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物处理是否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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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在迅速膨胀,成为制约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的瓶颈问题.本文以政策过程为主线,主要在责任界定,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效果监督等环节上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进口固体废物这四种重要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以促进管理体制基础的完善。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种类也日益繁多,成为人类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政府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上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虽有一定发展,但成效仍不能令人满意.原因何在本文将从政策和体制的角度对现行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根本上寻求真正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本文以政策过程为主线,主要在责任界定,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效果监督等环节上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进口固体废物这四种重要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对上述四种固体废弃物的界定如下: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如居民生活垃圾,大件废物(废旧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等),商业垃圾,机关团体产生的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除尘灰,工业为水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如医院治疗废物,废电池,日光灯,各种含重金属的废物,有机溶剂废物,油漆类废物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中国对废物进口实行&自动&,&限制&和&禁止&进口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1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8.98%的速度增长,少数城市如北京甚至达到了15-20%,因此,关于如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问题已是迫在眉睫。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率还较低.从城市垃圾的管理体制上来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1责任机制不当责任机制不当,首先体现在责任主体单一,只有政府是唯一的责任人.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一直是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到处理,全部费用和管理工作均由政府包办,政府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唯一责任人,不利于培养市民和企业的公众参与意识。第二,监管主体不明.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简称《固体法》)规定相一致.《固体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比较可以看出,《固体法》中对城市垃圾环境监管主体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在具体职责的分配上也还比较模糊。第三,行业职责不清.参与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的部门有近十个,体系复杂,职责交错不清(见图1)。
图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相关部门职能关系第四,管理层次多而分散.从地方机构职能划分上看,层次多而不集中.许多城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制,有问题互相推卸,不能把人力,财力用到关键地方,不利于对城市垃圾的管理。第五,环卫体制改革缓慢环卫体制改革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产业化发展缓慢.通过环卫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经营政策,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环节从行政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经营.但环卫体制改革仍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目前,大部分城市环卫部门既是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作业的服务部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难以落实,并存在一定的垄断经营.垃圾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竞争性建设运营格局还没有形成,产业化发展进程缓慢。1.1.2政策定位不准&&限于末端治理,缺乏全过程管理二十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垃圾政策视点均停留在末端垃圾问题上,以&垃圾处理法&为特征;到80年代中期,垃圾政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垃圾减量措施上,以&垃圾排放法&为特征;进入90年代,全球垃圾政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垃圾和前端垃圾减量的全过程控制对策上,以&循环经济垃圾法&为特征,且资源利用模式由&原料&产品&废弃物&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的循环运行。但中国目前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模式尚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政策制定的重点还均局限于垃圾产生之后,管理组织,作业队伍,法规设置和资金技术投向,主要都是针对垃圾产生之后的,是被动接受垃圾的管理对策。1.1.3城市生活垃圾政策落实存在问题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2002年,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号),出台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但目前仍未落实到位.据了解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城市不足200个,绝大部分城市还没有开征垃圾处理费。在这项政策的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地方垃圾处理收费尚未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二是收费标准低,据对2002年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171个城市的收费情况分析,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只占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的50%,有的城市仅为20%;三是收缴率低,居民的缴纳率为20%.在目前住房结构和垃圾收集方式下,难以确定垃圾产生者,因此也无法按垃圾产生量收费.垃圾收费缺乏有效的收费载体,对不缴纳者无法实施强制性措施,也是收缴率低的原因。1.2改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建议1.2.1明确管理责任要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效率,需要首先要从优化责任机制入手,只有做到职责明晰,相关职能部门才能将各自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从纵向来看,首先需界定清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上的关系.因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源于地方,也只会对地方的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切实执行地方负责制.中央政府提出总体目标,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而具体的实施应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各自负责,中央不应在细节工作上参与太多。从横向来看,有必要在相关部门之间对职责进行重新分配,以缓解参与部门多,职责分散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1.2.2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房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达到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资金投入,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属公益性事业,现阶段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解决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在环卫体制改革过程中,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垃圾处理企业实行低税赋,零规费的相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环卫工人提前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完成了环卫体制改革的城市,要全面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运营机制。1.2.3将垃圾对策的视点和重心前移为了提高节约资源,遏制环境污染,减少治污费用,可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垃圾治理的视点和重心前移,前移到社会物流的源头.如下图所示,在资源开发,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的各个环节上,极大限度地消减垃圾的产生并使其资源化,这既节省了资源又减少了污染,降低了垃圾治理的费用.为此,我国应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有利措施,将垃圾管理的整体思路作较大幅度的调整。
图2城市垃圾对策的新视点1.2.4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力度,要制定建设项目监管,验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和垃圾处理无害化要求,确保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环保部门要制(修)订符合国情的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2.1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不断发展,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和综合利用有了长足发展,尤其1995年以来,固体废物治理工程投资不断增加,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贮存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每年有近2000万吨的工业固体废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另外每年还有2600多万吨的工业固体废物被置于贮存状态,没有得到妥善的最终处置。2.1.1职责不清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类似,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也是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如下表所示).以循环经济为例,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使得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摩擦,产生矛盾。而出现问题时,又缺乏政策协调机制.往往部门之间相互沟通,而不是由国务院出面协调.造成的后果就是,弱势部门向强势部门妥协。表1工业固体放废物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责
2.1.2环保产业尚不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相关的环保产业尚不规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许多环保公司开始向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转变,各种类型的资金也进入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中.在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和省会城市,现已有相当大比例的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由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外资企业投资建设,实施BOT运作模式.由于实施了市场化运作,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实施了收费处置,使企业看到良好的运作前景,纷纷投资此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并通过收费运营,获取了较高且稳定的经济回报.尤其是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国家出台了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包括减免税收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规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产品减免产品税并在5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用工业废渣作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但目前对这类环保产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尚不明确,发改委资源与环境综合利用司制定了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若干规定;其地区经济司的环境整治处也负责环境的宏观整治;而其产业政策司也负责国家全面的产业政策.环保总局的科技司的环保产业处也负责环保产业.同时,还存在一个依附于环保总局的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作为行业机构,也同时协调环保企业。2.2完善工业固废物管理的建议2.2.1明确管理责任与城市垃圾管理相同,优化责任机制是强化管理效率的前提.有必要在相关的法律中的对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进行明确的分工。2.2.2促进清洁生产,从源头减轻工业固废污染对于这些企业,利用合理的政策和经济技术手段,如排污收费和代为处置收费,促进其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清洁的生产工艺和,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难以治理或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或改产其他无污染产品。推广和实施清洁生产工艺对削减固体废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兴起了&绿色化学&的浪潮,就是利用清洁&绿色&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污染严重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减轻环境污染.从目前我国技术发展状况来看,使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例还不多,清洁生产潜力很大。2.2.3强化环保产业管理,推进市场化进程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可行的政策法规,鼓励组建专业化公司,使用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专业人员承接有关废物的管理工作.鼓励专业公司进行跨区域的竞争,以利于这一市场的培育和良性发展,防止垄断经营以及带来的种种恶性后果.鼓励国内外大公司及其资本介入这一市场,促进合理的市场机制的尽早建立.目前,已经有这类公司,国内固体废物管理市场将要启动,但是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管理,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和正确的引导.因此有必要加快固体废物管理的改革进程,加快规章制度的指定过程。3危险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危险废物,又称有害废物,有毒有害废物.根据我国《固体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日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共分为47大类600多种,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被称为动植物和人类生存的&杀手&的废电池,废灯管和医院的特种垃圾,都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近年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3.1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体制和政策现状(1)我国模仿和借鉴了国外法律法规的体系模式,形成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模式,体现了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在体系上也比较缜密.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体现在污染控制的基本对策是避免产生,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避免产生主要是提倡清洁生产工艺,控制废物的产生和排放量.综合利用是要实现资源和能源最有效的利用,主要有系统内部的回收利用,在系统外的综合利用和区域集中管理,对于从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等措施,实现其综合利用,对工业危险废物进行区域内的集中管理显得十分必要.妥善处置是进行无害化或稳定化处理以及最终的处置与监控.下图是我国危险废物立法的情况:
图3我国危险废物相关法规(2)通过危险废物的专门法律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相结合来控制危险废物物流的全过程.通过《固废法》来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做出特殊的规定,通过环境保护其它法律和基本管理制度如分类收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及其防治措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来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排放,处置和经营活动。(3)作为缔约国,签署《巴赛尔公约》,落实公约中的各项条款,与我国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现有法律,制度和控制标准并不矛盾。(4)按照《固废法》的规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5)强调了危险废物的重点控制原则,并提出较一般废物更严格的标准和更高的技术要求.针对危险废物,还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除了颁布了上述的法规外,国家还颁布了配套的鉴别,测定和污染控制等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大都原则性强,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配套相应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形成适合本地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深圳市等各自出台的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和一系列的制度等。但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起步较晚,在管理法规,处理技术和处置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不足。3.2危险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2.1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国家制定的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部,但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相关的法规制度屈指可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1998年制定了《实用阶段废物名录》,将47种固体废物列入危险废物的行列,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该名录不可避免的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①该名录将其中的危险废物分为两部分,即需要鉴定的不需要鉴定的,但又没有具体划分哪种废物属于哪一类别.②该名录在说明中指出: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但国家目前仅制定了极少数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极大的限制了对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在1998年颁布施行的,随着大量新兴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危险废物种类,该名录己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3.2.2对危险废物的有效利用不充分,监管存在很多漏洞政府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综合利用水平低,处理处置水平低,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在一起的管理漏洞。根据申报登记,我国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为44.03%,处置率为13.51%,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的暂时贮存的比率为26.97,直接排放于环境中的危险废物比率高达15.39%.也就是说,每年有近400万吨以上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搁置)于环境中,有690万吨以上的危险废物被贮存于某个临时设施内。而实际上,我国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甚低.产生量最大的几种废物的综合利用率比较低,如碱溶液和固体碱的综合利用率仅为28.55%,其排放率却高达31.06%;无机氟化物综合利用率为37.51%,而贮存率高达47.23%.另外,产生量较大的含重金属废物---电镀污泥的主要利用方式是烧砖,而这种方式是固化其中的重金属,并不是利用其中的主要污染物质---重金属元素.另外由于综合利用水平低下而造成相当严重的二次污染,如用有机废物烧砖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浙江某地区回收利用废线路板产生大量废酸随意排放,致使周围地下水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置率仅为13.51%.而这13.51%的处置率表明我国技术水平比较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个合乎标准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运行;专业性处置设施和企业附属的处置设施也屈指可数.大部分得到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在较低水平下得到处置,如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极易产生二次污染。在许多企业,危险废物往往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如许多工厂将废药品,试剂,废油漆等混入煤灰,炉渣或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也混有大量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罐,废杀虫剂,医疗临床废物等等。3.3改善危险废物管理的建议3.3.1督促政府,健全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过程管理我国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放射性物质限值标准(GB6763-86)》,《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控制标准》.但是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污染,还应该尽快出台以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尽快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部门细化,有利于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办法》,以便有效的跟踪危险废物走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和法人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处置行政代执行管理办法》,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和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进行标准化整治,设置国家统一制备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监管.国家规定的五联单制度使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力的监督;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实行危废处置代执行制度.对拒不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由监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废产生单位负责。通过企业的清洁生产,促进资源的可持续性和集约使用,明确生产者的责任主体化,实现产品&从摇篮到摇篮&的循环过程,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样不仅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还可以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3.3.2加强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区域决策支持体系为有效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应根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基于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子系统图如下:
图4我国危险废物区域支持系统图该系统的子系统是由3个危险废物决策支持模型库和6个独立的有关危险废物的数据库组成.决策支持模型库包括控制项目确定模型方法库,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方法评价模型库和废物交换系统效益分析模型库.这些数据库包括(1)危险废物产生和废物流数据库;(2)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制度与法规数据库;(3)危险废物特性信息数据库;(4)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技术信息数据库;(5)废物供求信息数据库;(6)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数据库。数据库既为系统决策支持提供信息来源,同时也可以直接满足管理者在信息方面的需求,例如信息查询,信息储存和信息处理等.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是建立在各模型库和数据库之上的。4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我国对废物进口实行&自动&,&限制&和&禁止&进口的管理政策,即我国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但除了这类合法贸易外,在进口废物中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现象就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不可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贸易也日益猖獗.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本文仅以电子垃圾进口为例加以说明。国外电子垃圾进入我国的地域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已从广东地区蔓延到湖南,浙江,上海,天津,福建,山东等地.虽然我国明确禁止电子垃圾的进口,而且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规定,全面禁止任何理由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害废物,但电子垃圾依然在我国蔓延,其趋势令人担忧.据统计,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80%出口至亚洲,这其中又有90%进入我国.如美国的电子垃圾&回收&厂商和亚洲的进口中间商进行了大规模的电子垃圾贸易.在美国西部&回收&的电子零件中,有约50%到80%最后运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究其原因,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二就是我国在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上还存在漏洞,给这些非法行径提供了可趁之机。4.1造成电子垃圾非法贸易的管理体制问题造成电子垃圾非法贸易猖獗的原因首先在于全球环境管理存在漏洞。《巴塞尔公约》命令禁止此类贸易,但是美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非缔约方,仍然放纵本国公司开展此类贸易.而其它发达国家,虽然也是《巴塞尔公约》的非缔约方,但也以美国公司的名义,开展此类非法贸易。其次,我国低下的环境标准和法律执行力,纵容了电子垃圾大量进口.涉及电子垃圾进口等问题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21项,加入两项相关国际公约,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强,堵截非法电子垃圾贸易成效并不显著。4.2制止垃圾非法贸易的政策建议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国外垃圾非法越境转移,我们建议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4.2.1加强国际合作,改善全球环境管理我国应当首先国际环境合作,加强全球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巴塞尔公约》的实施,防止美国公司利用法律漏洞继续进行非法贸易。我国还应当与废物进出口国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止全球的非法垃圾贸易。同时,充分利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国际会议和其他活动,宣传我国废物进口的法规,要求有关国家加强其废物出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等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向我国转移。4.2.2建立协调机制,敦促海关加强国内监管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发文要求自日起,禁止进口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家用电话机等十一类废电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发布目录,禁止污染环境的废电器及其拆散件,破碎件进口。同时,还需要海关加大打击以夹带,伪报等方式非法走私废物的力度.进一步加强针对性监督执法,坚决取缔用落后工艺提取贵金属的小作坊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对国家批准的可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经营业务范围清理整顿,防止进口夹带违禁废电器。还需要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协调,对不法进口企业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进口有害废物。参考文献[1]中国工程院&城市化&项目组.中国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及压力分析.北京:中国工程院,[2]中国工程院&城市化&项目组.城市固体废弃物和城乡结合部生态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工程院[3]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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