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票融资融券的股票问题

请问大虾,怎么跟一支普通股,就是说怎么入门股票投资:) 怎样办理股东代码卡
请问大虾,怎么跟一支普通股,就是说怎么入门股票投资:)
来源:互联网
更新: 14:26:17
2008年到2010年期间601939就只有进行过一次配股,这次配股就是2010年11月这一次配股(每10股配0.7股,配股价3.77元),这个信息你可以在你的股票软件里能查得到的,只要在该股票的K线图或分时图界面按F10后,再选择分红扩股栏,然后按Pagedown往下翻就能看到相关的情况。
怎样办理股东代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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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上市公司退市了.而你手中的股票又没有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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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特别提醒: ||【分红】 2007中期 10派0.67(|【业绩预告】预计2007年度股东应占净利润||含税)(待批) |同比增长48%左右(信息来源: || |临时公告) || |★2007年报预约披露时间:
|└—————————————...
为何有色金属的股票,每股收益大多很低,除贵金属为何有色金属的股票,PE大多很低,除贵金属外,那么有色资源类股票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常说的资源类股是不是指的是有色?江西铜业是资源类股票吗?驰宏锌锗呢?包钢稀土呢?但他们的PE都很高,是不是说有色板块不能看PE?
11.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资金买股票,也可以有少量资金投入到债券或其他的证券,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基金资产的不少于20%的资金必须投资国债。一个基金是不是股票基金,往往要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确认的投资收益=-15+40=25(万元)购买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60 应收利息 40 投资收益 15 贷:银行存款 2115 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利息 40 每半年确认利息借:应收利息 40 贷:投资收益 40 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利息 40 根据分录,08年...
除权价是指在分红排息时把送你的股票送给你了,送给你后股本就增多了,原有的净资产就要相应的摊薄,摊薄后的价格就是除权价。除息价是把红利送给你了,我感觉好像,分红排息是一块进行的,所以好像有没有除息价我也说不清了,因为除权价除息价一块出来了,就是这样。
股票频道 & 2015 版权所有国盛证券将创业板股票全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来源:同花顺财经
  4日讯,国盛证券今日下发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称,鉴于近期股市波动较大,创业板股票涨幅过大,市盈率过高,决定对两融业务中有关创业板股票标的券调整如下:1、将创业板股票全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调整创业板股票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折算率。从日执行。
(责任编辑:UF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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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一再推带薪休假,甚至将鼓励“周五下午+周末”小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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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账户共享融资融券账户新股额度的说明(仅限深市)
鉴于行情火爆,很多投资者都将股票全数划入融资融券账户充当担保品,却忽略了共享融资融券账户新股额度的问题,现作一下说明(仅限深市):因为融资融券账户和普通账户的深圳股东卡代码不相同,所以如果你普通账户深圳股东卡名下1股股票都没有,是无法共享融资融券账户新股额度的,哪怕你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开在同一家券商,融资融券账户很多股票,而普通账户是0股。例如:A券商开设有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B-E券商开设有普通账户&&&&&&&& 1、 融资融券账户有股票,而A—E券商普通账户都是0股,你只能在融资融券账户打新股,A—E券商普通账户无额度不能打新股;&&&&&&&&&&2、融资融券账户有股票,而A—E券商普通账户里面任意一个账户有那怕1股,你可以在融资融券账户打新股,同时A—E券商普通账户全部共享融资融券额度,随便一个都能打新股;如果A—E券商普通账户都是0股又急于打新股,最简单解决办法:融资融券账户划出1股到普通账户(当然维持担保比例不能低于300%,否则不如普通账户立即买入100股农行划算),T+2后普通账户全部共享融资融券额度,随便一个都能打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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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纠正 一下,楼主,最后一段话,可能 有问题我所知道 的是,A普通 帐户没有任何股票 ,可以直接共享信用A帐户中的上海 的额度不能共享 深圳 的额度所以,必须 买 100股深圳 的股票楼主说的农行,是上海 的票,应该不行吧?
看鼎级网,做顶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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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普通账户已经没股票了,但是我的普通账户显示的新股申购额度是和信用账户同步的啊。那是不是意味着即使我普通账户无股票,我的普通账户也可以申购深圳新股顶起来问。还有,信用账户申购就看不到配号了是吗&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股市360]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更新时间:&23:51&&股市360&&【字体:
  ----本文导读:----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证券相关事项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通知》(深证会[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股东。  2.5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其申报卖出该证券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限制。  2.11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市价申报。  2.12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暂停交易,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其他用途。  2.16 会员与客户约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 会员根据与客户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证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证券或融券卖出标证券(以下简称“标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 标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  (六)本所规定其他条件。  3.3 标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本所规定其他条件。  3.4 标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其他条件。  3.5 标证券为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其他条件。  3.6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证券选择标准和名单。  3.7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标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标证券范围。  3.8 标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融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顺延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 标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证券范围。  标证券为创业板股票,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证券范围。  3.10 标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证券范围。  3.11 证券被调整出标证券范围,在调整前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其他证券充抵。  4.2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证券、权证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和折算率。  4.4 会员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标准。  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浮盈经折算后形成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管理,对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  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客户,会员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11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4.12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现金或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4.13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4 会员公布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标准。  4.15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 单只标证券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证券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 单只标证券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证券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其他措施。  6.4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 会员违反本细则,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前端控制。  7.2 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7.3 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7.4 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7.5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变动而履行相应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6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由会员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利益,行使对发行人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权利。  本条所称对发行人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权利。  7.7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一种还券方式。  (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一种还款方式。  (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产品。  (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平均值。  (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平均值。  (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平均值之比。  (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场内份额乘积。  (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行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其他投资者。  8.2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  8.3 依照本细则达成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执行。  8.4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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