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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2013版)B类.doc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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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2
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5
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10
第五章 业务人员待遇……………………………………………19
第六章 业务人员考核……………………………………………32
第七章 业务人员福利保障………………………………………43
第八章 附则………………………………………………………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 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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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公司: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投保年龄:60天~60周岁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保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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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 (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 3 个保险单周年日3
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30%给付生存给付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4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
,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
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6
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
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日,当前的时间为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日,当前的时间为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6、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7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9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 2 年或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11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我们和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7、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10、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11、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12、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3,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 2 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 &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6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生存给付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 5 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 2 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3、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6、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法定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第6页,共8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给付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五部分 & &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8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二、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9
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20。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18、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9、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20、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申请的被保险人。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第7页,共8页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 2 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及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第8页,共8页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
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1. &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2. &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
3. &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
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 &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保险举例:
张小姐,30周岁,为自己投保5份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同时附加10份太平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年交保费5100元。
张小姐只需交费10年,即可安享15年的稳定收益和高额保障:
&三年一返还,收益多多:
每三年固定返还1500元,15年累计返还7500元;
每三年递增返还累积年度红利的30%,15年共返还5次。
&满期丰厚给付,资金安全更有增值:
&15年期满一次性领取5万元满期生存金;
10倍累积年度红利,更有额外终了红利。
15年18种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22300元。
&高额人身保障
因疾病身故或一般意外身故,最高给付61150元,以及身故当时的累积年度红利对应的增值收益和终了红利。
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最高给付161150元,以及身故当时的累积年度红利对应的增值收益和终了红利。
王女士为3周岁的女儿投保10份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同时附加10份太平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年交保费10100元。
王女士只需交费10年,她的女儿即可安享15年的稳定收益和高额保障:
&每三年领取教育金,小学至高中,学费轻松打点:
每三年固定返还3000元,15年累计返还15000元。
每三年递增返还累积年度红利的30%,15年共返还5次。
&满期领取大学教育金:
15年期满一次性领取100000元大学教育金。
10倍累积年度红利,更有额外终了红利。
&15年18种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107580元。
&此外,还享有高额的人身保障。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投保后每三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不幸身故,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的身故保障,同时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若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总共可获得高达3倍&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的公共交通身故保障,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期满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获得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该分红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
分红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红利分配,包括死差、费差、利差以及保单变动所产生的其他差异。保险描述:
三年一返,早早得利,
健康医疗,随心选择,
三倍保障,一路相伴,
双重分红,收益递增.太平人寿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差评: 1.您认为该产品的优点是: 2.您认为该产品的缺点是: 3.您的综合评价是: 验证码: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和银行合作的一种意外险吗?今天接到电话说有一种理财方式,每个月存一点钱,自己选择_百度知道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和银行合作的一种意外险吗?今天接到电话说有一种理财方式,每个月存一点钱,自己选择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和银行合作的一种意外险吗?今天接到电话说有一种理财方式,每个月存一点钱,自己选择他们设定的数额,比如每月126元,存款15年,享受25年保险。在这期间发生意外事件最高可以享受十万元理赔。如果没有发生意外,25年后返回110%。并且签定合同。和各家银行都有合作。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大家。
提问者采纳
有,只是通过银行渠道销售,跟银行本身没有关系的。
电话联系的这种能够相信吗?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电话销售,没有问题的。关键是看产品是否值得买、优惠力度,还有太平的理赔时效。不过给你推销报销的人也有问题,25年返还110%,这叫理财方式?放银行都比这个利息高吧?!其实还是一款保障产品,加了分红而已,分红还没多少。看自己的需求,如果日常的保障足够,就不值得买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已经完美的解决了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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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现在很多银行都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工银安盛啊,招商信诺啊,中邮人寿啊,建信人寿 ,交银康联 ,中银保险等等,和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现在很少,不是所谓的各家银行都有合作。每年保费1512元,按现在3.3%一年定存的利息,25年后,连本带利大概42000。15年共计保费22680,最后返你24948。你实际花费总额大概是17000元,这笔账没错吧?看保额,发生意外最高才陪10万?没有意外医疗吗?不会错吧。我们公司400元/年的意外卡,意外身故赔付金额在10-100万之间。还有意外伤害医疗的报销。25年才花一万块,省了7000哦。我觉得我们公司的意外险费率都挺高了,居然还有更高的。而且,这就是个意外险,我没看出哪里有理财的痕迹。
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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