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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与免责事由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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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与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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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导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自己及家人亲友购买一份商业保险,逐渐成为广大市民较为普遍的消费计划之一了。那么,你知道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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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合同、合同和生死合同三类
  (1)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就是合同不定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以一定期间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便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仍然生存,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存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根据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金给付的方式,生存保险合同也可分为两种:
  ①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当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死亡,保险人返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②分期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或一次交足保险费,或分次连续交付保险费满若干时间后,从一定期日起,由保险人按年、按季或按月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一直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为保险事故,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使保险事故发生,因此,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必然会有保险事故发生。这种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旨在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以生存为保险事故旨在储蓄,以供被保险人晚年生活所需。
  (二)依保险金给付方法,分为有资金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资金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一次给付的保险合同。
  年金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在被保险人终身或一定年限中,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终其身每年都给付的,称为终身合同。在一定期限内每年给付的,称为定期年金保险合同。此外,还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前者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后者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约定期日开始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
  (三)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是以通常的技术方法经营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由一般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包括死亡、生存以及生死两全保险等。
  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交费期短、无体检的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为限期交费的终身保险合同或20年期的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虽然被保险人的身体可以免检,但通常都在不可争条款中附带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两年内,被保险人因重病接受医疗或外科手术而未告诉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在抗辩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四)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单独人寿保险合同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联合人寿保险合同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整体,以被保险人中之一的死亡或达到约定年龄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合同。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等,都可以作为联合被保险人。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部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特定轻症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周岁后身故)
交通意外保障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2倍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险金*给付比例
特定轻症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
交通意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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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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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Death insurance)
  死亡保险是的一种,是指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根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和两种。
  1、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 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的次日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定期人寿保险有以下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的。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
  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
  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
  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当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体不适或有较大风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为的控制风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保险公司往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例如,对高额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对从事危险工作或身体状况略差的被保险人适用较高费率。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的规定给付。
  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以100岁或105岁为限,若被保险人在100岁或105岁时仍生存,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终身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终身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既可以中途退保并领取,也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人寿保险的费率较高。为解决不同年龄阶层的人的差距,往往采取均衡保费的费率制定方法。
  按照交费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也称终身交费终身寿险。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通常为按年交纳,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纳),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一种终身寿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交费期间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交纳是限定为被保险人年满60岁或65岁时止。在同一保险金额下,交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费越少,反之亦然。在终身保险中,投保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人较多。
  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趸交终身寿险可以避免因停交费而致的情况发生,但由于保费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额较大。
  无论定期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死亡都承担给付。保单中对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作了明确说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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