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解锁各国商标的审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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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商标审查从程序上分为两个阶段,“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例;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世界各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大致可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既进行形式审查,也进行实质审查,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另一种是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直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各国商标审查程序、审查侧重点的不同,因此各国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意见也各具特色。以下归纳了六点,其中包含对各国较有代表性的审查意见描述和应对审查意见的方式:

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即专有权利。放弃专用权意味着申请人被要求放弃对商标某个部分或整个部分的专有权利。在许多国家,审查员要求申请人放弃日常通用词汇、行业术语以及描述性词汇的专用权,如“cosmetics”这个词对于指定保护化妆品的商标来说就是一个行业术语或通用词汇,因此商标局不允许任何一个权利人对该词享有专用权。在亚美尼亚,如果一个商标由中英文共同组成,申请人则通常被要求放弃中文部分的专用权,如商标“艾芬达AVONFLOW”,申请人被要求放弃“艾芬达”的专用权。一般来说,当申请人收到放弃专用权的审查意见时,同意放弃专用权则可使商标顺利通过审查。

在有些国家,当商标因缺乏显著性,或因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近似被驳回时,可以通过修改商标图样来克服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申请了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中带有“SINCE 1983”字样,要求申请人删除该字样,申请人同意删除后,商标则通过了审查。在泰国、香港、马来西亚、约旦、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尼日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人可在原申请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修改来获得审查通过。在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亚,商标局甚至允许申请人用一个全新的商标来替换原申请商标。修改商标图样在一定程度上给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既为申请人节约了费用,也避免了重新申请商标带来的时间延长,同时为申请人提供了另一种获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较高的选择。

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是商标在实质审查中常见的问题,每个国家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也各有不同,其中比较特殊的国家是印度,印度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较为严格。如商标“Smartmike”和“Speed channel”也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后者被认为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描述。据粗略统计,印度商标遭遇缺显驳回的概率高达50-60%,但答复的成功率相对其他国家而言也较高,理由充分且提供一定证据的情况下答复成功率可达60-70%。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印度商标收到缺显驳回时可大胆尝试答复。除印度外,如古巴,越南等国家通常会驳回“纯中文”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一般认为当地消费者不懂中文,商标整体识别性/显著性低,缺乏基本的商标注册条件,不允许注册为商标。如,申请人申请古巴商标“朱莉安”,商标即因为是纯中文被驳回了。这样的显著性驳回克服的难度较大,除非能提供大量的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已与当地的消费者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已具有识别性,否则难以克服,一般建议申请人加上英文或其他图形重新申请。

联合申请是南非商标审查意见中的一大特色。南非商标申请也常收到审查意见,但审查意见克服相对简单,一般来说归纳为“交委托书、放弃专用权以及联合申请”,较少遇到“近似驳回”。什么是联合申请?官方的解释是:为避免不同的所有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导致市场混乱,审查员通常会要求将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并且商标本身相同或近似商标关联起来。关联后的商标注册相互独立存在,若需转让一个商标时,所有与之相关联的商标必须同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如,申请人申请南非商标“GSPORT”指定5类和10类,南非实行一标一类的单一申请体系,因此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同意将2件商标关联。申请人收到这样的审查意见,只需同意商标关联即可顺利通过审查。也许有人会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申请前事先声明同意对多个类别的申请进行关联,答案是不可以,必须等官方下审查意见后再进行答复。

目前,世界各国除了有自己独立的规范产品的国家,其余国家一般遵循尼斯或欧盟产品体系。换句话说,在核对产品是否被一个国家接受的时候,只要其被当地所认可的网站接受即视为规范产品。但有的国家,即使通过了网站的初步核查,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仍然可能因为某个产品的范围过大而下审查意见。常见的国家有泰国、以色列以及波多黎各。如申请人指定以色列9类产品“computer software, recorded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审查员认为该产品过于宽泛,需补充说明具体用于哪方面的“计算机软件”。遇到这样的审查意见,申请人一般只需对申请产品细化,例如补充该产品或服务用于哪个行业领域等则可通过审查。同时,也可在申请前对范围较大的产品先进行细化,可减少被下审查意见的风险。

跨类审查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近似审查,许多国家都会对商标进行跨类审查,尤其以美国为代表。有跨类审查则有跨类驳回,什么是跨类驳回?简单来说,跨类驳回是指审查员对商标进行近似审查时,会对该商标指定产品的关联产品所在类别一并审查,若在关联类别发现近似商标则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情况。如,申请人申请美国商标“everun”指定28类运动健身产品,审查员引证指定在25类“鞋”产品的相同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25类的“运动鞋、运动服装”等产品与28类的健身产品相关联,可能出现同一门店进行销售,消费者很可能对两件商标产生混淆,所以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除美国外,澳大利亚、香港、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会对商标进行跨类审查和跨类驳回。因此在对商标进行近似检索的时候,建议尽可能把产品的关联类别一并检索可降低商标被跨类驳回的风险。

除了上面提到的各国具有特色的审查意见外,各国商标的审查程序设置也各有其特点,我们也可从审查程序的设置中捕捉对商标申请有利的信息。

一、审查程序的前置与后置

每个国家的审查程序不同,有些国家或地区实行先审查后公告,如中国、美国、香港、韩国等;有些国家或地区实行先注册后公告,如台湾、日本、瑞士、德国等;有些国家实行先公告后审查,如巴西、墨西哥、秘鲁、智利等许多美洲国家。每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审查程序有其自己的考量和原则。1. 先审查后公告的国家从某种程度来说减少了申请人维权的费用,因为许多近似商标已被商标局通过审查阶段驳回。因此,若权利人在监测中发现有近似商标提交,可先等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再决定是否要提异议,商标局认定商标存在近似的情况则会予以驳回;若申请商标审查通过了,那么说明两件商标也许不是那么近似(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商标的审查结果衡量是否要对申请商标提异议;2. 先注册后公告的国家可以缓解申请人注册商标、取得商标证书的迫切性;3. 先公告后注册的国家,若权利人监测到有近似的商标公告时,也可先评估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再决定是否要提异议。如2件商标较为近似或相同,可等公告后的实质审查结果,审查员很大可能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如近似程度一般,则可先提异议以免后期审查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而失去使其驳回的机会。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世界上有许多实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但也有部分国家没有实质审查,这里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相对理由审查,也就是近似审查。没有实质审查的国家,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绝对理由审查后,商标即进入公告或注册。欧洲的许多国家都只进行形式审查和绝对理由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如瑞士、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实行实质审查但无实质驳回,欧盟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后商标局通常不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而是会通知在先商标的代理人,由代理人通知权利人来决定是否要对申请商标提异议。若在先权利人不提异议,则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除欧盟外,土耳其也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正常情况下土耳其商标局不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后商标即进入公告,但如果在先权利人对申请商标提异议,则商标局将同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因此,土耳其是由第三方异议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总的来说:对于不实审的国家,申请人如在检索时遇到近似商标,仍然可以尝试注册,只要在先权利人不提异议,商标则有机会注册下来;而对于在先权利人来说,需对注册商标做好监测,适时维权,以免权利受到侵犯。

商标审查是商标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了解商标审查程序和审查特点,方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商标审查意见。对于审查意见,除了后期应对,也可在商标申请前期有针对性地予以防范,从而全面提高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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