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3Ⅲ将对国际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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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其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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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对巴塞尔协议Ⅱ暴露的问题纷纷提出了改进意见,短短两年内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对巴塞尔协议Ⅲ改变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进行了归纳,并就巴塞尔协议Ⅲ将来对全球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以及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详细分析,各国银行应在详细分析新资本协议基础上实时调整发展战略以应对未来几年新协议的实施。中国论文网 /4/view-3917451.htm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  在未来强资本约束下,各商业银行应积极调整收入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将资本向资本占用少的中间业务、中小企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业务倾斜;做好现有贷款行业及客户结构的调整;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理财等诸多不需要占用银行资本的业务来满足企业贷款的需求。  此次次贷危机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巴塞尔协议Ⅱ的实施,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后,我国银监会立即于2011年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被称为“中国版色塞尔协议Ⅲ”,整体来看是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提高监管标准版,这将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深远影响,应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并根据政策的变化,制定和实施银行的发展战略。我国商业银行也将长期面临资本和流动性约束,因此各商业银行应做好资本规划、分配,将资本、流动性风险及拨备损失指标尽快引入绩效考核中,在全行进行有效传导;实时调整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客户结构,将资本有效分配到资本占用低回报高的业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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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中国落地之争:银行监管松紧之辩
  董云峰
  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公开表示:“今年银监会将参照第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国情和银行业具体实际,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出台新监管标准。”
  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在中国落地进入倒计时。与此同时,自巴Ⅲ提出以来,从标准到执行,国际金融界一直对此充满了争议,我国同样不例外。
  实施暂缓?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提交了一份《关于业暂缓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提案。唐双宁建议,巴Ⅲ的实施时间应当尽量推后,不必要求我国银行业机构提前达到巴Ⅲ的要求,宜与巴Ⅲ实施过渡期保持一致。
  在中国,根据银监会去年5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鉴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已经达标,国内新监管标准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去年以来,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并就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作为曾经的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巴Ⅲ的实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错过高度不确定的2012年,安排在2013年之后为宜。
  “巴Ⅲ实施过渡期从2013年到2018年,有5年时间。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唐双宁说。
  对此,一直研究巴塞尔协议的业内人士袁黎江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暂缓实施的可能性估计不大,银监会对巴Ⅲ的态度一直较为积极,并且在稳步推进,而国际上对中国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不太可能停滞下来。”
  “当前国内银行业盈利能力较强,是实施巴Ⅲ的好时机。”袁黎江说,“另一方面,银监会给出的时间表是循序渐进的,要求2016年底前达标,商业银行拥有足够的缓冲空间。”
  尚福林透露,目前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正在有序推进,并且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的影响总体可控。
  要求过高?
  巴Ⅲ落地中国引发的最大质疑,莫过于资本监管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资本补充难题。唐双宁表示,在内源式补充不足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向资本市场“求援”,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
  唐双宁此次亦建议,中国版巴Ⅲ不应加码,即不应严于国际的巴Ⅲ,尤其应根据银行业机构的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区别对待。
  按照新的监管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目前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大银行不低于11.5%,中小银行不低于10%,二者差距较小。
  然而,银行再融资浪潮似乎并没有止息之势。据最新统计,在上周公布566亿元A+H定向增发预案后,目前已发布方案尚未实施完成的上市银行股权融资(含可转债)合计不超过2138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1166亿元,转债200亿元,H股普通股770亿元。
  Wind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末,五大行均满足11.5%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余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均满足10.5%的非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要求。不过,以和资本充足率已经低于11%,处于较低水平。
  那么,当前的资本要求真的过高了吗?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新增信贷规模从此前年均3万多亿的常态激增至7万亿元以上。历史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59万亿;2010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95万亿元;2011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47万亿元。
  “前些年商业银行信贷增速普遍在30%左右,按照这样的速度,再怎么融资,也不可能撑得了多久。”一位券商分析师向记者表示。
  “目前采取过严资本管理的理由并不充分。我国银行业目前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未来也不大可能重复过去几年资本高消耗型的增长模式。”浙商证券研究报告指出,在国内通胀水平得到一定控制、经济增长放缓引起市场担忧的情况下,根据逆周期监管的一般原则,现阶段并不适用过严的监管要求,而应适度放松监管。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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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年第 期(总第 期)上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的影响
(重庆工商大学 融智学院,重庆400033)
摘 要:2007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凸显了《巴塞尔协议
Ⅱ》的缺陷,致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在2010 年9 月12 日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并于同年11
月举行的G20 峰会上正式批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于银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核心组
成部分,银行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多种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商业银行监管的完善对于保障国内和国际金
融稳定与经济增长都至关重要。巴塞尔协议III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并指导我国完善商业银行的
监管制度。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6-03
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 》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巴塞尔协议 》
2004 年6 月定稿的《巴塞尔协议Ⅱ》树立了商业银行监管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的“三大支柱”,即:(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者对于资本充足
问题的审查和银行内部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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