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7886200000688704是那个最新银行卡诈骗案例的\什么地方的卡,是诈骗人。。。。

网络被诈骗汇款,有对方银行卡号及开户名,如果骗子不是开户名本人,可以找开户人负责吗?_百度知道
网络被诈骗汇款,有对方银行卡号及开户名,如果骗子不是开户名本人,可以找开户人负责吗?
提问者采纳
既然骗子不是本人,本人也是不会负责的,说不定他卡也被盗了
没有及时挂失没有责任吗?
可能他不知道吧,知道的话谁会不去挂失啊
这个说不清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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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单测竿爻放诧虱超僵不行,一般金额不高于3000元警察局不会立案,即使立案了,也不一定能破案,每天这种按键都有很多,即使破案了,钱也很难追回来,你家长是警察局长除外-
理论上这种案件凭现在侦查技术应该可以查出来吧!
是的,理论上可以,但是要消耗很多警力资源,如果不是国家下达任务或者金额巨大,一般没人管
我被坑了近两万,不少了吧!
对于个人来说确实相当多了,我很早也曾被骗过一次,不过只有700元,但是客观来说对于警局来说2万真不算什么,在中国就是这样的,即使你能把犯人抓到,也很难追回赃款,除非他在犯案时当场被抓住,还没有把钱花掉或者洗掉,否则你觉得国家会自己掏包赔偿我们公民被骗的损失么。
就算抓到人我没有得到丢失的钱财我也认了!关键是警察有没有用心去破案。
是啊~我也对此抱有同样的质疑~我当时被骗之后1、先跑去最近的警局~把情况一说,他们说这个要找负责我居住区(江岸区)的警局,他们那个警局是江汉区,所以管不了~2、然后我跑到江岸区的警局报案,他们说这个是网上被骗的,要去找网监区的警局,他们这里管不了~,然后我就去找到网监区的警局去了~3、等我跑到网监区的警局,他们中午休息~我等到下午他们上班了再报案的时候,他们听都没有听过这种骗术~(当时是2000年前后)所以,当我说的事他们好像听天书一样时~而且表现出毫无兴趣的样子~我就懒得再说下去直接走了~~我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接了案件以后会专心破案~但是从接个案件都这么难的话~就可见一斑了~~
要真是这么消极怠工,我宁愿层层上诉,还有网上曝光,也要把事情闹大,逼他们积极办事。
如果开户人和骗子有间接性关系,那么开户人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没有如何关系,身份证是被他人捡取或盗取,那么开户人将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不好找
如果金额大建议报警
采纳可好,谢谢
基本找不到
骗了多少钱啊
银行卡号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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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同步题
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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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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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王某曾是三好学生。但自从结识了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他就渐渐变了。他学会了抽烟、喝酒,由于经受不住不良诱惑和朋友的“逼迫”,他还经常去营业性舞厅。由于花钱越来越多,家里给他的零花钱满足不了他的需求,于是他便开始小偷小摸。他多次到超市,然后卖给小同学,为此曾被公安机关拘留。小偷小摸仍满足不了王某高消费的需要,于是他开始敲门破锁,盗窃钱财。他先后7次到同学家行窃,窃得大量现金。一次,当他潜入一同学家行窃时,被该同学的父亲当场抓获并扭送派出所。最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王某的哪些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犯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王某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这一案例给了我们青少年哪些启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目:初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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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青年男女正在湖边游玩时,黄某、徐某拔刀上前威胁,令其交出手表、钱包等物品。事后,黄某、徐某很快被公安人员抓获。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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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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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
[&&&& ]A.违反劳动法行为B.行政违法行为C.刑事违法行为D.民事违法行为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山东省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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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对违法与犯罪的关系,正确的认识是
&[&&&& ]A、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B、违法与犯罪都应受到刑罚处罚C、违法与犯罪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违法一定犯罪,犯罪不一定违法
科目:初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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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学生杨某拾获一个皮包,内有一部手机和几百元人民币,他拒不交还失主而占为己有。杨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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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同步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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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
[&&&& ]A.严重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刑罚当罚性 D.国家强制性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同步题
题型:判断题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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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明知他人使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在诈骗得逞后仍指使他人转移诈骗款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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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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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银行催收,持卡人部分还款后是否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作者:陈艺平&&|&&浏览:435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归还”(以下简称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之一
各方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归还”(以下简称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之一。实践中,有些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只归还部分欠款,这种部分还款行为能否使银行的前期催收失效,银行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催收并计算3个月的期间?
被告人认为:持卡人只要存在还款行为,无论还款金额大小,则一律推翻银行之前催收的效力。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催收不还指的是“不完全归还”还是“完全不归还”,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持卡人只要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有一次归还透支款的行为,无论归还多少金额,均不符合“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法律规定,故此前银行的所有催收归于无效,银行应重新对持卡人进行催收。
有学者认为:持卡人在银行催收之后并非归还任何金额的透支款即可,归还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推翻银行催收的效力。而关于“一定的金额”到底系多少则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应达到欠款总额的一半以上,有的则认为达到最低还款金额即可,即欠款总额的10%。
有银行认为:在银行进行第二次催收后如果还款未达到最低还款金额的,则视为未还款。当持卡人经银行催收之后除了归还最低还款金额之外,还有其他积极的意思表示或者作为,如说明合理的无法全部偿还的理由,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计划等,这一系列行为才使得银行的前述催收归于无效。若持卡人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则不再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若持卡人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则银行需重新进行催收后,持卡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催收不还。
法官回应:持卡人部分还款仅导致该部分催收效力的终止
1.还款后一律重新催收可能导致持卡人恶意规避刑事责任按照任意金额的还款推翻催收效力的观点,若持卡人透支10万元,在银行第二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归还1元,则催收失效,银行须重新催收;在银行重新催收后又归还1元,银行又须重新催收。如此恶性循环,既不合理地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给持卡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深谙于此的恶意透支“老手”甚至可以通过定期归还极小金额的欠款而永远不被刑事追诉,从客观上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的适用被架空。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透支金额可能持续增加,导致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
同样,认为持卡人归还“一定金额”的透支款可以直接否定银行催收的效力,也会产生类似的不利后果:一是关于“一定金额”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导致司法不统一。而将最低还款金额作为“一定金额”的底线也缺乏合法依据,最低还款金额是银行在持卡人正常用卡的情况下给持卡人的一种信用,持卡人非正常还款导致信用被破坏,若未经银行同意仍赋予持卡人仅归还最低还款金额的权利,有公法过度侵犯私权利之嫌。二是同样会出现恶意持卡人通过定期归还一定金额的欠款来逃脱刑责的问题,而银行则疲于催收,对持卡人长期高额的透支不还行为无法以刑罚威慑,造成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隐患。
2.持卡人部分还款仅导致该部分催收效力的终止持卡人部分还款对催收的效力,可从法律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及部分还款行为本身来评判。
恶意透支本质上是一种源于金融业固有风险的投机行为,应限制使用刑罚,故课以刑罚时通过非法占有目的及催收不还加以限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透支前或透支时,此时恶意透支仅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并不受到追究;而催收不还使不确定的金融风险变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侵犯了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从而导致刑罚的发动。可见,法律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区分一般违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和刑法意义上恶意透支的界限,前者系民事纠纷,后者则要接受刑事处罚。持卡人的行为从非正常还款之时起即处于违法状态,两次催收及3个月的还款期是法律给持卡人的一个缓冲期,是从民事违法行为上升到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过渡阶段。从这一方面讲,催收不还直接导致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对催收的效力认定应非常谨慎。“催收”的“收”是目的,“催”只是手段,催收的刑法效力应根据催收目的是否实现来评判: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持卡人全额还款的,催收目的完全实现,故催收效力全部终结,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若持卡人继续透支的,由于银行对增加的金额并未催收,不存在催收目的是否实现的问题,故银行需对该部分金额进行新的催收;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催收目的部分实现,故而对归还部分金额的催收效力终止,但对尚未归还部分金额的催收目的并未实现,催收继续有效。
从部分还款本身来看,一方面是持卡人的一种客观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够体现持卡人在面对银行催收时的主观还款意愿,因此应从主客观方面考量其效力:从客观方面看,信用卡欠款系银行与持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部分透支款的,债务部分消灭,该部分不属于催收不还,故不追究刑事责任;未归还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持卡人对该部分仍属催收不还。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已经了解了银行关于透支的规定,因此持卡人理应在银行催收后归还全部欠款。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时,其对于银行催收剩余部分金额系明知,银行不需履行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催收以外的催收义务。
综上,在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催收行为及3个月的缓冲期就此固定,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行为不推翻此前催收的效力。无论持卡人有多少次还款行为,也无论还款金额为多少,银行对于尚未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均继续发生作用,不需对该部分金额进行重新催收;但对于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则因催收目的实现而终止,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如此认定,既能做到罚当其罪,罪行责相适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够鼓励持卡人积极偿还欠款以减少银行损失,降低金融风险,符合本罪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在银行两次催收后有数次小额还款行为,这不影响银行催收的效力,故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数次还款金额均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3.银行与持卡人签订还款协议应受限制实践中,银行往往在催收的同时与持卡人进行协商,持卡人通过归还最低还款金额以上的欠款表明其还款意愿,进而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银行允诺暂时不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不仅损害银行的利益,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当然受银行对其私权利处分的影响。只是当透支金额较大且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允许银行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形行使处分权,一方面能够给持卡人还款机会,排除那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款不能情形;另一方面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因持卡人无法承受全额归还的沉重压力而失去还款能力,从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但当透支金额巨大时,即便银行因达成还款协议而不报案,也不影响刑法意义上催收的效力,理论上持卡人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否则可能因持卡人无法履行还款协议而导致更大的金融风险。
在银行与持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应注意:(1)银行是否与持卡人达成还款协议,是银行根据持卡人在催收后的表现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而非银行的义务。(2)导致催收效力终止的是银行的处分权,而并非持卡人的部分还款行为。(3)当案件涉及还款协议时,一方面应审查还款协议是否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违规操作,损害银行利益;另一方面,银行就数额巨大的透支款项达成还款协议的,不影响催收效力及对持卡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但持卡人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 [广西-南宁]专长: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律所: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2132积分 | 帮助634人 | 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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