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还款日期期的借条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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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条有效期是多久?芜湖律师: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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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朋友欠我几十万元钱,他(或她)给我打了一张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但这个还款期限现在已经过了,他(她)还没还钱,我该怎么办?&昨日上午,读者王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这个困扰她多日的问题。
王女士称,去年春天,自己的一个朋友因企业发展需要,向她借钱,考虑到对方人还比较靠得住,两人关系也比较好,故便一次性借给了对方几十万元钱。
当时,王女士的这位朋友为她开具了一个借条,双方约定了一年的还款期限。日子一天天过去,他们约定的这个时限不经意间便过了。
&我知道还款时限过了后,一开始也没怎么在意,后来偶然听人说,借条是有期限的,如果在有效期内不索要欠款的话,以后即使打官司,法院都有可能会不支持。&王女士说,看着自己和朋友约定的还款日期早已过去后,这个信息让她心里不安定了:&我的借条是否过了有效期?是否需要再找我朋友重新写张借条?&。
因为自己是晚报的老读者,经常能看到一些律师&答疑解惑&的新闻,王女士便想到了委托记者帮忙咨询。
记者随后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绪正取得联系,他表示,借款的确是有有效期的。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还款日期内还款,其所出具的借款仍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还款日期到期后的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法律是支持的。
潘绪正认为,王女士目前应该向她这位借款的朋友主张索要借款,如果对方不同意或无法在两年失效期内还清借款,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也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写一张借条,顺延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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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写字楼16楼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有没有法律诉讼时效的限制???_百度知道
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有没有法律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个问题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首先要看债务是怎么产生的,如果是民间借贷那么没有写还款时间那就是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进行还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那么应当是自约定的还款时间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有观点认为是自欠条书写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催要过,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只要注意保留催要的证据就行,如果电话通话记录、录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
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复《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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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着借钱内容的借条就是借款合同。两年的诉讼时效是毋庸置疑的。即借的时间开始起算。当然:(1)借条写明还款时间。几种情况分析如下,哈,也就是说这个时间借条就是一个借款合同.当然还涉及借条是否合法的问题。土一点说,因此不要想太多,来补充一点,只不过利息不能算那么高就是了,那又另当别论。每一笔分期款项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比如,关键是怎么计算的问题。不过合同法206条的内容与民法通则是没有冲突的。但是也仅就高利贷本身而言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2)如果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以上的法律专家们的回答基本都没问题,借款还是要还的。(3)借条写明还款时间,就不是借款合同。“款”明摆着就是钱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以上的专家们已作了回答,借条反映的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写着“借用名字出版”的这种所谓借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借条落款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点。2。则以还款日期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只不是称谓不同而已。除了高利贷。不过这个问题基本上不会涉及。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4,就不是借款合同。某些内容可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会有一些些的冲突.合同法206条是可以适用的。借其他东东的。因为很少借款不合法,但属于分期付款的,如果借条也的是其他内容。5,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借条与欠条应视其实质内容确定其法律效力,则以每一笔款项应还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当出现冲突时。1
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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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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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中,常有买方收货后未付款或者未付清货款而向卖方出具无还款时间款条的情形,而且,也常有数年后债权人催收无果而诉请债务人归还欠款之情形,而当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有效证据时,债务人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文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探析。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纠纷审理现状及法律规定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不同的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和判法不一样:有法官认为,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之次日起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有的法官则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只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判决债权人胜诉。
&&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该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认定和判决,不能一概而论,应注意区分和掌握。
&&第一,此批复的前提条件是供需双方当事人原来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货后又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需方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又无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涉案案情与此批复相一致,债权人在收到欠条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方为不超过诉讼时效,才能获得胜诉权;否则,超过两年起诉,一旦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就不能获得胜诉权。
&&第二,如果供需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货后只给付部分货款,经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就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只能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卖人在履行交货义务后,有向买受人收取货款的权利;买受人获得货物权利后,有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即出卖人只有收款的权利,买受人只有付款的义务。由于欠款条未明确还款时间,但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和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债务人有随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债权人也有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权利。“随时”二字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三、五几日,三、五几月,三、五几年或者十年八年都可以。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权利,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之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债务人以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已超过书写时间两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属于这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从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认定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欠款。
&&举一案例:陈某多次在罗某处购买鞋底,未签订书面合同,付款方式口头约定为,买方有钱就付。双方终止买卖关系后,陈某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欠罗某1.5万元。事隔四年半时间,罗某起诉请求陈某归还欠款1.5万元。陈某辩称出具欠条后罗某一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此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效证据,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而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无罗某交货后陈某立即付款的约定,由于出具的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罗某可以随时要求陈某支付该笔欠款。自出具欠条四年多来,罗某未向陈某主张权利,其权利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起算。故不能从罗某收到陈某所写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而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陈某给付罗某欠款1.5万元。
&&此案例说明,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针对不同的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买方收货后立即付款,买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或者从债务人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之日起算,属于此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六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完全适用此条司法解释,这条司法解释正好规范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审判尺度。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简言之,当事人发生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影响合同履行时,应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原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解决办法。如果当事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来又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又不符合欠款人欠钱立即就还或者借款人借钱立即就还的交易习惯,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解决办法。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以上六项不明确的内容都规定了不同的解决办法。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内容,对应此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持有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宽限期(即准备时间)届满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对于长期争论不休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规范了统一的审判尺度,但实践中还存在理解不透和掌握不准的现象,因而对同一类案件事实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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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明还款期限一年,在诉讼有效期内我都是通过担保人去催讨,担保人还代偿部分钱,有收据。请问这样担保
借条写明还款期限一年,在诉讼有效期内我都是通过担保人去催讨,担保人还代偿部分钱,有收据。请问这样担保人是不是连带责任。我要起诉,可以债务人,担保人在2年有效期内一起告?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福建 - 三明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39 咨询人:zhizh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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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为6个月,即你需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担保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你若是在此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催讨的,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你可以一并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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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作为被告,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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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借款期满后就应委托律师尽早起诉
回复时间: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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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并起诉,提供相关证据
回复时间: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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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6个月内。过了没有过你都有权利告担保人。
回复时间: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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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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