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一揽子投资平台指的是金融合作平台和什么

新基建的“新”,主要体现在技术新、平台新和应用新。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界定,新基建主要包括三大领域: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新基建市场空间巨大,投资需求旺盛。截至6月初,已有20多个省份公布了规模达数万亿元的新基建建设计划,保守估计“十四五”期间新基建累计投资规模将超过23万亿元。当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对新基建及相关科创行业的支持力度:如提供一站式专属服务;创新投贷联动机制,形成全景式、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的资金支持;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专营团队;打造“融资+融智+融技+投资”“贷、债、股、资”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等。

政策建议:一是以新体制新机制发展新基建新产业。加快以管理(企业家)要素为引领的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各类要素在新基建新产业的高效配置;引入政府市场关系“四分法”,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新基建发展中的作用。二是适应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做好新基建发展顶层设计,与“十四五”规划紧密衔接。制定新基建发展指导意见与“十四五”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城市群都市圈建设协同推进。三是合理把握建设力度和节奏,促进供需匹配,避免过度、重复建设。四是在开放合作中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五是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继续发挥好专项债在基建领域中的稳投资作用;加快推进PPP模式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二、新基建发展潜力与空间分析  

(二)融合基础设施:让“传统”走向“智慧”

(二)商业银行支持新基建情况

(一)以新体制新机制发展新基建产业

(二)适应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做好新基建发展顶层设计,与“十四五”规划紧密衔接 

(三)合理把握建设力度和节奏,促进供需匹配,避免过度、重复建设

(四)在开放合作中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附件:新基建细分领域发展潜力与空间分析

一、新基建的内涵、特征与重要意义

(一)新基建的内涵与特征

国家发改委在4月份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新型基础设施的概念,初步研究认为,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目前来看,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信息基础设施凸显“技术新”。新基建领域中涵盖了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这些信息技术演化而成的,具备社会公共性、效果长期性、收益间接性的基础设施即信息基础设施。以5G网络为例,其传输速率是4G的10-100倍,能够以高速低时延传输更大规模数据,连接更大规模设备。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引擎,是发展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等新产业的重要支撑。

创新基础设施强调“平台新”。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当前我国核心领域的科技创新步入“深水区”,亟待发挥创新基础设施的平台作用,为激发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动能提供强大支撑。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例,由中科院自动化所与生物物理所联合建设的“脑认知功能图谱与类脑智能交叉研究平台项目”日前在北京怀柔举行开工仪式。该平台建成后将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交叉领域提供覆盖研究、技术、模拟、验证等环节的一站式研究平台,为推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提供长远支撑。

融合基础设施重在“应用新”。新基建着力的新范畴和领域在历次会议中已基本被明确,主要可归为“高技术”和“补短板”两类,前者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要依靠的最重要引擎,大力发展高科技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后者与民生息息相关,是“百年目标”的题中之义。近年来,5G商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快速发展,且仍处于加速阶段,将这些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融合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数字经济、教育、医疗等多点开花,将资源向这些活力充沛的行业倾斜,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将迸发更强的生命力。

(二)新基建的重要意义

1. 稳投资、扩内需,应对疫情冲击与经济下行压力

在传统基建带动经济增长作用逐步减弱的情况下,新基建将在稳增长、稳投资、稳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为传统基建提供的主要是基建项目自身的功能,其影响和作用看得见、可测量,但也是有限的。新基建不仅可以取得传统基建固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比传统基建更大的乘数效应。据预测,单是5G网络,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预测,到2025年的建设投资便将累计达到1.2万亿元。尽管眼下新基建的投资规模远小于传统基建领域,但后劲十足。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出“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可以预计,新基建将逐步带动数字经济的繁荣,不断孕育新的建设需求,进而撬动更大规模投资。

2. 促进经济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抢占第四次工业革命战略制高点

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世界正步入智能化时代,世界各国正在抢占技术高地、加快产业布局,积极迎接新一轮的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期在未来发展中赢得主动。新基建是技术领域的基础设施,核心是数字化和智能化。新基建的精准发力不仅成为应对经济下行的关键之举,也将重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既助力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又带动就业创业,利当前惠长远。比如,以信息基础设施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提供的更多是网络效应、平台效应和赋能效应,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将大量涌现。近年来不断出现许多新职业,比如数据分析师、电子竞技师、网商、网红、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民宿房东等,大都得益于新基建效应的发挥。随着新基建的加速发展,或将带来更多的业态创新,创造更多的新的就业岗位。

3. 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差异来看,新基建具有蕴含技术与知识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强大的产业关联性和渗透能力等特点,直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与传统基建相比,新基建对经济效率提升更显著,涉及诸多产业链环节,在我国拥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新基建不能千城一面,要和当地实践开展紧密结合。这要求政产学研用各方跳出单纯的“基建思想”或“工业思想”,经过与区域需求相结合、量体裁衣,完成协同开展。

4.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方面,新基建将带动消费升级。当前,新基建的应用不仅催生新业态,产生新的创业、就业机会,还打造了一批新的龙头企业,拓展新的消费热点。疫情期间,学生通过线上数字化空间学习,做到了停课不停学;企业员工通过云平台在线办公、网上培训和协同研发,做到了疫情防控和工作生产两不误。另一方面,新基建为改善和保障民生发挥支撑作用。当前,教育、医疗等基本民生资源分布不均衡与消费升级、消费多样化趋势并存,新基建依靠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基础,拓展了优质医疗、教育的服务半径,提高覆盖面,让更多人受益。此外,借助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更好地改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为人们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生活工作环境。可以说,新基建创造了新生活,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新基建发展潜力与空间分析

(一)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

5G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涉及领域广、对上下游行业具有明显的带动效应。上游主要包括无线设备和传输设备,中游主要是运营商,下游包括终端设备及一些应用厂商。截至2020年6月6日,我国开启5G商用已满一年,R16标准有望今年全部落地。全国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密集出台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截至2020年2月底,全国各省市区共出台5G政策文件累计200余份。回顾4G网络建设进程,预计运营商在年将处于资本支出扩张期。运营商约40%的资本支出用于移动通信网络建设,5G基站的建设将拉动运营商扩大资本支出。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从产出规模看,2030年5G带动的直接产出和间接产出将分别达到6.3万亿和10.6万亿元。

2. 工业互联网: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渠道

按照工业互联网的产业逻辑,其主要架构可分成网络、平台和安全部分。网络即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实现工业数据的采集、流通,平台即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以实现诸如运营管理优化等功能,该层包括工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安全即构建涵盖工业全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工业智能化的实现。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市场规模达到5318亿元左右。前瞻测算2019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市场规模突破6000亿元,达到了6110亿元,未来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3%。随着产业政策逐渐落地,市场空间将有望加速,预计2025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市场规模将突破1.2万亿元。

3. 物联网:5G让万物互联成为现实

物联网是通过各种有线或无线网络与互联网融合,实现人与物、物与物信息交互和无缝对接,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伴随着5G建设的不断推进,万物互联将逐渐成为现实。根据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物联网分会数据显示,年我国物联网行业高速增长,从2013年4896.5亿元增加至2018年的13300亿元,复合增长率达到21.12%。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建成物联网基站70万个,实现全国主要城市乡镇区域全覆盖,全网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超10亿。

4. 卫星互联网:有望进入加速落地期

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卫星产业链,主要由卫星制造、卫星发射、运营服务和地面设备制造等四个环节组成。根据2019年美国卫星产业协会(SIA)发布的《卫星产业状况报告》,2018年全球卫星互联网产业总收入为2774亿美元,占全球航天产业规模的77%,同比增长3%。国内市场空间方面,据测算,卫星互联网客户数量将达到传统电信运营商的3-4%。2019年,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营业收入总和为1.41万亿人民币,据此估算,未来我国国内卫星互联网的市场空间有望达到420-560亿元。

5. 人工智能:开启全面拓展新时代

目前,人工智能产业链日趋完善并细化,整体呈现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特点,主要分为上游基础层、中游技术层、下游应用层。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对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计划到2025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5万亿元;到2030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描绘智能经济时代的全新产业版图,牵引多个新产业爆发潜力,未来十年内发展空间巨大。

6. 云计算:数据爆发时代的基础设施

云计算产业链长、涉及领域众多,主要由上游云计算基础设施提供商、中游云供应商、下游云计算延伸产业及增值服务构成。根据IDC预计,年我国公有云市场复合增长率达39.91%,在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275.31亿美元。2018年中国私有云市场规模达到524.60亿元,同比增长22.91%,预计年中国私有云市场复合增长率为22.13%,到2021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55.70亿元。当前,云计算已成为全球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的多条政策法规,给予云计算产业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助推云计算行业高速发展。

7. 区块链:政策助推,行业应用加速落地

目前区块链在国外落地比较成熟的应用主要是数字货币,国内则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医疗、供应链管理、慈善、公共管理等行业。据IDC发布的《全球半年度区块链支出指南》显示,2018年中国区块链市场规模约为1.5亿美元,2019年中国区块链市场规模约为3亿美元,同比增长100%。现阶段国内区块链总体市场规模较小,诸多区块链项目尚处于开拓阶段。但同时,在国家政策的积极鼓励下,诸多企业认识到区块链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将不断加大在此领域内的投入,受此影响,我国区块链市场未来将迎来快速增长,预计2020年中国区块链市场规模将达到6亿美元。到2022年末,市场规模预计达到14.2亿美元,2017–2022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6.3%。

8. 数据中心与智能计算中心:信息时代的基石

数据中心产业链主要由上游基础设施、中游IDC专业服务及相关解决方案(云服务商为主)和下游最终用户构成。现阶段,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数据中心行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行业仍存有较大供需缺口。随着5G商业化进程加速,流量将快速增长,产生大量数据中心建设需求。智能计算中心是数据中心技术的主要升级方向,将通过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的升级实现强大的算力,进而驱动AI模型的数据进行深度加工。据IDC发布的《年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数据中心业务市场总规模达1228亿元,同比增长29.8%;2019年,我国数据中心市场规模达到约1560.8亿元,同比增长27.1%,增速远高于世界11%的平均水平。预计年,数据中心市场规模年均同比增速在30%左右,到2022年,数据中心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

(二)融合基础设施:让“传统”走向“智慧”

1. 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出行,效率提升

2017年以来,关于智慧交通、车联网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建设,发展路线逐步明晰。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年我国智慧交通年均复合增速将在13%左右,到2024年,行业市场规模将超过1.5万亿元。智慧交通的实现,需要基于无限通信、传感器探测等技术,实现人、车、路、环境等要素之间的协同互联。其中,V2X[1]通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后台等)智能信息的交换共享,是智慧交通得以实现的基础。据中国联通预测,预计2020年,全球V2X市场将突破6500亿元,中国V2X用户将超过6000万,渗透率超过20%,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

2. 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助力能源行业转型升级

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对上游能源生产、中游能源交易与传输以及下游能源消费三个环节的能源基础设施进行转型升级。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智慧电厂方面,市场空间相对传统的电厂信息化提升近一个数量级,目前全国3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有3000多个,一个机组的智慧电厂相关投入预计在万左右,仅考虑这部分机组对应的市场空间可达300-600亿元。智慧电网方面,年是国家电网战略转型关键期,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为首要任务,国网公司信息化投资迎来快速提升,兴业证券、中泰证券等机构预计2020年国网信息化建设市场空间可达250亿元。未来电网投资会出现结构性变化,智能化、信息化投资占比会大幅上升。

(三)创新基础设施:引领科技创新

1.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通常来讲,每一代科技基础设施的技术工艺指标都会高于上一代同类设施,有些为了保持一段时间的领先地位,设计指标时还会融入超前性理念,这就要求发展更高的技术和工艺。而新指标往往需要参与建设的企业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来实现。技术工艺的突破将会带动产业链中各环节的创新,最终升级下一代工业制造标准。这种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同时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倡导产业链内在、自生性的模式将极大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2. 科教基础设施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支撑能力

科教基础设施指各类科研机构和大学,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运用的基础平台。此次将创新基础设施并入新基建范畴,有利于推动传统科研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形成功能上的互补以及良性互动的协同创新格局,这对我国建设一流大学、国家实验室,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支撑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 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的溢出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为知识溢出、技术溢出的源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为产业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其所在地将依托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聚集来自世界各地人才,能够有利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此外,这种溢出效应也会推动区域创新中心的形成。以法国格勒诺布尔为例,由于拥有欧洲同步辐射光源、强磁场实验室等大科学装置,受其影响,格勒诺布尔在信息、能源、生物技术等多个领域的研发水平均走在国际产业界的先进行列,这些企业不仅依托相关设施开展技术研发,而且优先将技术成果转化到所在地,格勒诺布尔因此被誉为“欧洲硅谷”。

三、新基建投融资情况分析

(一)新基建的投资情况及未来规模预测

1. 各地纷纷推出新基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今年以来,在政策引导下,各地新基建项目集中公布并陆续开工,新基建投资加速启动。据《人民日报海外版》6月初报道,目前已有20多个省份公布了规模达数万亿元的新基建建设计划。如,江苏制定了加快推进数字新基建扩大信息消费和支持发展5G网络的政策意见;福建公布2020年度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其中数字新基建项目52个,总投资729亿元;上海发布新基建行动方案,首批重大项目3年投资2700亿元;总投资8864亿元的537个浙江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高新技术与产业工程项目占比六成。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1-4月,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投资增长15.4%,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投资增长28.0%,专业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12.5%。新基建相关领域在疫情冲击下逆势而上,其带来的数字化生产力正迅速转化为经济复苏的驱动力。

国金证券统计数据显示,专项债资金用途行业分布中,属于新基建范畴的“轨道交通”和“园区建设”中的科技产业园项目,两项投资规模为1180亿,占总规模的12%;PPP项目行业分布中,新基建相关的轨道交通和科技行业合计规模1.3万亿,总体占比7%,其中轨道交通为1.2万亿,科技类新基建为833亿。总体来看,新基建占全部基建的比重大概在7%-12%。如果按基建投资增速10%左右预算,我国2020年基建投资规模将达15万亿左右,预计2020年新基建投资规模或超1万亿。

2. “十四五”期间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累计投资规模有望超过23万亿元

赛迪预计,到2025年,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七大领域新基建直接投资将达10万亿元左右,带动投资累积或超17万亿元。民生银行研究院根据国家发改委界定的新基建范围进行测算,保守估计2025年信息基础设施(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据中心)、融合基础设施(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将达到6.5-8.5万亿元,“十四五”期间累计投资规模超过23万亿元(鉴于创新基础设施可获取的信息资料不足,且与其他两类基础设施有部分交集,故未进行测算)。

(二)商业银行支持新基建情况

新基建产业链企业多属于科技型企业,近年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产生了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给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带来挑战和机遇。科技企业多为轻资产行业,并不符合商业银行传统的客户选择标准。然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不仅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外部要求,更是商业银行提升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内生要求。近年来,各主要商业银行均针对科技企业发展特征,发布系统解决方案,通过综合化服务模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随着近期政策加大对新基建产业支持力度,新基建发展投资热度持续走高,成为后疫情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产业的发展伴随着大量的金融需求,面对新基建产业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主要商业银行纷纷表示将加大对新基建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以新体制新机制发展新基建新产业 

1. 加快以管理(企业家)要素为引领的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各类要素在新基建新产业的高效配置

一是高度重视管理(企业家)要素市场化。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安全、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改善民营企业家成长环境;加强职业经理人培养,支持民营企业现代化转型;加快国企分类改革进度,为竞争领域国有企业“松绑”;增加国有企业家考核弹性,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文化和社会氛围。

二是倡导绿色生态发展下的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

三是提升劳动力素质,构建与产业升级相匹配的人才梯队。通过创新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医疗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保障,创造劳动力自由流转的公平就业环境;促进东中西区域劳动力优化配给、市场化流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落后地区人才市场化补充机制。

四是完善资本要素市场建设。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完善新股发行、退市、分红、投资者保护等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完善退出机制;循序渐进推进金融开放。

五是加快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提升创新驱动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技术要素市场建设;创新组织模式、加强校企合作、推进技术入股,提升科技成果创新、引进和转化效率;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六是有序开放数据共享,注重标准化与安全性。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自上而下的全社会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助力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培育生成;促进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助力新基建及其相关产业迭代创新;注重数据要素的安全环境建设。

2. 引入政府市场关系“四分法”,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新基建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运用“四分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商业化价值低但又非常有必要的、涉及公共信息的、市场整合难度比较大的创新基础设施,政府应积极主导或牵头。除5G基站、公共大数据中心等项目外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领域,应充分交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设施标准、产业规划布局等,推进市场有序运行。在资金来源方面,规范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引进私人资本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来源。

二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于清单之外的所有行业、领域,都要给予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的机会。同时,要合理确定投资资格,不得设置超过基础设施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

三是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基建。一方面,应加快制定民营企业参与新基建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另一方面,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科技型企业通过技术入股、项目混改等方式主动参与其中。与此同时,主动消除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参与新基建的顾虑。建立诚信机制,明确投资回报预期、违约责任等,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厘清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界限。

(二)适应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做好新基建发展顶层设计,与“十四五“规划紧密衔接 

1. 制定新基建发展指导意见与“十四五”专项规划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新基建,明确指出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新基建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助力“十三五”规划顺利收官,又与“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相契合,将成为“十四五”期间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中央与各地方的“十四五”规划中,应专题研究新基建的一揽子推进计划,构建人力、财力、组织、激励保障的长效机制,夯实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基础”。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趋势出发,前瞻布局以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持续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2.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

在规划和布局新基建时,既要注重5G场景下的产业互联网、制造业大数据等通用技术和底层设施投入,又要侧重投向疾病预防控制、在线医疗等“补短板”方面。建议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加大智慧城市、物联网的建设力度;广大农村地区加快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物联网、科学种植、农产品溯源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各地方可根据产业发展阶段,有重点、有先后地进行安排。比如,5G的垂直领域深度应用发展仍需一定时间,充电桩所涉及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当前还存在发展瓶颈。

3. 与新型城镇化、城市群都市圈建设协同推进

城市群、都市圈建设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基建落地的重要空间载体。新基建与新型城镇化息息相关。发展新基建要把准新型城镇化脉搏,以新型城镇化为物理空间上的引领布局,实现新基建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并向发展。一是以新型城镇化为体系性支撑,让新基建为新型城镇化赋能。当前我国区域发展总体上显示出“群带”空间格局,由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形成的都市圈正在逐渐成为城市群、经济带上的重要支点。发展新基建要重视轨道交通的发展和引领作用,提升城市群的经济辐射能力以及治理水平,助力打造智慧城市、现代农业等新模式新业态;二是要重视新技术的牵引作用,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在当前新型基建热的大背景下,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则更多作为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点,需加快信息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和绿色能源技术的融合应用,特别是在智慧交通、充电等动力装置和轮轨等新材料领域,更好地服务于细分市场和功能定位要求。

(三)合理把握建设力度和节奏,促进供需匹配,避免过度、重复建设 

1. 科学论证,提高资金投放的精准度

各地在加大新基建投资力度的同时,应充分了解不同类型新基建的内涵和联系。加强理论探索和调研论证,注重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水平,发挥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协同作用。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重点项目,同时也要防止造成新的产能过剩。尤其要避免企业一哄而上投资加工制造环节,忽视产业链体系构建与关键零部件自主化生产能力培育,导致产业朝低端化发展。

2. 做好底层技术与终端需求的有效衔接

新基建最大的特点在于底层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巨大应用。在推进新基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底层技术的创新与终端的广泛应用相结合。一是要通过投资刺激需求,加快建设以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为主的“新网络”、以创新基础设施为主的“新设施”、以融合基础设施为主的“新平台”和以智能化终端基础设施为主的“新终端”;二是要通过传统产业转型、传统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特别是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出对新基建的需求;三是基于产业链视角来建立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将生产过程与金融、物流、交易市场等渠道打通,形成新的产业链应用生态。此外,在重点区域和行业布局上,要以需求为导向,率先推进新基建试点示范应用,确保新基建投资效益的发挥。

3. 冷静客观看待新基建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从2012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作为拉动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便进入了下降通道;而基本建设投资更是在2018年地方政府去杠杆的背景下遭遇了断崖式下跌,从原来20%左右的水平跌落到3.8%。以新基建中份量最重的5G通讯网络建设投资为例:2020年计划投资额为2000亿元,在百万亿量级的GDP规模中占比千分之二。因此,从规模视角分析,新基建由于规模较小对经济整体的拉动作用将是有限的。此外,新基建就业上容载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科技文化水平的年轻人,短期内难以缓解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农民工就业难等问题。

(四)在开放合作中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 

1. 加强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加大重要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资金、机构、人才、设施等聚集效应,提升集中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强核心零部件、先进工艺、关键材料和产业技术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合作、协同创新,争取在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取得创造性突破;对一些风险大、投入高的研发项目,政府部门给予适当的资源支持,牵头组建专家委员会,协助项目推进。

二是引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投身新基建业领域。降低创业准入门槛,简化创业手续,搭建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引导具有良好专业储备和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员工和海外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家二次创业;完善政策解读咨询、投融资支持、教育培训、专利申请与使用等配套服务。

三是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建立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营机构;保障科技成果拥有单位、个人的自主权益,加大奖励、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科技成果持有方将其对价转化为企业股权或债权;加强应用引领。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推进示范基地和园区建设等方式,引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最佳实践案例。

2. 努力抢占国际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位置

一是以新基建为抓手,推动产业迭代升级。以5G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本质上是制造能力和IT能力集成、融合和创新后的产物,其创新过程的实质是以数据科学重构生产制造机理。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化机制,强化对新基建项目的投入产出研究、总体规划、绩效考核;围绕新产业发展和新业务场景需求,建议国内制造企业加速“触网”,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制造企业同互联网的融合。

二是拓展国际合作的广度深度。充分挖掘、跟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机遇,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联通,为沿线国家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持;鼓励国内企业与沿线国家开展PPP项目合作,通过共建园区、互促企业入驻、人才合作培养、市场互惠开放等方式,促进新基建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接。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1. 继续发挥好专项债在基建领域中的稳投资作用

一是防止专项债用于市场化的新基建项目,增加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债的一种,专项债的本质是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向的应当是政府负有直接提供义务的基础设施。因此,必须坚持专项债项目收益、融资平衡的原则,通过锁定具体专项债的风险来控制整体风险,即新基建专项债投向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议融合基础设施可以成为专项债支持的重点领域之一,而信息基础设施可以主要由市场机构参与。

二是关注新基建专项债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融资。新基建具有鲜明的技术更迭快、市场竞争激烈的特征,要实现项目的财务平衡并非易事,尤其对通过发行专项债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因此要加强成本收益评估,择优支持,确保投资风险和成本可控。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专项债发行久期,防范期限不匹配带来的偿债压力;按照信用债的标准加强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捆绑,以新基建项目促进商业项目回报率的改善,确保还款来源。

2. 加快推进PPP模式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

一是积极开展PPP项目推介,全面打通、拓宽民间投资、民营企业进入新基建领域的渠道,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新基建的附加条件,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的回报机制,激发民间投资热情,进而促进各方之间有效合作。

二是要充分利用新基建的高技术特征,创新商业模式,实现项目商业、财务、财政可行。同时,严把质量关,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设计完善的交易结构,政企双方建立风险合理、权责清晰、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合作共赢关系。

三是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新基建PPP项目周期长,时间可能跨多届政府,因此要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避免在实际运作层面出现明股实债、政府兜底等现象从而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3.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一是基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重点发挥信托、保险等长期资金的作用。信托机构可设立专门的新基建投资信托计划或者投资基金,从单一项目入手,提供长期债权资金;还可牵头和保险等长期资金合作,参与投资新基建项目,以解决基金资金期限和项目建设运营期限不匹配的问题。

二是用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鼓励和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支持新基建,例如发行新基建专项债券,设立新基建专项贷款,提供股权投资工具或项目配套资本金等;央行发放更多低利率的中长期再贷款。

三是健全直接融资体系。发展新基建,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优势不可或缺。应充分发挥科创板作用,积极推动在新基建领域比较成熟的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各类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资金,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企业。

四是鼓励商业银行以“投资+融资”的眼光看待新基建行业机遇,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适合新基建企业发展特点的新型抵质押方式;探索收益权质押融资,发展能效融资、绿色债券、绿色基金,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五是创新运用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REITs)。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应重点运用权益性融资工具,实现真正的多层次市场化投融资体制。目前基础设施REITs已经开放试点,可以成为新基建投资链条关键一环,助力形成循环可持续的投融资生态体系。建议根据基础设施REITs“公众拥有、公众使用、公众受益”的特性,在资产转让、资产运营等环节给予针对性的税收配套政策支持。

六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展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领域,增强信用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拓展应收账款、动产融资质押登记平台接入主体,增强信息登记的强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文章摘要: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XXXXXXXXXX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1日印发出台《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下称《措施》),现就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连续出台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资十条”及其修订版等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2019年,我省实际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2019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对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9〕23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吸收利用外资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会同各部门针对当前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新问题,在调研和征求吸纳各地、各部门,以及部分在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并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出台.

《措施》立足稳定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在制定过程中把握了四个重点:一是贯彻国发〔2019〕23号文,对有关措施和要求予以呼应;二是围绕广东实际和特色,突出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大项目、总部经济发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强调对已出台政策的执行力度,继续深入落实“外资十条”,在财政、用地、科创、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强外商投资要素保障;四是加强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保障,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举措,以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抓手推进投资营商环境建设.《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12条针对性较强的举措,包括:

(一)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出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等2项措施.

(二)第二部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出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和强化平台引资作用等4项措施.

(三)第三部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等4项措施.

(四)第三部分“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等2项措施.

(一)关于第1条“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

1.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内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

2.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8条规定,取消商务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目前,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事项系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工作.

4.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已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删除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等限制性规定.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已享受国民待遇.

(二)关于第2条“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

5.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本质为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模式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目前,qflp在登记和资金汇兑环节已无政策障碍.2015年试点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后,qflp试点结汇额度已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在具体操作上,商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过去一直将qflp视同普通fdi企业,包括:基金募集形式限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外资审批(公司制),需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无论是否寻找到具体的境内再投资项目,均可在设立fdi企业后直接汇入资本金.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优化qflp管理相关事宜,拟在简化外汇登记、便利资金跨境汇兑、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拓宽基金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试行比fdi更宽松的qflp管理模式.

7.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登记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8.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如:我省某市a公司试点前共办理45笔外债登记业务,每次都需往返100多公里到该市外汇局办理.试点落地后,该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提款人民币近2500万元,往后该公司可以在2亿元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无需再往返该市外汇局.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除外.

9.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10.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明确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目前,跨国企业可参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相关规定,依托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对标国际,积极向总局争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三)关于第3条“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

11.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建立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直通车机制搭建了省领导与直通车机制联系企业高层直接交流沟通的“绿色通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在我省投资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企业更好在粤发展.目前,直通车企业共50家,为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主要来源于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行业涉及电气设备、半导体和电子元件、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化工等制造业,以及科技服务、零售、物流、金融等服务业.下一步,省商务厅将积极推动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参照直通车企业跟进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实际建立市级直通车服务机制.

12.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我省将充分发挥驻外经贸机构、海外商协会、华侨华人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友城和领馆等渠道,进一步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合作,积极赴境外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同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联合推介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宣传粤港澳综合优势和领先的国际化投资营商环境,加深粤港澳三地和国际社会对大湾区建设的理解,吸引和推动港澳和国内外企业、人才到广东投资兴业、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

13.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广东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我省将持续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组织举办各类线上招商推介会,推动和支持有关地市、园区开展网上招商签约活动,促成投资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类线上招商平台建设,推行线上招商工作常态化.

14.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

我省将利用跨国公司高层出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机会,引导企业高层到访广东,并通过安排高层会见、对接洽谈等活动,开展对接交流.同时,主动对接参展跨国公司,在展会期间组织召开投资推介会、政策宣讲会等,推介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机遇,增强企业对粤投资兴趣及信心.支持地市、园区、行业商协会在展会期间通过拜访企业、举行专题招商活动等开展精准招商.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我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场化招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招商”,对招商团队及有关成员实施更大力度、更灵活的奖励措施.

16.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

目前,省政府已分别在德国、美国、马来西亚等国设立驻欧洲(慕尼黑)、北美(洛杉矶)、东南亚(吉隆坡)经贸办事处.下一步,办事处将积极发挥“窗口、桥梁、辐射、服务”作用,做好境内外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开发工作,为意向项目业主做好协调,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同时,省贸促会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驻境外经贸代表处的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已成立的25家驻境外经贸代表处驻外招商、就近服务的优势,加强引资引智引技工作的创新,联合所在国(地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实现招商推广专业化、流程化和本地化,并按照来粤投资意向需求,有针对性的联系意向地市,协调安排投资考察,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四)关于第4条“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

17.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如:某电子制造企业2020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0万美元;2021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2022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2020年可获奖励资金为840万元(.02),2021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22年为1120万元[()*7*0.02].

18.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省、市商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省专班按程序进行筛选审议,符合条件的纳入专班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在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项目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经省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研究,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19.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

省、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牵头建立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对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诉求建议进行深入摸查,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应对工作方案的模式,建立项目台账,列明基本情况、企业需求、当前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措施方案,以及需要国家和省协调支持的事项等要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挂点联系服务机制,安排专门人员服务保障相关项目.

20.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标准厂房等项目,在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公示前,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外商投资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出让时已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工建设,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

21.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对2004年出台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进行修订,拟进一步放宽或取消投资者资质、实际入资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门槛更低、认定更便利,对认定的材料和示例更加细化和明晰,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总部型企业用钱、用人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目前,《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稿正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后出台实施.

2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奖励对象系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在广州市成立,2020年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20年对省级财政贡献为8500万元,2021年首次超过1亿元、达1.3亿元,2022年为1.2亿元.则该企业2021年符合奖励标准,可获得省财政奖励资金3900万元(13000XXXXX30%).2022年因非首次超亿元,省财政不再安排奖励.

(六)关于第6条“强化平台引资作用”.

23.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规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广州市南沙区已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围绕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支持深圳市进行地方立法,探索建立现代化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相关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对接.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以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开展经营.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对涉企经营许可进行分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对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将改革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省.

24.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规定,“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我省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登记注册.

25.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

2019年4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批复》.广州分行参照人行上海总部制定的自由贸易账户相关政策,于当年9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基于ft账户体系,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可自行选择币种进行资金归集.有关要求如下:

(1)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2)境外主办企业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内区外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币资金“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

(3)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4)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26.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的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要求,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按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并将结合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压减工作,抓紧梳理新一批下放事项.

27.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我省将支持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开放型平台辐射带动作用.

28.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

2019年,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并同步组织开展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对照全省水平认清优劣、找准差距、助推发展.为全面评估省级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生态、质量效率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省商务厅将进一步修订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等指标权重,不断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

29.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

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按照“权责一致、能放皆放”的原则,下放项目、用地、规划等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30.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

2018年6月,广州开发区获批成为我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根据省委深改委《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已在行政审批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试点开展多项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推动广州经开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在企业投资建设及项目审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其争创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七)关于第7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31.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民法典》以及相关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系列宣讲活动,提高基层和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面.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其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能力.

32.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牵头开展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主要问题,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广东的重点,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来粤投资经营感到放心.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在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等部门支持下,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推动《条例》尽快颁布实施.

33.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

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和我省相关工作部署,各地市应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都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34.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240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

35.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市县三级纵向联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通过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横向合作,推动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优化处理方式,提升协调处理效果.

(八)关于第8条“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

36.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有关规定,鼓励在广东设立的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符合条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按不同层级,给予每项标准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7.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及时向外资企业公开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公开强制性标准和非涉密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国际、国外标准翻译和标准解读工作.

38.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我省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免费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39.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下称《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后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40.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

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平台上线后,将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具体包括:一是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现供应商“零接触”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广电子投标、履约保函应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二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实行供应商“一站式”注册登记,全省共享互认;三是与数字政府可信电子证照系统、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对接、实现企业工商信息、社保信息、诚信信息、资质证书等数据的互享互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需单独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九)关于第9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41.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充分利用省内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服务.支持行业协商协会等主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组织进驻广交会等重点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2.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43.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项下外汇支出,境内机构可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等交易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其中,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外汇支出业务需提供税务备案表.

(十)关于第10条“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

44.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已提出“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改革举措,改革范围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扩大到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原则上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由一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并依法依规共享各阶段测绘成果,满足规划用地相关业务审批的需要.业务间标的物的界址、界线没有变化的,直接沿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45.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

(1)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2)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要求,严格落实分类监管.对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抽查5%,县级每季度至少抽查25%.对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1:5进行抽查;县级至少按照1:10进行抽查.对特殊监管对象,适度调整抽查比例,具体包括: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执行深度监管;对投诉举报少、环境违法情节轻微、环境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适度减少抽查比例,执行常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对近一年内零投诉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放心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执行侧重监管,指导帮扶企业解决遇到的环境治理问题.

(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省内外资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经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越低监督检查频次越少.

(4)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十一)关于第11条“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46.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已委托有关专家团队协助起草《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国家、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营商环境条例作了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并赴省内有关地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我省《条例》将立足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吸收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体现广东特色.

47.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作为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出台的政策措施没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中,注重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有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内容,从而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8.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粤府〔2018〕96号)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或港澳台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员发放人才优粤卡.持卡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在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4个方面享受“一卡通”优惠便利服务.优粤卡a卡持有人可在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特设岗位聘用等方面,享受如优先安排病房、乘飞机高铁走优先通道、驾车不受地市限行政策影响、对未取得港澳出入内地商务车牌的港澳和外籍人才可申办一副牌证.

(2)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粤外专发〔2017〕5号),为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缩短办证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8〕2号),优化人才签证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确认函》的审核、签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签证最短可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办理人才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件费;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

49.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政府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粤府函〔2019〕31号),从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等方面出台了32条措施.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我省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通关“提前申报”通关改革等多项改革创新举措,也形成了我省的典型经验做法.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各地、各部门持续贯彻实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推广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持续巩固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优化通关作业环节,促进提升作业效率.

50.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

《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明确提出,开展我省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每年发布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报告.2019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世界银行方法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了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目前,试评价的基础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十二)关于第12条“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

51.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易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商务资字〔2020〕9号)规定,省政府设立加工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承办银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承办银行对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发放“加易贷”贷款,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和担保措施.申请“加易贷”贷款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上年度有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三是信用资质能通过承办银行相关审核.纯贸易型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承办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并适时更新.

52.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奖励方式是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珠三角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分别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粤东西北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3.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

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抓紧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支持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针对性配套措施,支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包括相关外资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提振企业扎根广东发展的预期和信心.

54.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实施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普惠性政策.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不公平现象,外资企业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或通过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解决.

55.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

根据《关于落实我省与境外国家适用“快捷通道”机制包机(航班)来粤实施工作指引》规定,与我国建立“快捷通道”机制的国家包机(航班)来粤从事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必要、紧缺人员,重要产业链和高新科技项目复工复产人员,在入境前72小时内在所在国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并取得阴性结果证明,入境后在指定地点集中隔离1至2天内再次接受我方核酸检测及血清抗体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暂不实施14天集中隔离,由目的地所在地指挥办将上述人员从集中隔离点接至工作地点或居住点.我省将严格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在落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同时,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持与相关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保障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

回答“三个一”确保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国家电投提出11310条“一揽子”整改措施

“当前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战略目标、实施路径已经明确,已经具备了整体战略的‘形’,要通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使我们的工作不仅要有‘形’,还要有‘魂’、有‘神’。”6月6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钱智民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出要求。

6个月时间,两批主题教育,4146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回答“三个一”,提出“一揽子”措施11310条,把创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企业作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成果体现到增强党性、提高能力、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上来,聚焦解决一批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主题教育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往深里走,形成破解国家电投改革发展问题的“施工图”。

回答“三个一”,是国家电投在主题教育中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创新式做法。每名处级及以上干部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集中回答一个方面感受最深的认识体会,一个重点思考解决的现实问题,一个针对重点问题的“一揽子”整改措施。把最新理论成果转化为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的强大思想武器,破解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国家电投党组深入研究把握与集团发展密切相关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刻剖析从传统发电企业向清洁能源企业转变、从“管资产、管运营”向“管资本、管战略”转变的形势,按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要求,围绕“2035一流战略”落地,聚焦“两个重大科技专项”,紧扣国家电投“三大战役”,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

国家电投党组确定了15个需破解的重大课题,党组书记带头领题,党组成员人均分担两项课题,围绕“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企业”等重大问题提出46条整改措施。根据立行立改项,党组书记8月9日在上海召开动员会,宣布优化调整核能技术创新与工程建设平台,促进核能板块研发与市场、设计与工程的协调匹配,推进管理体系、组织架构进一步优化。针对重型燃机重大专项组织推进问题,全面推行项目式、矩阵型运作,实现优质稀缺资源在重燃专项六大项目间高效流动,三大主部件7项关键技术试验验证和重要零部件试制工作快速推进。针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化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对总部机构进行优化调整,将总部部门从20个减少到16个,加强总部“战略管理中心”和“资本运作主体”定位,提升战略研判和科学决策、市场开拓和政府关系、创新发展和成果落地等七大能力。针对清洁绿色能源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攻坚6大领域,提前完成“2020年清洁能源比重超过50%”的目标,成为清洁能源比重最大的央企。针对专业化和区域化发展,党组书记牵头搭建太阳能发电、水电等专业化平台,加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成立氢能科技公司,加快智慧能源、光伏、风电、核能、火电、氢能等领域创新。

各二、三级单位既着力解决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思想根子问题,坚守理想信念、初心使命不动摇,又着力解决员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电国际针对境外项目安全形势、地域文化复杂,以及员工思乡情绪等情况,将“关爱员工在行动”作为中电胡布党支部品牌,开展员工庆生、家属慰问、谈心谈话,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激发员工在海外艰苦奋斗、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重庆公司针对贵州团溪风电场地处大娄山支脉,员工上下班耗费时间过长、业余生活匮乏等情况,修建食堂、配备厨师,固定上下班用车,为员工宿舍配置网络电视,购置各类图书和运动健身器材。吉电股份针对本单位在新能源开发上涉及文物保护多的特点,开展集中学习研讨,谋划抓好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路措施,推动形成项目前期开发及建设过程中文物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东北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解决所属燕山湖发电公司自2011年投产以来便存在的土地补偿纠纷案件,与相关方多次沟通协调谈判,使历史遗留案件一次性圆满解决。云南国际昭通水电事业部结合地处云贵川三省接合部独特地理位置的优势,在云南省电力市场电价持续走低的形势下,实现转网贵州,所辖天花板水电站利用JYKJ专项推进库区左岸变形重大隐患摘牌工作,消除困扰8年的安全隐患。

第二批主题教育中,各三级单位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将“改”字贯穿始终。铝电公司在第一批主题教育中,针对基层反映的会议多、文件多、调研检查多等形式主义问题,出台了为基层减负的14条具体措施,提出“会议减少30%”和“下发文件数量下降30%”的目标。在第二批主题教育中,广东公司横琴热电机关第一党支部成立党员攻坚队,结合广东公司天然气谈判和抢电量目标,提前研判市场价格信号,在10月份的广东省现货试点交易周中成功完成7笔交易;税收攻坚小组运用财税政策,积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争取工作,有力促进年度“零亏损”目标完成。黄河公司坚持“四学”,重点学习领悟并不断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行业及市场的重要论述、关于黄河公司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融和租赁成立5年,结合“五个一流”产业金融优秀企业目标落地的问题,锚定“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的角色定位,制定了三年发展规划,力争实现三年再造一个融和租赁,实现跨越式发展。

通过回答“三个一”,国家电投广大党员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亲自推动解决重大问题,用“关键少数”推动“绝大多数”,将中央和集团的路线方针政策同企业的改革发展实际结合起来,用干事创业的热情,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实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为国家电投跨越式的改革发展交上了一份沉甸甸的答卷,为实现“2035一流战略”目标提供了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王萍 投稿邮箱:网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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