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什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简称:最高法院 最高法 最高院

详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简介: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 最高院简介: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

  •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电话:010-

  • 最高院媒体报道:2009年9月29日上午,昌平法院东小口人民法庭召开庭务会,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正、廉洁、为民”人民法庭庭训。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7年4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发《关...

  • 地铁2号线、地铁5号线至崇文门站A1口出;特11路、9路、20路、209路、723路、59路、201路、8路、622路至正义路下车;673路、特2路、44外路、44内路至前门东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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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首席大法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司法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院长、党组书记:周强(首席大法官)

沈德咏(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江必新(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奚晓明(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南英(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景汉朝(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黄尔梅(女,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陶凯元(女,民进中央常委、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

张建南(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徐家新(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兼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人民日报》

浙江嘉兴人,生于江苏苏州

因为缺乏实务经验,也并非诉讼法专业,所以就法谈法,谈谈我国各级法院区别:

首先,我国法院组织和审判体制分为四级二审制,即,组织上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则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管辖特定案件的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以及海事法院。

所谓的“二审”制是指二审终审,即通常而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若经过一级法院审理后,若双方并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则判决经过一定期间后则生效,即并非任何案件均需经过二级审判方才终结生效。但存有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所审理的案件;

2)采用并非诉讼程序办理的纠纷(这与律师们通常所说的「非诉业务」意义上的「非诉」有所区别),如按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督促程序所办理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设立原意在于立足于立法当下的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诉讼,以及诉讼效率原理。但沿用至今,学界实务多有争论,二审制度仍有探讨余地。

在级别管辖下,各级法院有如下区别: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但下列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刑事案件

4)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其中「辖区」是指超越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包括海事海商案件(我国所有的海事法院在层级上均属于中级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域名争端的民事侵权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以及与仲裁相关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在联系上,法院与检察院有所区别,即采取的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而并非领导制,这某种意义上是由法院审判中立所决定的。一般而言,上级法院通常采用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行使提审、再审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等方式行使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运作。

一定还有很多无论是宏观层次还是微观制度内容层面没有提及我国各级法院的联系与区别,尤其联系上面因为缺乏实务经验,只能纸上谈兵,所以请批评指教。

参考资料:《众合专题讲座:新诉讼法司法制度51讲》2012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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