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商联汇报材料代冲液化气点工商管吗

购买液化气受气
甘州工商帮消气
新闻来源: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
发布时间:日
张掖市甘州区董先生到液化气站加气,回家后发现充装的液化气分量不足,要求气站人员补足,但该气站工作人员不予理会,最好在张掖市甘州区工商部门帮助下,他解脱了困境。
原来,董先生在家中对使用的空液化气瓶称重后为6.5kg,随后在该气站购买了5kg液化气,回家后发现称重却为11kg,相差0.5kg,而且每次充装后都这样。请工商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并补足缺少的液化气。
工作人员现场对该气站2台充装气计量称进行检查,空瓶重量分别为5.3kg和6kg,在各充5kg液化气后,再行称重分别为10.5kg和10.9kg。对此,按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执行标准GB的规定,凡是钢瓶容量标称值为5kg的钢瓶,充装量的标称值和允许偏差为4.8kg±0.2kg,调查结果显示气站计量称偏差在允许的范围内。该气站负责人称,国家明文规定,液化气钢瓶不允许“超装”,液化气为易燃物品,液化气钢瓶如果“超装”,就有爆炸的危险性。所以,为了安全,该气站充装气计量称全部是按钢瓶大小,取平均重量值(如5kg钢瓶,取平均重量值为6kg),统一充装数量,所以董先生所拿的5kg钢瓶,充装后统一为11kg。因为董先生所使用液化气钢瓶为老钢瓶,钢瓶比现在市面上所售钢瓶壁厚,所以比其他钢瓶重0.5kg,导致每次充装后缺少0.5kg。
董先生看了工商工作人员的调查过程,听了气站负责人的解释后,情绪平复了下来,心平气和的和工作人员及气站负责人谈了起来。气站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免费为董先生灌一瓶气,以补偿他的损失,为避免以后再出现此类的误会,以后董先生来灌气时,应该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液化气瓶的重量,工作人员就只收4.5kg液化气的钱。
董先生对该气站的补偿表示满意,并感谢了工商工作人员,他说:“本来我准备没人管,就拿着液化气瓶到政府去上访,谁知道打了个电话,就有人为我解决了问题,现在的工商人员就是素质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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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气克扣0.5公斤 液化气站赔偿用户500元
作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南京讯(徐钟 乔修林 记者薛庆元)15公斤指的是型号还是重量?江苏省宝应县周先生为了0.5公斤液化气和当地液化气站较上了劲。  周先生近日在当地液化气站充气时,看到小票上写着“15公斤,价格125元”,但回家称重发现,充的气不足15公斤,便找到气站要求补足。但该站工作人员说小票上的“15公斤”指的不是重量,而是液化气钢瓶的型号,拒绝为周先生“补气”。周先生不服,投诉到宝应县工商局。  液化气站负责人告诉宝应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小票上的“15公斤”指的不是重量,而是液化气钢瓶的型号,同时援引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的规定,15公斤型号的液化气瓶重量充装为14.5公斤,允许偏差正负0.5公斤。液化气站负责人称,这是因为罐装液化气存在膨胀系数的问题,出于安全考虑,国家强制规定15公斤型号的液化气瓶充气不能超过15公斤,只要单瓶不低于14公斤都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液化气站的说法,宝应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当场指出:首先,小票上“15公斤”如果指的是液化气钢瓶型号,开票时就应当载明“钢瓶型号:15公斤”,否则就是误导消费者;其次,国家强制规定15公斤规格的液化气瓶重量充装为14.5公斤,气站开票时就应当开14.5公斤,如果开成“15公斤”就应当给足“15公斤”液化气,否则就是欺诈消费者。  液化气站负责人对于工商部门的调解表示接受,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最终,液化气站同意赔偿周先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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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工商局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
www.   日 11:20:28 星期三  来源: 灵川县工商局
目前正值全年最炎热时期,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液化气市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近期,广西灵川县工商局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四项措施,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维护了市场安全。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准入。该县工商局近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一查”,即查是否有危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看”即看前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到期;看是否亮证照经营。“三监督”,即监督经营者必须在执照核定的地点和范围内经营;监督经营者不能在经营场地存放重罐;监督经营者必须持证上岗的形式进行检查。对证照齐全的液化气,监督其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对无照从事液化气的经营者,一律予以取缔,并给予严厉处罚。
二是加强液化气质量监测。为切实监管液化气商品质量,该局对全县液化供气点及液化气站的进货凭证、来往账目及建立台帐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督从正规渠道购进液化气。对液化气采取抽检的方式,送质检部门进行检测,对经销劣质液化气和在液化气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该局积极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对销售液化气份量不足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查处。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质量问题常遭投诉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站等,一经发现销售质量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四是加强联系协作。该局加强与消防、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液化气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宣传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的危害,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护意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市场秩序。
自开展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该局共出动132人次,执法车36台次,检查液化气经营单位96家次,查处取缔6家无照经营液化供气点,查扣液化石油气29瓶,销售液化石油气份量不足欺诈消费者案件2起,有力地维护液化气市场的正常秩序。(杨启仁)
责任编辑: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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