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投资平台指的是金融合作平台和什么平台

文章摘要: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XXXXXXXXXX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1日印发出台《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下称《措施》),现就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连续出台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资十条”及其修订版等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2019年,我省实际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2019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对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9〕23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吸收利用外资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会同各部门针对当前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新问题,在调研和征求吸纳各地、各部门,以及部分在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并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出台.

《措施》立足稳定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在制定过程中把握了四个重点:一是贯彻国发〔2019〕23号文,对有关措施和要求予以呼应;二是围绕广东实际和特色,突出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大项目、总部经济发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强调对已出台政策的执行力度,继续深入落实“外资十条”,在财政、用地、科创、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强外商投资要素保障;四是加强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保障,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举措,以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抓手推进投资营商环境建设.《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12条针对性较强的举措,包括:

(一)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出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等2项措施.

(二)第二部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出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和强化平台引资作用等4项措施.

(三)第三部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等4项措施.

(四)第三部分“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等2项措施.

(一)关于第1条“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

1.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内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

2.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8条规定,取消商务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目前,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事项系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工作.

4.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已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删除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等限制性规定.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已享受国民待遇.

(二)关于第2条“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

5.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本质为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模式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目前,qflp在登记和资金汇兑环节已无政策障碍.2015年试点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后,qflp试点结汇额度已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在具体操作上,商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过去一直将qflp视同普通fdi企业,包括:基金募集形式限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外资审批(公司制),需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无论是否寻找到具体的境内再投资项目,均可在设立fdi企业后直接汇入资本金.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优化qflp管理相关事宜,拟在简化外汇登记、便利资金跨境汇兑、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拓宽基金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试行比fdi更宽松的qflp管理模式.

7.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登记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8.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如:我省某市a公司试点前共办理45笔外债登记业务,每次都需往返100多公里到该市外汇局办理.试点落地后,该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提款人民币近2500万元,往后该公司可以在2亿元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无需再往返该市外汇局.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除外.

9.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10.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明确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目前,跨国企业可参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相关规定,依托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对标国际,积极向总局争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三)关于第3条“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

11.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建立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直通车机制搭建了省领导与直通车机制联系企业高层直接交流沟通的“绿色通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在我省投资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企业更好在粤发展.目前,直通车企业共50家,为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主要来源于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行业涉及电气设备、半导体和电子元件、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化工等制造业,以及科技服务、零售、物流、金融等服务业.下一步,省商务厅将积极推动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参照直通车企业跟进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实际建立市级直通车服务机制.

12.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我省将充分发挥驻外经贸机构、海外商协会、华侨华人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友城和领馆等渠道,进一步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合作,积极赴境外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同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联合推介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宣传粤港澳综合优势和领先的国际化投资营商环境,加深粤港澳三地和国际社会对大湾区建设的理解,吸引和推动港澳和国内外企业、人才到广东投资兴业、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

13.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广东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我省将持续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组织举办各类线上招商推介会,推动和支持有关地市、园区开展网上招商签约活动,促成投资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类线上招商平台建设,推行线上招商工作常态化.

14.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

我省将利用跨国公司高层出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机会,引导企业高层到访广东,并通过安排高层会见、对接洽谈等活动,开展对接交流.同时,主动对接参展跨国公司,在展会期间组织召开投资推介会、政策宣讲会等,推介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机遇,增强企业对粤投资兴趣及信心.支持地市、园区、行业商协会在展会期间通过拜访企业、举行专题招商活动等开展精准招商.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我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场化招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招商”,对招商团队及有关成员实施更大力度、更灵活的奖励措施.

16.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

目前,省政府已分别在德国、美国、马来西亚等国设立驻欧洲(慕尼黑)、北美(洛杉矶)、东南亚(吉隆坡)经贸办事处.下一步,办事处将积极发挥“窗口、桥梁、辐射、服务”作用,做好境内外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开发工作,为意向项目业主做好协调,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同时,省贸促会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驻境外经贸代表处的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已成立的25家驻境外经贸代表处驻外招商、就近服务的优势,加强引资引智引技工作的创新,联合所在国(地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实现招商推广专业化、流程化和本地化,并按照来粤投资意向需求,有针对性的联系意向地市,协调安排投资考察,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四)关于第4条“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

17.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如:某电子制造企业2020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0万美元;2021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2022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2020年可获奖励资金为840万元(.02),2021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22年为1120万元[()*7*0.02].

18.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省、市商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省专班按程序进行筛选审议,符合条件的纳入专班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在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项目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经省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研究,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19.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

省、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牵头建立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对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诉求建议进行深入摸查,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应对工作方案的模式,建立项目台账,列明基本情况、企业需求、当前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措施方案,以及需要国家和省协调支持的事项等要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挂点联系服务机制,安排专门人员服务保障相关项目.

20.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标准厂房等项目,在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公示前,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外商投资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出让时已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工建设,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

21.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对2004年出台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进行修订,拟进一步放宽或取消投资者资质、实际入资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门槛更低、认定更便利,对认定的材料和示例更加细化和明晰,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总部型企业用钱、用人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目前,《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稿正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后出台实施.

2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奖励对象系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在广州市成立,2020年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20年对省级财政贡献为8500万元,2021年首次超过1亿元、达1.3亿元,2022年为1.2亿元.则该企业2021年符合奖励标准,可获得省财政奖励资金3900万元(13000XXXXX30%).2022年因非首次超亿元,省财政不再安排奖励.

(六)关于第6条“强化平台引资作用”.

23.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规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广州市南沙区已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围绕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支持深圳市进行地方立法,探索建立现代化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相关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对接.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以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开展经营.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对涉企经营许可进行分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对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将改革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省.

24.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规定,“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我省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登记注册.

25.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

2019年4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批复》.广州分行参照人行上海总部制定的自由贸易账户相关政策,于当年9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基于ft账户体系,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可自行选择币种进行资金归集.有关要求如下:

(1)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2)境外主办企业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内区外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币资金“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

(3)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4)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26.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的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要求,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按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并将结合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压减工作,抓紧梳理新一批下放事项.

27.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我省将支持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开放型平台辐射带动作用.

28.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

2019年,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并同步组织开展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对照全省水平认清优劣、找准差距、助推发展.为全面评估省级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生态、质量效率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省商务厅将进一步修订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等指标权重,不断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

29.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

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按照“权责一致、能放皆放”的原则,下放项目、用地、规划等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30.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

2018年6月,广州开发区获批成为我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根据省委深改委《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已在行政审批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试点开展多项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推动广州经开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在企业投资建设及项目审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其争创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七)关于第7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31.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民法典》以及相关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系列宣讲活动,提高基层和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面.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其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能力.

32.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牵头开展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主要问题,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广东的重点,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来粤投资经营感到放心.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在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等部门支持下,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推动《条例》尽快颁布实施.

33.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

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和我省相关工作部署,各地市应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都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34.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240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

35.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市县三级纵向联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通过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横向合作,推动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优化处理方式,提升协调处理效果.

(八)关于第8条“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

36.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有关规定,鼓励在广东设立的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符合条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按不同层级,给予每项标准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7.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及时向外资企业公开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公开强制性标准和非涉密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国际、国外标准翻译和标准解读工作.

38.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我省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免费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39.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下称《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后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40.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

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平台上线后,将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具体包括:一是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现供应商“零接触”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广电子投标、履约保函应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二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实行供应商“一站式”注册登记,全省共享互认;三是与数字政府可信电子证照系统、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对接、实现企业工商信息、社保信息、诚信信息、资质证书等数据的互享互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需单独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九)关于第9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41.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充分利用省内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服务.支持行业协商协会等主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组织进驻广交会等重点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2.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43.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项下外汇支出,境内机构可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等交易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其中,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外汇支出业务需提供税务备案表.

(十)关于第10条“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

44.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已提出“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改革举措,改革范围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扩大到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原则上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由一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并依法依规共享各阶段测绘成果,满足规划用地相关业务审批的需要.业务间标的物的界址、界线没有变化的,直接沿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45.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

(1)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2)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要求,严格落实分类监管.对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抽查5%,县级每季度至少抽查25%.对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1:5进行抽查;县级至少按照1:10进行抽查.对特殊监管对象,适度调整抽查比例,具体包括: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执行深度监管;对投诉举报少、环境违法情节轻微、环境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适度减少抽查比例,执行常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对近一年内零投诉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放心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执行侧重监管,指导帮扶企业解决遇到的环境治理问题.

(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省内外资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经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越低监督检查频次越少.

(4)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十一)关于第11条“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46.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已委托有关专家团队协助起草《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国家、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营商环境条例作了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并赴省内有关地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我省《条例》将立足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吸收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体现广东特色.

47.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作为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出台的政策措施没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中,注重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有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内容,从而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8.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粤府〔2018〕96号)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或港澳台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员发放人才优粤卡.持卡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在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4个方面享受“一卡通”优惠便利服务.优粤卡a卡持有人可在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特设岗位聘用等方面,享受如优先安排病房、乘飞机高铁走优先通道、驾车不受地市限行政策影响、对未取得港澳出入内地商务车牌的港澳和外籍人才可申办一副牌证.

(2)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粤外专发〔2017〕5号),为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缩短办证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8〕2号),优化人才签证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确认函》的审核、签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签证最短可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办理人才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件费;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

49.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政府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粤府函〔2019〕31号),从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等方面出台了32条措施.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我省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通关“提前申报”通关改革等多项改革创新举措,也形成了我省的典型经验做法.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各地、各部门持续贯彻实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推广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持续巩固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优化通关作业环节,促进提升作业效率.

50.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

《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明确提出,开展我省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每年发布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报告.2019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世界银行方法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了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目前,试评价的基础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十二)关于第12条“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

51.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易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商务资字〔2020〕9号)规定,省政府设立加工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承办银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承办银行对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发放“加易贷”贷款,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和担保措施.申请“加易贷”贷款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上年度有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三是信用资质能通过承办银行相关审核.纯贸易型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承办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并适时更新.

52.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奖励方式是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珠三角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分别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粤东西北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3.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

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抓紧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支持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针对性配套措施,支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包括相关外资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提振企业扎根广东发展的预期和信心.

54.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实施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普惠性政策.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不公平现象,外资企业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或通过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解决.

55.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

根据《关于落实我省与境外国家适用“快捷通道”机制包机(航班)来粤实施工作指引》规定,与我国建立“快捷通道”机制的国家包机(航班)来粤从事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必要、紧缺人员,重要产业链和高新科技项目复工复产人员,在入境前72小时内在所在国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并取得阴性结果证明,入境后在指定地点集中隔离1至2天内再次接受我方核酸检测及血清抗体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暂不实施14天集中隔离,由目的地所在地指挥办将上述人员从集中隔离点接至工作地点或居住点.我省将严格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在落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同时,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持与相关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保障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全省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经济发展环境依然严峻复杂,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当前,正处于决定全年经济走势的关键节点,必须抢抓时间窗口,全力稳定经济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基层运转,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制定了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20个配套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发挥政策效应。要健全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反映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要宣传解读政策,省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增强信心、稳定预期。要加强督导检查,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重点工作大督查范围,推动政策快落地、早见效。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动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9月1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担负起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1.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2.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3.关于稳投资的六条政策措施

4.关于促消费十四条政策措施

5.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6.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7.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8.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9.关于稳住全省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10.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11.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

12.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13.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14.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15.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16.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17.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18.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19.关于激励市县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十四条财政政策措施

20.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排前10名的县(市、区),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市县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加强库款调度,压实市县责任,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负责)

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使国家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力争6月中旬基本发行完毕,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项债券按规定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加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6.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零售、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2022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省财政厅负责)

8.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9.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10.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1.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3.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4.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给予重点支持。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对在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各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上市服务费用补助。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银行设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专项,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市政、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的常态化对接,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REITs,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力争2022年全省基础设施REITs实现零的突破。(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河北产业投资基金等7支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扩大规模,加强与市县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7.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三、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18.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河道防洪、城镇和农村供水、河湖生态综合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等工程。加快农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对2022年实施改造的石津等7处大型灌区,年内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庙宫等8处中型灌区,力争年内全部完成。加快现有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进度,4座小型水库抓紧扫尾工作,确保汛前全部完工,2座中型水库力争2022年11月底前完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9.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区域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建设京唐、石衡沧港、津兴等城际铁路,遵秦、张尚等高速公路,黄骅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唐山港丰南港区通用散杂货码头等项目,确保石太高速改扩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6号泊位等项目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争取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尽早获批,力争开工建设石家庄地铁4、5、6号线,加快石家庄复兴大街市政化改造等工程建设。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1200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2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有重点地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及时跟进国家入廊收费政策制定情况,完善全省入廊管线有偿使用机制,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加快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1.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部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安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

22.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实施常态化推介民间投资项目机制,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月推出一批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推动省“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实施,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突破。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3.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解除针对皮卡车的通行限制。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开展家用新车促销和汽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汽车促消费活动。加强城镇停车设施和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4.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幸福河北欢乐购”“购车节”“夜经济消费季”“中华美食荟”“中国农民丰收节”等线下促销活动,开展“618”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村播计划等线上促销活动。面向全省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卡(券)200万张以上。发行体育消费券,拉动全省体育消费。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和雄安新区建设完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便民市场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负责)

25.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省级行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于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26.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认真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202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7.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推动煤炭稳产保供,压实煤炭稳产主体责任。加快煤矿建设施工进度,力争早日竣工投产。推进煤矿安全改造升级,实施煤矿智能化建设。用好国家煤矿产能核增调整政策,对符合增加产能条件的煤矿依规办理核增产能手续。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煤矿采矿权延续手续,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负责)

28.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产。统筹推进蒙西—京津冀、大同—怀来—天津北—天津南、张北—胜利(内蒙古)等跨省(区、市)特高压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确保廉州、冶陶(涉武)、白土窑、康保、坝上等5个500千伏新扩建输变电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加快蔚县、张北、丰宁3个国家级百万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进37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全年全省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800万千瓦以上。推进蒙西管道、唐山LNG接收站及配套外输管线等主气源干线建设,加快推进秦丰沿海管线、冀中管网四期等省内集输干线建设,加强气源干线、LNG接收站、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年底前天然气管网分输能力达到1.4亿方/日以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银行贷款,履行地方煤炭储备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0.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加快石油储备能力建设,健全储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1.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2.阶段性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上述房屋的,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应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3.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落实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促进企业更快复工达产。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及其他行业支柱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因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达产中的具体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通行管控措施,坚决防止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港口码头等擅自关停问题回潮,对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点应开尽开。严格落实货车通行政策,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及时了解跨区作业农机信息,确保农机装备跨区转运便捷通行,坚决防止擅自设卡拦截、随意阻路断村等行为,全力保障夏收、夏种、夏管。(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36.完善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2022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保障各类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7.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每个市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38.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分别对进出口总量、增量和增幅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调动地方稳外贸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稳定和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线上线下拓展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重点国内展会。(省商务厅负责)

39.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办好廊坊经洽会、数博会,开展“跨国企业河北行”系列活动,开展“云招商”系列对接会,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建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冀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实施外商投资奖励政策,安排1亿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业一议”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负责)

八、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40.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41.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扩大以工代赈实施领域,推动脱贫人口、因疫因灾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帮扶。在疫情防控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运输、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抓好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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