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利息存款是否可计定期利息

定期存款到期不取超期利息当活期计到底是怎么
  目前,流传着这样一条消息:定期存款到期之后超过的期限利息当做活期来进行计算。对于这样的一条消息无疑是令人心惊的。为何存的时间超过了存款的日期就要按照活期来计算利息呢?这当中有什么原因么?这则消息是真还是假?专家就此展开了分析。
  1993年《条例》正式实施后,不少银行仍沿用1993年之前也就是1980年《章程》规定的习惯做法,凡到期不取的存款均视同已事先约定。
  同样的1万元,同一天在两家不同银行分别以三年定期存款存入,十四年后同一日支取,得到的利息竟然相差数千元,这是发生在普通储户王伯身上的&怪事&,令人奇怪的是,两家银行均无违反政策规定。令人更加吃惊的是,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所有储户都面临
  着定期存款如果过期不取,超过原定期部分,可能全部要按活期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风险。就算事先与银行约定自动按定期存款转存,也不能完全避免利息损失的可能性。
  最近,王伯到两家银行分别取出已超过原定期存款3年期限11年的存款。一家银行连本带息付给他近2万元,而另一家银行却只付给了他不到1.5万元。
  造成王伯在不同银行存款利息有如此大差别的原因,要追溯到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198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据悉,针对定期存款过期不支取,如储户无事先约定的情形,目前仍然生效的《条例》和已废止的《章程》对超过原定存期部分,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计息规定:前者按活期利率计息,而后者则按原定存期的计息。
  利息付多付少都有依据
  少付其利息的银行解释,这家银行是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章程》办法计息。而王伯原定存期是三年,三年存款到期后,王伯并没支取,也没约定继续转存定期存款,而当时《条例》已实施,银行将其超过原定存期部分以活期利率计息,符合人行规定。
  多付给王伯利息的那家银行表示,虽然人行有新规定出台,但是基于对储户有利的原则,这家银行内部有规定,对于储户没有事先约定的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的情形,会视同储户已约定自动转存定期,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同样按原存期连本带息按同档次计息。
  多数银行沿用旧规定
  一位银行从业人员表示,1993年《条例》正式实施,不少银行仍沿用1980年《章程》规定的习惯做法,凡到期不取的存款均视同已事先约定。只有个别银行按照《条例》操作,除非客户事先申请,否则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活期计算。
  不过,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储户定期存款如果过期不取,超过原定期部分,随时面临着定期变活期,利息损失一大截的风险。而这一点,鲜有储户知晓。
  据了解,当储户到银行开立定期存款时,银行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开立账户的存折或存单上有选择,客户可以选择&自动转存&,银行在存款到期后会为储户继续按原定期转存,或者&约定存期&,存款到期后按事先约定的期限转存;二是储户无须填单选择,凡是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都视同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最后一种是&约定转存&,是一项单独的业务,客户在开立定期存款时,必须同时申请这项业务,才能享受到期转存为定期的服务,否则到期后的部分按活期存款计息。
  法律专家陈晓波律师表示,除非储户与银行有明文约定,定期存款到期后不支取,银行将以何种利率计息、转存期限和次数是多少、如何办理等具体的要素必须列明,否则,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甚至存单上仅提供自动转存的选项,这些都无法保障储户的利益。他表示,目前银行对没有事先约定存款到期可自动转存的做法,只是银行的内部规定,由于人行已出台新规定,银行就算随时变更习惯做法,改为按《条例》操作,事先没有约定的储户就会吃亏。
  外资行做法值得借鉴
  据悉,就算储户在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已选择了自动转存,但由于没有约定自动转存的具体次数,一旦银行改为按《条例》操作,同样对储户不利。例如,储户2005年1月存入定期存款1万元,选择自动转存,到了2006年1月未到银行支取,银行为其办理自动转存,但到2007年1月,银行也可能会以已为客户办理过一次自动转存为由,从当年起开始存款按活期存款计息。
  陈律师表示,长期以来,银行办理许多金融业务都是按照内部规定来做,大多数储户以为银行的规定都是差不多。其实,一样的存款业务,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时期计息方法有着许多不同,而对于这些,储户本来应有的知情权却被剥夺。
  定期存款到期不取,外资银行又是怎样处理的呢?记者昨天拨通了渣打银行的电话,听完记者有关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如何处理的咨询后,工作人员表示,在渣打银行存定期,需要事先提出到期不取自动转存的服务。不过,她同时表示,定期存款即将到期,银行会以信件通知储户。
  由此看来,也不全是谣传的消息那样,在存款到期之后银行首先会发一封信件给大家,等待存款人的回复。一旦没有得到答复,才会做出相应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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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支取部分按( )计付利息。 A.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B.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 C.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D.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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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各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开行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专项资金收入的社保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 各单位日起产生的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日起,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挪用。
  第四条 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使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六条 各单位在上缴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海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属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代缴利息收入;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办理上缴手续;区、镇级单位由各区、镇财政局(所)代缴利息收入。
  第七条 经市人大批准后在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各单位实际上缴利息收入的30%给予各单位奖励,作为弥补其行政经费不足,其余资金作为全市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对大宗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协定存款的通知》(三财〔号)文件,对大宗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协定存款。同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通过定期存款等方式进行资金保值增值。
  第九条 对不按时或不足额上缴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账户利息强制清理上缴,且不再享受利息收入返还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做好利息收入上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定期存款未到期,一旦有急用提前支取,就得按活期利息计息,这种令不少储户十分“肉疼”的存款政策,眼下在一些银行悄然出现了松动。
■本报记者&陈芳璐
定期存款未到期,一旦有急用提前支取,就得按活期利息计息,这种令不少储户十分“肉疼”的存款政策,眼下在一些银行悄然出现了松动。已经有一些银行推出定期存款即使提前支取,也可以按实际存期分段支付利息,有些银行推出了理财产品分档计息。&
李妈妈跟女儿抱怨:“你结婚太赶了,我原本放在银行里定期一年的钱,结果还差一个月就拿出来替你置办嫁妆,弄得我只能拿活期利息,20万呢,差好几千块钱呢,真可惜……”
很多市民有这样的困惑:存活期,收益太低,存定期,用钱不方便,市民希望银行可以推出一些灵活的产品,同时满足收益性和灵活性双重需求。
交行“惠享存”,真的会想存
近日,交通银行针对有定存需求的客户创新推出“惠享存”业务。客户如存一年定期,只需在借记卡下开立“惠享存”账户,个人客户与交通银行签订“惠享存”业务协议即可。“惠享存”起点1万元,约定1年期限,如提前支取可按照不同的利率档次分段灵活计息,让客户享受收益的最大化。
以实际存期已有9个月零3天的1万元一年期存款为例,客户如需提前支取,则计息规则为:前6个月按6个月定期利率+后3个月按3个月定期利率+剩余天数按活期利率。这样计算下来,其利息收入要比提前支取按活期计息的普通定期存款多100多元。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客户存“惠享存”金额10万元,在存期六个月时支取,“惠享存”可以获取利息1007.50元,定期存款可获得利息175元,可多获得收益832.5元;在存款11个月时支取,“惠享存”可获取利息1367.25元,定期存款可获得利息320.83元,可多获得收益1350.42元。可见“惠享存”能让提前支取定存的客户实现收益最大化。
建行“日鑫月溢”,让闲钱轻松生财
小张和小李是新婚夫妻,他们手中有闲置的20万元资金。一方面,他们正在找房子,这笔钱想要用于支付首付,只要选定称心如意的房子,他们就需要马上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想在这段时间让自己的大额首付款因闲置而损失收益。于是,他们来到了建行,就自己目前的现状,向建行的理财经理咨询。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建行理财经理向他们推荐了“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日鑫月溢”为日开放式理财产品,计息方式灵活,该产品每个工作日均为开放日(法定假日除外),开放日9:00-15:00可实时申购、追加投资、申请赎回,资金实时扣划,当日起息。
注: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邮储“鑫鑫向荣”收益灵活两不误
近日,王阿姨来到了邮政储蓄银行,向客户经理说出了她的困惑:王阿姨有一笔5万元的定期存款到期,什么时候用这笔钱还说不准,存活期的利息太低了,购买理财产品要是急用钱利息就亏大了,王阿姨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
邮储银行的“鑫鑫向荣”理财产品就能很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鑫鑫向荣”理财产品采用分档计息的方式,每个工作日8:30-16:30开放申购、赎回交易,赎回本金和收益实时到账,赎回当天不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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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银发[2003]4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银发[2003]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62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级财政机关在各级国库(包括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以及不设立人民银行机构地方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国库存款,以及中央财政在国家金库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存款计付利息。代理国库不对以上国库存款支付利息。
  代理国库应按照下列要求,重新设置“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会计科目,并规范核算范围。
  “地方财政库款”,核算代理的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
  “财政预算专项存款”,核算代理的各级财政机关预算专项资金的收入、支拨或上解。
  “财政预算外存款”,核算代理的各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各代理行代理的其他预算外资金业务,作为一般性代理业务使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不得纳入国库存款计息范围,仍按一般存款计息。
  代理国库应设置“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按规定的计息范围和利率计算的国库存款利息。计算应付利息时记收方,收到人民银行转来的国库存款利息时记付方。
  “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会计科目应纳入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存款范围。
  国库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计付的利息,从“利息支出”科目下的“国库存款利息支出”账户列支。
  (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于结息日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向同级会计营业部门提供分库别的《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以下简称《计息积数清单》)(附件1),会计营业部门据以计算利息,并于当日汇总划转(划款凭证后附分库别的计息凭证)同级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根据计息凭证,补制一式两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作记账依据,将利息收入记入”地方财政库款”及相应的中央收入账户,一联给同级财政部门作回单。
  (二)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代理国库的上级管理行(社)(以下简称“管辖行”),应在每结息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各代理国库的国库存款计息积数,填制《××行(社)代理国库存款计息清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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