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驾驶证吊销五年怎么才可以不等五年?

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1、苏宁(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2018年1月17日,醉酒驾驶甘EC482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徐合线35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崔正新(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26日,醉酒驾驶甘KAB4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王圆辉(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何家堡乡村民),2018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E2522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彭改存(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韩院乡村民),2018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6654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陈贵平(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村民),2018年4月28日,醉酒驾驶甘KAM552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刘忠(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30日,醉酒驾驶甘KC6393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杜学峰(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临江乡村民),2018年4月2日,醉酒驾驶甘EV4515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成俊平(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临江乡村民),2018年3月29日,醉酒驾驶甘KH2320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石剑峰(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8年4月2日,醉酒驾驶甘KG8326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张乔平(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8年4月4日,醉酒驾驶甘KH6795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沙湾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石永杰(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8年4月27日,醉酒驾驶晋BRM491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许炳文(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周家坝镇村民),2018年3月19日,醉酒驾驶甘KF38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望县14公里处(人大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武大勤(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铜钱乡村民),2018年3月31日,醉酒驾驶甘KR633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龙花路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贾聚冬(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19日,醉酒驾驶甘KBM995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城关镇南街公园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崔珍杰(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26日,醉酒驾驶甘KD213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康望县17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李生杰(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27日,醉酒驾驶甘KA5990号小型轿车,在康县人字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宋辉(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望关镇村民),2018年3月20日,醉酒驾驶甘KS2737号小型客车,在康县城关镇西街康南林场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王小继(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8年1月22日,醉酒驾驶甘EDR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朱小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南河乡村民),2018年4月17日,醉酒驾驶甘KD9409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柴润平(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村民),2018年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X3163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阮松林(男,29岁,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村民),2018年3月9日,醉酒驾驶甘ES905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赵宇飞(男,25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4月1日,醉酒驾驶甘EY2319号小型客车,在成县西街小学门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3、张强(男,26岁,陇南市文县丹堡乡村民),2018年4月1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医院门口被执勤民依法查处。

24、张占永(男,40岁,陇南市成县纸坊镇村民),2018年4月7日,醉酒驾驶甘KA9808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5、刘昌荣(男,40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月8日,醉酒驾驶甘K61828号二轮摩托车,在兴文桥(彩虹桥北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6、马玉平(男,29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月14日,醉酒驾驶甘KD947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7、卫小军(男,29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拉腊胡洞乡村民),2018年5月1日,醉酒驾驶甘KJ3310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2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8、张占永(男,40岁,陇南市成县纸坊镇村民),2018年4月7日,醉酒驾驶甘KA9808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4公里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29、王一鸣(男,31岁,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村民),2018年4月27日,醉酒驾驶甘EX3360号小型汽车,在成县西关三叉路口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0、骞生(男,41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A8054号普通摩托车,在祁成线10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1、李家涛(男,29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3月18日,醉酒驾驶甘K75170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2、董旺全(男,52岁,陇南市成县黄禇镇村民),2018年3月17日,醉酒驾驶甘KT0186号普通摩托车,在兴清路38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3、邓星(男,25岁,陇南市徽县银杏树乡村民),2018年4月27日,醉酒驾驶甘KG4885号小型汽车,在徽县西街小学门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4、郭鹏(男,43岁,天水市麦积区居民),2018年3月28日,醉酒驾驶甘KK861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支旗中学三叉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5、 肖保林(男,34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2月27日,醉酒驾驶甘K63712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城关镇老庙湾乡村公路1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6、 韩顺兵(男,43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2月24日,醉酒驾驶甘KD9283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7、刘辉辉(男,34岁,陇南市成县红川镇村民),2018年3月15日,醉酒驾驶甘KF6869号小型汽车,在支伏路13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8、王海波(男,34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15日,醉酒驾驶甘K29362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陇南路十字路口100米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39、张登辉(男,27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G8499号小型汽车,在成县陇南路十字路口100米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0、石旭东(男,33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5日,醉酒驾驶甘KL2562号小型汽车,在成县旧盘旋路北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1、熊小飞(男,30岁,河南省郏县安良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H121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南河桥1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2、 刘乾武(男,51岁,陇南市成县黄城镇村民),2018年4月1日,醉酒驾驶甘KT3369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支旗中学三叉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3、孔祥瑜(男,30岁,陇南市成县鸡峰镇村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K127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林业局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4、宋锦龙(男,34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9日,醉酒驾驶甘KL7883号小型汽车,在成县陇南路盘旋路4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5、刘奇(男,38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3日,醉酒驾驶甘K41316号小型汽车,在成县东小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6、李晶(男,31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CX365号小型汽车,在成县陇南师专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7、梁海斌(男,28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月1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成县东小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8、杨林林(男,38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2月4日,醉酒驾驶陕A8YT02号小型机动车,在成县旧盘旋路南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49、 徐永强(男,35岁,陇南市西和县洛峪镇村民),2018年4月22日,醉酒驾驶甘EA0923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1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50、陈安云(男,27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村民),2018年4月23日,醉酒驾驶甘KT5500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八一路路口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51、刘强(男,33岁,陇南市徽县麻沿乡村民),2018年4月19日,醉酒驾驶甘E67199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4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以上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3、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陇南广播电视台、陇南之声

监制:姚永亮 责任编辑:李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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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醉驾吊销驾照五年,请问一下是不是一定要等满五年以后才能重新申请考试

  • 驾照被吊销后如果没有禁驾期,处理完毕即可重考;如果有禁驾期,需要过了禁驾期才能重考。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酒驾一般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驾是指酒指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的血液中含量每百毫升,酒精溶度达80毫克。 2、如果是交通肇事构成犯罪,那么不区分饮酒后驾驶,还是醉酒后驾驶。只要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属于量刑上会从重处罚范畴。 3、如果当事人有醉酒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根据多个犯罪行为,从一重罪的原则,交通肇事罪会吸收危险驾驶罪,当事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判罚。具体量刑需要看,交通肇事造成伤亡及赔偿结果等情况。

醉酒驾驶驾照吊销后5年的,5年内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但是5年后可以重新考取驾照,需要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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