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环境污染罪100吨量刑环境罪

  环境污染罪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违反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等。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罪客体要件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

  2.污染环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污染环境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环境污染罪会影响后代吗

  一般情况下,环境污染罪不会影响后代。法律快车提醒您,行为人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后代从政,子女可以依法考取公务员,如果报考特殊单位的,会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有些保密工作对父母也有要求,父母有刑事处罚的,对子女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只要工作性质不算特殊,环境污染罪不会构成影响。

  三、污染环境罪一般判多久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那么,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告诉大家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环境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长年累月后才被发现。同时在对环境污染行为举证中,对生产行为和客观上存在的人身或者环境恶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格外困难,举证时我们常常发现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了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很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待证明课题,并且很多是其他学科中就现有的研究水平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答案的证明问题。因此也无法在审判中以明确证据出现来认定被告人应负法律责任。另外,理想的环境品质的设、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也涉及科技水平的衡量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出台之前,环境决策者的决策难免会有偏差。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的科技标准等直接影响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家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急速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得到了迅猛提升,各种生产机械和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大自然在人类面前似乎变得柔弱了很多,人类运用科技能力能够对自然进行各种破坏和掠夺。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获取生产原料和场所,世界各国的生产者都采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砍伐树木等方式对自然进行掠夺并且丝毫没有修复的意图。同时,为了经济利益和效率,各国普遍将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料和垃圾不加任何处理的排入自然中,形成了全球性的严重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迅速超过了自然环境破坏的速度。化学工业尤其是有机合成化学工业生产了大量的化学品,人工摄取的化学品的种类与日俱增,而其中不少是有毒、有害及难以降解的生物化学品。这些化学品进入环境,在环境中扩散、迁移、累积转化,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在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各种污染物质或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或在特定气候条件下造成危害,最终损害体健康,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犯罪就是在工业化运行的过程中相伴产生。

  二、环境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增多,经济全球化倾向日益明显。由于全球经济展的不平衡,经济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的差距日趋加大。落后国家要发展经济,追赶发达国家,就要依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与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经济技术合作带来的后果是发达国家将不发达国家当作生产基地,将本国污染环境的公司、企业纷纷搬迁到合作国家,以牺牲合作国家的环境来达到双方合作的目的。

  而经济落后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发展,无奈只得同意这种条件。另外,发达国家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较早,他们珍惜本国的环境资源,相应的在本国境内规定了处理废料和垃圾的立法,使得在发达国家境内处理废物的成本异常昂贵。因此很多的生产者和不法商人就想到了将发达国家的废物出口到外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丢弃,转移环境污染源。他们勾结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无良公民,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海关监管,里应外合地将发达国家的垃圾、废物进口入本国进行违法处置,污染本国的环境。这一相互勾结的成本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生产者在本国处理废料和垃圾的费用,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相当一批犯罪人选择这类途径。同时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为这一类环境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也是环境犯罪产生的一大诱因。

  三、环境犯罪产生的经济学原因

  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理论建进行分析,采用不同理论对犯罪进行分析,会产生不同的犯罪原因学说,如基于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犯罪的社会学原因说,基于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犯罪的经济学原因说,基于心理学理论可以得出犯罪的心理学原因说,等等。此处采用经济学原理对危害环境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旨在从一个方面说明危害环境犯罪产生的内在机制。

  犯罪原因的经济学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济学理论不仅包括用经济学原理分析犯罪的理论观念,还指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例如饥寒起盗心,贫困产生犯罪都被视为最古老的犯罪原因的经济学理论。19 世纪中期马克思主义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经济条件的产物,“即都产生于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等等。狭义的经济学理论仅指用经济学原理解释犯罪现象的各种理论观念。经济学是人类如何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上为满足其欲望而做选济学的原理和研究引入法学领域.将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济学的原理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产生一门新型的交叉学科——经济分析法学,上世纪 60—70 年代以后,这门学科日趋成熟,现在美国法学院已将其作为正式课程,只是称谓各异,有叫法和经济学,又有称法经济学的,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称谓。所谓经济分析法学就是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具体的法律、法律现象、犯罪现象,其中包括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与刑罚等刑事法学问题的理论。经济学是以假设人类是有理性且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为前提的。同样,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犯罪原因,也是假设犯罪人是具备足够理智对外来刺激作出反应的人,犯罪人都是理性的计算者,犯罪前都进行利弊的权衡,得失的计算。当然,这种情形并不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犯罪,有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并没经过仔细考虑和利弊得失的权衡,仅凭一时心理的冲动或来源于外界环境较强烈的刺激,激情犯罪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相对而言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利用高科技条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往往会权衡犯罪行为的得与失。很多环境污染都是工业生产的副产品,也就是说行为人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污染环境,而是进行生产经营行为获得经济效益,因此,对于行为人而言,处理污染的费用要是很高的话,他们就会偷排,不处理污染,这种典型的经济思维对于我们分析其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当我们用经济学的有关原理对危害环境的犯罪进行分析,把经济学理论运用到犯罪问题研究时,可以这样假设,犯罪是行为人在固定的一个条件下,对各种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后,作出的一个理性选择,其中各种不同谋利方式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谋利,也包括以犯罪的方式的谋利活动,亦即犯罪行为人把合法途径同非法途径所可能获得的收益和要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采用非法途径更易达到其目的,则选择实施犯罪。同时,犯罪人会对不同的犯罪形式进行比较,选择更有利可图、最易实现其犯罪意图的犯罪种类及方式。正如波斯纳所言:“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

  那么,犯罪人在实施前要计算哪些成本呢?(1)犯罪的机会成本。每个社会主体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该主题将时间和精力花在了犯罪行为上,就必然会减少其从事合法行为的时间,而这个合法时间以及从事该合法行为的精力,就是行为人所失去的机会成本,因为合法行为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利益;(2)犯罪的刑罚成本,行为人违法犯罪后,受到刑罚所带来的成本,包括关押在监狱的各种损失,直接减少的收入、名誉上的各种负面影响带来的其他损失等等。如犯罪人被判处财产刑、被囚禁期间无工作而减少的收入等就是有形损失; (3)准备犯罪的费用,也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进行准备所支出的除时间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支付的费用。以上三项构成犯罪的预期成本,可表示为:犯罪的预期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刑罚成本十预备费用。

  根据成本支出与行为实施的关系理论,可以认为实施某一行每付出的成本愈小,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愈大,据此可推论出,犯罪的预期成本越低,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看来,获得利益的机会就大,因此,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源于犯罪实施的可能性与犯罪的预期成本成反比。利润也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行为人能够从实施犯罪行为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和间接的各种满足,直接的利益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金钱、物质等,间接的满足包括精神上的满足。犯罪的预期利益越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大,某种具体犯罪的预期利益就越高,实施此种犯罪的可能性愈大,实施犯罪的概率大小是与犯罪的预期利益的大小成正相关的。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要想减少污染,就必须建设良好的排污设施,而建设排污设施的费用高就必然导致企业主不想投资进行处理,而不投资建设高标准的排污设施,就必然会导致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直接非法排污。所以,企业主的这种思维就必然会促使行为主体实施该类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从行为机制看,绝大多数危害环境的犯罪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加工行为的产物,也正因为这一特性,使得我们在定性犯罪的问题上容易产生困难,因为生产行为本身是对社会有益的,而一旦追究刑事责任,就必然会使得生产行为受到重要影响,因此,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的几率就降低了。从危害环境犯罪主体的角度看,行为人付出的刑罚成本相对其他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要低得多。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还有以下几方面:(1)公众对危害环境犯罪的容忍认可。社会公众一般不会对危害环境犯罪具有普遍、强烈的谴责,有的连什么是危害环境的犯罪都不知晓,更谈不上对该类犯罪否定性评价;为数不少的社会公众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从心理上予以承认,认为这类行为的发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必然付出的代价。(2)刑事司法部门对危害环境犯罪查处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主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理应受到同等重视,现实中,政府部门往往更偏重发展经济,觉得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事化处理会影响该地方经济发展进程,对该类危害行为主体施以刑罚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危害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不很完善。立法是司法的先导,科学完善的立法是保障司法有效运作的重要手段,立法上的缺陷往往导致司法实践的被动。我国现行刑法对危害环境罪的规定,很不完善,够的重视,致使其没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运作起来,这一切都导致了危害环境犯罪者面临较低的刑罚成本。

  危害环境犯罪者(主要指污染类犯罪)只需要不作为就足以导致环境污染的发生,该建设环保设施的不建设,导致污染未经处理直接排向自然中,这时犯罪就构成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类危害环境的犯罪具有不作为犯罪的特点,而从整个行为发生的机理看,又不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如生产企业不安装防污设施或不改进防污能力很低的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就自然排到大环境中去了,这一行为的前半部分是不作为,后半部分又类似作为犯罪。从该类危害环境犯罪形成的过程可得出,犯罪者付出的预备费用很低。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者只要简单倾倒,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犯罪的实施者只需编造虚假的环境保护文件和数据即可实现,因而,其预备费用也很低。

  以上三项(危害环境犯罪的机会成本、危害环境犯罪者面临的刑罚成本、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预备费用)都很低。行为的低成本是任意行为者实施行为前着重考虑的因素,也正因为如此,就增加了实施该类行为的可能性。危害环境的犯罪者都能从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中获得巨大利益。比如,应当要积极防治污染、安装环保设施的而没有安装的,这里显然就节约了安装环保设施的成本,进而利润提高;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者能从各种破坏资源的行为中获得物质及精神的满足;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的犯罪为获得有形或无形利润提供了条件。各种危害环境的犯罪都能给行为主体带来较丰厚的利润。

  综上可见,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因为能够获得巨大利益,而同时面临刑罚的几率很小,就必然导致行为人去铤而走险,因此也必然导致环境犯罪的高发案率。

  四、环境犯罪产生的社会学原因

  犯罪学者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只是近 10 余年的事,对该类犯罪原因的研究不是很深入,借助社会学的理论分析危害环境犯罪的原因就更少了。追根溯源,在于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面临许多困难。首先,人们的思想观念束缚了对该问题的探索,许久以来,人们通常把大多数危害环境的行为仅作为违反行政法规而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看待,没有把危害环境的行为作犯罪处理,致使类危害行为逃避了刑事制裁,也使研究人员长期以来忽视了对该类问题的研究。其次,危害环境的犯罪与白领犯罪及法人犯罪有某些相似之处,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所需的大量经费难得到满足,产业界也不愿提供有关从业者不法行为的资料,不让研究人员接触企业文件,企业活动不易曝光,环保行政监督机关缺乏系统的可供参考的企业从业情况等等,从不同角度为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设置了障碍。只是由于近些年来危害环境犯罪日渐频繁,严重污染环境事件频频发生,继加诺比、艾克森石油槽漏油、波斯湾污染事件之后,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从事危害环境犯罪、尤其是该类犯罪原因的研究。

  西方国家的犯罪学者早已运用社会学原理对犯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如犯罪原因的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等。社会结构理论侧重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与社会中主要机构的相互关系探讨犯罪原因,认为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原因不是个体的因素而是社会的影响,该理论倡导者反对把犯罪看成是个体生理因素导致的或是个体自由选择的结果。社会化过程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体的人与社会不同组织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例如正常人也许因为同辈或社会的压力、缺乏良好的、司法官员的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西方国家的学者已开始运用社会学理论对危害环境的犯罪进行研究,如有人提出用犯罪行为论(Theories of Criminality)及犯罪论(Theories of Crime)对危害环境的犯罪进行解释。犯罪行为论是传统社会学理论的一种,其目的在于用社会环境的观点解释犯罪行为,解释了为何某些团体的人员比其他团体的人更有实施犯罪的倾向,这种理论的倡导者认为以下因素是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因被剥夺达到其人生目的之合法手段所受的挫折感、对犯罪价值观与规范的学习与模仿、正规组织(formal institutions)如执法机构及非正规组织(informalinstitutions)如家庭、宗教、职业中介机构等对社会控制功能的削弱或丧失。

  犯罪论近年来才开始在犯罪学论着中出现,犯罪学者米褐尔·格弗蕾德逊(Micheal Gottfredson)及塔维斯·核斯齐(Travis Hirschi)指出,犯罪行为论与犯罪论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行为论以犯罪人为研究的着眼点,重点探讨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犯罪论则以犯罪为重心,着重探讨有犯罪倾向的人在何种条件下容易实施犯罪行为,它把犯罪看成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特性的事件,这类行为(指犯罪)会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实施该行为的主体还必须具备一定专长。

  用以上两论解释危害环境犯罪的原因,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危害环境犯罪的实施者主要是从事可能影响境要素结构、成份的生产、加工的人们;这些人中有的因其合法的追求目标通过正当途径难以实现,在外部条件影响下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有些人是由于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的毫无拒斥的接受、学习实施了危害环境犯罪的。在此,我们采用西方犯罪原因社会学理论中的紧张理论(Strain

  紧张理论认为在同一个社会区域中生活的人群,虽然因为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每一个社会区域中都会存在中上阶层人群和下层社会人群,但是这两类人群所追求的生活目标应当是基本一致的。只是由于自身条件的差异,因经济状况较好而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上阶层很少产生紧张感;但是下层社会的人群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很少能够以合法的途径达到理想的生活目标,这一人群会由于合法途径的封闭而产生紧张感,这时候这一人群一部分会选择以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达到期望值,另一部分人群可能会选择消极的放弃原本理想的生活目标。该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1.一致性。当社会中的自然人或单位树立了与其自身条件相符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的目标时,一致性就出现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这是一种最普通的社会适应性,如果社会中大多数人不确立一致性的生活方式,社会就会动荡不安。

  2.改良。当社会中的个体树立了为公众所接受的生活目标,但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时,改良便出现了。默顿指出:几种社会适应模式中,改良与犯罪最为密切,渗透于各种形态的社会中。要获取成功的需要使那些缺乏经济优势及机会的人身负重担,以致他们只能采取不合常规的适应模式,以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3.逃跑主义。逃跑主义者拒绝接受为社会公众接受的目标与手段,通常是在个体树立了社会可以接受的目标,但获取目标的途径却被剥夺的情形下产生的。这种人要么很遵守道德习惯,要么没有能力使用非法方法,他们以退却的形式逃避失败的痛苦。抗议。默顿指出,这种适应模式涉及对为社会所接受的目标与手段的选择。它是典型的革命化,这种革命化要求现存社会结构的实际变化,并且要求具有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目标及信仰等。默顿的理论模式因其范围和准确度而受到赞扬,它把失范行为与控制社会行为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为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提供了可资操作的思路,用该理论分析各种社会犯罪现象,不仅可以清晰地看出其原因,还能为防止犯罪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方案。

  默顿紧张理论中的某些规则可以用来解释危害环境犯罪发生的原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存在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观念和生活追求目标。所有进行社会生产、加工的企业,都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都想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获取收益的目标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手段,方能求得目标的顺利实现,否则,则会出现紧张状态。

  以竞争为特点的市场经济要求高质量产品及低成本投入,在激烈的竞争中,降低生产成本已成为了很多生产主体特别注意的因素,而安装防污设施、改进排污装置,无疑会增大生产成本,面对大量的增进防治污染而产生的非生产性开支,各生产主体会感到竞争压力的存在(就产生了紧张)。为避免压力,获取丰厚利润,有的生产、加工主体不愿进行改进防污、排污设施的投资,或者在办理生产、排污许可时,虚构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夸大事实真相,以欺骗手段获取各种许可证件,导致非法、超标排污的产生,形成危害环境的犯罪。这一点正印证了默顿紧张理论适应模式中的改良。再以废料的制造、处理为例,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废料处理费用的增加必然增加生产性成本,成本量的增大会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在此情形下,生产主体因感到紧张而采取非法进行废料处理,形成危害环境的犯罪,如某药厂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废料,需要使用55加仑装圆筒,每个圆筒成本约在125美元左右,其他行业使用圆筒,每个成本约在550美元,因为花费大,当然会减少盈余,有时甚至使企业丧失竞争能力,想继续生存的公司,则会在紧张中想出花费较少的处理方法,即以违法犯罪的方法处理废料。美国玛勒公司(Mahler Operations)从事石油工业的生产已有30余年的历史,经营管理4家废料油再制工厂,生产的再制润滑油约占全美总生产量的6%,拥有较好的声誉。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现该工厂实施了与有毒废料相关的犯罪行为。追查该厂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在于1976年美国颁布了《能源护及其再生法规》(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该法对有毒废料的处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使处理有毒废料的成本异常昂贵,企业竞争变得更为激烈,许多不道德的企业主为得到利润,不惜以身试法,所谓“夜间倾倒者”(Midnight Dumpers)即以低于市场价承包处理有毒有害废料的公司在全美境内出现,有些有毒废料生产者偷偷将废料藏在旧油中。有些再生产者则利用含有多氯联苯及其他有毒废旧油制造燃料油;有些不道德的燃料油消费者(房屋出租者)贪图便宜,购买这些廉价但可燃性很低的燃料油使用。这些燃料一旦燃烧会产生更多的毒物,并通过烟囱将这些毒物扩散到空气中。

  以上事例说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主体一旦发现实现自己的目标有困难或遇到阻力时,则会在紧张状态中找到实现自己目标的各种手段,在需要时甚至不排除以污染环境犯罪的方式达到目的。

  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张尼 马学玲)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量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如何惩处?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如何处理?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如何处置?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今次发布的《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引发外界关注的是,司法解释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颜茂昆说,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

  颜茂昆称,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污染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将面临什么?

  在发布会的答问环节,谈及大气污染,颜茂昆表示,大气污染实施犯罪取证非常困难,因为污染源排放到空气以后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因此打击犯罪很难。为此,《解释》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

  譬如,《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颜茂昆指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其中包括,“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担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环境污染该如何处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也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通过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认真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加大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深挖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

  发布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表示,这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具体来看,《解释》第十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此次还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 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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