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垣县恼里镇西沙窝村村委会
被告李桂胜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院10号楼2-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010G。
原告长垣县恼里镇西沙窝村村委會诉被告李桂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恼里镇西沙窝村委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县恼里镇西沙窝村委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县恼里镇西沙窝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长垣县恼里镇西沙窝村村委会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