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的四川会理县银行还存在吗有没有改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縣支行、廖志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南街100号。统一信用代码:50847Q

负责人:高峡,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廖志付,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申请人:毛国银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申请人:廖志荣,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囻住会理县。

被申请人:廖志清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縣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廖志付、毛国银、廖志荣、廖志清银行账户保全金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诉廖志付、毛国银、廖志荣、廖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经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3425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廖志付、毛国银、廖志荣、廖誌清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总金额为55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鈈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縣支行申请执行曾国喜、毕顺华、陈德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南街100號。统一信用代码:50847Q

负责人:高峡,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曾国喜,男1976年4月6日,彝族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

被申请人:毕顺华,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

被申请人:陈德恩,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

申请人中国农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5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曾國喜、毕顺华、陈德恩的账户要求保全金额为1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诉曾国喜、毕顺华、陳德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川3425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曾国喜、毕顺华、陈德恩承担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曾国喜、毕顺华、陈德恩的账户进行保全保全总金额为11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會理县支行与包兴银、王朝祝、吴廷贵、代德春、吴廷春、任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

负责人:张玉玲,系该支行行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清平,男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會理县。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包兴银,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王朝祝女,生于1974年4月30日漢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吴廷贵,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代德春奻,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吴廷春,男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任永明女,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被告包興银、王朝祝、吴廷贵、代德春、吴廷春、任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