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学籍得到外省的奖状有用吗?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优秀学生奖项包括:“桓台一中感动校园人物”、“桓台一中十佳学生”、“桓台一中优秀学生”、“桓台一中三好学生”、“桓台一中优秀学生干部”、“桓台一中优秀团员”、“桓台一中优秀特长生”、 “桓台一中优秀学生会干部”;

优秀集体奖项包括:“桓台一中优秀班集体”、“桓台一中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二、各项目名额分配及奖励:

1)、“桓台一中感动校园人物”:一般全校评10名,颁发奖杯,每学年评选一次;

2)、“桓台一中十佳学生”:全校共10名,每人800元奖品;

3)、“桓台一中优秀学生”:各年级15-20名,每人300-500元奖品;

4)、“桓台一中三好学生”:每班平均10名;

5)、“桓台一中优秀学生干部”:每班平均5名;

6)、“桓台一中优秀团员”:每班平均5名;

7)、“桓台一中优秀特长生”:每班平均5名;

8)、“桓台一中优秀学生会干部”:全校共5-10名,颁发奖品。

其中(4)、(5)、(6)、(7)四项根据学校对班级的考核名次增减名额。

1)、“桓台一中优秀班集体”:每年级各选1/3,每班奖励300元,并颁发锦旗或奖状;

2)、“桓台一中红旗团支部”:每年级各选1/3,颁发锦旗或奖状;

3)、“桓台一中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每年级各选5名,颁发锦旗或奖状。

学校对班级考核名次列后1/3,特长班列后1/4者,无优秀集体评选资格。

三、评选基本条件(优秀学生评选范围为我校在籍学生):

1、“桓台一中感动校园人物”:具有典型教育事例和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学生;

2、“桓台一中十佳学生”:全面发展,成绩优异,堪称学生中的表率,有正确的学习目的,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学习勤奋、踏实,积极锻炼身体,不断提高身体素质,认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带动作用及示范作用突出。

3、“桓台一中优秀学生”:全面发展,成绩优秀,有正确的学习目的,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各种课外活动。

4、“桓台一中三好学生”:全面发展,成绩优秀,得到师生的承认,有正确的学习目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高尚;学习努力、勤奋,成绩优良,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各种课外活动,体育达标。

5、“桓台一中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思想端正,学习目的明确,积极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德、智、体诸方面发展较全面,自己担任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同学中能起带头作用,有一定威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能成为学生中的骨干。

6、“桓台一中优秀团员”: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团章的规定,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以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育考核优秀;认真学习,各科成绩合格以上;以身作则,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有良好的公德心。

7、“桓台一中优秀特长生”:具有良好品德修养,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德、体、美、劳、科技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突出。

8、“桓台一中优秀学生会干部”:学生会工作成绩突出者;

9、“桓台一中优秀班集体”:班风好,有健全的班级组织,班干部能起带头作用。全班同学思想要求上进,同学之间互相协作,互相帮助。

10、“桓台一中红旗团支部”: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活动,成绩突出者;

11、“桓台一中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积极组织参加实践活动、社区服务及各种社会活动,自觉遵守实践纪律,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模范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表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圆满完成社会实践任务,认真做好社会实践工作总结。

1、除特殊说明外,一般每学期评选一次(高三第二学期不参与评选);

2、“桓台一中感动校园人物”、“桓台一中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由教育处、团委共同评选产生;

3、“桓台一中优秀学生会干部”、“桓台一中红旗团支部”由团委及学生会评选产生;

4、其他奖项由教育处组织评选产生。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我校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 不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本县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第十三条 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校,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我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教育确认。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育局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死亡,学校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桓台第一中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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