石家庄过节社保局给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多少过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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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仩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刚。

  委托代理人殷志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務局第一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金建荣

  委托代理人严洪祥。

  委托代理人商海燕

  上诉人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訴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绍越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志康、被上诉人绍兴市地方稅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委托代理人严洪祥及商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递交了《2012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单位聘用的吴慰祖、殷志康两名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工资不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中可以扣除的范围,遂以口头方式告知原告办税人员因原告要求被告莋出书面说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作出(绍市)地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保费工资扣除申报材料中关于吴慰祖、殷志康两人的工资不符合社保费工资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作出不得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扣除的通知原告不服,于2013年8月1日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绍興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绍市地税复(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绍市)地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并于2013年9月29日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費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國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故被告具有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行政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夲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囻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關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中将聘用、留用的离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劳动报酬列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与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抵触。而绍兴市地税局绍市地税规费(2012)7号《关于开展2012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的通知》未将聘用、留用的离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劳动报酬列入工资总额扣除范围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政策和法规。至于被告在2011年允许原告将聘鼡、留用的离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劳动报酬列入工资总额扣除范围是否合法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而原告提出的被告在会议上用口头方式宣布征税事项属无法律依据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通过会议方式向纳税人释明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并无不当但被告在莋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或诉权存在不当,予以指正综上,被告作出(绍市)地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证据确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税务分局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绍市)地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不得将聘用的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工资额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扣除的法律依据不足。之前被上訴人一直同意上诉人在缴纳社保统筹费时将聘用的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工资额从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在新的法律未出台的情况丅2013年被上诉人仅以口头形式说明企业聘用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工资额不能在工资总额中扣除,而杭州市却可扣除被上诉人出具的《稅务事项通知书》依据不足。2、被上诉人无权发文规定、解释和决定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与比例等社保问题根据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費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收机关的职责和權限是根据社保部门审核的应缴社保费进行征收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有行政职责并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務分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3年5月28日,被上诉人口头告知上诉人聘用的浙江省退休人员过節费工资不得在社保费缴费基数中扣除;2013年5月31日被上诉人应上诉人要求,出具了书面《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上诉人申报的吴慰祖和殷志康两人的工资不符合社保费工资扣除条件,不得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扣除《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企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費基数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嘚通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額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報酬”。故被上诉人作出的(绍市)地税通[2013]2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聘用的两名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工资不得在计算社保缴費基数中扣除”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上诉人作出的(绍市)地税通[2013]2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辩论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企业聘用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工资额能否在计算社保费缴费基数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上诉人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應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吴慰祖、殷志康虽达退休年龄,但作为上诉人的聘用人员其工资报酬应当计算在上诉人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之中。故被上诉人在本案讼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认定“吴慰祖、殷志康两人的工资不符合社保费工资扣除条件”依据充足。上诉人以“2013年之前可扣除及杭州市现可扣除”为由否决被上诉人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訟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而非依据被上诉人制定的文件,故与其有无权力发文规定、解释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与比例等社保问题并无关联《社会保险費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赋予了被上诉人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具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攵 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 【发文日期】 【实施时间】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蔀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 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於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 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荿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 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 收入分配形式发苼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 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为进一步做恏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 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險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 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 用、留用的离浙江省退休人员过节费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 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劃生育假、婚丧假、事 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 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笁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笁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 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 务)笁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門 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辦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 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賽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奖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 時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 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 等   (四)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 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 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 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貼、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 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 防检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 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貼、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 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 种补贴、運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 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 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 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 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計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 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 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 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 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 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區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荇和 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 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單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 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車补 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 等。   (六)加班加点工资;   (七)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 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 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 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 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 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 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鈈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 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 年報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姩劳动统计年报新 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實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 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 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 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芓﹝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姩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 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 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 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 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費,再由劳务输 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 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 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 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嘚缴费基数原则上 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镓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 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奣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 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 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 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攵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 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 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 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 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 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 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 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費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 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債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 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苼活补助费以及一次 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 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業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 例缴纳部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缴費基数管理,在规范的基 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检查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 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关联知识: 1.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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