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如何避免动火、登高、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八大危险作业分别是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这些高危的工作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未经审批同意,未进行危害辨识的,不准登高作业。

2、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恐高、深度近视眼等疾病的,不准登高作业。

3、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登高作业。

4、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扎紧裤管等个体劳动防护不到位的,不准登高作业。

5、作业现场出现有五级以上强风及暴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的,不准登高作业。

6、吊笼、梯子、挡脚板、脚手架、跳板等作业设施不防滑不牢固的,不准登高作业。

7、登高作业时,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不准携带笨重物件。

8、登高作业时,不准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不准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9、高压线旁无遮拦,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放空管或烟囱旁无防护的,不准登高作业。

10、光线不足、能见度差的,不准登高作业。

1、吊装作业未经审批同意或者三级以上吊装作业未编制吊装作业方案的不吊。

2、吊装现场无安全警戒标志或无专人监护时不吊。

3、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4、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6、超载,被吊物质量不明、埋在地下、与其他重物相连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不吊。

7、捆绑、吊挂不牢固不平衡,歪拉斜吊重物,吊篮、吊斗等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8、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9、作业现场出现有六级以上强风及暴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不吊。

10、靠近输电线路或含有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吊。

1、未经审批同意,未进行危害辨识的,不准动火作业。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人员无资质的,不准动火作业。

4、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防火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动火作业。

5、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品和容易集聚易燃物品的场所,或与易燃物品安全间距不足的,不准动火作业。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不准露天动火作业。

7、在易燃易爆生产设备上或者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时,未进行清洗、置换的,不准动火作业。

8、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动火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隔绝措施的,不准动火作业。

9、未进行动火分析或者动火分析不合格的,不准动火作业。

10、未在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动火分析,或动火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未重新动火分析,或动火证有效期超期的,不准动火作业。

1、未经审批同意,未进行危害辨识时不入。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时不入。

3、作业现场无应急救援器材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不到位时不入。

4、有限空间未进行有效安全隔绝时不入。

5、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时不入。

6、使用纯氧在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强制通风时不入。

7、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检测时不入。

8、气体分析时间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时不入。

9、有限空间作业期间每2小时未进行监测分析,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未重新分析时不入。

10、有限空间作业时限超过24小时时不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未经审批同意,未进行危害辨识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2、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3、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元器件和线路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5、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未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志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6、临时用电设施未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或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7、临时用电线路绝缘性能、架设高度、埋地深度、套管防护等敷设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8、行灯电压超过36伏,或特别潮湿环境下临时照明行灯电压超过12伏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9、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未有防雨措施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10、临时用电作业时间超过15天的,不准临时用电作业。

1、未经审批同意,未进行危害辨识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3、高压盲板使用前未经超声波探伤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未设置标牌或设置的标牌编号与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不一致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5、盲板抽堵作业点压力未降为常压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人员未根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特点选择防静电、防中毒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7、在存在强腐蚀性或高温介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未采取防酸碱灼伤或防烫伤措施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8、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9、易燃易爆场所,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米内有动火作业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10、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的,不准盲板抽堵作业。

1、未经审批同意,未进行危害辨识的,不准动土作业。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动土作业。

3、作业工具有缺陷、现场支撑不牢固的,不准动土作业。

4、作业现场未设置防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的,不准动土作业。

5、未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未采取防止地面水下渗措施的,不准动土作业。

6、地下电力电缆、通信线路、给排水管等各类管线未落实保护措施的,不准动土作业。

7、作业人员个体防护器具佩戴不到位的,不准动土作业。

8、动土作业场所未落实安全撤离措施的,不准动土作业。

9、作业现场出现有六级以上强风及暴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不准动土作业。

10、未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的,不准动土作业。

1、未经审批同意,不准断路作业。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断路作业。

3、未制定作业方案的,不准断路作业。

4、作业方案未能保证消防车等重要车辆通行的,不准断路作业。

5、作业方案未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不准断路作业。

6、未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不准断路作业。

7、未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安全警示设施的,不准断路作业。

8、夜间作业未设置警示红灯的,不准断路作业。

9、道路作业警示灯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不准断路作业。

10、存在其他特殊作业时未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的,不准断路作业。

公司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 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二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

  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有人乱动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说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定拔号、说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一般性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

  第四十条 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究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

  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意见,同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

  为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确保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工作。

  本规定所用术语、定义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1、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公司安全规程。

  2、新招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员工上班时必须穿戴齐全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

  4、员工的工种、技术等级、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要求。

  5、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熟悉电工规程。

  7、各班长认真组织班前安全会(常白班班组),做到"六个交清"(即:工作任务交清、工作环境交清、危险因素交清、安全措施交清、互保对象交清、收尾要求交清),分配工作应与该成员技术和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

  8、无论常白班班组还是倒班班组都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常白班班组的班前安全会由班组长主持,倒班岗位的班前安全会由当班主持。班前安全会时间为:白班8: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空作业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