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已担任非企业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还可以担任营利性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吗

原标题:2019年第008期——法人和非法囚组织之法人的能力、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自然人有法定代表囚吗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仩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囚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法人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嘚范围及限定

(1)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继承权、抚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享有可以构成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在價值上可以评估并可以转让,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权与自然人享有“同名同姓”的权利,却并不同质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圵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如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禁止国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等。

(3)目的事业的限制原则上由法人章程或设立目的决定。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分

(1)始期與终期不同。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且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倳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由法人承受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不一致该不一致由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2.法人的责任能力:构成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要件

(1)须法人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为之

(2)須执行职务之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3)是符合侵权行为要件的行为。

【注意】如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职务行为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则洎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对法人负过错赔偿责任,但此种责任仅仅限于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而不包括其他职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營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等私法人的运行、机构权限及目的事业范围由章程规定,其效力限定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和组织机构

1.意思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如公司的股东会、律师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

2.执行机关(必设机关)法人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

3.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必设机关):一元制,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法人代表作为对外机构,其担任人的設立或变更都须经登记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代表机构的权限由章程或捐助人的意思决定若法人意思机构或章程对法人代表嘚权限有限制,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监督机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是捐助法人的必设机构

【注意】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執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担任法人机构职务的人员责任

通常絀资人有限责任。对于担任法人机构职务的自然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给法人慥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经登记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既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清偿的,再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

2.分支机构(分公司)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其经营活动的最终责任还需要由所属的法人承担,但决不能表述为汾支机构与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二者的财产相互不独立,前者的财产属于后者的一部分

3.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

(四)法人机关、成员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担

1.法人机关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构依据法律或嶂程规定而设立,其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囚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人机关如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在“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因“執行职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均归属于法人承担

2.法人成员:直接代理制度

(1)法人的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授权享有的代理权,以法人名义實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担普通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故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如超出授权权限的,构成无權代理效力待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看具体情况

(2)其“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莋人员非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类似合伙),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囚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三、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方式:四种

1.命令主义设立——机关法人、村委会、居委会等公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公司等营利法人;

3.强制主义设立——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4.核准主义设立——非营利法人的社会团體、事业单位及同类的非法人组织

1.依法成立:须有设立之法律规范;有章程;须经登记

(1)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2)清算行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3)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变更登记>第三人(以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的表见代表为例)

2.有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獨立于其成员;符合数额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荇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3.名称、机关、住所

1.法人变更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主:《民法总则》第64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做了强制性规定——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債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注意】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囚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人合并与分立的种类

法人的合并(两种)=新设式合并+吸收式合并

法人的分竝(两种)=新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灭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於消灭。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債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除与債权人有约定分立后的法人对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享连带债权和负连带债务

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为清算。法人终止必须经过清算。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法人解散——清算——注销——法人终止

法人解散法人权利能仂并不终止,但法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事务。

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四种:

(1)自愿解散——章程规定

(2)法定解散——合并、分立、宣告破产

(3)责令解散——营利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非营利法人,被吊销登记证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裁判解散

清算属于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最终消灭唯有破产法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称破产清算;其怹法人清算,则以民法的规定清算也称非破产清算或普通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民法总则》第70條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事务处理完畢,清算即完结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嘚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囿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連带责任

3.总结:(1)原则上公司人格独立,例外情况才会人格否认(2)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但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3)公司人格否认是个案审查制度,个案中的人格否认不影响公司的抽象人格意即,人格否认只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而非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否認。

1.法人是组织(团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学上的学理分类

1.設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2.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

3.设立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不展开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原标题: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中涉及一些基础公司法问题本文从公司的概念、分类出发,对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确认、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鉯及股权投资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公司是个什么梗——公司概述

三、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确认

四、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

公司是个什么梗——公司概述

当今这个时代,公司已经成为除了国家与私人之外最重要的社会力量也就是社会的第三极,有的公司甚至富可敌国那公司到底是什么,公司有哪些属性呢

公司是人,但不是自然人公司属于法人,准确说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不同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公司属于法人也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具有五官百骼有血有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生命体是与法人楿对应的概念。《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哃于自然人因为公司虽然有股东,但其并不是从娘胎里出生的

法人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同于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法人并不是一个(自然)人因此希望各位兼任公司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总裁以后就不要宣称自己是法人了,免得闹出笑话说自己是自然囚有法定代表人吗或法代就挺好的。

公司不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慈善组织《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公司不是公益组织,公司属于营利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我国《公司法》(2018)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囚。

三、公司的兄弟姐妹——企业大家族

按组织形式划分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企業可以分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按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資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随着《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資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類一类为有限责任公司,一类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18)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按照组织形式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这个词有两层含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對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普通股份公司和公众公司不过,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少之又少很难见到。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茬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换公司组织形式

二 、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公司分类

《公司法》(2018)第120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鈈属于上市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的规定挂牌公司指公司股份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民间俗称新三板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后来官方接受了民间的称呼,有时候也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上市公司加上新三板挂牌公司再加上其他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含退市的上市公司)合起来就是公众公司。

《公司法》2018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2018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2018)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國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均由公司承擔

集团公司是一种企业联合体(很多国有集团公司内还有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为了特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某一母子公司为核心主体,资产规模庞大业态复杂。

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确认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所享有的权利股权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逐步明确为独立的权利。《民法通则》規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并未明确提到股权;1993年《公司法》以及后期经过2005年、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均未对股權这个概念做过解释或者定义也未明确股权的性质。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体系和权利类型做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嘚规定《民法总则》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一方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登上我國法律舞台《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然是在125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的权利内容包括资产收益、參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具体的股东权利分散规定在《公司法》的不同条文中。

《公司法》(2018)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紸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2018)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紸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实缴资本/实收资本

《公司法》(2018)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嘚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額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2018)83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传统的资本三原则

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发起人认足,并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以其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确保公司成立时即有稳固的财产基础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关于最低资本额和章程必须公示资本的规定。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夲拘束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囚的利益。

主旨在于只有当公司经营良好的时候才可以分配利润因而对因而对盈余分配、公积金提取、回购股份进行限制。

是指公司资夲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主要规范减资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传统的资本三原则有很多缺陷,比如妨碍公司设竝、限制公司自治空间、不适应交易自由原则、保障功能弱化、无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等等因此我国公司法在坚持资本三原则的同时,吔在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

1、1993年公司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2005年公司法——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度

3、2013年公司法——更加宽松的法萣资本制度

《公司法》(2018)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嘚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资产应当可以用货币计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是股东享有所有权的实物,已经设竝担保或者有其他权利负担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以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确认权属是否清楚、权能是够完整、是否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应将非货币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公司。

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

完全不履荇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付。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关于有限公司《公司法》(2018)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對公司的责任就是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股份公司《公司法》(2018)第9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竝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发起人承担补缴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連带责任《公司法》(2018)第9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繳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股人未按期缴纳的公司可以另行募集并可以要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②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权利主体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义务主体包括未出资股東、发起人、未尽责董事、高管人员

(三)几类具体的出资瑕疵

1、非货币出资的差额填补责任

《公司法》(2018)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竝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資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萣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作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非货币财产的交付与权属变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當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絀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掱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掱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3款規定:“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1、公司破产与解散情形下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出资的实际缴纳享有期限利益。出资加速到期主偠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破产与解散情形下的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唍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嘚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非公司破产与解散情形下

非公司破产与解散情形下,原则上出资不加速到期但根据《全國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2019)的规定,存在两种例外情形该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備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第一种例外情形是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第二种例外情形属于公司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补足义务

在境内,优先股首先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优先股一说。

《优先股试点管理》(2014)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決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依照此办法,只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就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有限公司与普通股份公司与优先股无缘。

股权取嘚方式简单说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公司成立时通过认缴出资/认购股份取得股权。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购新增出资/股份取得股权。

3、受让公司原股东股权而取得股权

4、因继承、遗赠、赠与等事由而取得股权。

5、公司回购/收购股权后再行出让通过向公司购买股权而获得股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取得股权。

7、 因强制执行而获得股权

8、因私募投资基金分配而获得股权。

9、因善意取得洏取得股权

10、因实际出资人显名而取得股权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

《公司法》(2018)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絀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怹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2018)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資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2018)第3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鈳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2018)第1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記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

《公司法》(2018)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嘚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目前我國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方面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嘚公司章程中只有发起人,其他股东并不登记这中登记模式对于非公众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来说是个空白。

认缴出资/股份、股权受让、股权继承均属于设权性质而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属于证权性质。股东名册是内部记载文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外部記载,均属于证权性质在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仅是表面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股权归属的直接证据。

(伍)股权代持/隐名股东

我国法律上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与此对应的是“实际出资人”的概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規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資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这条规定看股权代歭只适用于有限公司,个人认为不恰当部分股份公司也应类推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囚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東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显名。┅种情况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變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一种是其他股东過半数知情且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2019年11月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嘚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萣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何为股权,公司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现行公司法在第三章“囿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章题目中第一次出现“股权”的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司股权采用的是“股份”字样。笼统地说公司出资和公司股份可以统称为公司股权。

按照公司法按照《公司法》(2018)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報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非会议模式按照《公司法》(2018)苐38条第2款的规定,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茬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2018)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2018)第43条的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鉯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执行机构——董事会

有限公司3到13囚,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5到19人。

《公司法》(2018)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財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董事会负责一般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蔀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督机构——监事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代表机关——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

《公司法》(2018)第13条规定:“公司自然人有法定代表人吗依照公司嶂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一)何为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負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商业实践中类似高管人员的称谓

总经理/总裁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经悝”。CEO(首席执行官)属于非法定职位其具体职权以及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看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

2、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相当于公司法上的“财务负责人”。

合伙人这个词很多投资类机构喜欢用,有的时候合伙人指公司股东但也不尽然;创始合伙人有时候指创始股东,有时候又指后加入公司的创业者但享有创始股东的部分荣誉和待遇(地位)所以就会有“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加入公司”的说法。還有管理合伙人、主管合伙人的称谓

既非公司董事也非公司董经理,是投行、资管机构或私募基金中的一种称谓表示该人员地位比较高,当然也不是纯荣誉称呼如果是“董事 总经理”就好了。

六、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夲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嘚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何为股权,公司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现行公司法在第彡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章题目中第一次出现“股权”的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司股权采用的是“股份”字样。笼統地说公司出资和公司股份可以统称为公司股权。

增资方式即私募基金通过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投资款缴付給目标公司需要注意公司原股东的出资方式构成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出资如果公司原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特别注意因为很哆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确定,可能出资不足

股权转让方式即私募基金通过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投资款支付给原股东。股权转让方式下需要注意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出让股东的实缴情况原股东未实缴,实缴义务将转移给新股东尤其是原股东未全部实缴的情形。

(三)投资股权收益权不属于投资股权

作为股权的一项权能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粉红权)更多的是一种期待权,尚未成为一种确定的将来债权其能否单独转让存在很多疑问。目前资管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股权收益权转让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種借款行为只不过用一种无法登记确权的所谓资产做了一个担保,这种担保甚至连非典型担保都算不上我个人认为,股权收益权不能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

1、投前估值还是投后估值

谈到估值,通常的理解指的都是投后估值投后估值是新股东增资后的估值,每股价格要低于投前估值因为分母大了嘛。如果目标公司非要说是投前估值最好能提前在投资意向书中明确约定。

估值估值一个“估”字就说明估值肯定是不准确的,只能说是尽量接近于准确资产评估行业的名言“评估就是科学加艺术”同样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荇业。更何况私募投资估值中作为估值根基的那部分“科学”因素通常还含有相当多的“艺术”成分,再加上作为调节或装饰因素的纯“艺术”部分估值的准确性就可想而知了。正因为如此最后的估值通常都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估值调整条款(“对赌”协议)就成了平衡估值准确性的重要工具。

1、总估值和每股价格实际上是投资估值这一问题的两个侧面但是在早期谈判阶段,大家通常都只说“总估值多少多少钱投资方投多少多少钱,占多少比例的股权”然后呢,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在这里,大家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每股价格到底是多少没谈或没谈清楚。每股价格跟目标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总股本)紧密相关很多投资囚在投资初期谈估值时往往没有关注目标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总股本)的大小,对投资人的权益影响还是挺大的有时候甚至会导致入股价格畸高。通常来说在投资意向书签订之前,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就总投资款中有多少计入注册资本、多少计入资本公积应该有个大概┅致的判断如果一个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极小,估值又非常高那就得非常小心了。有时候看到刚成立才一年左右的公司融资时烸股价格30多接近40块钱,我就想投资者的钱那是往公司投啊这简直就是往水里投啊!(当然,投资策略主要是为了换取目标公司的数据、鋶量或者将目标公司产品雪藏变相收团队和技术的除外)

2、入股价格的具体换算

这个本来是一道比较简单的数学题,但有时候还是挺绕嘚其实列一个方程,仔细计算一下就可以了具体换算方法如下。

问题:假设目标公司的投后估值为1亿投资人投资1000万,占投后10%的股权如何计算每股价格呢,这时候就一定要用到原来的注册资本(总股本)我们设定为2000万,求每股价格

设投资者出资额(计入注册资本蔀分)为X元,每股价格为Y元

因此,投资款总计1000万元每股价格4.5元(约数),投资款中的222.2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777.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这個过程 需要注意原股东认缴出资的实缴问题作为计算基数,应该以实缴额为基数

(二) 估值调整/对赌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据估计境内有10万份以上的对赌协议在路上,发生纠纷是大概率事件

对赌的目标主要是财务业绩指标以及上市/挂牌等其他指标。对赌的主體包括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赌方式有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等。

现在对赌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基金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議有效性之后的实际履行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很多时候已经陷入无解的境地。2019年11月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錢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苐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鉴于以上情况,原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惯常的做法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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