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业部2015年1号文件对养殖销售加工屠宰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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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xztz/t348.htm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办法》还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了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信息化是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建设好本省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作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保证有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做好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要通过建立国家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今年已启动标识溯源试点项目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要加快推进畜禽标识信息化管理和溯源工作。
  五、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是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办法》的实施涉及《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标识工作。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监管模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畜禽养殖生产者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标识订购、供应、信息管理及执法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保证对畜禽标识所需费用的投入,并对畜禽标识数据库建立和信息化管理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投入。
  七、做好《办法》实施过渡期相关工作。我部2002年《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推进牲畜免疫耳标制度中做了大量工作,为《办法》实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考虑到各地与免疫耳标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06年度耳标供应合同,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免疫耳标尚未使用,为保证畜禽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将日之前作为《办法》实施的过渡期。其中,从日起,不得继续对牲畜加施免疫耳标,应按规定加施本《通知》确定的牲畜耳标,两种标识在流通环节同等有效。从 7月1日起,只允许佩戴牲畜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已佩戴免疫耳标的牲畜禁止进入流通环节。从日起,所有牲畜均应按规定加施牲畜耳标,并凭此进入流通等环节。过渡期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发。各地要加强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免疫耳标与牲畜耳标的衔接以及《办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办法》相关配套技术规范,一并下发执行。有关养殖场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基本格式和内容另文下发。各地在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
  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2、《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范》
     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4、《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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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 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 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5〕3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屠宰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部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5年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2015年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围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销售及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围绕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具体做到“八个一”:
  1.深挖一批屠宰违法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与基层排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屠宰活动实施全面、细致排查,寻找、发现、掌握一批屠宰违法线索。
  2.组织一次企业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强化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的屠宰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诚信教育,督促引导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4.排查一批违禁物质。按照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督抽检技术要求,对屠宰环节“瘦肉精”进行抽检。全国抽检达到30万批次以上。
  5.取缔一批私屠滥宰窝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一批私屠滥宰窝点。对查获的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或者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6.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将违法屠宰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列入辖区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同时及时报我部。
  7.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查办的屠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树立兽医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形象。
  8.构建一批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屠宰监管规章制度,探索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1.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
  2.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
  3.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违法销售及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二)主要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监督屠宰企业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屠宰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屠宰来源、数量、屠宰日期、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切实做到屠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2.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屠宰环节注水或注入“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全面抽检、排查。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记录凭证,对每年“瘦肉精”抽检任务中阳性率高的地区或屠宰场点,要进行重点监控、提高抽检比例。快速筛查出的阳性样品要及时予以确证,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围绕“国庆”“元旦”“春节”“两会”等食品安全敏感期,针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开展拉网式普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销售和屠宰病死猪、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切实做好定点屠宰许可管理,继续开展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5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6月)。开展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普及肉品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集中排查阶段(2015年7月)。集中力量对屠宰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排查。要把集中排查工作与畜禽屠宰行业统计、政策调研等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本次排查准确掌握屠宰行业全面情况,系统梳理分析本地区屠宰行业的问题及风险隐患。
  (四)整治查处阶段(2015年8月-2016年3月)。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集中整治屠宰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集中查处屠宰环节各类违法行为,端掉一批私屠滥宰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5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省际交叉互查活动,督查地市和县市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检查屠宰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和开展情况。
  (六)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4日)。召开2016年全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公布一批违法屠宰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要把屠宰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责任。要加大对各市、县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部将把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作为2015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管理重要内容,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市、县,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屠宰行业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屠宰行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屠宰行业监管效能。要强化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屠宰场点升级改造,加强定点屠宰许可管理。要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制度建设,完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和长效机制。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舆情关注,强化信息报送。要建立健全屠宰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健全完善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和举报核查制度,积极拓宽案源线索。要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移送司法机关的大案要案要报送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三个月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在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张杰
  联系电话:010-94463
  传 & 真:010-
  电子邮箱:tuzaichu@
  附件:1. 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案件统计表
  2. 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情况统计表
  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说明:1. 此表按月报送,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案件统计数据。
  2. 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月和2016年3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三个月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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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inaB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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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生猪养殖加工、屠宰产业链行业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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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农业部要求加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
证券时报网()04月02日讯
农业部4月2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行业管理工作。
通知称,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通知强调了今年生猪屠宰管理几项重点工作: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及配套规章修订;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严格畜禽屠宰监督执法;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
全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取得长足发展,但生猪屠宰监管同时也进入了攻坚&深水区&,屠宰场点&多、乱、小、散&并存、屠宰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等突出问题和矛盾依然存在。当前又正值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一些地方存在等待、观望、信心不足、部门沟通不畅等情况,生猪屠宰管理有所放松,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行为有反弹趋势,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突出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几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信息报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我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二)加快修订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调整充实全国畜禽屠宰加工标准化委员会工作机构,梳理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按照改革要求和当地屠宰行业发展需求,及时启动屠宰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三)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屠宰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设置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
(四)严格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督促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屠宰检疫监管,杜绝屠宰病死畜禽。按照国务院食安办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求,集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已有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五)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及时登陆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确保系统内企业与已报送企业审核状况一致。按照国家统计局新批准实施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加快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软件平台和硬件系统建设,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功能,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组织开展屠宰行业重大政策问题调研&
屠宰行业上接养殖环节,下连群众消费和市场流通,结合经济社会转型期的迫切要求,研究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几方面力量推动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年)》和本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提出行业减量提升、规范发展的治本之策和需要扶持引导的政策建议。结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兽医卫生&职能归并,全程监管&,提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研究此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依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畜禽屠宰监督执法,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需求,重大问题要主动与编办、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报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四、综合治理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继续坚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媒体公布符合审核清理标准的定点企业名单,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屠宰企业,促进屠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畜禽屠宰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肉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肉品质量安全意识,培养消费者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为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于日前将最终通过清理审核确认的定点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延期整改企业整改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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