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代收的代收车船税是什么归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所有吗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哪些好处_百度知道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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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地税局: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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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征收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通告
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自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现将2009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三、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此外: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五、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号)文件规定,凡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对于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以上车辆减征税款在征收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凡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六、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征收场所名称
征收场所地点
个体集贸税务所
东城区车辇店胡同12号
第一税务所
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
崇文纳税服务所
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
宣武地税申报征收大厅
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第一税务所
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号
温泉税务所
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东口
第一个体集贸税务所
丰台区丰北路甲22号
石景山地税办税服务厅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
第一税务所
门头沟区龙园路5号
永顺税务所
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
北臧村税务所
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11号
第一税务所
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1号
第一税务所
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第一税务所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
第一税务所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
第一税务所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第一税务所
延庆县延庆镇庆园街4号
第一税务所
平谷区林荫北街5号
开发区分局
第一税务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第一税务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
西客站分局
第一税务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0号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场所一览表
保险公司名称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1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09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8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85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0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0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90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56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6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8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5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10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9550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95519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小咏
版权与免责声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管理后台-正坤税务咨询服务平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00:00:00.0
&浙地税发[2008]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为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全省车船税征管现状和基层要求,先在绍兴、丽水、嘉兴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各地可以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完善意见。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浙江保监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 第三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执行。
&&& 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或车辆登记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由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机动车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微型客车纳税人应主动提供注明总排气量信息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有效证明。
&&& 第四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车辆,由纳税人自行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 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以外,对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 第五条& 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 1 月 1 日到1 2 月 31 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
&&& 第六条&& 税款计算
&&& 应纳税额:每辆载客汽车=1×年税额
&&& 每辆载货汽车=自重吨位×年单位税额
&&&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应税月数。
&&& 对新购置车辆,若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应由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 第七条& 自代收代缴义务发生之次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
&&& 第八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
&&&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 第九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样式见附件1,免税证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自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市、县区代码加流水号,号段为 12位),并加盖印章。免税证一车一证,车主应妥善保管,在购买“交强险”时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作为免税车船的凭据。
&&& 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车船税免税证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将免税证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然后将免税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依法免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居民身份证号)、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等资料录入“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应录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对应栏。
&&&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留存备查。
&&&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见附件2)、《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见附件3)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本条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扣缴义务人传递来的已收税款信息,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按月汇总车船税代收代缴基本信息,包括证件类型、纳税人识别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或护照等)、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车牌号码、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保险单号、保险起始日期、保险终止日期、办理保险日期、代扣税额、车船税完税证明号码、免税凭证号码、开具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车辆所在县(市、区)地税局编码(外省车填0)、受理保险公司所在县(市、区)地税局编码(地税局编码见附件4)等。
&&&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中介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代收代缴税款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并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
&&&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扣缴义务人不易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地税机关要及时给予税收业务指导。
&&& 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地税机关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积极探索地税机关征管系统与车险信息平台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做到定期将扣缴义务人传递的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与地税部门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关联比对,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的监督。
&&& 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办理情况、税款扣缴情况、税款解缴情况、《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报送情况、代收代缴车船税台帐等扣缴资料的记录与保管情况等。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负责解释。
&&& 附件1:浙江省车船税免税证 (略)
&&& 附件2: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略)
&&& 附件3: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略)
&&& 附件4:地税局编码(略)您现在的位置 : &&
& &&&&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颁布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税&&&&种】
【有&效&性】
注释:所转发文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代收代缴人员,强化组织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二、健全机制,密切协作。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地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尽快使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工作开展的初期,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车船税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掌握车船税和&交强险&业务特点,确保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政策。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与地税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做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并逐步推广。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规程,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执法,加强征管。地税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细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和代收代缴工作措施,确保税收政策准确落实到位;研究制定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做好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逐级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及时完善税收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严格区分征、免车辆类型,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代征入库;对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报告地税部门,按照车船税政策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保险机构要做好代收代缴税款的各项明细记录,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代收代缴信息和凭证。地税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定期联合开展代收代缴工作检查,确保代收代缴工作规范化,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优化流程,搞好衔接。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样式附后)号和出具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需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原件,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根据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补充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
  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文书启用、&交强险&业务系统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在日前完成。
  五、强化宣传,优化服务。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征收管理难度大。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交强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代收代缴工作相关规定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采取多种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六、摸清税源,强化管理。各财产保险机构应将参保车辆的基础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地址、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等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及时汇总各保险公司的参保车辆,全面掌握我市的机动车辆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车辆基本登记信息,并与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加强税源管理,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七、对于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保监局反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4、青岛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青岛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单    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C区306室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26F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37号华能大厦8楼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东海西路凯旋大厦西座5层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延安三路204号海信慧园商务楼B座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香港中路73号旺角大厦13-14F
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山东国贸集团4楼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山东路40号广发金融大厦26F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4楼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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