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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运单寄件】
支持用户在客户端下电子运单,用户在线填写运单并预约快递员上门收件;
支持运单查询快件信息查询;
注册/登录后,可查看积分、开具发票等;
用户登录后,完成运单在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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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管理方法递送记录,入柜记录、在箱记录、取下记录、请求超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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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件诉讼流程,聚合16类数据,直观呈现案件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整体进程
该企业有裁判文书记录183条,案件总金额为1860.62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54.30%,涉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最多 该企业有行政处罚记录14条,罚款总金额为0.73万元 |
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获得部分支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获得部分支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获得部分支持]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15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 二、上诉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付被上诉人北京薇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运费6000元。 |
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
原告 - [获得部分支持] 被告 - [获得部分支持] 被告 - [获得部分支持]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薇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48000元; 二、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北京薇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薇拉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 - [终结本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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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
本案按原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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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申请人 - [获得支持] 被申请人 - [被解除查冻扣] |
解除对被申请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所设账户7705××××5157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查封、冻结以人民币25000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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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 曾** 上诉人(原审被告) - 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申请人 - [获得支持] 被申请人 - [被查冻扣]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元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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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审原告) - 敬** [不被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 - [不被支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于** [对方不被支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对方不被支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对方不被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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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
被告 - 肖* [对方被支持] |
被告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
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服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被告 - [对方被支持] 被告 - [对方被支持] 被告 - [对方被支持] |
一、被告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领速物流有限公司、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递服务费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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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各地方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