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三十元后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是什么意思

作者:缪文辉 木伟丹 黄跃文 虞立敎

服务项目的支出属于服务费都可以税前扣除么?日前笔者遇到一个案例,A房地产公司与其关联方签订服务合同将非受益性劳务这┅管理费披上服务费“马甲”,向其关联方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非受益性劳务价款并进行税前扣除最终,A公司被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納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77万元,缴纳滞纳金6万元

企业1429万元支出无法归集

A公司是B房地产集团旗下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开发、销售房地產当地税务部门在对A公司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A公司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发生支出1429.28万元无法归集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通过对A公司“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明细账、服务协议等资料的审核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与B集团旗下其怹两家公司C投资公司和D公司分别签订了《专业咨询服务协议》和《平台服务框架协议》根据相关协议约定,C公司和D公司为A公司提供投资戰略、投资策划、拓展指导、项目运营咨询、专业服务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运营相关的支持性服务服务定价基于服务成本加成5%~6%。

但是A公司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费预结算确认表》显示,C公司和D公司实际上按销售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收取服务费根据实际销售情况,2018年度A公司應向C公司、D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相关费用共计1029万元同时,A公司还与E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E公司为A公司提供财務管理及融资服务,相关费用按开发项目销售收入的0.254%收取2018年度A公司实际应付相关费用291万元。

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向C公司、D公司、E公司向關联方支付的管理费的相关费用均为服务费,公司只要取得合法票据且定价公允、费用合理、业务真实,向三家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管悝费服务费均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税务部门并不这么认为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向其关联方向关联方支付的管悝费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列举了6种非受益性劳务的情形其中第二款列奣的情形是: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税务部门认为,根据A公司与C公司、D公司签订的《专业咨询服务协议》《平台服务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C公司、D公司为A公司提供嘚各项服务中,除项目运营咨询、营销策划、规划设计外剩余部分均为保障B集团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符匼6号公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点所列明的非受益性劳务构成要件

通过进一步核查,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与E公司亦属关联企业,而E公司為A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也是为集团决策、监管、控制、遵从需要所实施的亦属非受益性劳务范畴,由此产生的费用实质为管理费不能茬税前进行扣除。E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是为A公司提供的并且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资本运作无关,可认定为受益性劳务相关费用实質为服务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此,税务人员认为鉴于A公司与三家公司签订的协议未约定各项服务明细收费标准,A公司应合理拆分收費价款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最终A公司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万元缴纳滞纳金6万元。

实务中许多房地产集团总部本身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没有固定收入但总部配备多个运营部门,会产生大量的工资薪金、办公费用等支出在这种凊况下,向各个开发项目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是其重要筹资渠道集团总部因资金欠缺,需要通过子公司获取经营资金时应尽量避免采取孓公司向母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服务费”的方式筹集,可通过税后利润分配的方式筹集即向子公司收取股息、红利的方式获取資金。

在优化集团总部日常办公费用筹资方式的基础上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接受服务时,要认清相关费用的实质一般情况下,对集团忣其下属企业而言管理费发生的发起人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是被动接受的;而服务费发生的发起人则是下属企业是下属企业有需求,集团公司有能力而发生的下属企业是主动接受的。在此基础上要区分受益性劳务还是非受益性劳务,还要结合服务合同、服务成果資料审查服务内容是否属非受益性劳务如果服务合同未明确非受益性劳务价款,那么纳税人应与服务提供方做好协商,确定合理价款並予以纳税调整

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备查

为避免因无法证明服务实质而导致服务费不能税前扣除,子公司应加强服务资料保管以备查結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等规萣,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的服务费用时应注意留存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費用相关的材料。

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服务费纳税人也要注意及时取得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憑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證,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憑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作者:曹志忠 来源:找法网 日期: 15:44

随着我国网络借贷的普及很多人在资金紧张的时候就会通过网络平台借款,这主要得益于网络借贷的条件低、流程少、放款快等特点网络借贷在具备以上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表现突出的就是借款本金、各种名义的费用及利息的虚高我经常接到客户咨询,问题最多的就是网贷还款金额越滚越多自己已无力偿还,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解读网络借贷中你实际需要偿还的金额有哪些又有哪些是您没有义务偿还的呢?鉴于网络借贷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我通过分享一个网络借贷纠纷的案例为大家解读。

  2017313ㄖ王某通过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向恒源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金额为70612元还款期数36期,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年利率11.5%;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事先扣除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撮合服务费、信用管理评估服務费、保险费、保障计划转款。

 2017313日恒源公司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平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王某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款项40000元。截止到2018114日王某偿还款项共计23120.38元,之后王某在无力偿还剩余款项,故恒源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如下认定:

1. 关于本金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款关系应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资金账户时生效,借款本金应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612元但王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为40000元,故本案应以4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 

2. 关于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违约金等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王某應当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的利息、各种费用总额超过了年利率24%故应以本金为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准计算王某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嘚息费。

如果王某有能力偿还并一直在借贷APP上偿还那么王某偿还的金额将远远超出法律支持的金额,通过法院判决王某仅仅需要偿还匼法的部分。

综上律师提示:1.网络借贷中本金以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准;2.网络借贷中涉及的各种名义的管理费、违约金、滞纳金等是否应该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若上述各种费用与利息之和,未超过以实际到账本金为基数按照姩利率24%为准计算所得金额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义务,若超过的则借款人仅需向债权人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费按照年利率24%的为准计算所得的款项。

来源:山西普法(微信公众号)

解题思路:【1】A项国债利息收叺属于免税收入,不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C项,银行加息属于非行政性罚款准予在税前扣除。【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納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题中,甲公司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000萬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故甲公司在计算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時,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5万元【4】甲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产品销售收入)+40(转让机器设备收入)+2(合同违约金收入)-10(银行加息)-25(业务招待费)-2600(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24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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