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发水,商场营业员服务案例不能营业,赔偿标准

新衣服遇温水就发恶臭洗20遍才散去商场内现场试验为真营业员方肯退款
辛卯年十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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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衣服遇温水就发恶臭洗20遍才散去商场内现场试验为真营业员方肯退款
  刚买来的衣服一遇温水就发臭,在现场试验验证后,记者亮明身份前,商家却不愿为原来在此买过衣服的顾客退货。而在记者亮明身份后,有关商家虽按消费者要求给予退货,但又把试验过且发臭的衣服挂回了货架上。本报记者
  新马海毛衣服遇温水就发臭
  去年11月28日,本市居民周女士致电本报称,她于几天前在凯德七宝购物广场二楼购买的两件马海毛上衣,一件为粉红色,另一件为黑色,打折后价钱都为100元,但穿前用温水手洗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情况:“那件粉红色的上衣一放到水里就散发出很难闻的臭气,我洗了二十多遍,臭味才慢慢消失;另一件黑色的上衣,虽然没有散发臭气,但是褪色褪得很厉害,我洗了十多遍,褪色现象才慢慢少一点。”
  周女士说,她买的这两件衣服原准备给正在上中学的女儿穿,也算是给女儿的一个新年礼物,事发后,她一度想过不去找商家“讨说法”,但是,想到手洗衣服时的恶臭和褪色现象,想到正值青春期的女儿,就担心这样的衣服被女儿穿上后会影响女儿身体。但是,她没有购物发票,“商场营业员说她们那都不开发票”,她担心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商家不会承认售出过她那两件衣服,于是向本报投诉。
  几经周折顾客才成功退款
  去年12月29日,记者随周女士来到了凯德七宝购物广场,该广场二楼离电自动扶梯不远的柜台前,自称姓张的营业员先承认了周女士所带衣服为其售出,也承诺这里卖衣服不开发票之事,但以从没有人过来投诉这类情况为由不承认衣服洗涤时会有发臭和褪色现象。
  周女士则认为,没有人投诉可能是其他顾客不像她那样用手洗,而是扔到洗衣机里洗所致。在周女士坚持下,营业员张小姐同意现场试验,试验中,张小姐拿着货架上同样款式与型号的马海毛上衣衣袖一端浸泡到冷水里,接下来,又拿着该上衣另一衣袖产端浸泡到温水里,两次试验浸泡时间均只有30秒钟左右,从水中拿出来后,用冷水浸过的衣袖有一点点发臭,但用温水浸过的衣袖由发出浓厚臭气。
  闻到臭气,周女士马上补充,“这还只是拿衣袖上一点点长浸到温水里就发现这么难闻臭气,我上次手洗时,整件衣服都放到水里了,那样的臭味不知道比这个要浓多少倍了。”周女士说完,张小姐表示认可,并进一步指出那是一种化学臭味,但不愿说是什么化学臭味以及造成这种化学臭味的原因。
  但是,对于周女士坚持退掉那件粉红色马海毛上衣的要求,张小姐以老板不同意、那样的衣服穿上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等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直至记者亮明身份,张小姐才表示同意退货,并将100元交给周女士。但对周女士提出再补偿她往返这里4元钱车费的要求,张小姐坚持没有同意。而前面那件试验时发臭的粉红色马海毛上衣,则被张小姐挂回了货架上。现场《购货清单》上显示这里的经营方为上海S志贸易有限公司。
  “凯德”特卖会仍未用“新规”
  张小姐称,她与旁边一些柜台都是商场的“特卖场”,自2010年就开始租用这里场地搞服装特卖,每月中旬与凯德七宝购物广场签约并付款一次。张小姐的这一说法随后得到了凯德七宝购物广场有关负责人的验证。而在该商场四楼,记者还看到,还有一个特卖会正在举行。
  据了解,上海市工商局于日正式发布并推广使用《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本市首次就规范特卖会经营活动而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特卖会场地承租方应在展区现场醒目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投诉台,指定专人处理消费投诉,并先行赔付。凯德七宝购物广场有关负责人表示,还没有按这个合同示范文本来规范商场内特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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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发水与赔偿
急急急急急急急
楼上发水,把我家里给冲了,墙面与地板都被泡了,真皮沙发也被泡,电视和部分电器也被浸泡。
急急急急急急急。我因该如何所要赔偿。谢谢您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家的物品系楼上发水所泡,你可以立即收集证据,如拍照、公正、叫居委会的人调解等,然后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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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楼上发水冲楼下 供暖公司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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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发水冲楼下 供暖公司包损失
日01:04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高望报道 沈阳市沈河区两家邻居因为“发大水”上了法庭,最后判决赔偿的单位却是供暖的热电公司。这是记者昨日从沈河区法院了解到的。  去年10月份,居民崔某的家里暖气管道漏水,把楼下的郭某家淹得够呛。郭某找到楼上要求赔偿5000元并且道歉。崔某说道歉可以,但是漏水的事儿也不怨他,都怨热电公司没修好,所以不能赔钱。郭某就将崔某告上法庭,某热电公司也作为第三方来到法庭。  昨日记者从沈河区法院获悉判决结果:热电公司赔偿原告郭某全部损失,即2700余元。法院认为,热电公司是对供暖管道负有维修管理义务的单位,在崔某报修后,热电公司虽进行了维修但仍然造成漏水,这是热电公司疏于管理、维修人员疏忽大意未尽完全修缮义务造成的。被告崔某已尽了通知报修及协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至于热电公司主张被告崔某未按维修人员通知在家中留人致使损失扩大一说,因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该义务履行与否不属于热电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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