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工伤四级,老板无法支付四级工伤待遇遇。请问我申请社保基金提前支付该怎么申请?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员工工伤治疗后评到十级伤残,现在他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的治疗费用全部由我公司所付,我想问下他现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我公司需要支付以他本人工资为基础的多少个月啊?我在网上查了下说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如果我公司现在一次性支付他12个月的话,那么由社保支付的两项是不是可以由我公司领取?是不是填写一份《授权委托公证书》就可以了?望详解,谢谢~-金斧子未交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江苏南京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终审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张某系南京XX公司职工,于2011年3月4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11年6月3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南京XX公司未给张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8月5日,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南京XX公司赔偿张某妻、子工亡补助金等40余万元。张某妻、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南京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2月12日,南京栖霞区法院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2011年12月25日,张某妻、子向南京市社保中心提交材料申请社保中心先行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直到2013年2月22日才答复“此案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张某妻、子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社保中心履行先行支付职责,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妻、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妻、子将此案委托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孟凡营律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14)宁行终字第270号行政判决书,最终支持了张某妻子、儿子的上诉请求,并判决南京市社保中心向张某妻子、儿子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相关法规、规章: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的体现,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社保中心在庭上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才适用该法先行支付的规定;如果本案支持先行支付,将会无限扩大社保机构的支付义务等。
本案二审承办律师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针对社保中心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1、社保中心关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故才适用先行支付”是对先行支付适用条件的缩小解释,没有根据。根据通常理解,《社会保险法》施行即2011年7月1日之后达到申请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均应当适用。本案事故虽然是发生在2011年3月4日,但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作出中止执行民事裁定的时间是2011年12月12日。也就是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本案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即“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的时间是在2011年12月12日,已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施行之后。本案应当适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规定。2、市社保机构关于
“先行支付规定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主张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很显然,《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属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而做的特别规定”。3、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法》确定先行支付制度的目的也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伤等困境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应当将所有符合先行支付条件而又没有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的情形都纳入进来,这不能说是增加了社保机构的支付义务,因为为处于疾病、工伤等困境的公民提供应有的帮助本身就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确立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本身就是对我们国家、政府和社会此前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做工作不足的弥补。
本案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向南京市社保机构提出先行支付申请,一直到2015年1月才获得南京市中院的支持,历时三年之久,可谓一波三折,异常艰难。真心希望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推进,此后百姓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道路能走的更快捷更顺利些。
南京孟凡营律师
微信号:mfylawyer或
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270号行政判决书
行 政 判 决
&&&&&&&&&&&&&&&&&&&&&&&&
&&&(2014)宁行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系宋xx之兄),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荣,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桂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张某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在处理上诉人工亡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事项时,应适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设置的意义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商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属于垫付性质,是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的有效办法,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因此,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未依上诉人做出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行为,构成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先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认为张军系于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属于上述法律及规章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要求责令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张军工亡待遇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虽然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认为张军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属于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上诉人宋xx,张x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路 兴
&&&&&&&&&&&&&&&&&&&&&&&&&&&&
审 判 员: 陶伟东
&&&&&&&&&&&&&&&&&&&&&&&&&&&&
审 判 员: 吴春辉
&&&&&&&&&&&&&&&&&&&&&&&&&&&&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
书 记 员: 赵和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无工伤保险?县社保处可“先行支付”(图),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工伤赔偿由谁支付,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令
无工伤保险?县社保处可“先行支付”(图)
时间:日09:49 来源:扬州网-扬州时报
原标题:无工伤保险?县社保处可“先行支付”(图)
通讯员 嵇晓红 华娟 记者 朱洪刚  三年前,宝应县某羽绒制品厂工人孙涛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孙涛死亡构成工伤。但孙涛所在的羽绒制品厂却在支付部分赔偿后倒闭,致使剩下的工伤赔偿没了着落。去年9月,孙涛的父母妻儿五人向宝应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处)申请先行支付工亡费用,却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而无答复。无奈之下,孙涛家人将宝应县社保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不幸  下班回家遭遇车祸  中年男子被夺性命  家住宝应县安宜镇的孙涛是该县一家羽绒制品厂的工人。日晚上9点多,下班回家的孙涛骑着自行车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孙涛当场身亡。  正值中年的孙涛和妻子王芳育有两个孩子,其中的一个尚未成年,而孙涛还有一对年迈的父母,可谓是上有老下有小,这次意外无疑给这个家庭带来的是灾难性打击。于是,事故的赔偿成了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了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很快,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下来了。根据责任认定,轿车车主韩某和孙涛负有同等责任,法院也对韩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赔偿规定作出了赔偿判决。  不久之后,轿车车主韩某和保险公司也履行了赔偿手续和义务,对孙涛的家人进行了赔偿。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孙涛的家人不会想到,此后他们还会为了索赔而四处奔走。  曲折  法院判决死者为工伤  企业尚未赔完却倒闭  2013年4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孙涛的死亡构成工伤。而这也就意味着,孙涛生前所在的单位需要给其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但这条索赔之路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畅。不久之后,孙涛生前所在的羽绒制品厂因为多种原因关门倒闭,该厂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也随即被注销。而这个时候,该厂负责人蒋伟在给孙涛家人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后,没有再支付剩下的赔偿。  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在这样急需用钱的时候,王芳和家人意识到,后面的工伤赔偿不能就这样算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久之后,孙涛的妻子王芳和家人提起仲裁,并向宝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此时的老板蒋伟已经身无分文,他的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王芳和家人这时候陷入了困惑中,对方无钱可赔,似乎也就宣告着这笔赔偿没下文了。  争取  申请先行支付 社保回应未缴工伤保险  在强制执行中止后,王芳和家人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以向县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于是,王芳和家人向宝应县社保管理处申请先行支付孙涛的工亡费用。  一段时间过去了,县社保管理处却始终没有答复。无奈之下,王芳和家人只得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应县社保管理处依法对其先行支付。  可就在这时,一个问题又摆在了王芳和家人的面前。原来,孙涛的死亡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他生前所在的羽绒制品厂却没有为其缴纳过工伤保险。  没有工伤保险,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县社保管理处和王芳及家人对此各执一词。  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宝应县社保管理处不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宝应县社保管理处履行对王芳和家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义务。  疑问  未缴纳工伤保险 为何可享工伤待遇?  在本案中,死者孙涛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在生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为什么他的亲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人士介绍,本案中孙涛其亲属可享受工伤待遇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法院按照社会法保护弱者权益的特征和理念,认定不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的权利;再次,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因此,孙涛所在单位虽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相关推荐
15-04-0215-04-0115-03-3115-03-3015-03-0915-02-1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一至四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