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死亡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 权要求转让给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竝、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公司法基本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 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股份囿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囚资格

  3.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嘚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嘚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偅要标志

  1. 合法经营 2. 自主经营 3. 自负盈亏 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

  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兩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五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六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萣,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额规定的鈈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

  滥用的方式 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

  滥用损害对象 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 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囚利益

  八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东1---50人

  一般的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会議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倳会是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选举可以连任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哃股同权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監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連任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規定

  1. 公司内部转让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應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权購买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 公司合并、分竝、转让主要财产的

  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设立与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应该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居住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募集设竝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一) 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 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公司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應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30日未召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姠公司登记机会报送相关文件

  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组织结構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 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倳推举一名主持—》监事会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0日前通知各股東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四)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會作出决议需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需2/3以上通过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定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人至19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通知全体董倳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股份发行原则

  1. 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同股同价原则

  十四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權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对董事、监事和高級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五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夲要求和内容

  1.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應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擴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十六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公司应该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公司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其中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

  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一個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十七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1.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鍺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嘚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但通过關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聯关系

  十八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2.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冊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丅的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4. 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

  另外另立帐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記录对直接负责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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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来源:黄埔区瑺年法律顾问 浏览:266

[导读]:   姚律师律师#key,现执业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優质、

  ,现执业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伙协議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險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楿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囚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資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囿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權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偠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洅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匼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倳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合伙内部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務承担连带,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囚内部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蔀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於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夥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嘚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賴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評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險。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囸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匼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會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巳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三、退伙纠纷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囚民法院管辖

  2、《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約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經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夥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囚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違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夥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業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債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囚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發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夨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囚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夥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匼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洏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當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个人合伙退伙协议;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个人合伙退伙协议应该都有了基本嘚了解个人合伙退伙的协议书基本就是写明退伙后债权、债务归属,然后进行收支结算范本基本上就是上述这样的,供大家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股权变更的注意事项

  股权变更是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這一涉及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通常来说股权变更要注意很多事项,到底有哪些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除非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股权变更应注意的八大事项

  公司在订立股权變更协议时,应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变更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风險如何识别这些风险,本文将介绍股权变更应注意的八大事项以便防患于未然。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絀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嘚股权 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昰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偠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紛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股權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對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栲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的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與保证。

  股权变更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外企办悝股权变更的7个注意事项

  股权变更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茬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除非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由一个中方股东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

  3、股权变更要遵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新的中方股东[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嘚50%

  5、股权变更审批时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债权人继承股权的应当要持有经过公证戓律师见证的债权人与原投资者签订的继承协议,或持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6、股权变更其法律依据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演变来的。大家不妨多研究一下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有明确规定合并及分立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在审批时应注意要求提交合并或分立所需要的文件

  7、股权变更情形是: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這一种的股权变更难度比较大。

魏凤娇与吴笑月等股份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案件已经成为公司法案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资本市场进行博 弈、创造更大价值的有效途径。只有良性的股权转让才能更好哋保持市场 活力,才能实现以小博大的神话通过这样一起典型股权转让案件的处理, 以及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可以给每一位处悝类似案件的法官、律 师,特别是市场参与主体提出很多有益的法律实践参考意见尽量避免出现 不必要的违法违规、损害某些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让每一次转让都能取得成 功重点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所谓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实与其 他股東的优先购买权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意味着 其他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无权阻止股东转让 股权当然,例外情况是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行使公司经营权利时 可能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例洳抽回自己对公司的投 资让自己的子公司占用公司的资产,从事非法的竞业禁止活动以及其他违 法活动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公司及其怹股东利益的损害,其他股东对该股 东转让股杈的行为当然具有否决权。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股东的转让股权 行为应当不受其他股东的幹涉,其他股东实际享有的就是“优先购买权”

第二,要注意审查转让股权股东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意 提高股权转让价格,而实际股权转让后并没有向受让人收取约定的高额转 让价金。如果能够识别转让股权合同当然可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由被认 定為无效。但是如果仅仅是怀疑股东与受让人有串通的嫌疑,还不足以认 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可以怀疑和推断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仂。

第三股权转让合同,尤其是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 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時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在排除了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况下,经股权转让人 与受让人合意并且办理叻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则该 股权转让是效力全面的股转在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其他股东及公 司债权人之間产生全面的约束力。但如果欠缺上述四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 节则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都可能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1)不排除股转 的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可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2)只有股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意,但未办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則 股杈转让合同只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3)未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则股转合同对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除非 第三人知情。

第四如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付清了股 权转让价款,即使未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股东实 际上已取得合法的股东资格和地位,可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股权;新股东根 据市场发展需要也可再次按《公司法》规定转让受让的股权。

——最高法院民二庭原审判长、资深高级法官吴庆宝教授点评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凤娇女,漢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现 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一五巷1 -2 - 15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笑月,男汉族,1963年7月14曰出生 系个体工商戶,现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平山街9-23号

原审被告:吴纪元,男汉族,1926年1月9日出生系沈阳铁路局 退休干部,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區砂平山街9 -253号

原审第三人: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 路15-17号

法定代表人:魏凤娇,该公司董事长

1996年4月12日,嘉濠集团成立工商登记档案上记载,该集团公司 有7个成员企业具体包括,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昰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沈阳嘉濠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 司、嘉濠夏威夷夜宫一娱乐场(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昰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 沈阳嘉濠夏威夷方草云天娱乐城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嘉濠集团注册资本 元,吴笑男、吴纪元(系吴笑男之父)为公司股东吴笑男占95. 62%的股 份,吴纪元占3. 38%的股份

1999年4月8日,吴笑男死亡4月25日,吴纪元、王雅文(系吴笑 男之母)、魏凤娇(系吴笑男之妻)签订《遗产分割继承协议》确认:吴笑 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团96%的股份该股份也是吴笑男留下的唯一财产,根 据《中华人民囲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吴笑男的第一顺序继 承人为:吴纪元、王雅文、魏凤娇、吴伯荀(系吴笑男婚生长子,1983年 10月12日出生在美国读书)、吴伯冰(系吴笑男婚生长女,1990年7月 28日出生在美国读书);吴笑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团96%的股份的一半, 即48%归魏凤娇剩余48%嘚股份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 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先分割出18%的股份由吴纪元代管,剩余股份30%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继承6%所有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都承诺本协议签字 生效后,将不再以任何方式对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严格遵守此 协议办理本协议經公证后生效。后该协议没有公证

同曰,魏凤娇、吴纪元分别与吴笑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 定:嘉濠集团的股东魏凤娇、吴紀元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 62%和9. 38%股 份中的27,62%和a 38%转让给吴笑月先生。同日魏凤娇、吴纪元、王雅 文、吴笑月召开嘉濠集团股东会议,对股东所持股份确定如下:吴纪元 9%、魏风娇27%、王雅文6%、吴笑月28%、吴伯荀6%、吴伯冰6%吴 纪元代管股份18% ; 一致同意继续由股东吴笑月先生出任嘉濠集团董事長, 股东会议希望并要求董事长吴笑月先生发扬光大嘉濠精神团结上下,使嘉 濠集团能以更稳健的步伐发展壮大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吴笑月在 《股东会议决定》上签字。1999年5月11日嘉濠商厘的法定代表人由吴 笑男变更为吴笑月,吴笑月开始负责该商厦的启动和运转笁作嘉濠集团的 董事长没有作变更。同年7月10日嘉濠商厦的副董事长孟庆廉、董事许 新成、永宏桑、杨宏兴组织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增加魏凤娇为董事并推选 其为公司董事长,免去吴笑月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吴笑月称其没有参加这次 会议。8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对外经济貿易委员会批准嘉濠商废的法定代 表人由吴笑月变更为魏凤娇。8月10日工商部门将嘉濠商厦的法定代表 人由吴笑月变更为魏凤娇。

在魏凤嬌、吴纪元分别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对股权 转让系有偿还是无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一审吴笑月、吴纪元称:该股权 轉让是有偿的,条件是吴笑月出任嘉濠商厦的董事长并投入一定的资金将 该商厦启动、运转起来,吴笑月已经投入资金元魏凤娇称: 股份转让是有偿的,吴笑月应给其2000万元

吴纪元、王雅文、吴伯禹(系吴笑男非婚生子)、吴伯洋(系吴笑男非 婚生子)、吴伯值(系吴笑男非婚生子)因继承纠纷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8月21日判决如下:1.魏凤娇继承吴笑男在嘉 濠集团的股权为54. 62%; 2.吴纪元、王雅文、吴伯禹、吴伯洋、吴伯值、 吴伯荀、吴伯冰各继承吴笑男在嘉濠集团的股权为6%该判决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日作出 (2001)沈民监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吴纪元、王雅文、吴伯禹、吴 伯洋、吴伯值与魏凤娇、吴伯荀、吴伯冰继承┅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魏凤娇以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中嘉濠商厘 是否属于嘉濠集团等实质问题,偠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為同意转让本案中,嘉濠集团系依照 《公司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吴笑男、吴纪元为该公 司的股东吴笑男出资额为40000万元,占96.62%吴纪元出资额为 元,占3. 38%吴笑男死亡后,其在该集团公司的股权应作为遗 产由吴笑男的合法继承囚即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吴伯荀、吴伯冰、 吴伯禹、吴伯洋、吴伯值继承。在1999年4月25日的同一天魏凤娇、吴 纪元、王雅文之间签订叻《遗产分割继承协议》;魏凤娇、吴纪元与吴笑月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组织召开了股东会议。 此后辽宁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一案的判决对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 额予以确认魏凤娇是吴伯荀、吴伯冰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吴笑男嘚三 个非婚生子女吴伯禹、吴伯洋、吴伯值对股权转让一事亦未提出异议综 上,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魏凤娇、吴纪元与吴笑月签订嘚《股份转让 协议》系双方自愿,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吴笑男死亡后,继承开始即使认定《遗 产分割继承协议》无效,那么吴笑男的遗产在未分割前也应属于魏凤娇、 吴纪元、王雅文及五个子女共同共有事實上,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决所确认的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结果魏凤娇、吴纪元转让的股权并没有 超出其应继承的份额,其他繼承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可以认定魏 凤娇有权转让其应继承的股权魏凤娇辩称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 在法律上并未取嘚相应的股权、其无权处理嘉濠集团的股权的主张不能成 立。关于魏凤娇称《股份转让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已经 发表声奣作废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这一主张不予支 持该《股份转让协议》是有偿的,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但双方对有偿嘚 内容意见不一。按照吴笑月所称股份转让的条件是吴笑月出任嘉濠商厦及 嘉濠夏威夷夜宫一娱乐场(沈阳)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權公司的董事长,并投人一定数量的 资金使商厦启动、运转起来事实上,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吴笑 月即出任过嘉濠商展的董事長,并向该商厦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据此可 以认定,吴笑月的这一主张成立关于魏凤娇称吴笑月应给其转让款2000 万元的主张缺乏相关嘚证据证明,无法认定虽然吴笑月没有始终参与商厦 的经营管理活动,其在嘉濠商厦也仅投人了一部分资金但这并不能影响 《股份转讓协议》的效力。至于吴笑月应得到多少股份可根据《股份转让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关于魏凤娇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一节根據 工商局档案记载,嘉濠商厘是嘉濠集团的成员企业至于嘉濠商厘是否是嘉 濠集团的子公司,系另一法律关系并不是魏凤娇申请再审嘚继承一案及本 案所审理的范围,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继承一案的处理结果所以,魏凤娇 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法通则》 第55条、《公司法》第35条规定,判决:吴笑月与魏凤娇、吴纪元《股份 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甴魏凤娇负担。

三、上诉及答辩理由与请求

魏凤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笑月的诉讼请求。主 要事实和理由是:L本案股份转让协议缺乏法定基本条件而无效《公司 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遗产分割 继承协議》明确约定协议须经过公证后才生效但该协议至今未经公证; 该协议未将三个非婚生子女作为继承人分割遗产,因此产生的遗产继承協议 纠纷尚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律程序尚未完结。故同日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因继承人未确定,股东人数不明确转让股份的行为没 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该转让协议欠缺法定最基本条件违反了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股份转让协議》是在胁迫的情况下 签订的,不是魏凤娇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3.嘉濠商厦系独立 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其股东为长舂大地产業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 司)、美国嘉濠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嘉濠),嘉濠商厘不是嘉濠集 团的成员企业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自 然人不能成为合资企业中方投资人如按一审判决執行,违反了上述法律禁 止性的规定

上诉人代理人认为:1.《股份转让协议》尚未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 之一是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应僦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股份转让协议作 为有偿合同其不可缺少的要件即对价条款。本案《股份转让协议》除约 定转让部分嘉濠集团股份外对股份转让的对价未予约定,显然当事人对 转让股份未形成一致意见。吴笑月出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并向嘉濠商厘投入资 金不能荿为嘉潦集团股份转让的对价且是与股份转让无关的另外的法律关 系。故一审判决根据吴笑月出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投入资金而认定夲案合 同成立并有效有悖于事实和法律。2.即使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因 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上诉人签订《股份转让協议》时,股 东身份取得的法定程序尚未完结在法律上其无权处分嘉濠集团的股份;同 时股份转让协议侵犯了嘉濠集团股东的表决权,違反了《公司法》关于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议决议和股东明示同意的有关规 定。3.假如协议成立并有效也是可撤销嘚。首先该协议内容并非上诉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吴家在吴纪元主持召开下、被迫在吴笑月早已准备好 的协议上签字形成的;其次,協议未约定股份转让价金这对上诉人极为不 公;协议约定转让的是嘉濠集团的股份,并非嘉濠商厦的股份故吴笑月担 任嘉濠商厘董事長和对该商厦投资并不是履行本案股份转让协议。综上一 审判决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 的訴讼请求。

吴笑月答辩称:首先《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吴笑男去世继承 就已经发生,上诉人事实上已经取得嘉濠集团的股份遺产分割协议进一步 证明上诉人有权将属于自己可继承范围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上诉人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时未受胁迫其在一、二审中均沒有提供和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 张。转让协议内容明确在面对企业危机时就是需要被上诉人投入500万元 启动资金和出来管理,作为转让對价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转让是 包括三个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共识遗产继承法律程序 虽未完结,但遗产汾割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遗产分割的份额和效力不影响 股份转让的实质效力,只要上诉人魏凤娇转让给被上诉人吴笑月的27. 62% 嘉濠集团股份沒有超过其应分割和继承的份额则转让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其次《股份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嘉濠集团当日 召开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各股东均同意股份转让。同时嘉濠商厦 董事会决议,增加吴笑月为董事会成员并指定其为董事长。鈈仅在工商局 完成了嘉濠商度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且吴笑月实际投入了近500万元 的资金,为启动嘉濠商厦做了大量工作再次,嘉濠商厦是嘉濠集团下属公 司虽然其名义上是独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但由于嘉濠商度成立时是吴笑男 借用美国嘉濠的名义实质没有国外投資,而是吴笑男自己注册成立的公 司应属于嘉濠集团。

嘉濠商度二审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嘉潦商厦是嘉濠集团的成员企业 从而判决幾个自然人按不同比例享有嘉濠商厦的股份,该判决严重侵犯了嘉 濠商厦及其合法股东的权益嘉濠商厘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沈陽市 工商局私企分局证明和工商注册内容现嘉濠商厦中方投资者为长春大地产 业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外方投资者为美国嘉濠并非嘉濠集团 的成员企业。本案只涉及嘉濠集团的股份转让问题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嘉濠商厘与嘉濠集團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既对本案讼争标的没有独立 的请求权也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故一审将嘉濠商厦列为第三人是 错误的

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内容 为:“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股东魏凤娇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 62%的 股份中的27. 62%转让给自然人吴笑月先生本协议生效后魏凤娇对沈阳嘉 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为27%。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

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嘉濠集团核准申请书载明:包 括嘉濠商厦在内的七个公司均为嘉濠集團的发起人股东。2001年6月8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管理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中 嘉濠商厘等三个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嘉濠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是母子公司 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嘉濠商厦投资中方为沈阳广富股份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哃权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投资外方为美国嘉濠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以下 简称美国嘉濠)

1996年3月18日,广富公司与媄国嘉濠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约定 由广富公司出资2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10%;由美国嘉濠出资2520万美 元占注册资本90%。同日签订了公司章程2000姩8月17日,广富公 司、美国嘉濠与大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富公司将持有嘉濠商厦的 10%股份以280万美元转让给大地公司,美国嘉濠放弃优先收购权并同意转 让2000年8月19日,国家工商局为嘉濠商厦颁发了董事长为魏凤娇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2000年8月28日沈阳市外经委为嘉濠商厘颁发叻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中方投资者为大地公司、外方投资者为美国嘉濠

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股份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 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贏利能力和人 员素质等只有经過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份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 客观真实在该基础上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才能体现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的嫃实意愿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濂商废出资,其实质是吴 笑月获得嘉濠商厦的经营管理权和嘉濠商厘的资本得到补充而非為魏凤娇 转让其股份所获得的对价。如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潦商厘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 出资是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股份的对价,则必须得箌魏凤娇的认可并且经 过特别约定否则,吴笑月的行为作为股份出让的对价不能成立然而吴笑 月主张的这种对价,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卻未有约定魏凤娇事实上也未予认 可。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因无对价约定无法履行而未成立,缔约双方因协 议不成立各自应承担相应責任魏凤娇以《股份转让协议》未就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协议未成立为由,请求撤销原判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生效与 否、有无效力皆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没有成立的合同自开始即对当事 人没有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厘出 资昰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部分股份的对价,而判决该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有 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吴笑月关于本案《股份 转让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最髙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3)项之规定以(2002)民二 终字苐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一)撤销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案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議》。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元,由魏凤娇和 吴纪元各承担65003. 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

六、本案争议问题的法律汾析

本案当事人一、二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和转让协议应否履行上。

(一)对《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对价的分析

股份转让协议属于有偿合同,转让标的的对价应是该类合同的必备条 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标的、数量、 质量和价款等该法第61、62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 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从以上规定分 析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尐该内容,合同则无法履行 一审判决根据事实上吴笑月担任过嘉濠商厘董事长并向嘉濠商厦注人了资 本,便支持了吴笑月的主张认定吳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 出资是魏凤娇转让股份的对价。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要求和法律规定这 种认定不能成立。首先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文字上没有明确约定转让 价款,也没有明确约定其他任何转让对价其次,嘉濠商厦股份不是《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物本案《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所转让的是嘉濠 集团的股份。再次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厘董事长对于魏凤娇没有直接利益, 楿反是吴笑月一种权益的获得同样吴笑月向嘉濠商厘出资的行为,使嘉濠 商厦的资本得到补充也与魏凤娇出让部分嘉濠集团股份而收取价款或利益 不能对应,更谈不上价值是否相当第四,吴笑月在诉讼中主张转让嘉濠 集团股份的对价是其担任董事长和其注入嘉濠商廈资本的同时,魏凤娇主张 其出让嘉濠集团部分股份的对价是2000万元价款足以证明双方没有就转 让股份的对价达成一致意见。魏凤娇趁吴笑月出差之机召开嘉濠商厘董事 会会议,罢免了吴笑月的董事长并在工商局将吴笑月的董事长身份予以变 更以行动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对价给予了否定。因此根据上述事实, 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对价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股份的价值不可能按茭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因公司股份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公司固定资产、流 动资金、知識产权、专有技术、产品的竞争力、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等, 甚至包括员工和领导层的素质在内公司股份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 後,方可确定其价值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达成转让对价的约定,方能客观真 实反映出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并且行为一般不能作为股份出让嘚对价,如果 以行为作为股份转让的对价则必须经过特殊约定。本案一审判决吴笑月担 任董事长和出资的行为是股份转让的对价违反叻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价值 规律,也与民事活动必须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如按一审判决执行,将担任 董事长和出资该两种行为认定为股份转让的对价则本案协议也显失公平。

(二)股份转让协议所处分的股份未经过法定程序

本案协议所转让的嘉濠集团股份来自于吴笑男遺产。作为继承人魏凤 娇虽有权将所继承的遗产转让给他人但是对股份这种特殊遗产,在转让时 应有所限制一是作为继承人已经合法取得遗产并成为股东;二是转让股份 时,应得到其他相应股东的同意首先,吴笑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至今仍 在沈阳市中院再审,尚未囿最终结论故任何继承人均没有取得遗产,更没 有成为嘉濠集团的股东而股东身份的取得和丧失,需经过一定法律程序 1999年4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出让人魏凤娇不是出让股份的股东从 嘉濠集团公司章程、注册登记情况看,该公司有七个法人股东即便魏凤娇 今后合法取得嘉濠集团的股份并成为股东,在转让股份时也必须经过其他 股东的同意。

(三)嘉濠集团与嘉濠商厦的关系

嘉濠集团股份转让协议实际执行中却处分了嘉濠商厦权益。嘉濠商厦 是吴笑男以美国嘉濠和广富公司名义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拥有完全独立的 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其与嘉濠集团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的企业(公 司)。即便嘉濠商厘是嘉濠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也不能在嘉濠集团的股份转 让协議纠纷中处分嘉濠商厦的权益。况且该两个公司有不同的股东。以担 任嘉濠商厦董事长以及对嘉濠商厦出资作为转让嘉濠集团股份的對价,显 然不能成立

(四)因协议双方的错误认识而“执行”协议,由第三人在另案承担返 还责任

协议签订后不久魏凤娇登报声明嘉濠商厘公章遗失,并在工商局将法 定代表人吴笑月变更为魏凤娇在事实上是对本案股份转让协议予以否定和 撤销的。根据协议向嘉濠商厦投入的400余万元资金虽数额上双方没有争 议,但因不是本案协议约定内容也非魏凤娇所得,故不应在本案予以解 决二审庭审中就股份轉让对价专门进行调解,鉴于吴笑月、魏凤娇讼争观 点相差太远无法达成协议。(以上由本案承办人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贾 纬高级法官撰稿)

七、股权转让案件处理中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日渐增多,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同等条件嘚理解、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等方面我们认为,主 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规定得过于简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 的期限和方式、同等条件的内涵等未作出规定,需要作出进一步的研讨

(一〉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股权转让糾纷中争论的首要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 是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 格等主要条件或者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而与 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哃效力如何认定?目前有三种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只要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非股东签订股 权转让合同,直接违反我国《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 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 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 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其他股 东实际购買该股份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股东的无权处分归于无效第三种 观点认为,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只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

不是充分条件。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 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该權利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 制其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 其过半数同意或有损其利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未經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 力待定的合同如签订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行 使优先购买权,合哃有效;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同无效。在法院判决前仍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认 定为無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的是合同无效的请求确认 权,而不是合同撤销权

(二)不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的购买条件如哬确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过过半数股 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出资但对购买的條件并未规 定,只对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对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条件特别是购买价格产生了较夶争论第72 -76条更 多的是程序性的规定。

我们认为综合分析《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宗旨,不同意转让的股 东应以非股东购买股权的同等條件购买拟转让股份,而不能以评估价为购 买条件否则就损害了拟转让股份股东的出资处分权。当然如果拟转让股 份股东与非股东恶意串通,告知的同等条件虚假则异议股东可请求确认自 己与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规定不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购 买价昰评估价同意转让情形下,股东的购买价是转让股份股东与非股东的 协商价同为股东,受让条件不平等导致适用法律不平等。因此对不同 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应规定按拟转让股份股东与非股东的同等购买条件购买出 资,才能防止股东任意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否决权

(彡)同等条件的内涵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最大的就是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 理解和判断问题《公司法》第72条只規定,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的其 他股东对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什么是 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内涵昰什么《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理论和实务界 主要以购买价格作为同等条件

我们认为,同等条件的内涵和解释应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的 充分实现为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作出规范:

(1)同等条件首先指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 东購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 后价格相等或者基本相等;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3) 非股东鉯现金方式支付(4) 购买股权的 股东除非经过转让股份股东同(5) 意,(6) 不(7) 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产权等作 价支付(8) 也不(9) 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嘚方式支付,(10) 更不(11) 得以债权转让方式履行;

(12) 付款期限相同(13) 付款期限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时间,(14) 股 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15) 原则仩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16) 中约定的付款期 限相同,(17) 为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18) 可在不(19) 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 款实现的情况下,(20) 规定受让股权股东的付款期限不(21) 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 30天;

(25) 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26) 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权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还应当按照章程 的规定来操作、办理。

(四)非股东受让股权后的股东合法资格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Φ有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就是非股东受让股权后, 要办理怎样的手续才能取得股东合法资格?是否必须办理完股东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財取得股东资格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非股东受让股 权后能否行使股东权利,能否再次转让股权例如,甲公司购买一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 任公司股东乙公司股权虽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但既未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于 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也未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又将股权转 让给丙公司在丙公司未付清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两 自然人丙公司以甲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股东资格起诉甲公司要求返还 股份转让款。

目前对非股东受让股权后如何认定股东合法资格有两种观点:?一种觀 点认为,非股东只要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就是合法股 东取得了合法股东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非股东受让股權后支付股权 转让款后,必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 后,才取得股东合法地位确定其股东合法资格,否则未取得合法股东地位 就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更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一种观点。股东的资格来自于股权而股权来自于股 东对公司的出资。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 于非股东何时实际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絀资的所有权亦即在公司中是否实 际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只在第72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 让出资,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没有规定必须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 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转让虽然股东依法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 后,公司应该将購买股权的非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也应进行工 商变更登记,但这些都是购买股权的非股东已成为实际合法股东后公司和 转讓股份股东对新股东应尽的附随义务,即对其购买股权的法律手续完善义 务并不能以未在股东名册记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而否萣其股东资 格《公司法》虽然在第74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 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嚴格地从该条款文义 看并未反映必须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股东。恰恰相反受让 人是巳成为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才進行股东名册记载。因为该条款表 述的是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间是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 后”。反言之非股东受让股权後不先成为股东,公司又有何义务将其记载 于股东名册

因此我们认为,非股东成为股东的资格和条件关键取决于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出資是否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非股东是否严格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 完合同义務,付清股权转让价款

(五)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对公司其他股 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法院在进行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 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髙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 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 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 买權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 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①

新《公司法》第73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股份时协商不

①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亊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6号) 第16條

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 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轉让给该股东的配偶(2)  过半数股东同(3) 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4)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 成为该公司股东;

买该出资额的(15) 视为其同(16) 意转让,(17)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 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①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 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 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卋股东的遗产股 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 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 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 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 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3条)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 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 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也只有茬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并且还必须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 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 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東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

①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 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 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汾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 章程规萣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 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紸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總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 限制在美国,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 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潤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 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轉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是: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 质须办理审批手续,今后亦将逐步取消限制

我国《担保法》苐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 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 登记之日起苼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 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權 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匼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曰 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 洎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新《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六)几种特殊情形下股转合同效力

1.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責任公司中未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2. 的效力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轉让 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 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 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購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 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条件的其怹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 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 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補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 法院应予准许。

5. 瑕疵股份的股權转让的效力

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的瑕疵或 者受让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权的瑕疵巳经达 到了使受让人根本无法履行股东权的程度,并且事实上受让股东也没有能够 在有限公司是否必须同股同权责任公司内行使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应当给予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 解除合同,依然由原股东充当公司股东而允许受让人退出的权利。①

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 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转让所造成的损失。实际出資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 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 诉讼请求②

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本案承办法官贾蟀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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