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旧工伤复发待遇的如何处理?

当前位置: >
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 张立岩 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那么,如果碰到工伤复发,我们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如果参保单位的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待遇:
  1、工伤复发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员工工伤复发,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员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复发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员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员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员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
  另外,需要提醒北京地区的企业,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在1994年,当时并没有关于给予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那么,员工工伤复发的,要求按照工伤复发后的法律规定,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领取的范围是日以后发生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达到等级或因工死亡的员工。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员工工伤发生在日前的,无论以后多久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形,企业都无需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员工因工负伤治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员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后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
来源:中人网
     
上一篇: 无下一篇:
总期号: 11
出版日期:11月1日
版权所有 《中外管理》杂志,本网所有资讯内容、广告信息,未经本网书面同意,不得转载
社 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7号中兴家园三层 邮 编 100036 电话 010-9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号:工伤再次复发能否再次申请伤残鉴定?康复治疗如何核准?
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旧伤复发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社会保险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期间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办法处理。
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旧伤复发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旧伤复发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解释】本条是关于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规定。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在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如果根据规定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则不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一至六级伤残。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因此,如果某个职工以前为八级伤残,开始并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后,经重新鉴定为五级的,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新闻热线:8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
&&&&&&&&&&&&&&&
★发生工伤后应办理哪些业务★
更新日期: 字体显示:
重要提醒():
发生工伤后应办理哪些业务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认定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前提。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申请先行支付的,还应当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必要时提供日清单)原件;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属先行支付情形的,必须提供医疗诊断、鉴定费用的原始票据。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工亡的还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按建筑项目企业参保职工,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应提供复印件。
8、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9、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具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10、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1、属第三者责任导致工伤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济赔偿协议有效证明。
12、建筑项目职工发生工伤的,提供《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13、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5、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申请人与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无经济来源的,并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4、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5、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原件。
6、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如:《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就医人员情况申报审核表》、《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申请、确认表》。
四、工伤保险费补缴:
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进行稽查核实。稽核合格的,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附件五: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举例:一男性职工2015年4月辞职时25周岁,伤残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每满一年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09-25)×0.1×.5元
1、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3月17日公布的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现行标准:男性77.09岁,女性83.19岁(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之前的标准:男性76.89岁,女性82.37岁)
2、2014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61元,2015年6月5日公布。(2015年6月6日起执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655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为28844元。(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按规定参保期间,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丧葬费、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4、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的,每年6月份以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经办程序
一、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二、申请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初审,并签署工伤认定意见;第二步:转由管辖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第三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社保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三、应提交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首次病历、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2.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费预支申请表》并附见证人和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已经认定为工伤或再次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职工受伤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取内固定、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2、门诊病历(需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3、上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4、工伤认定书复印件;5、医疗期超过一年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6、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交鉴定书复印件;7、旧伤复发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厦门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厦门中山医院、厦门一七四医院、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二医院、厦门海沧医院、厦门第三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厦门仙岳医院、厦门口腔医院、厦门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厦门中山医院湖里分院、厦门同安中医医院、厦门第五医院、厦大医院、厦门同安闽海医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厦门莲花医院、厦门鹭海医院(海军医院)、厦门警备区医院(限手外)、厦门集美区灌口医院、厦门前埔医院、厦门长庚医院、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厦门集美杏西医院、厦门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厦门湖里健民医院、厦门同安博爱医院、厦门新开元医院、厦门光亮骨伤科(颈肩腰腿痛)医院、厦门翔安平安医院。
2、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3、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高奇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 单位:元/天
    & 出差地区
缴费   (元/人天)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 以上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200%以上至300%(含30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100%以上至200%(含200%)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100%(含100%)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 单位:元/天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的市区
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
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系文件原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伤保险:程序有法依 待遇有保障
&&&&&&&&&&&
&标题作者智能&&
>>>>>>本页
工伤保险:程序有法依 待遇有保障
恩施新闻网  日10:08
&记者 彭绪艳 陈千恩
工伤保险是我国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记者在前期采访中发现,职工对遭遇工伤时如何处理相关事宜并不清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州人社局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
工伤保险是广大农民的一道“护身符”
工伤保险不需职工个人缴费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州人社局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科科长刘亚芳介绍,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伤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是企业行为,具有契约性、补偿性等特征,以盈利为目的。工伤保险实行全面长期保障,如1至4级伤残职工自始至终按月领取伤残待遇,5至6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可按月领取抚恤金。伤残职工工伤复发也可享受相应待遇。而商业保险只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职工不能享受终身保障。
据介绍,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来确定的。恩施州政规〔2012〕5号文件规定,我州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3%。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属煤矿、非煤矿山或者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为:煤矿企业按8至12元/吨,非煤矿山按3至5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0‰至12‰收取。为减轻企业负担,恩施州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2014年起,可阶段性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按现行规定的缴费标准下限下浮20%,各地可将非煤矿山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2元/吨,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项目工程造价的7‰。
发生工伤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
9月初,在州直某事业单位工作的胡先生,上班期间不慎将右腿摔成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胡先生及其家人不知道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更不清楚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后来,在单位负责人的提醒下,胡先生才得知他所在的单位已为所有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为他解决了后顾之忧。
一般情况下,当家人或者亲朋好友突然发生工伤时,很多人会惊慌或者悲痛,有的甚至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此提醒遭遇工伤的当事人,要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遭遇工伤后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据刘亚芳介绍,职工发生工伤之后,首先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州或县市社保医保局)报告,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30日之内由用人单位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在此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拒绝申报的,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工会组织一年之内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将不受理。患者经过工伤认定,待病情相对稳定后,应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级别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在此,刘亚芳提醒广大职工,务工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因劳动关系明确,工伤认定就相对简单得多。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工作中受伤,与用人单位极易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给工伤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对于矿山、非煤矿山、建筑行业按吨位、项目中标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实名制向劳动部门进行实名制备案。
参保职工可享受多重待遇保障
参加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据刘亚芳介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伤有所医。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不封顶;工伤职工住院还享受住院生活补助及转外住院交通食宿补助待遇;工伤职工安装和更换辅助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等)、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性治疗等,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二是残有所助。因工致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是亡有所抚。职工因工死亡,家属除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享受工亡补助金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领取抚恤金。
四是康有所济。工伤职工经鉴定需康复治疗的,或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和支付的程序等等,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除应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外,相关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而且都有办结时限要求。
据介绍,目前我州事业单位、优势企业、部分高风险行业已纳入工伤保险。截至2014年6月底,我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3.1万人,其中农民工3.7万人。2004年至今,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24万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2.98亿元。
相关链接:工伤认定小贴士
1、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县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答: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网络编辑:胡成撸
来源:恩施晚报
生活信息&一网打尽&&
本土网购&应有尽有&&
| 恩施日报社 恩施新闻网 版权所有,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镜像&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