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享有的政治权利


浅谈“人权”二字,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抗告者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
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
现我就“人权”二字发表以下个人观点: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由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是在违反其意志的情况下,不能被奴役或被拘役的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人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和博爱。自由是什么?如果你是一只鸟,自由就是天空;如果你是一条鱼,自由就是海洋;如果你是一匹马,自由就是草原。自由就是你的大自然,而平等是因你作为鸟之一、鱼之一、马之一的方式而已。
  人权是建立其他权利的基础,人权是法治的基础,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我们可以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我们可以把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法定权是从人权派生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
我们应当响应担负起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好。率先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提高认识,增强自信,主动做好尊重和保障人权各项工作,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形成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合力。
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2
De jure,拉丁语“合法的”,相当于lawful,区别于de facto(实际的),常用于法律语境中,表示“法律上地; 权利上地; 合法地”。De facto:existing as a fact although it may not be legally accepted as existing,则表示“实际上存在的(不一定合法)”。
Ipso jure,拉丁语“依法”,相当于according to the law,常用于法律语境中,by the law itself; by operation of law 表示“根据法律;法律上”。
相关搭配:
De jure population 常住人口
De jure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法律上的承认
De jure corporation 已注册公司;立案公司
De jure separate legal entities 合法的独立法人;独立的法律实体
De facto and de jure discrimination 事实与法律歧视
Ipso jure avoidance 依法宣布无效
Ipso jure exploration 依法勘查
参考双语例句:
The representative further pointed to the gap between de jure and de facto equality and the need to address lega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an and underscor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gender entity in the United Nations.
该代表进 一步指出了法律上的平等 和事实上的平等之间的差距,以及处理对妇女的 法律歧视的必要性,并强调了在联合国设立一个新的性别实体的重要性。
The Committee urges the State party to accelerate the adoption of a comprehensive anti-discrimination act to stipulate, inter alia, the definition of direct and indirect as well as de facto and
de jure discrimination, together with structural discrimination, liability for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tending to both public authorities and private persons, remedies to victi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necessary to guarante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in a holistic manner.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除其他事项外,明确规定直接 和非直接以及事实与法律歧视的定 义,以及结构性歧视的定义,规定包括公共主 管当局和私人在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对种族歧视的受害者给予补救,必要 的体制机制以保障连贯一致地实施该法令的各项条款。
The obligation to fulfil requires that States parties take a wide variety of steps to ensure that women and men enjoy equal rights de jure and de facto, including, where appropriate, the
adoption of temporary special measures in line with article 4, paragraph 1, of the Convention and 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25 on article 4, paragraph 1,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on temporary special measures.
履行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多种措 施,以确保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权利,包 括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4 条第 1 款和关于该款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The de facto and de jur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public defenders and lawyers should be fully respected and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guarantee such independ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jor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including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and the 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
应该充分尊重司法部门、公设辩护人和律师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独立,并应采 取措施,按照各项主要人权文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司法 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保证这种独立。
Successor States other than newly independent States could be recognized as having the capacity to go back on an express acceptance formulated by the predecessor State only in cases where the
succession to the treaty occurred not ipso jure but as the result of a notification – specifically, under the 1978 Vienna Convention, in cases when on the date of succession a predecessor State
was a contracting State to a treaty that had not yet entered into force for that State.
放弃被继承国原先所提出的明示接受,但只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条约的继 承不是依法而发生,而是由于统一,具体地说,是根据 1978 年《维也纳公约》 而发生,并且在国家继承之日,被继承国是条约的缔约国,但该条约尚未对其生 效。
来源: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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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3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 平等权(内容是守法平等、司法平等、执法平等,注意:立法不一定平等,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愿,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保护
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意思是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就比如说我国不允许小朋友打工,满16周岁才可以去打工,因为成年人的劳动力是和小朋友的劳动力是不一样的,避免小朋友被剥削。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注意:罢工不是其中的自由)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一是中国籍公民,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一) 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1.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此项权利是针对一切行为)
2. 控告、检举权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此项权利是针对违法行为)
3. 申诉权
(一)申诉权: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二) 获得赔偿权
常见的是因为冤假错案而白坐了十几年的牢狱,这时候就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经济赔偿。
四、宗教信仰自由
你可以依据你内心的信念自由地选择宗教信仰,但是你不可以在大街上发传单,摁喇叭传教。
五、人身权(或者称为广义的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一)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以理解为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二) 住宅不受侵犯可以理解为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搜查公民的住宅时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去执行。
(三)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注意:法院是不能够检查公民的通信的;通信自由可以理解为你想和谁通信就和谁通信,谁也管不着你。)
六、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权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充。注意:补偿是合法的,赔偿是违法的。征收是不还给人家,而征用是要还给人家的。
(二)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注意:只有劳动者有休息权,不劳动的公民就没有。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注意:写书和出版是两回事儿,写书创作是文化自由,出版是政治权利自由。另外,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劳动也是哦。)
八、特定人的权利
(一) 保障妇女的权利
(二) 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三)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四)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五)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什么是华侨?指的在外国居住,却是中国国籍的那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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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22-10-27 19:28:59导读: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获得赔偿权权。 我国公民的平……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获得赔偿权权。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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