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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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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内墙包工包料8.5元每平方、外墙包工包料每平方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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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保证各项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否则,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得拖延并影响其他工种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完成计划工程量,严重影响其它工序施工,乙方必须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另行选择班组施工,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随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作业和纠正。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负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以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度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双方 内墙67000平方、外墙真石漆6000平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如下:

  从进场之日起次月的五至十号拨80%的进度款、余下15%在工程经甲、乙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留 5 %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 壹 年,保修期满,甲方结清余款给乙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与乙方配合办理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审核乙方申报的工程拨款请求,及时配合乙方协调,处理施工中遇到的必须要甲方协调解决的问题。

  2、甲方施工场地应具备水、电条件供乙方无偿接驳使用。

  3、甲方对乙方安全教育,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对乙方进入工地的施工人员投意外伤害保险,乙方提供必需保险的材料后办理。

  4、甲方须每月按时发放进度款,如果因进度款延误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及机具,如有损坏和遗失,乙方照价赔偿给甲方。

  6、乙方在施工场地内施工,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作出处罚。

  7、乙方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费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

  8、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工程质量、内墙的天棚与墙面交接处不能有污染、刮两边腻子粉不打磨、外墙阴阳角修直刮外墙腻子粉一遍、打磨后上封闭底一遍、喷真石漆。

  九、本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必须支付工程总金额的50%的违约金给对方。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程范围及资料:

  3、合同总工期为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到达省优至鲁班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贴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种方式:

  1、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若变更增加工程量在5%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5%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工程预算价:(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工程单价:(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进行审计确认。

  (3)所有工程量务必在每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

  (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6)取费标准及说明: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

  (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

  (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1、本工程预算款为: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为:

  2、工程款按方式支付,具体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

  (3)总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对超出部分仍应予赔偿。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质量务必贴合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并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证期年,如工程资料涉及主体结构的,应终身质保。

  2、项目经理须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岗位证书,且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每一天不低于小时,负责处理工程上有关事务。

  3、乙方所有进场人员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任意调换,若确实需更换,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否则,乙方任意调换人员达3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4、工程质量验收务必按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资料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时供有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不合格资料及时修正。

  5、分项工序验收,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务必经甲方及监理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甲方及监理应在收到乙方请验报告后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平时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出具限期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务必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若多次发现质量问题,或经两次整改仍不贴合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状况要求支付违约金,严重的责令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乙方在竣工后天内带给贴合规范性要求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并应一式份。

  8、其他约定:按图纸说明施工,到达甲方、监理的要求,禁止随地洒落、倾倒。

  九、施工组织与工期

  1、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施工图纸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施工组织方案,乙方自行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安排图纸技术交底。

  2、乙方务必按合同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理解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甲方、监理有权责令限期改善,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月进度明显滞后于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时,甲方有权调换施工队伍,乙方应在按到甲方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支付,否则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3、项目经理:现场代表(乙方):

  监理:现场代表(甲方):

  4、施工中的水、电、食宿、工具等设施的约定:乙方自行解决

  十、安全及礼貌施工与管理

  1、所有机械设备需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殊设备须有安检证明。

  2、特殊工程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3、乙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4、乙方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场地标准化管理,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处罚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退场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6、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职责。

  7、不得招收无身份证有劣迹身体残疾人员及童工。否则后果自负。

  1、按约定带给图纸资料,及进行图纸技术交底。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因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兑现,应与乙方协商,并可视不同状况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

  4、履行其它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负责

  1、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日内进场维修,日内维修完毕,否则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减。

  2、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注意施工安全,不得砍伐树木及损坏其它设施,注意护林防火。

  3、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跟踪回访。

  4、务必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协议资料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威胁等不当手段,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贴合工期及质量要求。

  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职责。

  2、如延误工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或每一天按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乙方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可视具体状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10%承担违约金。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

  3、本协议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由经双方协商确定外墙保温由乙方负责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确定以下承包协议: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施工资料,制定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本工程工期为( )。

  2、乙方按合同要求制定有力措施,确保项工程质量达标。

  3、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所使用材料外墙保温按设计要求为防火等级B2级6厘米厚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所有材料均需乙方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乙方提供样板,待甲方确定合格后,乙方 方可施工,施工中所需一切材料及辅助材料、工具均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 要确保质量要求。

  4、乙方 承包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住、吃、材料堆放及垂直运输均由乙方负责。施工用电,用水甲方均提供至一级配电箱,水池。

  5、施工期间因各工种工期进度塔接配合等因素造成等工,乙方应主动协调安排施工,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6、施工期间乙方负有管理责任,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必须佩带安全帽,架体内施工人员正确佩带安全带及使用安全绳,乙方 在安装吊篮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安全检查标准,施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及竣工保修期内一切质量问题。并根据通知及时处理,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在其保修金内扣除。

  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及核定单价( ),计算总造价,预算面积为( )。材料及所有设备进场后,甲方应付材料款按每车总价付款。施工一星期需付生活费。施工至每栋楼的三分之一后,甲方支付每栋楼的35%,施工至每栋楼的三分之二后支付每栋楼的35%,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每栋楼的25%,留每栋楼的5%作为质理保证金,待保修期满 后结清。

  9、本工程要保证按质按量的完成,达到国家外墙保温验收标准,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完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予以补偿,如在施工期间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给予相应顺延。

  10、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所涉及工程保修期满,工程款结清止。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供方: 需方: 楼项目部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流县彭镇沿河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新型社区工程楼材料供货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二、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将材料运输到双流县彭镇沿河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新型社区工程三标段工地,并按需方指定地点卸车及安装。

  三、质量标准:参照西南611图集,符合彭镇沿河村新型社区工程设计图纸、国家质量检验标准,以供方封样为准。如因材料或安装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供方负责。

  四、验收方法:双方以现场实际安装验收量办理验收单并签字确认为准。不合格材料无条件退场,并应承担需方延误工期的处罚(说明:按设计洞口尺寸结算)。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门框安装完成后付至总工程款的30%,门扇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后,在公司支付工程款后7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80%。三个月内付至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性退还付清(不

  计利息)。结算方式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设计洞口尺寸办理相关结算。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供方应按双方协商的材料质量、规格、数量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货。

  七、违约责任:若供方到期不能交货,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3 %,并承担延期责任。

  八、特别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供需双方经办人办理相关费用结算,并经供需双方负责人签字和公司财务盖章确认后生效。其他任何个人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任何结算凭据,若任何单方认可该结算凭据,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法律后果。

  九、本合同一经生效,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则解除合同方应按工程款总额的3%向对方支付合同违约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付清货款后自动失效。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工期以满足安装条件后,需方要求完成时间为准。2.工期要求20xx年月日竣工,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天。3、如需方未按合同付款,供方有权停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筑装饰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建筑装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2、工程内容:按照预算书内容及甲方要求施工(附预算

  书,工程量按预算书执行,其中必须 工程项目: 平方米,单价 元,合计金额 元)。工程内容如有变动,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3、工程造价:甲方审核预算价 (¥ 元)在工程内容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按该造价决算。工程内容如有变动,按实际发生决算。

  4、施工时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二、承包方式及工程材料:采取乙方双包施工方式,乙方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超标准规范的要求(水泥均使用符合国标的po42.5级水泥)。

  乙方完成预算工程量的50%,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30%。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决算后,甲方扣留工程总造价

  四、工程质量及安全

  乙方按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期间按施工规范、规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乙方在施工期间违规作业造成工程返工或验收不合格的概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应文明施工,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由于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约,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工程施工中如有变更,相应增减工程造价,按照甲方审核造价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审计各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自动废止。

  甲方将_____________消防安装工程交由乙方负责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该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图纸,依据消防工程验收有关规范,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在没有经甲方和设计方同意修改前,乙方无权修改和变更设计。乙方施工必须达到本工程消防各系统功能的设计要求。

  包工包料,使用的产品或材料与预算书相符,并符合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各系统主要设备相关的产品合格证。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圆整(¥_______元)(含税金,不含检测费用)。

  1、乙方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工,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施工完毕,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如因甲方施工进度或现场未达到乙方进场施工条件,工期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2、自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正式开工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称为本合同实际总工期。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七、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乙方进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工程预算总造价预付40%给乙方作备料款。工程完成,经核实工程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的90%。在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将竣工图等相关资料送交甲方后,甲乙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其余款一次性拨付给乙方(须扣除结算总造价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质金,保修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质保金给乙方,质保金不计息)。结算付款前,乙方须按总价先提供发票。

  1、提供该工程图纸四份,消防审核意见书一份(复印件);

  2、提供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临时材料房一间;

  4、协调乙方与其他交叉施工单位的关系。

  1、根据甲方提供的(经消防监督审定)图纸进行会审。会审后方可组织施工;

  2、严格按照国家消防系统有关规范、技术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套给甲方,提供全套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及为甲方免费培训两名操作人员;

  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对相邻的工程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如有损害须负责赔偿;

  4、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因施工需要须对绿化或其他设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并在施工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按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施工操作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保证施工完成后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合格。

  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2、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3、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4、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工程验收合格后,从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12个月,在保修期内,如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派人来维修,甲方或使用方将另行组织维修,费用从保质金中扣除,保质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仍由乙方承担。

  1、甲方不按时付款的,甲方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按时完成工程,超工期的,每超工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防部门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应返工直至达到要求,造成超工期的,按本条第2、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造成复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二次检测费)。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发包方”,和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称“承包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地点)订立。承包方在_________国注册为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_________,其代表已经被授权签订约束该法人的合同。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考虑到发包方将如下文所述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特此与发包方订立协议,以执行、完成和继续与合同规定相符合的工作。

  承包方负责提供与第二条所列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执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劳工,包括其管理,材料,工具,建筑方法,设备和装备。

  下列文件应当被认为并被解释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2.特别条件(如果有);

  第三条 履约的保证

  在合同签订日,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供总额为_________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在指定的担保和/或持续期间到期后方可解除,并且承包方因此应当在此期间维持保证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迟延超过规定的完工期,承包方应当同样地延展担保以覆盖这种迟延期间。

  第四条 工程总价和完成时间

  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费用,并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于数量单所规定的工程单价或合同条件下所确定的其他类似款项的总价为_________的工程费用。

  合同应当于_________(时间)完成。

  第五条 转包和分包

  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把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或其项下的任何利益转让。

  承包方不能分包整个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规定的以外,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当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这种同意,如果给出的话,不应当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且他应当对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违约和疏忽负责。

  图纸应当留在发包方的单独保管之下,但其两份复印件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制作自己额外要求的复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时,承包方应当将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图纸归还给发包方。

  如前所述将提供给承包方的一份图纸的复印件,应当由承包方保存在工地,并且这份应当由发包方和被发包方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为检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

  无论什么时间工程计划或进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断,承包主应当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由发包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应当包括对图纸或命令的要求的详细情况和这种要求为什么要提出,要何时提出以及如果这一要求迟至可能造成的任何迟延或中断。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方疏忽或无能,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任何承包方根据本条第(3)款所要求的图纸或命令,承包方因此遭受拖延,那么发包方应当在决定合同所确定的任何时间的延展时考虑这种拖延。

  承包方应当全权负责所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和建筑方法的合适、稳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应对永久性工程或任何临时性工程的设计或详细说明负责,除非合同中已经清楚地规定了。

  发包方应当使承包方根据投标文件可以得到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从已经进行的与工程有关的调查中应当已经得到的关于水文条件和地下条件的数据,并且投标应当被认为是基于这些数据的,但是承包方应当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检查了施工现场和它的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并且就实际情况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标之前就对包括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的范围和特征、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贷款等的形式和特征感到满意,一般来讲,应当认为承包方已经得到关于上文提到的风险、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响他投标的情形等的必要的资料。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在投标前就对工程投标的和估了价的工程数量单和进度、价格表所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价格的正确性和资格感到满意,除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面,投标书的进度和价格应当包括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一切为正确执行和继续工程的必要的事情。

  除非法定或实际上的不可能,承包方应当严格地依照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以便发包方感到满意,并且应当在任何事情上严格地遵守发包方的指令、指示,无论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与工程有关。

  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只要发包方认为是正确履行合同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的必要时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者一个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认可,该项认可在任何时候可以撤回,称职的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在工程期间是不变的,并且应当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用于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认可被发包方撤回,承包方在收到这一撤回通知后,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调换请求,应当一旦切实可行就从工程中更换代理人并且以后不在工程中以任何身份雇佣他,并应更换为发包方认可的另一个代理人。这一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代表承包方接受来自发包方的指示、指令。

  (1)承包方应当在与执行和继续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提供和雇用:

  (a)只有在他们各自职业领域是熟练的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对他们所被要求的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管理的称职的副代理人、监工和领导;并且

  (b)正确、及时地执行和继续工程所必须的熟练的、半熟练的和非熟练的劳动力。

  (2)发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异议并要求承包方立即从工程中解雇那些承包方在执行或继续工程期间的雇用的任何人,这些人在发包方看来,在正确执行他们的职责方面是不规矩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他的雇用被发包方认为是不愉快的,并且这些人没有发包方的书面承诺不应再被雇用于工程。任何被从工程中解雇的人应当立即由发包方认可的称职的人代替。

  与工程相联系,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警卫、围墙和守护。

  从工程开始直到依据第26条为整个工程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时止,承包方应当对其管理全权负责。倘若发包方就任何一部分的永久工程发出完工证书,承包方就将从该部分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之日起终止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责,并且管理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移给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对其承担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工程持续期间到该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时全权负责。只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来自无论什么原因的破坏、损失或损害,但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除外,承包方应当对他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并使其恢复原状,以便在完工时永久性工程应当在良好的状况和条件下以及在每个方面都与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为负全部的责任。在任何预期的风险引发的任何破坏、损失或损害的事件中,如果达到发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承包方应当修理并使其恢复原状,费用由发包方承租。承包方也应对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本合同第27条项下的责任由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预期的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战争是否被宣布)、敌对行为、侵略、外国敌人的敌对行为、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骚乱、动荡或混乱,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被发包方使用需要的占有,或者任何这种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为此中共同提到的“预期风险”所作的合理的准备或保险。

  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没有限定其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当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义为由于除预期的风险以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损毁保险,因为根据合同条款承包方是有责任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和工程继续期间内对某一原因引起的,发生在工程继续期间之前的损毁受到保险的保护,并且对承包方为完成第二十七条项下的义务的目的所执行的任何工作期间所引起的损毁受保险的保护:

  (1)按估算了的现时合同价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价值在工程中合并计算的增加的费用。

  (2)以其替代物的价值计算的建筑机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带人施工现场的东西。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由发包方认可,该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根据要求向发包方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费的付款收据。

  第十条 人身和财产损失

  除非如果并仅就合同有另外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护发包方免受在工程执行和继续过程中发生的无论是关于对任何人身的伤害和侵害或对任何财产的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坏的任何损失和权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请求、诉讼程序、破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无论是在哪方面或与什么相关联,除非这些赔偿是关于:

  (1)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占用的土地;

  (2)发包方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或通过该土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3)根据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所引起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破坏。

  第十一条 第三方责任险

  开始执行工程之前,只有在没有本合同第十条项下限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下,承包方应有义务为由于执行工程或合同可能引起的包括发包方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或包括发包方任何雇员在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损毁或伤害投保,除非可归因于此的事件已经在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中提到过。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面由发包方认可,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至少为_________(金额)。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费的付款收据。

  保险条款中应当包括这样一项规定,即在任何请求事件中,因为承包方将被授权接受保险单项下对发包方的补偿,保险公司将保护发包方免受这种请求和任何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第十二条 工人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包方不对任何人或承包方及其分包方雇用的其他人由于任何意外事件或伤害在法律上应支付的赔偿负责,除非这一意外事件可归用于发包方、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承包方应使并持续使发包方免受这种赔偿,除非如前所述,并且使其免受无论关于什么的一切请求、诉讼程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责任,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承包方并且应当在他为工程雇佣的人被雇佣的全部期间内继续这种保险,并且应当根据要求提供这种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除此之外,关于被分包方雇用的任何人,如前所述,在本款下如果分包方已经就这些人以保险单项下发包方免受索赔的形式或投保了责任险,那么承包方的保险义务应当是令人满意的,但承包方应当要求这些分包方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

  第十三条 对于承包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法律救济

  如果承包方未能完成并有效地维持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提到的保险,或他在合同项下被要求完成的其他任何保险,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发包方可以完成并有效地维持这保险,并为那种目的在必要时支付保险金,并时时从如前所述的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或从承包方取得同等数额的到期债权。

  第十四条 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承包方应当给发包方所雇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工人和发包方的工人以及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被雇用从事任何本合同未包括的或任何发包方可以参加的与工程有关或辅助工程的任何合同的工作的任何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免受一切不必要的妨碍,而且应当存放或处理任何建筑机械和剩余的材料,并且以施工现场清除任何残骸、垃圾或不再要求的临时工程。

  在工程完成时,承包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所有的建筑机械、剩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且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清洁而且在使发包方满意的整洁的条件中。

  承包方应当自己组织所有当地的或其他地方的劳工的雇佣,并且除了承包方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以外,还负责运输、住宿、膳食和工资。

  就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措施而言,承包方考虑到当地的条件,为使发包方满意,应当在施工现场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其他水的供应,供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使用。

  除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方不应当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含酒精的液体或毒品,或者允许或负担其分包方、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这种进口、买入、礼品、易货或让与行为。

  承包方不应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武器或各种药给任何人;或者允许或负担如前所述的行为。

  承包在对待他所雇用的劳工中应当充分注意到所有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和宗教日以及其他风俗习惯。

  在任何传染自然界的疾病发生的事件中,承包方应当遵守并执行这种由政府,或地方医学或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这种疾病所可能作出的规定、命令和要求。

  承包方在一切时候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由其雇员引起或在他们中的不合法的、扰乱性的或者混乱的举动,并且为维护和平和保护工程周围的人身和财产制止这种举动。

  第十八条 材料和工艺

  一切材料和工艺应当是合同中和根据发包方的指令所记述的各种类别,并是应当时时接受发包方可能在加工厂或制造地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以及任何这类地方进行的检验。承包方应当提供通常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工作和任何使用的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要求的帮助、仪器、机械、劳动力和材料,并且应当为发包方所选择和要求的检验在材料用于工程前提供材料的样品。

  一切样品应由承包方提供,如果这种提供已经由合同规定,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否则,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如果检验已经由合同规定,并且,仅就负荷检验或者确定任何已完成的设计或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否适合其想要达到的目的的检验而言,在合同中以充分的细节列举了以使承包方能在确定价格时或在其投标中考虑这些时,进行检验的费用应不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任何一项检验是由发包方以下列任何一个方式指定的:

  (1)未被这样设想或提出;或者

  (2)(就上面提及的而言)没有这样列出;或者

  (3)尽管是由发包方这样设想或提出,但是由一个独立的人在施工现场或材料的加工厂或制造地之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检验的;

  如果检验显示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同的规定,那么这种检验费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中的检验

  发包方和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工程地点和所有的正在开展工作的或为工程存放材料、人工制品或机器的地方,并且承包方应当为获得这种进入的权利提供每一项便利的帮助。

  没有发包方的认可,任何工作不应逃避检查,并且承包方应当为发包方提供充分的机器检查和测量任何可能将逃避检查的任何工作和在永久性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工程。无论何时,这种基础工程工作为检查做好或将做好准备时,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发出到期通知,同时,发包方应当没有不合理的拖延为检查和测量这种工作或检查这种基础工程的目的到场参加,除非发包方有根据地认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议。

  第二十条 不合适的工程和材料的返工和更换

  发包方在工程进展期间有权时时以书面形式命令,

  (1)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中从施工现场更换任何在发包方看来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

  (2)合适的替代物和合适的材料;并且

  (3)更换并正确的再执行,尽管任何对其预先的检验或为此的临时工程,在发包方看来,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与工程不相符的一切工作。

  就承包方在执行这种命令中所作出的违约而方,发包方应当有权雇佣并且付款经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发生或附带的费用应当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补偿,或者由发包方从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中断执行

  根据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和方式中断工程的进展,并且应当在中断期间正确地保护和保管工程,就发包方看来是必要的。承包方在执行本条项下的发包方的指令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和支付,除非这种中断是:

  (1)在合同中其他方面规定的;或者

  (2)由于承包方所作出的一些违约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3)由于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4)为正确执行工程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的必要,就种必要性而言,不是由于工程师或发包方引起,也不是由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所引起的。

  倘若承包方没有被授权获得这种额外费用,除非他在发包方命令之日起二十八天内向发包方发生书面的意向通知提出要求,发包方应当处理和决定就这种在发包方看来是公平的和合理的要求而言的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项下的对承包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或时间延展。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因发包方的书面命令而被中断并且从中断之日起九十天内发包方没有给出继续工程的许可,除非这种中断是由于第一款的(a)、(b)、(c)段所列的,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送达一份书面的通知,要求允许自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二十八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者被中断进行的那部分,并且,这种许可没能在那段时间内被承认,承包方通过进一步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可以,但并不受此束缚,决定或处理这种因为本合同第二十八条项下的部分的不作为仅影响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为发包方对合同的放弃影响整个工程的中断。

  第二十二条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字后15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始工程,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个月,承包方应当迅速地并且没有拖延地开始工程,除非由发包方特别认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

  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承包方时时被给予占有权的施工现场和其依命令能够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执行工程所命令所部分范围之外,发包方将根据可能的要求给予承包方这些施工现场的占有权,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计划开始和进行工程的执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于发包方给予占有权的任何失误所造成的拖延或费用发生,发包方应当为工程的完成许可一个延长的时间,并且以其观点证明这种公平的足以补偿发生的费用的数目。

  承包方应当承担他自己要求的与进入施工现场相联系的特别的或临时的通告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包方也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任何在施工现场以外的为工程的目的由其所要求的附加的膳宿。

  在整个工程完工前就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完成而言在合同中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整个工程应当在与本合同先前的第四条第二款相一致的情况下完成。

  第二十三条 工期的延展

  在这些条件中提到的任何额外或附加工程的任何种类或任何原因的拖延的时间量或者异常的不利的条件,或者他们的无论可能发生的任何一种的特殊的环境,除了承包方违约之外,应当为工程的完成公平地授权给承包方一个时间的延展,发包方应当决定这种延展的时间量并且据此通知承包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的进度

  如果因为任何没有授权给承包方时间延展的原因,工程或其部分的进展速度,以发包方的观点,在任何时间太慢以致于到规定的时间或为完成而延展的时间时不能保证完成,发包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并且承包方应当因此采取必要的且发包方可能认为加快进展的步骤,以便到规定的时间或延展的时间时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应被授权为采取这些步骤而增加款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延期损失的计算

  如果承包方没有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那么承包方应当为这种违约向发包方支付按每天_________%的比例计算的损失,并且不是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和证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间消失的一种违约金。发包方可以在对任何取得赔偿的方法没有偏见的情况下,从在其手中的对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种损失的金额。这种损失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的证明

  当整个工程已经真正地被完成并且满意地通过了任何合同规定的最终的检验,承包方可以就那个结果给发包方发出一个附带一个在工程继续期间完成一切未完成工作的保证的通知。这种通知和保证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并应当被认为是承包方的一个要求签发就工程而言的完工证明的请求。发包方应当在收到这种通知之日起二十一天内或者对承包方签发一个以其自己的观点说明工程真正地按合同完成的日期的完工证明,或者以书面形式给承包方以指令,具体说明以他的观点看来在签发这种证明前要求承包方做的一切工作。发包方应当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这种指令之后和其中具体说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现的影响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体说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补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后二十一天内,承包方有权得到这种完工证明。

  类似地,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并且发包方应当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关于:

  (1)合同中规定了一个独立的完成时间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2)发包方满意的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质性部分。

  在应当实质性地完工或应当满意地通过了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检验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并且因这种证明的签发,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在工期中履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义务。

  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给予了完工证明,不应被人为证明了任何需要恢复的场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这种证明清楚地说明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在这些条件下,“维修期”是指由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证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一年的保证期间。

  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当不迟延地以自己的费用维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艺引起的缺陷或损害。

  如果承包方未能应发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发包方有权雇用并付款给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如果在发包方看来这种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项下有责任以自己的费用完成的,那么所有因其发生的或附带产生的费用应当是可取回的或者是到期的债权。

  一旦合同先于工程竣工而终止,承包方对材料或工艺的缺陷的责任仅在该工程全部完成并被发包方接收后一年内适用于他已完成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

  发包方可以变更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和数量,并且为此目的或为任何以他的观点看来是满意的原因,他有权命令承包方做并且承包方应当做下列任何事项:

  (1)增加或减少合同项下的工程量;

  (2)删除某项工程;

  (3)改变某项工程的特征、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线、定位和尺寸

  (5)执行任何种类的完成工程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并且这种变更不应当在任何意义上使合同无效,但是这种变更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确定合同价款总额中计人。

  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不应当做出这种变更。但不是根据本条项下的给出的命令,而是根据工程数量单所作出的任何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必要求发包方的书面命令。

  所有由发包方命令所确定的增加的工作或删减的工作应当根据合同所确定的比例和价格进行估价,如果这种比例和价格在发包方看来是合适的。如果合同没有包含适合于增加的工作的任何比例或价格,那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合适的比例或价格。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发包方应确定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合理的和合适的比例或价格。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程数量变更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如果工程按月进度款的总额除去附加工作费用和临时款项后超过或不足原合同总价,那么应当根据工程的完成的情况对合同总介做如下调整:

  (1)如果按月支付的款项总额超过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那么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计算并支付;

  (2)如果按月进度支付的款项的总额少于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将支付差价的百分之二十以补偿承包方的一般管理费用和利益损失。

  (3)本条项下的合同总价的调整不适用于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同的终止。调整后的支付应当在最后结算时做出。单项的工程项目数量上的增减不影响合同总价的调整。

  承包方应当逐月向发包方呈送一份尽可能全面和详细的帐单,写明承包方认为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和按发包方的命令在前一个月完成施工的所有附加费用的款项。

  未在其间或最后提出的支付任何这种工作的费用或支出的要求将被认为没有包括在这种细目之中。如果承包方在很早的切实的机会中已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他将为这种工作提出要求时,即使他没能遵守上述条件,发包方仍应有权承认为这种工作或支出所应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条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被运抵施工现场时、应当被认为专门用于工程的执行,并且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移交这些或其部分,除非是从施工现场的一处到另一处。

  工程完工时,承包方应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提供的滞留其上的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以及未使用的材料。

  除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发包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对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毁损负责。

  对于承包方为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建筑机械,发包方将根据承包方的要求协助其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对如前所述的为撤走承包的建筑机械的再出口的同意。

  发包方将应承包方的请求协助其得到工程所需的建筑机械、材料和其他东西的通过海关的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数量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预测量,但他们不能作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所执行工程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数量。

  除了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应当通过计算确定依据合同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条款下的价值。他应当在要求计算任何部分工程时向承包方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发出通知,并提供他们所要求的所有细目。该代理人或代表应当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被授权的代理人以协助发包方进行计算。如果承包方没有参加,或不派出代理人,那么发包方所作的计算应当被作为工程的'准确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临时款项

  “临时款项”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在工程数量单上指明了的用于工程的执行或货物、材料的供应,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用于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并完全由发包方支配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付款和保留的条款

  承包方应当在每个月底尽早向发包方呈递其每月的工程进度付款单。该单应当是发包方认可的格式并是应当附有测量和计算的记录的复本以证实要求的总额。发包方核实该付款单无误,经扣除一定数量的保留金后向承包方支付净额款项。最终付款应依照完工证明的建议给付。

  发包方应当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过六个月,那么承包方可以选择发包方接受的本地银行提供一项银行担保,并且以发包方所要求的形式来替代已经累积至少六个月的保留金。

  合同项下的工程完工时发包方将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银行担保。

  承包方应当按上述的时间表和进度向其雇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如果承包方未付给工人工资,发包方应直接付款给承包方的工人并且把这种支付看成是承包方支付的。

  第三十四条 对承包方违约的法律救济和处理

  如果承包方即将破产,或者收到宣告破产的命令,或者应当呈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应当向债主偿债,或者应当承诺在其债主的调查委员会的控制下完成合同,或作为公司应当进行停业清算(不是由于合并或重建而自愿进行的清算),或者如果承包方首先未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者应当对其货物进行扣押,或如果承包方以他自己的观点看来:

  (2)无正当理由不开始工程或者自收到发包方继续工程的书面通知二十八天后仍中断工程的进展;或

  (3)自收到发包方关于所说的材料或工程被宣告废弃并拒绝接收的书面通知二十八天后仍未从施工现场撤走材料或推倒并重建工程;或

  (4)无视发包方的书面警告,不根据合同执行工程,或者一贯地疏于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5)无视发包方的反对意见或有损于工程的质量而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那么发包方在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十四天后,可以占有施工现场和合同,并将承包方从那里驱赶走而并不违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给发包方的权利和权力,并可以自己完成或者雇佣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发包方或这种其他的承包方认为合适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为这种完工而使用为执行工程专门留用的这种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并且发包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未使用过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应由承包方支付给他的到期的或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发包方在采取上述这种收回和驱逐行为之后,应当单方或咨询他方或进行了他认为合适的调查之后单方面做出决定,并且应当证明承包方到这种进入和驱逐时为止从合同项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将合理增值的利益的总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如果发包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入并驱逐承包方,发包方只有在维修期终止并且在执行和维修费用、延期完工损失以及由发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确定之后,才有责任付给承包方依合同规定的款项,然后,承包方才有权获得可付给他的到期款项。

  第三十五条 特殊风险

  不抵触合同中包括的各种规定:

  (1)承包方除对本合同第20条法规定的并于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对工程负责外,对于损毁及与损毁有关的损失、对发包方和第三方的财产、对于下文所界定对特殊风险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和生命的丧失及相关损害,可承担责任。发包方应当赔偿并解除承包方对前项所列事项的责任,并且承担和同时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该过程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请求、诉讼程序、损失、诉讼费用、指控和支出的责任。

  (2)如果工程或任何位于工地、接近工地或者运往工地的材料或者承包方使用的或者意欲用于工程的任何其他财产遭受毁损,并且这些毁损是由于所规定的特别风险的原因造成的,则承包方有权得到以下赔偿;

  (a)对任何永久性工程的赔偿,以及对任何完成工程必要的材料遭到损坏的赔偿,这种赔偿应当是基于成本加上发包方证实为合理的利润;

  (b)替代或修复任何这种工程的毁损;

  (c)替代或修复承包方的用于或意欲用于工程的这种材料或其他财产。

  (3)除了可归因于重建本合同第26条规定的被决定废弃的工程的费用之外,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偿付任何增加的费用或执行工程的杂费。这些费用可归于特殊风险或在某种意义上与所说的特殊风险相联系,且无论如何以本条下面包括的有关战争爆发的规定为条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这种费用的增加就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4)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是否被宣布),战争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原子弹及冲击波的风险,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执行或继续是在与国家相联系的范围内,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骚乱、动荡或混乱。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发了无论是否被宣告的战争,以致于无论在时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实质性地影响了工程的执行的话,除非并且直到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终止,承包方应当继续尽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执行,但发包方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且根据这种给出的通知,除了本条下各方的权利和本合同第37条的执行外,该合同应当终止,但是不应有损于各方就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6)如果合同根据上一款的规定终止,那么,承包方应当尽快地把所有的建筑机械从施工现场搬走并应为其分包方同样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发包方应当为在合同中规定了进度和价格并在终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并且包括:

  (a)就已经开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总额,和就已经部分开展工作的这种初步工程的由发包方所确定的合适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订购的已经运给承包方或已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货物的成本,这种材料或货物因发包方的付款而成为其财产。

  (c)由承包主在完成整个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发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规定得到给付的任何花销的总额款项。

  (d)依本条第(1)、(2)和(4)款的规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项。

  (e)在本条第(7)款下撤走建筑机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注册国的主要机械停放地或其他地点的合理、不宜过大的花费。

  (f)在这种合同终止时所有承包方的雇员或与工程相关的雇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国的合理的费用。

  除了任何本款项下发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外,就建筑机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终止日依据合同条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而言,发包方有权将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余额记入其贷款帐户以示友好。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

  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者根据约束合同的法律,双方无须进一步履行合同时,发包方就执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项应当比照本合同第35条项下规定的在合同因第35条规定终止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仲裁

  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问题、争议或异议,任何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这种问题、争议或异议的存在,同时应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员,一名由发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为外国人,则第三名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为本地的,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工程协会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没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60日内指定其仲裁员,则国际商会主席或工程技术协会的主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请求指定一个仲裁员。主席作出的这种任命的已证实的复本应向双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国承包方时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在仅涉及本地承包商时应当根据本地仲裁法的规定或其修正条款进行仲裁,并且在仲裁员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应支付的费用由仲裁员决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间合同项下的执行应继续进行,并且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项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项。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给出的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承包方的主要营业地或其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在这些条件下为其目的所确定的各自的地址。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的违约

  (1)没有能根据任何付款证书在90日内向承包方支付根据合同到期的款项,但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扣除的除外;或

  (2)干涉妨碍或拒绝任何要求签发任何证书的许可;或

  (3)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混乱,其已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则承包方根据合同在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满时,在不抵触第30条第(1)段规定下,承包方应当尽快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带来的施工机械。

  3.一旦合同终止,发包方就处于本合同第35条第(8)款所规定的合同被终止时对承包方付款的同样责任之下,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损害或补偿的总额。

  发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都应当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写成。

  第四十一条 应遵守的法律

  与合同项下工程的执行相联系,发包方、其代表、职员、承包方的技术员或雇用人员都应遵守帕尔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二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后在证人面前签字盖章,每方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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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我们最好预先将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相关专业的人员去制定,应急预案应当从哪方面入手?以下是栏目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1)

  (一)火灾应急机构

  中铁二十局西成客专第十一工区是本拌合站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机构, 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来到之前,工区副经理是火场扑救总指挥, 拌合站站长及施工现场领导是扑救副指挥,各部门人

  员为火场扑救指挥员兼灭火员,工区所有人员为灭火员。

  灭火指挥长: 冷志华(工区副经理)

  灭火副指挥长: 张军会(拌合站站长)

  通讯联络成员: 赵俊

  疏散引导成员: 张伟 黄 超

  安全救护成员: 肖彬 陈娜琳 苏建科

  指挥部的任务: 收集火场信息,决定灭火对策,调整灭火力量,协调灭火行动。

  1、办公区、拌和楼、配电房、厨房、宿舍、油库等地方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2、设备、安全部门不定期对拌合站员工进行防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知识培训。

  3、工区安全部门要经常对施工现场、办公室、生活区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隐患。

  (三)火灾扑救指挥程序

  1、查明起火部位、燃烧性质、火灾范围、火势蔓延路线及发展方向。

  2、是否有人被困,查清被困人员数量和所处位置及最佳疏散通道。

  3、有无爆炸及毒性物资、查清数量、存放地点、存放形式及危险程度。

  4、起火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与毗邻建筑的距离、火场建筑有无坍塌危险。

  5、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和物资。

  6、在查明火灾情况后,火场总指挥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资的原则,抢救被困人员和物资。

  (四)警戒与事故调查处理

  1、划出警戒区域、设置门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检查火场有无余火、有无再次发生火灾的隐患。

  3、保护好现场、尽可能保持火场燃烧后的原貌。

  4、配合消防部门查清起火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写好火灾报告、查处有关责任人、教育员工汲取教训。

  5、处理好善后工作。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2)

  1、客房部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和监控

  (1)实行三级负责制,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逐级委任防火责任人,对在酒店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客房应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标志,放置《宾客安全须知》,张挂《消防疏散图》,应提示入住客人阅读并掌握一些自救常识;

  (3)未经过酒店消防中心批准,各岗人员不得在酒店范围内动火作业,也不得允许本部管理的外来人员动火,对管辖区域内的可燃垃圾要及时妥善清理,不得积存;

  (4)客房内不准使用各类明火炉以及大功率的电气设备,却因需要应经酒店消防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

  (5)客人退房后,服务员应及时检查房间内有无遗留火种、危险物品及其它物品。员工在清理地面和烟盅时,要及时熄灭末灭的烟头。

  (6)严格遵守巡楼检查制度。楼层服务员至少每隔半小时巡查责任区域一次。检查是否有烟火隐患,如有烟火隐患及时处理。专人专职做好客房部管辖区域消防设施设备、标识和

  场所包括客房烟感装置、自动喷淋灭火装置、消防装置、报警装置、防火标志、防火通道的巡查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7)不得在充电器附近罢放易燃物品及杂物。使用易燃品前,要确保周围没有明火,条件适宜时才可使用;

  (8)楼层服务员由责任阻拦和提示任何人不得进入"禁带火种区"吸烟,严禁在休息室内用火及随地丢弃烟头、火柴等物;

  (9)严禁住宿客人使用自备的电热器具;

  (10)包租客房、公寓、写字间的长住户,调换住宿人员应事先向饭店声明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不得私自留宿;使用自备的电器设备应得到店方允许,并由饭店指定电工安装;

  (11)客房区应适当配置消防逃生器具。客房楼层应设安全出口标志,备有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杂物;(12)通向楼外的安全门既要确保紧急疏散,又要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可使用单向锁、电磁门等。楼层管道竖井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楼层封堵,检修孔严禁放置杂物。

  根据火情的大小分为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当遇到以部门配合酒店消防中心的力量无法扑灭、控制、且有发展蔓延危险的火灾,并且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安全,应由酒店应急指挥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把握以部门和酒店消防中心的力量可以扑灭的小型火灾,应由部门领导统一协调和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3、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建筑物内火灾探测器(如烟感、温感)自动向消防监控中心报火警;

  酒店内所有的职工一旦发现火灾(一人无法扑灭的火灾)必须进行报警,及时通过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或其它电话向酒店消防监控中心报火警,同时报告部门经理,内线电话报警,报警电话××。说明火灾发生的地点、燃烧物质种类、火势状况、报警人员姓名、岗位及部门。

  如发现火情时火势已较大,出现蔓延趋势必须迅速报告饭店应急总指挥,经总指挥同意后才能拨打119报警电话。

  火灾事故应急联络电话(见附件)

  3.2.火情先期处置

  (1)如果一人在场,火势很小,并有绝对的把握一下把火扑灭,就先灭火,然后再用电话通知消防中心发生火灾的地点、火灾扑灭的情况。

  (2)如果一人在场,无绝对的把握一下把火扑灭,一定要先报警,然后再灭火。

  (3)如果火势不大,火场有两人以上在场,由一人去报警,其余的人先进行灭火。

  (4)如果说是较大,在场的人员力量不够,应当先把发生火灾区域的门窗关上,防止火势蔓延,然后报警并同时通知部门经理,同时准备好消防器材等候后援人员到达后再进行灭火。

  (5)经理到达发生火警的楼层后,如火苗处在初起阶段时,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客房部灭火临时指挥小组,指挥小组设在着火的楼层。部门经理为临时总指挥负责调集体人力、器材,组织楼层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正确的灭火方式携带灭火抢救器材赶赴现场灭火;

  (6)在酒店消防中心确认火情的基础上,全力配合酒店消防人员一起努力控制或消灭火情,其中由电器或线路引发的火灾应及时通知酒店工程部并配合灭火;

  (7)客房部应准备足够的湿毛巾,用于客人和灭火人员防烟呛。必要时组织引导疏散局部客人,检查清理楼道和安全门,确保楼道通畅,便于疏散客人;随时解答客人的询问,让客人保持冷静,不要惊慌。检查寻找火源,如有被困人员,应首先配合酒店消防人员立即解救被火围困人员,如允许可及时取走重要的文件资料。

  (8)当火情由酒店自己组织力量,可以扑救时,不惊动消防机关。但事后必须报消防机关备案。

  3.3.火情失控时处置措施

  (1)当火情进一步扩大,以蔓延至其它楼层,本部门已无力控制火情时,部门经理应组织本部门人员在全力保护好宾客及自身的前提下,听从酒店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和调度,积极配合救援人员及其它相关部门,做好火灾应急疏散工作。

  (2)当楼层服务人员获悉酒店消防中心逐层下达的疏散命令后,必须立即发出疏散信号,按照正确的疏散顺序,顺序依次为着火层与其紧邻的上下层、着火层的上面逐层、着火层以下逐层,在疏散组长统一的领导下,组织疏散客人,并做好客人的安抚工作。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从最近的疏散通道撤离饭店以及不要乘坐电梯等;

  (3)客房服务员负责检查疏散情况,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未听到疏散通知的宾客、是否留有行动不便的宾客、是否留有未熄灭的烟头和为关闭的灯、主要出口是否畅通。楼层服务员应迅速检查房内有无客人,检查完毕将门关好,在房门上做出"已检查"标志,并做好记录。不要遗漏。

  (4)疏散可能助燃的易燃物品和煤气罐、氧气瓶等危险品;

  (5)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地带后,要集中客人,客房部派员配合前厅部、保安部进行登记,核实人数。当检查完所有房间和公共区域并证实没有宾客后,客房服务员立即随其他人一道撤离。

  (6)如是客房火灾,灭火后派人留守警戒。

  (7)如火灾不是发生在客房部区域内,当班的经理和服务员应随时待命,迅速检查所有的通道是否畅通,并服从指挥,随时准备通知客人疏散。

  (1)全面疏散后,客房部要清点自己的人员,检查是否全部撤出危险区域;

  (2)配合前厅服务人员做好宾客临时生活的安置工作

  (3)在酒店应急办公室安排下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必要时要配合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达到取证要求。

  (4)本部门应认真总结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作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等。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积极提高我公司重点要害部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努力减少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消除火灾事故的隐患,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针对我公司通信机房的火灾而制定。

  移动通信机房灭火流程如下:

  (一)值班人员发现机房火情(包括监控中心人员)要立即到现场查看。

  (二)如果是个别电路盘着火,应拔出着火的电路盘,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将火扑灭。

  (三)某机柜几块电路盘及电缆着火,应立即拔出着火的电路盘,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灭火剂将火扑灭。

  (四)如果机房的机架机柜着火,值班人员无力自灭自救时,监控中心应切断机架机柜电源或楼层电源,关闭空调,严禁开窗,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指挥机关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灭火,组织值班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封闭门窗,按下区域自动灭火按钮灭火,同时拨打119报警,大声呼救,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或安保值班室,监控室广播火警。

  (六)在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简明扼要说明着火位置,火势情况和已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灭火剂能把火扑灭的,应配合消防队保护现场和消除隐患,防止再次着火。

  (八)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能把火扑灭时,为防止烟熏引起人员中毒,应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灭火,尽快将火扑灭。

  (九)应保护好现场,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十)火灾报警电话:119

  本预案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1、当发生火灾情况,进行处理并保证人身安全的同时,根据设备的重要性进行相应的抢救措施,保证重要设备,特别是直通电话,以及与冀北、华北相应数据的上传,保证通道畅通。

  2、抢救完主要设备,在进行次要的设备抢修,待事故处理完毕后,进行相应的实验,保证设备的运行性,并进行设备的可行性分析。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4)

  为了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救援,把损失降到到最低,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公司要求,结合餐厅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餐厅、操作间、食品库房。

  1、联玉游泳馆餐厅分为餐厅、操作间、雅间。

  2、灭火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备到位。

  3、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火灾扑救、疏散应急演练。

  4、火灾自救基本知识,是上岗员工培训必备课程。

  火灾的发生一般会出现:烟、味、光等现象,任何人在餐厅区域内发现火情后,都应迅速做到以下事项:

  (1)迅速判明起火位置,起火性质(用电系统及设备、油火、物品、煤气泄漏)火势情况,立即报告餐厅负责人。

  (2)迅速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灭火,阻止火势蔓延;

  (3)当部分起火发展到整体着火后,根据现场最高指挥员的指令,拨消防火警专用电话119通知消防队支援灭火;

  (4)报告火情时应报明火警具体位置,火势情况和自己的身份,报告词应迅速、准确、清楚。

  五、消防灭火方法和注意事项:

  (1)先救人,后灭火的原则。

  (2)“火警就是命令”,餐厅员工无论在任何场所发现火情,都应勇敢迅速地使用附近的消防器材或灭火物品扑灭火灾,决不能临阵脱逃;

  (3)餐厅负责人既是灭火责任人,又是现场指挥员,应迅速组织员工扑灭火灾,将火灾控制在起火阶段;

  (4)消防灭火时,首先应关闭排风机、鼓风机、餐厅空调开关,切断火源,根据火势情况切断电源,关闭防火门,防止火势蔓延;

  (5)正确使用消防器材,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一般火灾采用灭火器喷射灭火,较大火灾应用高压水龙喷射灭火,但要切记,厨房油锅着火或电器着火,严禁用水灭火,以免油锅溢出散布火苗扩大火灾面积或损坏电器;

  (6)职工必须懂得“三懂三会”。三懂(懂得哪些是生产操作中的不安全火险隐患、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扑救初起之火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

  六、疏散方法和注意事项

  (1)疏散时机:现场火势较大,无法控制,可能危及到人员安全,应组织人员疏散。

  (2)疏散方式:火势较大无法控制,可能危及到全体人员的安全,应组织全体人员疏散。

  (3)疏散指令的发出:疏散指令的发出由公司经理或现场最高领导者根据火情发展情况决定发出,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出疏散指令或疏散警报信号。

  (4)发布疏散指令的方法:由值班人员通知疏散小组的人员,疏散人员用口头或广播通知用餐客人撤离餐厅。

  (5)餐厅的疏散:餐厅管理员负责人员疏散的总协调;工作人员负责组织餐厅人员疏散;

  (6)物资的疏散:保管员负责利用最近的疏散门把重要物资搬离火灾现场。

  (7)要掌握好疏散时机和疏散方式,过早疏散易造成影响,过迟疏散可能造成损失;

  (8)疏散必须统一指挥,统一组织,有秩序地进行,防止混乱,疏散指令的发出必须由公司经理或现场最高领导决定发出,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出疏散指令,餐厅服务人员接到疏散指令后,应迅速组织不得迟疑,以免造成损失;

  (9)疏散时必须严格按照疏散程序进行,保持安静,避免惊忧周围不该疏散的人员,以免造成影响,并且要先保证就餐人员、后餐厅工作人员;

  (10)疏散时必须严格按照疏散方案组织实施,防止遗漏,应确保顾客生命财产安全;

  (11)疏散后,应关闭所有的门窗和防火门,关闭所有电源灯光、电器设备。

  七、抢救结束后的处置

  1、保护好现场以便调查火灾原因。

  2、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及时将事发经过、原因分析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消防、公安核准火灾原因,核实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情况。

  3、对冷藏、冷冻食品经防疫部门检验后方可食用。

  4、落实火灾责任,追究损失。

  5、总结应急抢救工作经验教训,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预案。

  6、完善设施、设备,强化工作人员防火意识,根除火灾隐患。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5)

  1、应急指挥中心:综合管理部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武装保卫部、综合管理部、公司办、职工医院

  4、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现场指挥、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应急措施的落实、对外联络和具体协调工作,武装保卫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抢险及现场保卫,职工医院()负责人员救护。

  5.1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综合管理部。并告知准确的火灾地点,受灾单位即刻由义务消防员组成现场救护分队,明确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及时组织现场人员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遇险人员,封锁事故现场,设立安全区,派专人监护。

  5.2职工医院接应急小组通知后,应立即携带紧急救护的必要器材,赶赴火灾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如果受灾区域内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应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如来不及转移,则应尽可能将其名称、数量、储存方式、理化特性、扑救注意事项等及时告知应急指挥中心,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和疏散物资并观察火灾现场,防止因建筑物倒塌或变形而造成人员伤亡。

  5.3如果系电器火灾,不可直接用水灭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变配电站火灾应由相关专业人员采取断电措施。切不可在未确认断电的情况下,接触受灾电器。

  5.4发生爆炸事故后,先切断现场与外部连接的所有通道,进行警戒,加强现场通风,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对伤者进行救护。

  5.5在实施救援过程中,综合管理部应随时提供应急领导小组所需的消防器材等救援物资,以确保救援顺利进行。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6)

  一、火灾事故风险分析

  (1)办公楼火灾(普通火灾、电气火灾)

  可能发生地点:各个楼层,电梯机房,保安队宿舍;

  可能造成的后果:群死群伤、集团公司重要经营数据丢失、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加无法估量的间接损失)及影响公司声誉等。

  (2)燃气泄漏、爆炸事故

  可能发生地点:餐厅、食堂;

  可能造成后果:爆炸及其引发的火灾造成群死群伤、公司重要经营数据丢失、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加无法估量的间接损失)及影响公司声誉等。

  发生在总部办公大楼的火灾(含电气火灾、燃气泄漏与燃气爆炸火灾)并且着火房间达到3间及3间以上,事故中死亡人数达1人及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这类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并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严重财产损失,严重损坏公司形象。

  发生在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的着火房间2间以下的火灾事故及汽车着火事故、非燃气爆炸事故等造成少量(1~2人)员工严重受伤的事故,为二级事故。

  发生在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内的具有明显燃烧特征,但没有伤及员工和造成较大的财物损失,能够被有效控制未形成火灾的燃烧意外事故。

  公司内部报警方式采用警铃报警方式,辅助于口头通知、手持扬声器报警通知;

  对外报警采取选择1:固话报警110,120,119。选择2:移动电话报警110,119,120。(注:发生燃气泄漏时,不可在现场使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四、应急机构和人员

  参见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3部分应急机构与职责。

  五、火灾事故处理措施

  这里指的火灾是指各种火源引起的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可燃物燃烧,包括普通火灾、电气火灾、汽车火灾。

  5.1办公楼普通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指烟头、打火机等普通火源引起的)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1)当公司员工或值班人员发现普通类型火灾时,如果火势不大,可以控制,则应就地取用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切忌贻误灭火良机。

  (2)发生火灾时应切断相应电源,不要等漏电短路二合一保护开关自行动作。电源开关在每层楼电箱里,总开关在配电房。切断或开关配电房电源时,应由公司专业电工操作。

  (3)在非办公时间如果通过监控系统发现火灾,但办公室锁紧无法进入时,打电话通知物业部门,由物业值班人员,取出对应楼层办公室钥匙,取用着火办公室附近的灭火器,对准火源喷射灭火。

  (4)按“喷淋系统操作说明”与“消防栓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5)假设发生的火灾个人难以控制(消防喷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没有及时灭火),而火灾恰好发生在夜间或周末时,发现者马上拨打110、119电话报警,并同时通知值班室及应急工作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在第一时间关闭火灾所在楼层的电源开关,立刻致电应急救援机构名单。各应急工作组接到报警后,召集组员并赶赴现场。各组人员到位后,由总指挥统一指挥灭火。

  (6)消防灭火组到现场后,一部分组员就近取用合适灭火器灭火;另一部分组员接消防水带、枪头并对准火源喷射。其它组在总指挥及指挥组指挥下各行其职。

  当火灾发生时,一般地说,火势达到一定程度时喷淋系统会自动启动灭火,万一火势太大而喷淋系统因各种原因仍未启动,公司职工仍在办公大楼办公,那么公司员工首先应采取以下自救措施,有条件的应设法逃到1楼集合,逃生过程应保持镇定,不得拥挤踩踏。

  火灾袭来时要镇定地逃生,并顺势关闭办公室电源,不能贪恋财物。

  楼内失火可向着火灾所在楼层以下疏散,当无法向下逃散时,镇定地从逃生通道走向天面楼顶,逃生时不要乘坐电梯。

  必须穿过烟雾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身体贴近地面顺墙逃向安全出口。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当楼梯被烈火,浓烟封闭时,可通过窗户或阳台,逃向相邻建筑物或寻找没着火的房间,或将门窗封闭,防止烟火入侵。

  如果烟味很浓,房门已经烫手,说明大火已经封门,不能再开门逃生。此时应将门缝塞严,有水时可泼水降温。如果窗户边烟雾不大,打开窗户,大声呼救。

  在发生火灾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逃生,室内备有救生缓降器,救生滑道及绳索的,要充分利用这些器具逃离火场。

  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就近取用灭火器喷射开道从安全出口撤离。

  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如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靠近窗户向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除非确定跳楼有消防救生气垫等保证生还的机会,否则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

  5.2电气火灾的应急处理措施

  电气火灾发生后,电气设备可能因绝缘损坏而碰壳短路,电气线路可能因电线段落而接地短路,使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构架、地面等部位带电,因此,也可能导致触电电压或跨步电压触电的危险。

  (1)发现电气火灾迹象时,如闻到塑料烧焦有烟雾现象,

  发现者迅速跑到楼栋电气开关处断开电气火灾所在房间电源。如根据火情需要,必须关闭大楼总电源时,必须由大楼专业电工操作,并得到现场总指挥的确认和批准。注意:火灾发生后,如果开关设备受潮和烟熏,其绝缘能力会降低,因此,拉闸时最好使用绝缘工具操作。

  (2)配电房的高压切断应先由公司专职电工操作。应先操作断路器而不应该先操作隔离开关切断电源,低压应先操作电磁启动器而不应该先操作刀开关切断电源,以免引起弧光短路。

  (3)特别情况需要剪断电线时,不同相的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以免造成短路。剪断空中的电线时,剪断位置应选择在电源方向的支持物附件,以防止电线剪断后断落下来,造成接地短路和触电事故。

  (4)要根据用电情况,要配置相适应的二氧化碳、干粉1211等灭电火的消防器材,当电气火灾一旦发生的时候,迅速使用附近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1211灭火器(灭火器一般放置在楼梯门口旁与走廊尽头的灭火器箱内)对准起火、起烟部位喷射。

  (5)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带电灭火时应该注意,对初起的电气火灾可用灭电火的灭火剂和灭火器灭火,为了保证灭火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应当使人体与带电体之间保持2m以上的距离如电压为110kv时,最小安全距离为1米,电压为330kv时,最小安全距离位2.4m。用水灭火时,水枪喷嘴至带电体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其以下不宜小于3m,电压为220kv及其以上不宜小于5m。用二氧化碳等有不导电灭火剂的灭火器灭火时,机体、喷嘴至带电体的最小距离:电压为10kv者不应小于0.4m,电压为35kv者不应小于0.6m。

  (6)除非因特殊情况并得到消防部门的指导,否则不宜用水带水枪灭火。如果真的需要用水带电灭火,最好用喷雾水枪灭火,不推荐使用直流水枪灭火。如果真的要用直流水枪灭火,为防止通过水柱的泄漏电流通过人体,可以将水枪喷嘴接地,采用点射形式,同时灭火人员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防护装备操作。

  (7)充油电气设备的油,闪点一般在130~140℃,有较大危险性。如果只在该设备外部起火,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带电灭火。如火势较大,应切断电压,并可用水灭火。如油箱破坏,喷油燃烧,火势很大时,切断电源,地面上的油火可用灭火器扑灭。要防止燃烧着的油流入电缆沟而顺沟蔓延,电缆沟内的油火可用泡沫覆盖扑灭。发动机和电动机等旋转电机起火时,应先停止其运作,用喷雾水或二氧化碳灭火,不宜用干粉、沙子或泥土灭火,以免损伤电气设备的绝缘。

  (8)按国家标准《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鉴定。

  5.3汽车着火处理措施

  (1)车主关闭引擎。

  (2)通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报后,按程序通知应急工作组;或值班人员从监控系统上发现后,通知应急工作组。

  (3)应急工作组集合,召集各应急工作组成员(视情况需要)。

  (4)消防灭火组取适当的灭火器(手提储压式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5)消防灭火组用水枪对准油箱部位喷射降温,防止爆炸。

  (6)治安警戒组封锁现场。

  (7)医疗救护组进行伤员治疗。

  (8)疏散着火车辆附近的车辆。

  5.4办公楼燃气泄漏与爆炸应急处理措施

  (1)应采取的工艺措施:发现者或燃气报修组关闭燃气楼栋阀门,关闭燃气阀门。

  (2)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喷淋系统稀释泄漏的燃气浓度。

  (3)警戒范围内控制一切火源,包括一切明火、点火用品,禁止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呼机等通信设备。

  (4)治安警戒组根据现场决定是否要封锁路面及交通,疏散人群。向警方明确封锁范围,除抢修人员、灭火人员,消防官兵等,所有无关人员均应留在警戒范围外。

  (5)紧急疏散组马上分人分层通知各层办公人员疏散。

  (6)燃气报修组在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范围内,配合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用燃气检测设备随时检测燃气浓度,当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区域发生变化时,应扩大警戒范围。浓度过高时,进去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呼吸设备。

  (7)燃气报修组及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派人在进行必要的现场控制后,查找漏电,并与现场目击者、举报人或其它相关人员联系,尽快确定泄漏部位。

  (8)如现场浓度过高,除启动喷淋系统喷淋,可使用防爆风机强制排风,降低浓度。

  (9)经仪器测量确认作业区域内的燃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时,作业人员方可进行抢修工作。

  (10)一般采用木楔子临时堵塞、防腐胶带包扎、快速夹具等方式对管线上的穿孔进行临时封堵。

  (11)法兰垫片泄漏可先用防爆工具对法兰的螺栓进行上紧,如不能解决,可使用专用法兰堵漏夹具进行处理。

  (12)必须动焊接才能处理的情况,如法兰开裂等,应对管线内气体进行放散后,由焊工进行焊接。作业场所使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抽风,保证燃气浓度在爆炸下限以下。

  (13)泄漏部位处理完毕以后,抢修人员应对周围环境反复检测,确认无燃气积聚,确保不会发生二次事故。

  (14)医疗救治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辅助医务救护人员工作。

  (15)如果爆炸不幸发生,爆炸发生后,采取8.1的火灾应急救援方案。

  六、火灾现场的人员撤离办法

  (1)由消防灭火组用消防水枪猛喷射被困人员所在场所,消防队员穿上防火服救出被困人员从逃生通道紧急逃离。

  (2)用消防云梯从窗户疏散。

  (3)跳往逃生气垫。

  (4)用逃生绳索往低层楼房,再另寻其它方法。

  (5)火灾发生后,紧急疏散小组马上分人挨层开展疏散工作,如火势太大不能进去通知,则采用大声喊叫或拨打手机等通知方式。

  (6)另外,紧急疏散小组应尽快指挥协助车主将汽车驶离着火建筑物,可停放到路边或公园空地暂放。

  (7)疏散方式以从逃生通道疏散到1楼为主,如无法逃往楼下,则上最顶层等待救援。

  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危险性分析:油料属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渗漏、易聚集静电荷等特性,加油站是经营成品油的场所,且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场所,具有高度的火灾、爆炸危险性。

  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名称:加油站主要在加油作业区(车辆及加油机)、收油作业区(卸油车着火)、油罐区、办公室、宿舍、配电室。

  事故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火灾、爆炸事故常年可发生,特别是风干物燥、炎热夏季、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油料收发油作业、非常规作业。

  造成的危害主要有:群死群伤,财产损失,重要数据丢失,公司形象受损。

  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加油站有施工动火作业及非常规作业、违反防火防爆禁令进行作业、雷雨天气时进行收发油作业、违章作业及其他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等。

  2.应急组织及职责

  a)加油站设立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加油站理——李安华

  副组长:加油站副经理——王

  员:主要有核算员2人、计量员1人、领班及加油员6人。

  b)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时,以上人员分工如下:

  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报上级部门,下达撤离命令。

  核算员:负责事故报警、急救、对外联系,并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领班员:负责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并带领班组扑救火灾。

  计量员:负责疏散加油站人员及车辆,引导消防车入场。

  加油员:在领班员的带领下使用消防器材扑救火灾。

  3.1加油机着火的处置:

  3.1.1加油员停止加油并呼救,由领班员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1.2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1.3领班员带领加油员立即用消防器材扑救,并用石棉被覆盖相邻加油机。

  3.1.4计量员应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1.5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1.6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1.7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1.8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1.9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3.2加油车辆着火的处置:

  3.2.1加油员停止加油并呼救,由领班员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2.2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2.3如果为油箱口着火,加油员迅速用就近的石棉被覆盖在油箱口上,使火窒息,也可用灭火器扑救。

  3.2.4如果为小火,领班员应带领加油员将着火车辆推离加油站,再行扑救;如果无法推离车辆,应立即就近用灭火器、石棉被等消防器材扑救。

  3.2.5计量员应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2.6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2.7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2.8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2.9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2.10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3.3卸油车辆着火的处置:

  3.3.1计量员停止卸油,一面关闭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油罐测量口,一面并呼救;然后用石棉被覆盖油罐测量口。

  3.3.2加油员负责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3.3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3.4领班员应立即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3.5如为油罐车测量口着火,火势较小时,油罐车司机选择用石棉被或湿透的棉被、工作服从上风或侧风方向盖住测量口,扑灭火源。确定火熄灭后,必须待油罐温度下降后方可拿开石棉被,防止复燃。如火势较猛时,应使用灭火器扑救,对准着火点喷射。

  3.3.6如为油罐车其他部位起火且火势较小时,驾驶员应关闭油车卸油底阀,卸下卸油胶管,在加油员配合下,将车辆开(推)离加油站,再行处置,如果无法开(推)离,应立即就近用灭火器、石棉被等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3.7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3.8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3.9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3.10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3.11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3.4.油罐区着火的处置:

  3.4.1员工发现油罐区火情后首先呼救,由领班员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4.2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4.3计量员负责立即用石棉被覆盖油罐测量口,并密切关注油罐区火势。

  3.4.4加油员负责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4.5领班员应带领加油员立即用灭火器、石棉被等消防器材扑救。

  3.4.6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4.7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4.8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4.9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4.10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3.5加油站办公室火灾的处置:

  3.5.1发现人员立即呼救,由领班员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5.2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5.3领班员带领加油员立即视火情种类用消防器材扑救。

  3.5.4计量员应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5.5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5.6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5.7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5.8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5.9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3.6加油站宿舍火灾的处置:

  3.6.1发现人员立即呼救,由领班员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6.2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6.3领班员带领加油员立即视火情种类用消防器材扑救。

  3.7.4计量员应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6.5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6.6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6.7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6.8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6.9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3.7加油站配电室火灾的处置:

  3.7.1发现人员立即呼救,由领班员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加油站一切作业。

  3.7.2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应负责现场火灾、爆炸扑救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并将事故报上级部门;上级领导到达时,移交指挥权。

  3.7.3领班员带领加油员立即视火情种类用消防器材扑救。

  3.7.4计量员应疏散加油岛附近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加油站,并引导消防车入站。

  3.7.5核算员应将现金、账薄、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

  3.7.6如果2分钟内不能扑灭,核算员应该立即拨打119(或机场消防大队:7116119、7113386)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一面抢救伤员,一面拨打120急救电话。

  3.7.7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加油站经理应下达命令,组织人员撤离。

  3.7.8火灾扑灭后,加油站经理(副经理)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现场总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7.9尽快恢复加油站生产。

  4.1火灾报警时要说清楚报警人姓名、火灾时间、地点、火灾性质及目前的状况。

  4.2灭火器使用时禁止对人体喷射。

  4.3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灭火器底部应错开人体任何部位。

  4.4灭火者应站在上风方向。

  4.5火灾发生时,要保持镇定,视火情大小,决定扑灭或撤离。

  4.6发生火灾现场有人触电、中毒、窒息或烧伤时,应立即抢救至新鲜安全地带,如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见附件),烧伤人员应注意保护创面并防止二次受伤,如有外伤流血应立即包扎,待医院救护中心人员赶到后作进一步处理。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7)

  一、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

  西山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副组长:宓玉海、宋泽典

  组员:孔繁明、乔传和、王莉华、刘忠萍、韩颖

  1、发生火灾时,宿舍现场工作人员马上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大连理工大学西山学生宿舍几舍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凌工路2号”。待对方确认后,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迅速报告西山学生公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领导小组在向上级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员工救助人员、扑灭火灾。

  1、领导小组和员工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2、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全体职员工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3、消防车到来之后,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4、使用器具:灭火器、消防栓等。

  5、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8)

  引发电气火灾的原因有短路、过载、接触不良、电弧火花、漏电、雷击等,主要是电气安装工程、电器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管理不当等问题造成的。电气系统分布广泛、长期持续运行,电气线路通常敷设在隐蔽处,火灾隐患不易发现。

  另外,电气火灾的危险性还与用电情况密切相关,当用电负荷增大时,容易因过电流而造成电气火灾。由于电气火灾主要发生在建筑物内,建筑物内人员密集、疏散困难、排烟不畅,极容易造成触电、窒息等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

  1.2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

  发生电气火灾的区域、地点或装置有:变配电房、储罐区及其他用电的场所等。

  2.1应急组织机构

  本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自救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成立现场应急小组,由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所组成。其中,现场负责人为现场应急小组组长。如无现场负责人则班组长为现场应急小组组长。

  2.2.1岗位员工职责

  (1)发现可能或已触电者,应立即高声呼叫求救;

  (2)立即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切断电源等;

  (3)报告班组长或应急小组组长;

  (4)接受并执行本应急小组的指令。

  2.2.2班组长职责

  (1)接到员工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

  (2)组织本班组员工,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执行;

  (3)若事故后果超出本班组控制能力,立即上报本车间应急小组组长;

  (4)接受并执行本应急小组组长的指令。

  2.2.3应急小组组长职责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应急小组成员;

  (2)组织本应急小组成员,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执行;

  (3)及时将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接受并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2.1电气火灾防范措施

  (1)加强作业人员用电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电工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禁止无证人员进行电气的安装、维修作业。

  (3)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查和维护管理。

  (4)加强对临时用电线路的检查,严禁私拉乱接。

  (5)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2.2现场处置措施

  (1)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迅速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拨出电源插头等),以免事态扩大,如果带负荷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当火场离开关较远时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员触电。

  (2)当电源线不能及时切断时,应及时通知变电站从供电始端拉闸,同时使用现场配置的灭火器进行灭火,灭火人员要注意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保持一定充分的安全距离。

  (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泡沫灭火器等)扑救。

  (4)发生的电气初起火灾时,应先用合适的灭火器进行扑救,情况严重立即打“119”报警。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的类型,有无人员伤亡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2.3 后期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自救小组应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勘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2)火灾损坏的电气设备、设施的全面修复应由持证电工进行维修,并由变电站电工复查,确认检查正常后,可恢复供电。

  3.3.1报警电话及联系方式

  报警电话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2.1。

  3.3.2报告内容

  (1)电气火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人员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及电话。

  由于电气火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灭火扑救角度考虑:一要保证扑救人员的安全;二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法扑救,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少受损失。

  电气火灾事故与一般火灾事故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火灾时电气设备带电,若是不注意,扑救人员可能会触电;二是有的电气设备内部充有大量的油。

  因此在扑救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采取断电措施,防止扑救人员触电。在火灾发生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应尽可能通知电力企业切断着火地段电源。在现场切断电源时,应就近将电源开关拉开,或使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线路。选择断电位置要适当,不要影响灭火工作的进行。不懂电气知识的人员一般不要去切断电源。

  为了争取灭火时间,或因特殊情况不允许断电时,则要进行带电灭火,以减少损失。但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具,使用二氧化碳、1211 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水溶液或泡沫灭火器材。

  (2)如使用水枪灭火,扑救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防止水柱漏电使人体触电。灭火宜使用喷雾水枪,其泄漏电流小,对扑救人员比较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直流水枪灭火时,水枪的喷头必须用软铜线接地。

  (3)使用水枪灭火时,喷头与带电体之间距离:110千伏要大于3米,220千伏要大于5米。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机体喷嘴距带电体的距离:10千伏要大于0.4米,35 千伏要大于0.6米。

  (4)架空线路着火,在空中进行灭火时,带电导线断落接地,应立即划定警戒区,所有人员距接地处8米以外,防止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9)

  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有准备、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根据分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只适用于炼铁厂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

  各高底压配电室、电缆沟、高炉主控楼地下室、皮带运输系统、液压站、主抽风机房、各润滑油站、润滑点、主控室、喷煤煤场、煤粉仓及直接相连的喷煤系统、煤气储备、净化及运输系统等,遇引火源或设备老化及操作不当容易造成火灾的位置。

  四、炼铁厂义务消防队

  成员:杨致宇 徐锐 司继浩 夏艳涛 王斌 刘海义 辛井山

  韩金龙 高志江 刘传涛 刘亚东 刘伍一 时振坤 张立新

  王雨 乔建国 杨峰严 英训 夏明义 张勇 石红雷

  刘艳虎 张广远 贾章孩 候留义 王艳林 王红超 郭小雷

  王滨 李世鹏 张余江李瑞山

  五、事故处理、报告程序

  1.1油脂类着火,当班人员及炼铁消防队员用干粉灭火器或消防沙进行灭火。通知当班调度、车间主任,根据火势情况然后通知总指挥,由当班调度通知公司总调。

  1.2电器着火,当班人员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消防沙扑救的同时,

  1.3煤气设施着火,当班人员应及时上报调度主任和煤气防护站;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150mm的煤气管道走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1.4焦炭、原煤着火,小范围着火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及炼铁厂消防队员自行灭火,大范围火警应报告公司调度室或经总指挥批准直接报警。

  2.1当班人员发现火灾在进行灭火的同时,首先通知当班调度、厂消防队、本车间主任、总指挥,根据火势情况由当班调度通知公司总调。

  2.2当班人员发现火灾火情较大时,可直接通知总指挥、总调或直接报警。

  报告完毕,应当在事故现场适当位置设置警戒,并安排人员到最近的醒目路口接迎救护车。安排事故处理人员后,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生产的恢复工作,并及时清点人数,解除警戒。

  六、应急响应及措施

  1、接到火情情况之后,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所有小组成员立即进入抢险救灾状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不得离开厂区,轮流值班。

  2、厂消防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汛情现场,并携带必要的工具、材料。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进行灭火。

  3、层层建立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火情、人员伤亡、道路疏通情况、电力、设备、通讯等设施损坏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在通讯联系中断时,要派人直接报告。

  4、对于重点要害部位出现火情时,如主控室、配电室、液压站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情扩大。

  5、在进行灭火过程中,应避免发生烧伤、烫伤、其他事故的发生。

  1、应急救援之后应当立即清点人数,清理现场。

  2、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和车间领导的直接安排下迅速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3、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4、事故处理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对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评审工作,组织进行预案修订。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10)

  为加强我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餐厅员工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处置能力,维护广大顾客及我餐厅员工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餐厅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严格执行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每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参与消防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每名员工都能处事不惊,有条不紊的开展报警、灭火和疏散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灾、疏散人员,全力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

  二、组织及主要职责

  1、组织机构:餐厅成立消防应急中心,下设灭火、通讯、疏散、救护四个职能小组。

  主管消防安全责任人:

  ①消防应急指挥中心:平时指导餐厅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战时指挥协调各职能小组开展工作,迅速果断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协助配合到达火场的公安消防队开展各项灭火救援行动;协助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②灭火行动组:根据火场情况,熟练应用各类灭火器材和工作,正确实施灭火工作。

  ③通讯联络组:及时实施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细则,迅速报告“119”接警中心,准确反映情况,并派人接车。进行通讯联络并及时反馈信息,传达上级命令,了解火场的信息,上传下达,保证通讯顺畅有序。

  ④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火灾区域人员从疏散通道和安全口迅速撤离火场。

  ⑤安全防护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对火场中出现的各种需求及时解决。

  三、灭火战斗力量形成流程(灭火救援基本处置程序)

  1、灭火第一战斗力量的形成

  ①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呼喊附近员工参加灭火救援。

  ②火灾现场或附近区域的工作人员听到呼叫后应立即赶往失火地点,自发组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哪里发生火灾,就在哪里形成第一战斗力量,开展初期火灾的报警、扑救和人员疏散。具体任务要求是:第一发现火灾的员工就近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并大声呼叫周边员工报警、增援;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立即引导顾客向安全地点疏散。

  2、灭火第二战斗力量的形成:

  ①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按照《餐厅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程序》处置。确认火警后,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告餐厅值班领导。

  ②本餐厅员工和消防应急指挥部的灭火、通讯、疏散、救护等各个职能小组成员在接到火警通知后,接应第一战斗力量进行灭火、救援。第二战斗力量应听从消防应急中心的统一指挥,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灭火、救援。第一战斗力量应协助第二战斗力量工作。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的基本要求

  1、无论任何部门或人员(本餐厅)发现火灾,应立即向“119”公安消防队报警。

  2、报火警时要沉着冷静,应讲清以下内容(特别是向公安消防队“119”报警时):

  ①失火场所的准确地理位置。

  ②尽可能地说明失火现场情况,如起火时间、燃烧特征、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有无重要物品、失火周围有何重要建筑、行车路线、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如何方便进入或接近火灾现场等。

  ③报警人姓名、住址、工作餐厅、联系电话。

  ④耐心回答接警人员的询问。

  五、应急疏散组织措施与基本要求

  1、疏散引导组应首先疏散被火热围困的顾客,然后再疏散火场周围的物资。疏散出的物资要放在不影响消防通道和远离火场的安全地点。疏散引导组应注意自己的安全,提前作好必要的防护。

  2、引导人员疏散时要不断用手势和喊话的方式引导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维护秩序。例如:对周围惊慌失措的人喊“请往那边走,那里安全”,并正确指示疏散方向;或大声呼喊“请跟我走”,采用正确方式带领受困人员到达安全地带。

  3、引导人员疏散应利用消防安全通道,或其他能够到达安全地点的途径,将人流按照快捷合理的.疏散路线引导到场外。疏散引导组人员应仔细检查,以防疏漏人员。

  4、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人员的指挥进行疏散工作。

  六、灭火的基本要求

  1、负责灭火职能的工作人员(或灭火行动组)应迅速赶往失火地点,就近利用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火势蔓延。

  2、发现有人员被火热围困,应先救人、后灭火;发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受到火势威胁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将易燃易爆危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3、灭火人员应听从消防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公安消防队到到火场后,应积极配合其灭火。

  七、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等基本要求

  ①通讯联络组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餐厅消防应指挥部及各行动小组到达火灾现场;

  ②根据消防责任人的要求,将停电、供水、车辆调配、灭火措施等指令传达到火灾现场的各行动小组;

  ③及时反馈火场进行情况,保障火灾现场与外界的信息畅通,担负寻求相邻餐厅支援的联络工作。

  ①安全防护组接到指令后,应快速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现场保护、控制局面,同时控制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火场,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清理火场周围停放的车辆远离火场。

  ②火灾扑灭后,要全面检查现场,消灭遗留火种,派人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演练程序及基本要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由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组织实施,全员参与。演练前做好充分的作。

  当餐厅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下达“假设餐厅厨房(以此为例,具体演练地点随机确定)发现初期火灾”的紧急信息后,演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餐厅厨房的员工及附近部门的员工应按照餐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分工要求,迅速形成第一战斗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并做到三个同时:

  ①灭火:距起火点近的员工立即取用身边的灭火器迅速跑向假设起火部位,摆好灭火姿势,做好灭火准备;距室内消火栓近的员工迅速接好水带、水枪,并铺开水带跑向起火部位,对准假设起火点,摆好姿势,做好灭火准备。

  ②疏散:距安全出口近的员工立即跑向附近的疏散出口处,做出手势,呼叫、引导现场人员通过最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

  ③报警: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迅速通过电话向“119”消防大队报警。

  2、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火灾(假设)的报警信息后,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各项处置程序与要求,向“119”报警。

  3、餐厅员工接警后,要迅速向失火地点集结,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分工要求,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①灭火行动组:立即跑向假设起火部位现场增援灭火。到达现场后,就近启用室内消火栓,接好水带、水枪和铺好水带后,对准假设的起火点,摆好姿势,作好灭火准备。

  ②疏散引导组:按照分工分别跑向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处,做出手势,呼叫、引导室内人员紧急疏散。

  ③通讯联络组:了解火场信息,上传下达,保证通讯顺畅有序。

  ④其他工作组:按本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4、通过现场演练,达到下列要求:当餐厅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下达假设部位发生初期火灾的紧急指令后,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应在30秒内完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扑救初期火灾、报警、引导人员疏散的任务;灭火第二战斗力量接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指令后,应在2分钟内圆满完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扑救初期火灾、报警、引导人员疏散的任务。

  5、演练组织者或指定人员留守火灾(假设)现场,担任演练裁判,对有关人员、职能小组的演练动作、时间等情况进行有效性裁定和记录。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研究改进措施。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11)

  学校防火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及学生宿舍的管理,配备好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把火灾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提升学校的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起学校火灾事故的原因

  电线老化、乱拉乱接临时线,违章使用电炉和其它电器设备,液化煤气及其储藏室过于密封、食堂油锅过热、实验操作不当,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保管不当,违章动用明火、乱仍烟蒂等诱发原因。

  1、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2、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基本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方法。

  3、加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4、保持通道畅通,不堆物。

  一旦发生火灾,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打“119”电话报警,同时上报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

  2、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路线迅速疏散。

  1)人员疏散:救人是第一原则,学校消防责任人和舍务教师应在第一时间,有序地组织学生疏散转移。

  ①火灾时,由于有烟气,能见度差,现场指挥人员应保持镇静,稳定好人员情绪,维护好现场秩序,组织有序疏散,防止惊慌造成挤伤、踩伤等事故。

  ②利用现场有利条件,快速疏散。下层着火时,楼梯未坍塌的采用低姿势迅速而下,有条件的可用湿毛巾,堵住嘴、鼻,用湿毯子围在身上从烟火中冲出去。

  ③高层着火时,疏散时较为困难,因此更应沉着冷静,不可采取莽撞措施,应按照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尽快从安全通道和室外消防楼梯安全撤出,切忌用电梯或跳楼。火势确实较大无法逃生,可躲避到阳台、平台或关闭房门用湿毛巾堵塞门缝防止烟火进入,并用水浇湿房门,等待救护人员到来。

  ④火灾时,一旦人体身上着火,应尽快地把衣服撕碎扔掉,切记不能奔跑,那样会使火越烧越旺,还会把火种带到其他场所。如旁边有水,立即用水浇洒全身,或用湿毯子等压火焰,着火人也可就地倒下打滚,把身上的火焰压灭。

  2)物资疏散:火场上的物资疏散,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火势蔓延或扩大。

  ①首先疏散的物资是爱护那些可能扩大火灾和有爆炸危险的物资。例如起火点附近的油桶,液化气罐、化学实验室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堵塞通道是灭火行动受阻的物资。

  ②疏散性质重要、价值昂贵的物资。例如机密文件、档案资料、高级仪器、珍贵文物以及价值贵重的物资。

  3、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如学生受伤,要及时通知家长。

  4、等待消防车到来期间,可组织学校教工义务消防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灭火。

  灭火扑救:初起火最易扑灭,在消防人员未到前,如能集中合力抢救,常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根据不同的火原因,可采取隔离法、冷却法、窒息法、抑制法,火灾现场指挥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调集单位治安人员、义务消防人员等,集中单位内和临近所有灭火器,不要零打碎敲,集中使用对准火点,尽量抓住战机把火消灭,或控制住火势的发展,最后由消防人员彻底扑灭火焰。

  5、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维持秩序。划出警戒范围,严禁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着火现场,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同时也为火灾消灭后的调查起火原因提供有力证据。如果在火灾调查人员未到之前火灾已经扑灭,失火单位应当把了解的情况向他们介绍,并将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移交给火灾调查组,配合调查组提供当事人或见证人。当火灾发生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做好受伤人员的护理工作,医务室应备好止血药、绷带等必备药品,同时组织人员和车辆急送医院或联系医院对受伤人员的抢救。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12)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快捷、高效、有序地做好紧急处理和调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消防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根据《消防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xx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冬季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建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火患猛如虎、勤查漏洞以防为主”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建立信息传递快捷及时,火灾事故控制(中止)果断迅速的事故应急网络。

  为使工作能有组织,按步骤顺利进行,成立xx国际会展中心消防火灾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灭火组、火灾起因调查组,分别对火灾现场进行紧急扑灭、勘察、收集资料和调查处理。

  消防安全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1、应急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xxx 成员:xxx

  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重特大火灾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及时通知消防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灭

  火组,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做好与政府、消防、公安、医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灭火器材和后勤保证工作。

  2、应急救援组 组长:xxx

  成员:刘胜利、姚虎林、尹树刚、杨峰及各班组组长 职责: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散施工人员、保护现场、收集资料

  3.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 尹树刚 蒋代斌、宋德欣、陈琳、赵雪琳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摄影、摄像、记录等工作。 三、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1、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并展开扑火行动,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消防、火灾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办公室迅速通知应急灭火组赶赴现场实行紧急扑火,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火灾调查;并在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用最快速度分级上报。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2、快速出动,紧急救援

  3、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4、剖析案例,防范教育

  五、火灾应急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六、消防火灾应急救援演练

火灾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及处理流程(篇13)

  一、全镇森林防火面临的形势

  (一)林区人口密度大,从事生产活动频繁,生产人员带火入山或生产用火难于避免,加之林区环境优美,入山旅游来往人员多,稍有不慎,丢下火种就有发生林火的危险。

  (二)我镇林区大多是以松杉树为主,易着火且燃烧时火势较旺。

  (三)林区内地下植被丰富,特别是天然林保护原林木茂盛,枯落物增多,可燃量大,一旦着火,易漫延,难于扑救。

  (四)林区通讯、交通、水源不便,扑火工具简陋,一旦发生火灾,信息不灵,施救车辆人员难以及时到达现场。

  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名单

  镇森林防火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成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开展。

  镇森林防火领导组由扑救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医疗救护小组等组成。

  (一)镇森林防火领导组。主要职责:制定扑火救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用《预案》,并按照《预案》部署火灾扑救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负责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

  (二)各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1、扑救小组:由人大副主席担任组长,扑救小组由应急组、民兵应急分队和灭火队组成。职责是: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部署和镇政府森林防火领导组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看守人员的部署工作。

  2.后勤保障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职责是:根据扑救小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药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统一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工具;确保信息畅通;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3.医疗救护小组:由副镇长担任组长。职责是: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管理救灾药品。

  1、重点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3、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控检查。

  4、健全防火网络,重点林区村在防火期内,要安排1名以上专职防火员,全天候巡山护林,全面监控林区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组建义务扑火队,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和演练。

  1、遇有火情时,第一发现人立即报告村委会或拨打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和片区林业站电话。

  2、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时,详细询问和记录清楚起火时间、火场位置、火场态势、前往路线、植被情况等,并立即报告镇相关领导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

  1、一旦接到火情报告,不论火势大小,扑救组前战人员应立即赶往火场了解情况。镇森林扑火应急分队队长负责召集本组人员,并携带好扑火工具,立即赶往现场。扑救组按照要求成立前线指挥部。

  2、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在确认难于快速扑灭的火灾或接到前线指挥部要求增援的请求后,应当立即增派邻村义务扑火队前往增援。

  3、若需要继续增援时,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并指派扑火组的有关人员负责带路、联络。

  1、扑火人员在扑火过程中务必保证自身安全;

  2、各队人员要逐级听从安排,服从指挥,全力扑救,绝不能打乱仗。

  3、要根据火场火势情况选准突破口,充分发挥集体战斗力,做到初火迅速打,弱火集中打,大火组织打,力争在短时间内控制火势,及时扑灭。

  4、各队(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前线指挥部、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及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火情。

  明火扑灭后,各组扑火人员不得擅自撤离,必须就地清理余火,看守火场,防止复燃。清理后的火场必须留下人员继续看守6到12小时,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经前线指挥部查验确认,在确保不发生死灰复燃后方可撤离。

  1、后勤保障组负责运送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和安排好扑火人员返回后的伙食,并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同时应当组织人员维持好火场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

  2、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时,医疗救护组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能当场治疗的要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不能当场治疗的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伤情。

  1、解除火警:森林火灾得到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森林防火领导组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2、保护火灾现场,查明火案,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火灾现场保护由镇、村负责,森林火警案件由政府负责调查,林业、公安等部门配合案件查明后报指挥部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3、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区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稳定灾民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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