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转业志愿兵退休年龄转业是否一定是财政编

高中毕业,,,转业军人,(志愿兵退伍)回来后安排在事业单位,全额编,,,我现在是什么身份??工人还是干部??_百度知道
高中毕业,,,转业军人,(志愿兵退伍)回来后安排在事业单位,全额编,,,我现在是什么身份??工人还是干部??
还有,,如果我现在是工人身份,怎么才可以转成国家干部,,哪些条件??读了个电大出来会不会就转成国干??
别的不说,有劳动人事局的没??我找关系转,有什么办法没?/???回答得好追加50.
提问者采纳
工人身份~目前国家省区县市各级人事局2005年开始停止了所有的以工代干也就是工人转变身份成为干部的工作。也就是说只要你不辞职不考公务员或者重新考事业单位,你这一辈子都是工人身份了。读电大是不行的,你就是读研究生毕业了回原单位也是工人。要想转为干部只有通过重新招考,成为干部身份。 本人就是在政府机关做人事工作的,除非你能找到市委组织部长或者市人事局局长
提问者评价
专业级别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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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士兵安置工作都是工人(也就是说正式职工),转干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与自学提高个人学历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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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转业志愿兵工资待遇
15年志愿兵转业应该怎么办!
志愿兵转业安置我是1984年入伍1998年转业的志愿兵。政府一直没按兵役法给我们安排正式工作,我和几个战友找过几次政府也没给答复只给我们安排一个非正式工作还没算工龄!别人都开2000以上我们才 开800按照兵役法政府应该给我们安排在事业单位而且还得算工龄国务院都有文件,必须给我们安排正式工作!而且还要和别人一样的工资待遇、别的省份有后台的做的 都很好为什么到我们这老百姓身上就变味儿了呢? 难道政府就是为了 给有后台的人服务的吗!?希望律师给出个主意怎么 办才好 !
勤去有关部门打问吧、没有什么好办法
关于转业安置的问题
我是2004年冬季于部队转业的陆军三级士官(服役13年)05年分配到家乡吉林永吉县口前镇交通部门(至今未上岗)这几年里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过问我的任何事情这期间我上访于县市省信访机构仍无结果08年(奥运期间)县有关领导及局领导接见过我并承诺半年内给说法可就在09年8月我在次走了有关部门都表示没办法也没说法我恳请您们法律人士帮帮我这五年里我很苦恼不知道有谁有什么部门可以帮我电话身份证100038
根据你的陈述,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
部队服役可否算是特殊工种
父亲曾在部队服役十多年,建筑业,高空作业;后转业回家进入工厂工作。现已56岁,总工龄达30多年。现以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但有关部门以部队服役期不算做特殊工种为由拒绝申请。我对社保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故向各位专家们咨询一下,我父亲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要求。如符合或不符合,可告知相关法规条例。 20:00:23补充:在网上查询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服役期间的工作是属于提前退休工种表里的,问题在于,在部队工作和普通工作的工种认定有区别么? 22:10:12补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重庆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这个是我所找到的有关于转业、复员军人特殊工种的文件,这里说的是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情况下,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工龄折算不一致的决定: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但是并没有说明队工作能不能算做特殊工种。
建议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相关的依据
2009年退伍军人待遇
我的弟弟参军有几年了,今年退伍,不知道他退伍后有什么好的待遇,即2009年退伍军人待遇是如何的?谢谢。
关于2009年退伍军人待遇一次性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地区发展水平确定,北京是补偿3万左右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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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对于保持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今后每年度的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
(1993年12月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自1991年冬季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以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全国有8万余名转业志愿兵及时得到了妥善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志愿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问题。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现行政策前提下,采取了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各种培训,为转业志愿兵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多数无固定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二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三是少数用人单位有乱收费的现象,给安置工作和转业志愿兵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办法,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由大分散到相对集中,可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国家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议从1994年春季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根据前两年的试行情况,结合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志愿兵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5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二、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排。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情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三、关于志愿兵因病或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问题。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精简整编字样)。军队各大单位的移交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人数由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核定。
  四、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当年接收安置情况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实行集中交接安置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国务院军安办和财政部商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核拨的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五、关于交接时间和办法。交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因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时间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商定。1994年春季的交接工作从1月25日开始,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4月1日起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以后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发给。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4年4月1日。
  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原则上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也可在1月2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应当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当时不能签发的,最迟应在1994年3月底前寄给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出地的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应在1月25日前报国务院军安办,经审定同意接收的,于2月底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军安办、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分配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退回部队,地方不予安置;对未经集中交接的也不得接收安置;对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查明原因,酌情处理。在接收和安置中,不得向志愿兵本人征收各种费用。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的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各大单位,由部队取消其志愿兵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
  转业安置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发〔1983〕16号文件、〔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全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约有×·×万名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工作(分配计划另行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巩固国防这个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部队要与地方密切配合,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交接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于1994年8月底前,军队各大单位于1994年7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总参谋部军务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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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发[1994]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48056&
【全文】【法宝引证码】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
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6号 日)
(相关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对于保持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今后每年度的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自1991年冬季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以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全国有8万余名转业志愿兵及时得到了妥善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志愿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问题。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现行政策前提下,采取了“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各种培训,为转业志愿兵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多数无固定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二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三是少数用人单位有乱收费的现象,给安置工作和转业志愿兵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办法,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由大分散到相对集中,可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国家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议从1994年春季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根据前两年的试行情况,结合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志愿兵转业去向
  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5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排
  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情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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