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1、苏宁(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1月17日,醉酒驾驶甘EC482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35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崔正新(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26日,醉酒驾驶甘KAB4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王圆辉(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何家堡乡村民),2018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E2522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彭改存(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韩院乡村民),2018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6654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陈贵平(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村民),2018年4月28日,醉酒驾驶甘KAM552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刘忠(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30日,醉酒驾驶甘KC6393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杜学峰(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临江乡村民),2018年4月2日,醉酒驾驶甘EV4515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成俊平(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临江乡村民),2018年3月29日,醉酒驾驶甘KH232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石剑峰(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8年4月2日,醉酒驾驶甘KG8326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张乔平(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8年4月4日,醉酒驾驶甘KH6795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沙湾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石永杰(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8年4月27日,醉酒驾驶晋BRM491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许炳文(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周家坝镇村民),2018年3月19日,醉酒驾驶甘KF38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望县14公里处(人大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武大勤(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铜钱乡村民),2018年3月31日,醉酒驾驶甘KR633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龙花路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贾聚冬(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19日,醉酒驾驶甘KBM995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城关镇南街公园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崔珍杰(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26日,醉酒驾驶甘KD213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康望县17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李生杰(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27日,醉酒驾驶甘KA5990号小型轿车,在康县人字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宋辉(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望关镇村民),2018年3月20日,醉酒驾驶甘KS2737号小型客车,在康县城关镇西街康南林场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王小继(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8年1月22日,醉酒驾驶甘EDR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朱小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南河乡村民),2018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D9409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柴润平(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村民),2018年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X3163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阮松林(男,29岁,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村民),2018年3月9日,醉酒驾驶甘ES905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赵宇飞(男,25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4月1日,醉酒驾驶甘EY2319号小型客车,在成县西街小学门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3、张强(男,26岁,陇南市文县丹堡乡村民),2018年4月1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医院门口被执勤民依法查处。
24、张占永(男,40岁,陇南市成县纸坊镇村民),2018年4月7日,醉酒驾驶甘KA9808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5、刘昌荣(男,40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月8日,醉酒驾驶甘K61828号二轮摩托车,在兴文桥(彩虹桥北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6、马玉平(男,29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月14日,醉酒驾驶甘KD947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7、卫小军(男,29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拉腊胡洞乡村民),2018年5月1日,醉酒驾驶甘KJ3310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2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8、张占永(男,40岁,陇南市成县纸坊镇村民),2018年4月7日,醉酒驾驶甘KA9808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4公里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9、王一鸣(男,31岁,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村民),2018年4月27日,醉酒驾驶甘EX3360号小型汽车,在成县西关三叉路口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0、骞生(男,41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A8054号普通摩托车,在祁成线10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1、李家涛(男,29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18日,醉酒驾驶甘K75170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2、董旺全(男,52岁,陇南市成县黄禇镇村民),2018年3月17日,醉酒驾驶甘KT0186号普通摩托车,在兴清路38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3、邓星(男,25岁,陇南市徽县银杏树乡村民),2018年4月27日,醉酒驾驶甘KG4885号小型汽车,在徽县西街小学门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4、郭鹏(男,43岁,天水市麦积区居民),2018年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K861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支旗中学三叉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5、 肖保林(男,34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2月27日,醉酒驾驶甘K63712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城关镇老庙湾乡村公路1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6、 韩顺兵(男,43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2月24日,醉酒驾驶甘KD9283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7、刘辉辉(男,34岁,陇南市成县红川镇村民),2018年3月15日,醉酒驾驶甘KF6869号小型汽车,在支伏路13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8、王海波(男,34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15日,醉酒驾驶甘K29362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陇南路十字路口100米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9、张登辉(男,27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G8499号小型汽车,在成县陇南路十字路口100米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0、石旭东(男,33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5日,醉酒驾驶甘KL2562号小型汽车,在成县旧盘旋路北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1、熊小飞(男,30岁,河南省郏县安良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H121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南河桥1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2、 刘乾武(男,51岁,陇南市成县黄城镇村民),2018年4月1日,醉酒驾驶甘KT3369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支旗中学三叉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3、孔祥瑜(男,30岁,陇南市成县鸡峰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K127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林业局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4、宋锦龙(男,34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L7883号小型汽车,在成县陇南路盘旋路4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5、刘奇(男,38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3日,醉酒驾驶甘K41316号小型汽车,在成县东小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6、李晶(男,31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CX36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陇南师专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7、梁海斌(男,28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月1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成县东小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8、杨林林(男,38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2月4日,醉酒驾驶陕A8YT02号小型机动车,在成县旧盘旋路南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9、 徐永强(男,35岁,陇南市西和县洛峪镇村民),2018年4月22日,醉酒驾驶甘EA0923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1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50、陈安云(男,27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4月23日,醉酒驾驶甘KT5500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八一路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51、刘强(男,33岁,陇南市徽县麻沿乡村民),2018年4月19日,醉酒驾驶甘E67199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4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以上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3、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陇南广播电视台、陇南之声
监制:姚永亮 责任编辑:李林萍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