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135平米,实际向房管局复印房产证报110平米,要买房者掏改建费,今后办房产证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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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说搞房产证那边的人说房子实际面积大2平米,需补交钱,是否合理?
提问者:| 浏览次数:131次 |问题来自:重庆
3年前我父亲在一个私人开发商那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当时那房子尚未能好房产证。我父亲当时与开发商签的合同是5380元/平,房子86平方米,一口价46万,首付18万,等开发商给我们办好房产证等所有证件后,我们才继续办银行按揭。一年后,开发商跟我父亲说现在搞房产证那边的人来量过,我们那房子实际面积是88平多,需要我们补交10000多块,而且说其他所有业主都补交了。我父亲当时便补交了钱,又重新签订了新的合同,首付19万多,房子面积是按88.6平算,已首付19万多。前天开发商那边组织所有业主去办理房产证等证件,我母亲随口问了其他业主,其他业主说没有补交钱这回事。现在想咨询下,开发商在这过程中是否违规或违法,能否依法向开发商讨回补交的钱和其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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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平方,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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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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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是否私人无关,只要是国家范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你的发票面积,如果和测量的最终面积不符,你自己拿不到产权证的。因为盖房不可能那么精确,都是以最后测量总登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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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购房常遭遇纠纷 买房人与卖房人如是说
购房常遭遇纠纷
买房人与卖房人如是说
日上午,亚运豪庭的保安因收取停车费与业主动起手来,目前4位受伤业主已经住院。小区居民对此十分愤怒,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小区住户一个说法。
  华清嘉园的开发商——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从自己的商业利益出发,未经买房者同意,单方面毁约,将崔玉如等15户业主在华清嘉园C区16号楼买的期房改成商住型后“转嫁”他人。
  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今年初公布的消息称:几年来,广州地区涉及被投诉楼盘已达400个,被投诉的开发公司超过了200家。“去买房就像去上当”,已经成为广东许多消费者刻骨铭心的体会。
  “3·15”虽然已经过去,但在房地产界,对于如何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仍然是众多买房人关注的一大焦点。以上这些实例,不可谓不触目惊心。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房地产纠纷直至完全避免,现在仍是一个困扰着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令他们头疼的问题。本期“东南楼市”就请出在楼市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买房人与卖房人来谈谈他们对此的看法。
  买房人:信息不对称,我们至少承受了5种风险
  买房人代表:
  某律师事务所肖律师某公司部门经理王先生某私营业主罗先生某公司经理助理张小姐
  据肖律师介绍,在买房人买房和开发商售房的关系中,现在市场的风险大部分已由买房人承担。因为买房人对开发商可能造成的风险,在于不能按时付足房款,但因现在的商品房消费信贷的普及,买房人的付款风险已大大降低,开发商基本上没太大风险。但对购房者就大不一样了,因为买房人付款后至开发商交房及完善房屋产权经常有一段时间差。由于买房人和开发商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目前开发商的“道德风险”大量存在,记者发现买房人一方的观点认为其自身至少承受了以下五种风险: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买房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子,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作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兑现。
  张小姐:我记得《东南早报》就曾报道过这样的一个例子,是说一个晋江母亲为送孩子在泉州读书而买了一套住宅,但到了要搬进去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又被开发商卖给别人了。这种事我自己没碰到过,不过朋友那里倒是有,前后折腾了大半年,到现在还没解决。想想就让人很不舒服。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面积。
  在房价价位高时,一些开发商会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买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5%)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这样,在房价下跌时买房人即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造成买房人根本无能力补足而无端构成违约,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而对于“缩水”的商品房,一个最大的麻烦是预计使用的面积达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却无法重新选择。
  王先生:我的一间住房就是买的期房,原来定的是每平方米1999元,有122平方米,但交房的时候测了一下只有113平方米,误差还是很大的,开发商就按合同价补还,但那时候房价已经涨到2200多块钱了,我的损失找谁去?
  张小姐:我家的房子交房时比合同面积多了十几平方米,开发商说不能解除合同,要我们按合同价补足。虽然补的时候房价比起合同来没有下跌,但我觉得那是他们违约,我根本就没想买那多出来的。
  3.无法摆脱合同。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买房人无法摆脱合同而做重新选择。而且在现行的格式文本“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交付时只能终止合同并获得20%已付款的违约金或在获得10%的已付款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而未给予在逾期交付过程中发生房价下跌之时适用价格罚则(逾期交付从低价)应有的地位。
  肖律师:其实从一些合同细则看还是存在对购房者不利的因素,这些地方一般人都没开发商清楚,如果在签订的时候又没有律师陪同,那将来可能要产生的纠纷也就可想而知了。
  4.发展商对房屋设计单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却对违约责任的设计很不合理……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依此,买房人在因设计重大调整不满意而退房时,往往已丧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须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找到,而因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文本合同中也无明确规定赔偿,索赔的成功率很低。
  罗先生:我就觉得消费者像案板上的鱼肉,基本没什么发言权。很多利益在受损的时候不是表面上能一目了然的,潜在的东西很缺乏保障。都说商人看重商机,难道我们买房的得到退房款和相应利息的时候就没有其他投资或可选性方面的损失?何况单个人跟公司闹退房,那难度和耗费的精力则太大了。
  5、房屋裂漏业主只能忍。
  一般认为裂缝在0.3mm内属于可安全使用的范围,但若在0.3mm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就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整修过程也烦人,此时买房人一般只能忍受。
  肖律师:住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按理可以索赔,但问题是碰到一些细小的地方消费者一般会选择忍受,即使不愿忍受,选择索赔的在精力的消耗上往往也不划算。
  卖房人:不能矫枉过正,我们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卖房人代表: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腾经理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郑经理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余经理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颜总监
  作为一般被认为处于交易强势一方的卖方,开发商自言也有说不出的苦衷。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使用国家规定合同文本是一件切实得到履行的事,多数开发商也已具有相当的服务意识,按他们的话说,泉州的房地产发展到今天,大喊业界“洗牌”不是一次两次的事,当下惟一的出路只有对客户真诚相待,不这样做的开发商迟早会被淘汰出局。问题是不能矫枉过正,开发商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据开发商介绍,在购买商品房时,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来交易:
  1.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商品房销售工作开始后,开发商或代理商通常会设立售楼部。经过宣传广告,买房人在得到信息后,会到售楼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销售方则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买房人,并如实地向买房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
  腾经理:由于目前的购房者大部分都非常谨慎,且媒体对购房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有不少报道,现在客户出现疏忽的情况较少。而从我们这方面来说,有意在合同条款上做手脚的说法绝对是错误的。我们的合同都是拿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在一些细节的地方我们都会善意地提醒消费者注意。购房者通常是在办理按揭时会出现问题,主要是因为有不少购房者无法出示收入证。没
  有收入证则是因为该购房者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相应的税单或固定资产证书。
  2.当买房人在售楼处签订完认购书后,销售方应给买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使其清楚下一环节和签约的有关细节。《签约须知》是买房人在签约前应细读的重要文件,只有看懂并搞清其中的全部条款内容,才可以保证下一步顺利签约。
  郑经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由于对行业不熟悉会对经营者产生某些看法,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合同总是对卖方有利。实际上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的不仔细给自己造成了麻烦。在买房子的时候很多人常常忽略了对开发商营运资格的审视,没有通过看“五证”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规划证,土地证,建筑工程许可证来了解楼盘。
  另外,购房者还比较容易忽视楼盘的户型格局、通风状况、立体效果、整体规划以及人性化设计。这些细节往往牵涉到房子建好后能不能让买房人满意。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到交房时才来投诉的客户,如果他们在早些时候能具体关注一下这些细节,而不是摆出一副很大度地由我们代为决定的姿态,相信这种麻烦就不会产生。
  3.签订买卖契约。
  买房人在售楼处签过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自己的律师到售楼部(外销房应到代理商指定的律师楼)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律师负责签约事宜、起草补充协议、审核契约须知、制定税费明细表、按揭须知,审查付款情况,制定签约付款进程表等文件。销售方律师还要审查买房人身份证件,确定其契税缴纳类别,并向对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余经理:现在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知道要带上一个律师,这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虽然我们也为客户提供对口的专业房地产律师服务,但客户一般还是会自己聘请一个,不过媒体在呼吁律师陪同购房的时候也应该提醒消费者注意找那些具有房地产资质的律师。我们这里就经常遇见一些买房人带的律师对房地产几乎一窍不通,因为房地产买卖的专业性较强,不是随便一个律师就能胜任的,不具备房地产专业知识的律师只会在合同条款的文字上挑剔,对于文字所体现的内容有时自己都搞不明白。而且现在请一个律师的费用还是相当高的,对买房人而言这个钱一定要花得值。
  4.办理入住:
  在买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审查其付款情况,律师协助审查,每期付款的底单复印件都要给销售商律师楼立档保存。在最后入住时供审核。由律师发入住单。
  颜总监:买房子对人们来说应该都算是件大事,所以买房子的人基本上都是比较谨慎的,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事实上选购一桩物业需要考虑许多事项,置业者初步涉足时常常感到无从下手,从自己已有的知识与经验出发往往导致以偏概全或因小失大的结果。他们最容易疏忽的其实不在于买房子的时候,而是在对买完房子(交房)后的考虑。有一些问题往往只有在他们入住以后才会出现的,比如说公摊面积的使用,物业管理的协调诸如此类问题,这需要他们事先认真地去考虑,并在合同上注明。
  买房子并不是买了就算完了,而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一些买房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点。我们开发商在给客户做提醒的时候往往效果不佳,他们不认为我们是为他们着想,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后来的纠纷。当然,我不排除某些开发商有恶意的故意,但毕竟是少数,只是买房人不能因此对所有开发商心存敌意,没有最起码的信任对我们的营销是很不利的。
  5.最后,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发展商最后要为买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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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定”还是“订”?
  网上购房须防“定金”骗局
  □早报记者朱彩云
  交给房产商的订金,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有保障地退回来,但作为私人间交易的“定金”,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有的网上卖房者,竟然利用起这一点来生财。
  时下,网上的租、售房信息高度集中,给双方提供了便利快捷的服务平台。但另一方面,也要谨防网上售房的“定金”风波。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有一部分人士就曾吃过这类“定金”的亏。
  丰泽区一市民张小姐向记者述说了一次遭遇。去年张小姐想买房,走遍了市区各房地产,但都没找到中意价格及小面积的套房。后来,无意中在泉州房产网看到一条信息,远太苑约49平方米一房一厅,9万元,联系人某小姐。随后,张小姐打通这位小姐的电话,恰好那时是晚上,该小姐就说她男朋友一会儿骑摩托车过来张小姐载去看房。
  很快,一男子带张小姐到了远太苑,这里是一楼,望出去可以看到喷泉。里面住了一位中年妇女,看上去房子蛮“大”的,收拾得也挺整洁。
  看完房后,张小姐原想离开了。但该男子又建议一起去其津淮街的家看房产证,张小姐想,确认一下也对。到了其家里,联系人小姐拿出了房产证,并“建议”张小姐支付1000元“定金”,“要不然,她会很难做”。恰好那天张小姐的单位刚刚发了薪水,张小姐手头也有点钱,“于是,我想也没想就先留下500元。她给我的收条上写着‘定金’字样。”张小姐说,这两个字她当时没仔细看清,没想到这一张小纸条就“定”走了她的500元血汗钱。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张小姐又看了许多房子,找到了更合意的,于是便向原来的联系人某小姐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没想到才一开口,联系小姐的脸色就变了。她一口咬定这500元是“定金”,不肯退还。张小姐再找那小姐的男朋友,对方也不肯认账,只说“钱在我女朋友手上,我也没办法”。
  找房产开发商买房,下的订金不是可以退吗,为什么找私人购房就不行呢?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张小姐咨询律师后才发现,原来中介商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订”与“定”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可相差甚远。据律师介绍,定金是有特殊的法律后果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定金有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合同双方确定了定金之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反悔,就失去了索回定金的权利,也就是说,接受定金的一方是可以不还这笔钱的;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反悔了,那么,支付定金方就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而“订金”就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消费者根本不知“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而一部分网上售房人或房产中介便利用了这一点,一开始就怂恿“送上门”的急于购房者,在未及考虑清楚的情况下支付定金,匆忙做出错误的决定。
  相关调查
  最痛苦的事莫过于选房和收房购房者痛苦指数调查分析报告
  在“3·15”消费者日活动期间,搜房网在全国范围内做了一次关于购房者痛苦指数的网上调查,根据统计数据研究分析显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而最痛苦的,莫过于选房和收房。除此之外,还有八大烦心事让消费者苦恼。
  一、选房和收房是购房者最痛苦的事情
  在“购房过程中最痛苦的事”选项中,27%的购房者选择“选房”,27%的购房者认为“收房”最痛苦,两者合计达到54%。反映一方面能够满足购房者的房屋不多,一方面显示实际的房屋存在各方面的问题。选择贷款问题的最少,只有7%,说明在金融资金方面购房者还比较满意。
  二、房价太高、购房者迫切需要专业指导
  在选房过程中,49%的购房者感到最为难的是房价太贵,46%的购房者感到信息杂乱、缺乏专业指导。调查数据说明目前购房需求很大,但是受价格因素制约严重,同时购房者的专业知识不足,无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盲目消费行为。
  三、对开发商的意见很大
  针对开发商的行为,高达64%的购房者最不安的是:实际与广告不符,这是房地产界普遍存在的问题;53%的购房者对开发商不让签补充协议很不安,按理说,不让签补充协议,走人就是,为什么还存在这个问题呢?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购房者还是采取了让步,这也说明购房者也存在非理性、不成熟的地方。另外46%的购房者对面积缩水不安,说明面积缩水也是目前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手续繁琐、收费高困扰购房者
  共计66%的购房者认为,在办理购房、贷款、产权等相关手续时,最头疼的是手续繁杂、而且收费太高,18%的购房者认为相关指导太少。房产牵扯到许多法律手续,而且涉及金融贷款,所以肯定比一般的商品购买要复杂,所以改进的余地并不大,而收费和专业指导的问题应该能够通过合理调整获得改进。
  五、对纠纷案件非常关注
  也许是同病相怜,购房者对激烈冲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都感沉重,其中最感痛心的是“鹏润家园业委会成员遭刀砍”和“九龙花园临时业委会主任被殴致残”事件,这些事件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很大,如何消除这些负面的因素、建立诚信和谐的相互关系,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问题。
  六、法律意识提高
  在遇到痛苦事件时,62%的购房者的反应是找开发商、物业公司论理,但也有51%和47%的购房者选择“向专家、律师及有关部门咨询”和“向消协、法院投诉”,说明购房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对于购房者来说,法律意识应当贯穿购房行为的始终,这样才能全面的保护自己。
  七、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
  购房者碰到问题的结果是:42%久拖无结果,39%结果不尽人意,14%的毫无希望。能让购房者满意的比例不到5%,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购房者的维权之路还很长。
  八、购房者很痛苦
  本次调查把“痛苦指数”最高设定为10,调查结果显示:27%的购房者达到10,36%的购房者选择8,23%的购房者选择6,三者合计达到86%,可以看出决大部分的购房者都遭受心理的创伤,只有1%的购房者非常满意,选择痛苦指数为0,市场还是有秉承“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开发商。
  九、购房者心声:规范市场、健全法规、加强管理
  参与调查的购房者提出了许多期望,归纳总结如下:
  1.希望政府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能够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监督看似红火的房地产市场,让百姓得到真正实惠。
  2.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更加完善,特别是对开发商通过广告欺诈购房者、房屋实际情况与楼书不符等问题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消费者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加大房地产管理力度,政府有效介入其中。尽快健全房地产市场。法律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发项目时,向相关的部门交足够的风险保障金,以便在房屋发生问题的时候有资金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开发商帐户没有钱,业主和法院都拿他没办法!并且,对于不法开发商应进行大力度的制裁!!
  4.购房上当的教训:一是自以为是;二是轻信广告宣传;三是未向同一开发商其他楼盘的业主了解情况;四是没有请专业律师签约把关。(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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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房,开发商在报纸上让收房,但是实际上房子只有主体建起来,没有路,没有水,没有电,没有气,我应该怎么办
我想买一套房子
但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
我不确定这个房子有没有其他风险
我该怎么做可以规避风险
07年买的私人开发的房子,当时没签买房合同,付了一部分钱,还留了二万没付,准备开发商办房产证时再给,开发商只给了一张手写的收款收据,现在一直没有房产证,请问如果房子出现问题后我该怎么办?
我的房子是120平米,跟开发商签合同是120,但是开发商说办房产证上面只有88平米,这样以后有麻烦吗?我要是卖掉的话,是按120算,还是88算。拆迁的话是按88还是120算,以后会不会有不必要的麻烦吗?
我一个朋友想买一套二手房子,卖方的房子有和开发商买房协议,有公证处公证过的,开发商也有土地授权开发销售的授权书,但是当时由于开发商卖了房子后卷款走人了,以致后来房产证没有下来。这样的房子合法吗?请问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假如买了这样的房子以后这房子遇到拆迁的话能不能收到补偿?或者这样的房子能不能有机会办理房产证!谢谢!
没办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开发商负责人被拘捕了,这样的房子能买吗,还有我和卖房人签地的购房合同公正以后有没有法律效力
房子还未交工只有开发商的认购书,但因开发商与包工头肩经济纠纷,包工头将我们人过的房子装修则是不是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子还未交工只有开发商的认购书,但因开发商与包工头肩经济纠纷,包工头将我们人过的房子装修则是不是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
我们是西安东方罗马花园的业主,8月31日收到通知收房,可发现卧室的层高只有1.65米,于是我们和开发商多次交涉,并无结果,现在开发商耍横,动用黑恶实力,政府确视而不见,请问,我们业主应该怎么办
我看中了套房子
但是房主欠开发商40万 一直没进户 也没拿到钥匙
房主的意思是让我先把钱还上
在更改我的名字 让我把钱汇进开发商帐号
这样他才能拿到票据 才能改名
因为这个房子的房证还没下来
我看中了套房子
但是房主欠开发商40万 一直没进户 也没拿到钥匙
房主的意思是让我先把钱还上
在更改我的名字 让我把钱汇进开发商帐号
这样他才能拿到票据 才能改名
因为这个房子的房证还没下来
我买了个二手房但是原先房主买这个房子时欠开发商的购房款,开发商来房屋找我说要我给,但是我现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请问我这些房款是否和我无关,我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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