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还是权利?

01:22:03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权利,权力,社会,国家

权利和权力是什么关系?

权力和权利与合法控制他人的能力是一致的。早期两者差别不大,但随着强制执行的国有化,人们把国家支配和强制执行的能力变成了权力,公民支配他人的能力变成了权利。人们普遍认为权力来自权利。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从逻辑上讲,人在人的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然权利。为了避免战争和野蛮的暴力,人们自愿通过契约转移权利,形成社会。国家是一个公共组织,接受人民权利的转移,行使管理社会的权力。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都严格区分了这两者,强调权利对权力的控制。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受私法传统的影响,并不太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划分,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人和政府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规定,政府和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府权力类似于民法体系中的私法权利。

(1)科目不同。公共当局使用权力这个词,而公民使用权利这个词。

(2)性质不同。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一种资格或能力,它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所以是公共的;而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法律利益,是不公开的。

(3)因为权力是为了社会福利的目的,权力行使者不可能选择行使还是不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利益的确认和保障,所以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或放弃。

(4)影响不同。一般来说,权力的行使可以直接控制其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但是,权利主体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诉诸公权力的保护,权利一般不能自我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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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

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所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都不是非有一定的相对人才能实现的。

第三,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与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从广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前者存在的范围和领域比后者广泛。由于权力体现的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因此无论在有无法制与规章的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

第五,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比拥有权力的人广泛。因为法律权利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第六,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从狭义上理解权力与权利,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第七,二者在行使时是否具有选择性不同。权利虽然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些可以放弃或转让,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性。而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不仅是权力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也就是说权力的行使无选择性。

从狭义上即从国家权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角度上看,权力与权利的联系首先表现在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二者的相互依存可以从本质与现象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国家的阶级本质角度理解,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权力作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真实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一整套完整而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他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人民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从形式上看,也就是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共性上看,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恰恰与前者相反: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则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即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首先,从主体上看,同一主体在这里是权力者,在那里则可能是权利者。例如,一个企业的经理对企业内部的职工而言,是权力者;但他作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民事行为上又是权利者。再如,国家政权相对于本国居民而言,它是权力者;但相对于它所参加的国际组织而言,则又是权利者。其次,从内容上看,同一内容针对这个主体是权力,针对那个主体则可能是权利。如全国人大举行会议选举国家领导人,就人大职权来说,这是它的一种权力;就全国人大代表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行使个人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例如,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转化为一种统治权力。另一方面,权力也可以转化为权利。一定阶级或个人掌握了国家权力或其他如经济权力、社会性权力之后,就可以依靠手中的权力,确认体现本阶级、集团或权力者个人利益的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不久就推动国家杜马通过了一项旨在保障总统退休后所拥有的特殊权利的法案。他之所以这样做,一是报答叶利钦的知遇之恩,二是为自己将来的离职铺就后路,以防像戈尔巴乔夫那样成为“无家可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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