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抵押人不承认借款,但是抵押人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怎么判

借款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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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承担责任作者:三门峡法院 景志贤
何敏芬&&&&&&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因借款人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判决担保人荆某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荆某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日,原告与借款人薛明林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薛明林还款后终止担保。如果借款人薛明林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承诺自己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薛明林仅归还了原告的利息,之后借款人下落不明,日,原告找到借款人薛明林之父薛铁保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薛铁保自愿出面以其儿子的现有财产:灯具、管件抵顶借张宏森的现金借款。不足部分由担保借款人荆博偿还。二、薛明林店内的财产,双方同意找二个无利害关系人公平予以评估,以评估价格为准。……薛铁保、张宏森在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一审判决后,担保人荆某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荆某对自己在借款人薛某与张某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荆某理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上诉人荆某对张某与借款人薛某之父薛铁保签订的对灯具、脸盆、淋浴等商品价值协商为7929元协议有异议,认为此协议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但原审按被上诉人张某与借款人薛某之父薛某签订的协议书,对灯具、脸盆、淋浴等商品价值协商为7929元并无不当,且该协议是在大营司法所见证下签订,上诉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薛某之父薛某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事实,也未损害借款人薛某的合法利益,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张某虽对原判决不服,要求撤销,但其未并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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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白湖某监狱机关的警察胡某某,因帮助别人借钱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近日,被出借人周某将其告到庐江县人民法院,该院依法作出了被告胡某某归还原告周某借款本息的判决。
日,胡某某在收到周某的借款6万元钱后向周某出具了1张借条,该借条注明:借到周某6万元,月息2分。双方口头约定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同年3月5日,胡某某向周某出具的1份说明中注明:日在周某处借款6万元,到日归还,在此期间用&马自达&车作抵押,到期未还钱,车子由周某处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辩称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张某和贾某,其只是该二人共同委托的借款代理人,不是实际债务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而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权凭证则是借据。本案原告持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即是债权凭证,证明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对胡某某提出其只是张某、贾某的借款代理人并非实际债务人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证人张某、贾某出庭证明其二人是向胡某某借款。胡某某之后向周某出具的说明也进一步明确了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胡某某现将该借款的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张某与贾某,事前未征得周某的同意,事后周某也不予认可。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皆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页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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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死亡 遗产继承人被判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 08:35:29
&&&&本网讯(冯包根)&&借款人虽意外死亡,但留有房子等遗产,则其遗产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明华、李平、李安、李艳在继承死者李成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某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保证人张清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李成功在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14.5116%,还款日期为日,如借款人需要延长还款时间,则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签订延长还款期限协议,张清平对这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李成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信用社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一年,在征得某信用社同意后,李成功、某信用社、张清平三人签订延长还款期限协议,约定延长还款期限一年,张清平继续对这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李成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留下商住楼一栋、面包车一辆、农村自建土砖房一栋。在向李成功的妻子催收借款未果后,某信用社起诉要求判令李成功的妻子刘明华、儿子李平、李安、女儿李艳承担还款责任,张清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信用社与李成功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张清平签订的保证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延长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在某信用社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后,李成功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现李成功已经死亡,则其遗产继承人刘明华、李平、李安、李艳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张清平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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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无能力偿还借的本金和利息 法院会怎么判借款人
去年担保人找到我说帮别人借款,借款人未能按月及时支付利息,现还款日已过,借款人无力偿还能,担保人不给要,能起诉吗
我帮朋友做的借款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债务人没能力偿还,借款人父母有一套房子,借款人也有一套房产。我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会怎么执行? 法院会拘留我么?如果执行不了,通常债权人和法院会用什么办法拿回欠款呢?
第十一条第一款是否已经包含支付利息,偿还本金义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我日替朋友担保一笔六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三个月,2014年12月尚未归还,另一担保人已归还三万,现债权人起讼法院判我归还三万及利息。我无任何财产,还要扶养一小孩,还贷着款,根本无能力替债务人偿还,请问法院怎么判决?
我家有两套房产,都拿到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因为投资被别人把钱骗光了,现在无能力偿还贷款和利息,到时候银行会作何处理?是否会给我留一套房产不动?
本金跟利息现在都没还上,共计35000元。继续走一个月是按本金计息,还是按35000计息
债务人向我借款35万元,两年来债务人也先后收回不少货款,就是不还借款,多次讨要空手而归。并且把原有生产设备抵押给后来的合作伙伴,故此债权人决定起诉债务人转移,变卖原有设备,造成无偿还能力的现实,外面货款数从不向债权人透露,起诉后不要求债务人一次性还清,但要求债务人分期分批还清其欠款,像这种请求法院是否受理。
4家联合担保,现在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本来当时担保签字的时候说是贷款10万,期限2年,2个月前银行说一年期到了要全额还30万,才知道担保了30万,借款人一直说是10万。被欺骗了。然后续签一年,谁知道借款人还了19万后,银行告诉不能续签了,就是一年期限。剩余11万也要还清。现在借款人无能力偿还,下步银行起诉的话,担保应该是连带吧,估计是,当时没看。四家平摊,或者起诉我自己,因为只有我和家属都是有工资的,其余三家经商。问题是,对于不知情的贷款额度增加,法院起诉的...
借款人未能按月及时支付利息的,还款本金时间尚未到,是否能到法院起诉?
你好,向信用社贷款5万,现在无能力偿还,被信用社起诉,请问法院会怎么判,会被判刑吗?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作者:魏文
   因借款合同,债务人被诉上法庭,连带将抵押担保人一并诉上法院。4月22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毅偿还原告彭泽县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借款90万元及利息;原告信用社对被告彭泽宜家棉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信用社对被告汪虎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被告李毅在原告信用社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日;被告汪虎用其位于九江市庐山区的林权为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在九江市庐山区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日,被告李毅在原告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249‰,逾期还款的利率在原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期限为日;被告彭泽宜家棉业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彭泽县棉船镇江心村的房产为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在彭泽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毅仅偿还了150万元借款及日前的全部利息和40万元借款在日前的全部利息。此后,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李毅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和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李毅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泽宜家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汪虎用其财产为被告李毅的借款进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被告彭泽宜家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汪虎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毅偿还借款和利息,以及要求被告彭泽宜家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汪虎承担担保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彭泽宜家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汪虎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144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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