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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条件、时间、方式、流程及资格审查按《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1〕30号)执行。残疾考生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县(市、区)招委会应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及《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1〕30号)等要求,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三)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重要环节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允许考生跨省重复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重复报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所有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综合评价录取、职教师资、残障生、少年班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未经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我省2022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甘肃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2〕3号)要求,由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妥善有序安排。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有疑义的,可申请在体检医院复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我省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参与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报考军事类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军招办协调组织的军检,有关要求及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考公安、司法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司法部门组织的体测、面试等,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高校在参照《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二)艺术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

  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在考试结束,成绩合成、校对无误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三)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

  5月中旬,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四)中职升学考试成绩公布

  6月下旬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甘肃职教信息网()公布。

  (五)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公布,供考生本人查询。

  (六)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核查考分。核查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七)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招生普通文理类和体育、艺术类各批次、段次实行平行志愿或“1+1”顺序志愿模式。志愿填报采取网上填报志愿方式。填报志愿的办法、要求及操作流程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一)网上填报志愿

  2.网上填报志愿对上网地点不作限制,考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

  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7月5日开始,8月20日结束。

  全省各批次各类别录取分数线将一次确定,一次公布。

  1.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2.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高校录取工作要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高校沟通和协调,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各种特殊类型招生,须经过教育部网上招生录取系统,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3.高校根据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调档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和高校协商意见执行调整,原则上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段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普通文理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段)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由高考成绩总分加上全国性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体育、艺术类投档原则按体育、艺术类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总分、文化综合素质测试语文。

  1.提前批(A段、B段、C段、D段、E段、F段、G段),按照“段段清”原则顺序投档,先投A段,A段单独征集一次,再分别投B段、C段、D段、E段、F段, F段结束后,B、C、D、E、F段统一安排征集一次,最后投G段。

  2.本科一批(I段、J段)、本科二批(K段、L段)、高职(专科)批(R段)投档时,先投放普通文理类、民族班,再投放其他类段。两类结束后同时征集,征集志愿仍然先投放普通文理类及民族班段,再投放其他类段。

  3.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进行投档。

  4.体育、艺术类投档程序按体育、艺术类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在本科一批I段模拟投档之前先投放资格合格、一本线上并填报志愿考生档案。在I段模拟投档结束后,高校根据入选资格考生投档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最终确定的模拟投档线进行录取,并在6小时工作时间内通过计划来源系统调入计划并完成录取。

  6.本科提前批次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G段,如计划实施区域生源不足时,汉族考生在院校文理类批次控制线下5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在院校文理类批次控制线下8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藏区专项民语类本科计划在文理类民族线下8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

  (五)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高校根据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领取纸质档案。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检查“三证”后,调阅核准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生录取信息无误后,发给考生纸质档案,考生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校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七)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应提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八)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九)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藏文民语类考生,本科一批安排在本科一批其他类段(J段)录取,本科二批安排在本科二批其他类段(L段)录取。本科一批文理类民族线上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本科二批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在文理类民族线下8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

  (十)民族院校、民族班录取

  1.我省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实行分列招生计划,按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投档。

  2.省外民族院校、民族班按照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民族班招收聚居少数民族考生计划按照我省民族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省内民族院校的不区分民族成份、散居少数民族和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计划,执行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3.院校招收民族班对投档线有要求的,可根据院校要求参照最终模拟投档线设定院校相应类别的投档线。

  4.省内普通院校民族班聚居少数及散居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和省内民族院校聚居少数、散居少数、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以及不区分民族等招生计划均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征集志愿也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十一)预科生的录取

  1.预科生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其他类段(J段)、本科二批其他类段(L段)进行。

  2.预科生的投档线参照普通类计划招生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提档分数线高于批次控制分数线的院校,按院校提档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院校,按批次控制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征集志愿后,仍按批次控制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

  3.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最低分不得低于相应批次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80分。

  4.边防子女预科班。报考边防子女预科班的考生安排J段和L段录取。重庆大学、湖南大学安排J段录取,报考的考生须资格审核通过,且高考成绩须达到我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长春工程学院、西安邮电大学、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烟台大学安排在L段录取,报考的考生须资格审核通过,且高考成绩须达到我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60分。

  (十二)定向生录取

  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院校在调档分数线(控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援藏定向按照教育部规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省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40分。

  天津市援助甘南藏族自治州医学定向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录取。

  (十三)中职升学考试录取

  1.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2〕5号)执行。中职升学考试与对应批次实行平行普通文理类考生同步投档录取,并参加相应批次征集志愿。

  2.参加综合评价且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中职升学考试。

  (十四)保送生录取

  保送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3号)执行。已被录取的保送生,其录取信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同时省教育考试院将有关数据上报教育部备案注册。此类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十五)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高校单独招收的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残障生、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十六)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录取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高〔2020〕34号)执行。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这类考生不得再填报普通高考志愿参加录取,如因考生填报志愿,造成重复录取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七)民语类及对等培养录取

  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的“八协”对等培养计划列在院校相应批次的普通类及民族班段,计划单列,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档,执行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线。民语类及对民族成份和授课语言有要求的“八协”对等培养计划列在相应批次的其他类段,按“1+1”顺序志愿投档。

  (十八)报到与注册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机构。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九)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二十)已被高职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高考。

  (一)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及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甘应急人事〔2019〕41号)执行。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的甘肃省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考生只能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定一项进行申报。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均不能享受照顾加分。

  (三)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各级招委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加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严防考生资格造假,健全省、县(市、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四)照顾证明信息采集

  照顾证明信息采集按《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1〕30号)执行。

  (五)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一)考生信息管理

  考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考生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审核

  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责任一律由学校承担,省教育考试院概不受理。

  (三)诚信档案管理

  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考生诚信信息及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四)招生信息公开与公示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1.部属及省外院校(含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全省58个原贫困县(市、区)分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B段编制招生来源计划,若有政审、面试、体检、定向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编制安排在提前批A段;省属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安排在C段编制招生来源计划,面向全省58个原贫困县(市、区)分县(市、区)、分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2.安排在提前批A段有特殊要求国家专项计划实行“1+1”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如生源不足随A段其他类计划一起在控制线上征集一次;国家专项计划B段按照平行志愿模式投档,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并和院校交互1次。部属及省外院校的国家专项计划B段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征集1次。省属高校国家专项计划C段分解到县(市、区)实行“1+1”顺序志愿投档,如计划地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根据考生志愿在批次控制分数下40分以内投档,降分投档后生源仍不足时,对未完成计划在批次控制分数下40分征集志愿一次,征集志愿时计划统一公布(不分县(市、区)),所有具有国家专项资格的考生均可报考。

  部分省属高校单列一定数量招生计划招收农村学生即地方专项计划D段,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征集1次。

  下达我省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高校专项录取办法以及高校专项录取高校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精准扶贫专项

  部分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划,招收我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考生即精准扶贫专项。考生须经扶贫部门资格审核确认和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信息采集方可参加专项招生。精准扶贫专项(本科)E段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征集1次;精准扶贫专项(专科)安排在高职(专科)批P段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1”顺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五)革命老区专项

  部分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招收我省庆阳市、平凉市和白银市会宁县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且高中阶段户籍在当地的考生即革命老区专项F段,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征集1次。

  (六)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

  部分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划,面向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招生即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分本科和高职(专科))。本科层次招生在提前批G段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分为藏区专项和其他民族地区专项两部分,计划单列,考生资格以省招委会相关文件为准。为确保招生计划顺利完成,所有院校投档时均按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执行,如院校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高职(专科))安排在高职(专科)批P段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1”顺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七)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公费师范生

  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开展师范生公费培养工作,全省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招生具体事宜详见《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八)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

  1.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面向全省农村生源分市(州)招生。招生计划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甘肃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人才需求,分解到市(州)。各县(市、区)招生计划由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人才需求和生源情况进行调配,重点向原贫困地区倾斜。

  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填报志愿时采用“1+1”顺序志愿。投档时先按考生志愿顺序分市(州)投放相应批次控制线上第一、二志愿考生档案,当线上生源不足时,投放相应批次控制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档案,其中甘南州、临夏州投放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的考生档案,进档考生根据分市(州)招生计划严格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据投档原则,首次填报志愿时,相应批次控制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其中甘南州、临夏州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

  3.第一次填报志愿降分投档后生源不足时,分市(州)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且面向全省农村学生征集志愿。甘南州、临夏州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其他市(州)考生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20分以内且未被录取的可以填报征集志愿,投档时按照第一次填报志愿投档模式执行。按征集志愿录取的考生须与相应未完成计划的市(州)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九)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

  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以下简称“农村医疗专项”)面向甘肃户籍农村考生。农村医疗专项是为农村卫生所(室)订单培养医疗人才,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具体实施办法按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安排在高职(专科)批P段按“1+1”顺序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1+1”顺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一)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二)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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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元,

  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 , (2)乙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 , (3)丙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 ,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两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两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两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两方签字认可备案。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两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两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两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_____日内补足,

  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公司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本协议自甲乙两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两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两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两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

  第二条该合伙依法组成合伙公司,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该合伙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公司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股东协议书 订立协议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为推广 教育科研成果,开发教育产业,促进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协议订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实业公司,以进行教育产业开发,开展幼儿园、小学、中股东协议书

  订立协议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为推广 教育科研成果,开发教育产业,促进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协议订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实业公司,以进行教育产业开发,开展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教育的开发和办学。

  二、 教育实业公司注册地点在________。

  三、合作期限为___年。

  四、股东每人出资 元,每人占公司总股份的___分之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以教育科研成果支持公司工作,其他人以资金支持公司工作。

  六、公司的盈余在提取10%的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后,按出资比例分配,一年分配一次,公司的债务依此法执行。

  七、股东的股份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八、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股东选举。

  九、股东有以下权利:(略)

  十、股东发生纠纷时可向________地区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股东各执一份为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字生效时间: 年 月___日

  股东协议书是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契约文书。股东协议书有的以合作协议书的形式出现,有的以股东协议书的形式出现。

  股东协议书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的写法要求一致,但它包含的内容不同。股东协议书包含以下内容:

  ① 协议订立的宗旨和订协议人(股东);

  ② 股东合作内容;

  ③ 成立组织的名称;

  ④ 出资、盈利的分配、亏损的承担;

  ⑤ 合作期限、合作方式;

  ⑦ 股东议事方式;

  ⑧ 股东权利与义务;

  ⑨ 生效时间与股东签字。

  双方经反复商量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写清情况)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二、 双方商量确定,甲方提供合格商品,乙方负责提供业务销售。

  三、双方商量确定,乙方负责业务销售的同时,甲方需根据约定的X%负责给乙方提供业务费用。

  四、双方商量确定, 在经营期间根据xxxx比例进行提现。

  五、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量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商量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__、__和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商量,就共同投资成立_太原联创思维科技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50000元_整(RMB_伍万元整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互利共赢,风险共担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软件开发及销售;网站制作;网络设备销售及弱电工程施工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各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与或者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照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

  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依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依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丙丁卯就合伙开办饭店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伙事务顺利执行,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第二条 本个人合伙各方为:

  第三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火锅店),火锅店地址为:财富路发财巷999号。

  第四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经营形式为个体户,字号为聚贤楼。

  第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伙期限期满后继续经营,并决定再次经营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第六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中协议各方均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5:3:1:1。

  第七条 各方出资额度为:甲方五万元,乙方三万元,丙方一万元,丁方一万元。

  第一款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各方出资应于20xx年 12 月31日前完成,各方应将出资汇入指定账户。

  第一款所述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富民银行 ,户名:张三,账号:。

  三、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第九条 火锅店利润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第十条 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日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十一条 月净利润在十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十万元时,在累计超过的当月将净利润进行全额分红。

  第十二条 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伙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账户。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原因对外形成债务的,首先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新合伙人加入或者原合伙人退伙的,仅对其退伙前或入伙后形成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一致推选张三担任火锅店总经理即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六条 火锅店的日常经营及财务、人事均由总经理进行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推选李四担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火锅店店内的管理,即火锅店店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主要由李四负责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每月付给总经理一万元的劳动报酬,付给副总经理六千元的劳动报酬;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上述劳动报酬进行及时调整。上述合伙人在取得劳动报酬后,仍有权利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获得全额分红。

  合伙人对火锅店的经营情况有知悉权,总经理应当保障各合伙人的知悉权。

  第十七条 对外的相关协议、合同由总经理签署方生效。

  第十八条 火锅店每月应当形成财务报表,总经理应当将财务报表进行复制后报送各合伙人参阅。

  各合伙人有权监督火锅店的财务情况,各合伙人对总经理所报送的财务报表有权进行质询。除质询人特别同意以外,总经理应对质询事项作出签署其名字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火锅店聘任管理人员及招录员工由副总经理提名并经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条 以火锅店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需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火锅店需变更字号、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实行合伙人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合伙人应当退伙并进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伙人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除外。

  合伙人认为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形成书面的决议,并按决议执行。

  五、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火锅店中的资产的。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火锅店净资产为基准,依照出资比例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退还,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如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新合伙人必须经本协议中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重新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后方能入伙。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的出资在火锅店中所占比例按照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资金投入或者减少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变更投资金额的,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按照变更后的出资占总出资的比例进行处理。

  七、火锅店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散火锅店。

  第三十条 决定解散火锅店的,各合伙人应当参与清算,火锅店的净资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 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出资的,按照其未出资的数额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忠实及勤勉的管理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合伙财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向合伙事务执行人索赔。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其未出资的资金额为基准计算,每日承担违约金 5%。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补充约定。约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锅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连同本页(条)共计四页(三十八条),连续页加按各方骑缝手印,协议内容以加按协议各方手印页码上的为准。

  丁方: 年 月 日

  甲方(实际股东): XX

  乙方(名义股东): XX

  甲、乙双方约定,保持甲方向 广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投资不变,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广州市X区X路X房。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仟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叁仟陆佰万元,占投资比例90%,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叁仟陆佰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并使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系乙方之妻,对本协议全部内容及含义均已知悉,确认乙方对合道路公司并未实际出资。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见证方: 广州A有限公司

  合同签定日期:20xx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

  2、经营范围:主要从事 .

  3、注册资本: 万元。

  4、法定地址: .

  5、法定代表人: .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条、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15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9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1、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投资额 20 %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费用。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 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而致使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设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10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签订。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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