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小号可以注销吗国际贸易扣48分冻结账号 会解封吗?

上诉人观点崇颂贸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双方所签货运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二点、第三条第五点、第五条第三点以及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证明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是有代收货物并进行货物重量核对义务的。上海华运、华运物流作为从事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在本案中没有尽到专业受托人职责,在本案货运代理中错漏百出,其中包括报关失误以及多使用了6个40GP集装箱,给崇颂贸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崇颂贸易依法向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货运代理企业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要对涉案整个货运代理所有环节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分配这一举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崇颂贸易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承担。被上诉人观点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共同答辩称:1、崇颂贸易与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没有约定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负有称重的义务,只是约定由案外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GS公司)对所有涉案货物进行数量、质量等数据的检测。这有崇颂贸易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起诉并调解结案的另一起案件中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2、在本案中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已经完全尽到了货运代理人的职责,同时从整个物流行为显示,在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控制涉案货物期间,没有发生货物的短缺与灭失的情况。关于涉案报关,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三、证据四,崇颂贸易在一审中都予以确认,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现在崇颂贸易在二审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原则,崇颂贸易应当对其作出的相反陈述负举证责任。关于集装箱数量,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五证明了上海华运、华运物流为崇颂贸易所配制的集装箱所载明的自重与集装箱所载货物的重量都是符合行业规定的范围,不存在多使用六个集装箱的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崇颂贸易的上诉。一审原告观点崇颂贸易在原审中诉称:2014年9月2日,崇颂贸易与案外人上海华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虎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崇颂贸易向华虎公司采购一批钢材从上海出口至巴基斯坦。同年9月5日,崇颂贸易与上海华运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委托上海华运运输报关,并对钢材的实际重量进行称重。上海华运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有以下违约行为:1、未尽到对该批次钢材的实际重量进行核实的职责,导致涉案货物短缺72,845.81公斤,造成崇颂贸易的严重经济损失;2、报关单填写错误,误将贸易方式FOB填写成CIF,导致崇颂贸易办理出口退税时遭受损失;3、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计算,需要配置的40英尺集装箱不应超过30个,但上海华运配置了36个集装箱,导致崇颂贸易多支付6个集装箱费用。由于上海华运系华运物流的分支机构,故华运物流应对崇颂贸易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上海华运向崇颂贸易赔偿因测量错误导致多付的货款损失人民币287,033.50元;2、上海华运向崇颂贸易赔偿因测量错误导致多付税款损失人民币148,063.50元;3、上海华运向崇颂贸易赔偿多支付的集装箱费用人民币95,751.50元;4、上海华运向崇颂贸易赔偿因报关错误导致的退税损失人民币162,863.23元;5、上海华运向崇颂贸易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崇颂贸易声誉损失人民币50,000元;6、华运物流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9月5日,崇颂贸易、上海华运和华虎公司三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崇颂贸易委托上海华运在全国各口岸安排崇颂贸易交运的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及相关运输附加服务等事宜。华虎公司需要配合SGS公司的所有检测工作,在装货前一天发送所有资料细节的邮件给相关方,以便于更好地协调。上海华运为崇颂贸易的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的订舱、拖车等服务。合同还约定“乙方(上海华运)需要签署由第三方(华虎公司)发送的货物清单细节,双方将继续签订一份备案,并发送一个副本给SGS和崇颂阿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同日,崇颂贸易通过电子邮件向上海华运发送了总发货数量清单,该清单记载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及重量,涉案货物总重量为911,825.81公斤。崇颂贸易还出具了报关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的发货单位为崇颂贸易,成交方式为CIF以及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重量等信息。涉案货物共分三个批次出运,分别为2014年9月24日、9月26日和10月4日。涉案三份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崇颂贸易,收货人为ALHMMDALIFZC,货物分别装载在36个40英尺的集装箱内,重量分别为153,436.80千克、453,708.53千克和304,680.48千克(总重量为911,825.81公斤),相应报关单记载的重量与提单记载重量相同,其中重量为304,680.48千克的提单项下货物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2014年9月14日,崇颂贸易通过微信方式询问货物的情况并表示需要马上支付货款,上海华运回复称最好等SGS公司的报告出具后再付款。崇颂贸易称如果SGS确认没问题,崇颂贸易可以现在付款,并向上海华运询问怎样确认货物重量,以便马上能付款。上海华运称其会综合工厂和终端(码头)的信息,等集装箱到达终端(码头)后,就会知道货物的重量信息。崇颂贸易要求上海华运将综合信息和收货单发到其指定的邮箱。崇颂贸易的法定代表人与上海华运的总经理及华虎公司的员工、SGS公司的员工等人还组成了一个微信群。在微信群聊中,崇颂贸易要求将送货单、SGS报告及收据发至邮箱中,其收到后会马上付款。上海华运在群聊中称,12个集装箱已经到码头了,码头提供的重量跟工厂提供的重量是一样的。华虎公司将涉案货物送至上海华运的仓库后,上海华运通过电子邮件将签收清单发给崇颂贸易。涉案货物完成装箱后,运至码头。根据上港集团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码头营运管理系统的数据记载,每只集装箱重量为3,800公斤,编号为APLU06XXXX340提单项下10只集装箱重量均为29,159公斤,2只集装箱重量均为29,347公斤,上述重量合计扣除12个集装箱重量后为304,684公斤。编号为APLU06XXXX447提单项下6个集装箱重量分别为28,891公斤、29,799公斤、29,358公斤、29,381公斤、29,611公斤和29,196公斤,扣除6个集装箱重量22,800公斤,货物重量为153,436公斤。编号为APLU06XXXX557提单项下18个集装箱重量分别为26,976公斤、28,989公斤、28,921公斤、28,909公斤、28,285公斤、28,828公斤、28,909公斤、29,234公斤、28,767公斤、28,733公斤、28,989公斤、29,475公斤、28,234公斤、28,921公斤、28,628公斤、29,454公斤、29,147公斤和28,909公斤,上述重量合计扣除18个集装箱重量后为453,708公斤。
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崇颂贸易向华虎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70,794.41元。崇颂贸易向上海华运支付了运费及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86,662元。2014年11月18日,崇颂贸易在微信群聊中称货物在巴基斯坦过磅后,货物重量与合同上记载的重量不一致。华虎公司回复称,货物是按照理论重量计算,公差在合理范围之内。崇颂贸易即表示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要求华虎公司承担一切后果。此后,崇颂贸易与收货人ALHMMDALIFZC签订了赔款协议,约定赔偿短货货款44,159美元、关税损失22,779美元及多用集装箱费用增加14,731美元。崇颂贸易亦向收货人支付了上述款项。2015年6月8日,宝山法院立案受理了崇颂贸易诉华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崇颂贸易请求判令华虎公司退回多收货款人民币282,384.17元。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涉案货物的数量、规格及允差,并记载“发货时按接近此长度发货,按实际重量结算”。在崇颂贸易、华虎公司和SGS公司三方的会议纪要记载,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尺寸、厚度等进行检查。SGS公司将货物进行检测后,华虎公司将该检测报告发给了崇颂贸易。同年9月10日,宝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崇颂贸易和华虎公司就上述案件,以人民币80,000元调解解决。
崇颂贸易称由于涉案货物重量短缺了282,416.597千克,由此产生境外关税损失,即多支付关税折合人民币140,821.45元。2016年2月16日,崇颂贸易收到退税款人民币103,625.69元。
另查明,根据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以下简称APL公司)的网站信息,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有效载荷(重量)为26,760至28,760公斤,最大重量在30,480至32,500公斤。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记载,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钢结构出口退税率为9%。
根据ALHMMDALIGROUP的公司网站记载,托运人崇颂贸易为“CHINAOFFICE”,收货人ALHMMDALIFZC为“PAKISTANOFFICE”。
此外,在案外人舜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华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记载,“按实际发货长度数量,理论检尺重量结算”。崇颂贸易向华虎公司询价时,未提及涉案货物的实际重量。根据无缝钢管的国家标准记载,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在一审庭审中,上海华运、华运物流确认上海华运系华运物流的分支机构。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崇颂贸易系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上海华运系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双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海华运对涉案货物是否有称重义务;2、上海华运履行代理事务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关于上海华运对涉案货物是否有称重义务的争议焦点。崇颂贸易认为,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及双方微信的聊天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上海华运已承诺称重义务。法院认为,首先,上海华运为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崇颂贸易的委托,安排涉案货物报关出运等代理事务,没有法定义务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其次,根据双方合同及微信的约定,上海华运需要综合工厂和码头的信息确定货物重量并签署货物清单发送给崇颂贸易。在案证据表明,工厂信息与振东公司的码头数据完全一致,上海华运比对了上述数据后并发送了货物清单,其已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再次,崇颂贸易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上海华运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或上海华运承诺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以及上海华运收取了称重的相关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崇颂贸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上海华运有称重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上海华运履行代理事务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崇颂贸易委托上海华运报关时,其出具的报关委托书所载的贸易方式为CIF,上海华运申报的贸易方式也是CIF,且申报的货物的品名与报关委托书的记载相同,故上海华运在报关过程中并无过错。此外,根据振东公司提供的集装箱重量,涉案集装箱荷载重量在27,000至29,000公斤左右,涉案箱重符合APL公司的集装箱荷载标准,上海华运装箱配载并无不当。故法院对上海华运有代理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崇颂贸易主张声誉损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上海华运在履行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崇颂贸易主张声誉损失于法无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履行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崇颂贸易要求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崇颂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7元,由崇颂贸易负担。法院观点崇颂贸易提供21份送货单作为二审中的证据材料,证明送货单中显示上海菡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代上海华运进行收货,收货中对实际重量进行过确认,进而证明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在履行称重的义务。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认为,崇颂贸易提供的21份送货单中,有11份送货单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已在一审中提交过,对该21份送货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上海华运、华运物流予以认可,但送货单本身不能证明崇颂贸易想要证明的内容。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在一审中提交11份送货单是想证明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已经履行了货代责任,崇颂贸易在宝山法院与案外人华虎公司就贸易纠纷发生的诉讼中法院审理庭审笔录证明SGS公司最后的检测是崇颂贸易支付涉案货款给华虎公司最后的依据。因此,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并没有称重的义务。本院认为,该21份送货单上均印有“华运国际-上海菡悦库代广州阿里收货”的字样,表明上海菡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华运、华运物流的指定收货单位是代广州阿里收货,也即代崇颂贸易收货,并不能证明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对涉案货物负有履行称重的义务,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14年9月5日,崇颂贸易、上海华运和华虎公司三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海华运是否有义务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2、上海华运在履行涉案货物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上海华运是否有义务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本院认为,第一,从2014年9月5日,崇颂贸易、上海华运和华虎公司三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条款内容来看,没有约定上海华运负有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的义务。合同中仅约定“乙方(上海华运)需要签署由第三方(华虎公司)发送的货物清单细节,双方将继续签订一份备案,并发送一个副本给SGS和崇颂阿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结合其后几方所建微信群谈论内容,上海华运仅负责综合工厂和码头的信息确定货物重量并签署货物清单发送给崇颂贸易。此后,上海华运在比对涉案货物工厂送至仓库重量信息与货物装箱运至振东公司码头后的重量信息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货物清单给崇颂贸易,上海华运已经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崇颂贸易认为SGS公司仅负责涉案货物质量的检测,而上海华运负责涉案货物重量的称重的说法不成立。崇颂贸易认为,在华虎公司送货至上海华运仓库过程中,SGS公司仅负责涉案货物质量的检测,而上海华运负责涉案货物重量的称重。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中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提交的崇颂贸易与华虎公司在宝山法院诉讼的案件档案材料,崇颂贸易对该档案材料真实性无异议。该档案材料中有一份崇颂贸易、SGS公司和华虎公司三方签订的“Meetingsummary”,其中第一条规定“根据物料清单,在仓库进行数量查验。”根据该条规定内容,SGS公司作为崇颂贸易聘请的专业检测机构,不仅负责涉案货物质量的检测,还负责涉案货物数量的查验。综上,本院认为,崇颂贸易未提供证据证明上海华运对涉案货物负有进行称重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崇颂贸易主张由于上海华运未履行对涉案货物进行称重的义务,应赔偿崇颂贸易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海华运在履行涉案货物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崇颂贸易主张涉案有一张报关单上填写的运费金额与实际支出不符,上海华运、华运物流存在报关失误,导致崇颂贸易在出口退税中产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认为,上海华运、华运物流作为货代,向崇颂贸易收取的费用中包括运费、包干费和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用箱费、文件费等合理费用,且每一份费用都向崇颂贸易进行费用的确认,在得到崇颂贸易的确认后,上海华运才开具发票,并由崇颂贸易进行付款。本院认为,崇颂贸易向上海华运支付了运费及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86,662元,对这一点双方并无异议。涉及到有一张报关单上填写的运费金额与实际支出不符,崇颂贸易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给其造成损失。崇颂贸易主张由于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没有仔细对货物进行过磅称重,导致集装箱安排不合理,由此对崇颂贸易造成损失。上海华运、华运物流认为,一审中上海华运、华运物流提供的APL公司的信息可以证明在本案中上海华运、华运物流不存在过度用箱的情形。本院认为,一审查明涉案集装箱荷载重量在27,000至29,000公斤左右,涉案箱重符合APL公司的集装箱荷载标准,上海华运、华运物流为涉案货物装箱配载使用36个40英尺的集装箱并无不妥。综上,本院对崇颂贸易主张上海华运在履行涉案货物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赔偿崇颂贸易因此所受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崇颂贸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崇颂阿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阿里小号可以注销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