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自然的如果不可靠别人还怎么存活啊。北京瑞捷2002年就在北京立足了。你可想而之了多说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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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悝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已对原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近年来,随关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力;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損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讨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一产经营活动家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法律秩序而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贪污惩处。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脂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偠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国家关于取締各类讨债公司的规定及非法讨债活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五、企业要依法签约、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及時归还各种应付款项。对违约产生的经济纠纷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注意:一定要签合同,这样就算有什么事也是他们承担与你无关。《如果难收的账要账的都搞不定的话 才是你应该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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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非要用他们也不要先付定金,他们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