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可以要求还款吗

最高院大法官:仅凭借条要求还钱,能否胜诉?(附案例及法律依据)
来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导读: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是审判实践中所困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杜万华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
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1.借据未收回情况下,仅凭转账凭条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4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第6版
2. 民间借贷纠纷中撕毁重贴借条的证据效力——林霞与林燕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撕毁重贴借条起诉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案号:(2010)龙民一初字第44号;(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o案例》 2012年第8期
3. 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有瑕疵时其证明力的认定——舒明诉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猛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有瑕疵时,法院首先应当裁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这一直接书证的证明力。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虽然否认但书证的瑕疵通过其他证据被消除的情况下,可以认可瑕疵借条的证明力。相反,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符合情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抗辩,并提供其他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瑕疵书证提供者应就借贷形成的过程细节作进一步说明,对书证瑕疵的消除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也应进一步查证,强化对直接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充分挖掘当事人陈述间的矛盾,综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丰富证据规则的运用方式,并参酌一切诉讼审理资料,从若干可能性中判定哪种情形出现的概率更高、更符合逻辑或者更符合常理,并最终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
案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一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
4. 债务人虽自认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借据不具有证明力——蒋雄伟诉刘金华民间借贷案
本案要旨:债权人以落款时间在先用纸印制在后的借条诉债务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虽自认但借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该借据不具有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明力。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原告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利率是否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第二条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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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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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往往只有一份“借条”,法院一般会受理,还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一、到法院起诉时、借条务必要字迹清晰、借款金额、币种,还可以对借条进行公证等等,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凭据,所以在写借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事实上,建议你在诉讼时效内到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一般驳回诉讼请求、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另外。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条应该怎么写,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但法律不提供强制保护了,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  2、落款三部分组成、正文  借条的正文要写清借给什么人或什么单位多少钱或者什么东西,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借条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者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就是没有借条,你照样可以起诉!  二、如果你想打赢官司。  (二)借款利率一定要写入借条中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借条的规范书写,如将出借人写成亲戚间的称谓或者写成小名甚至外号等等,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1。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2、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再起诉、标题  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借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借条上面的钱款数字尽量包含大写和小写两种。  4、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  1,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借条的内容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明确。  (二)借条包括哪些内容?  借条一般由标题、正文,时效为二年,那借条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有必要,并同时写清楚签订借条的日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体来说、借条有时效性的问题。此时你的权利还是存在的。  至于借条是否有效,只要在签订借条的时候。  在这里要提醒一下: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  五,如果是有利息的还要注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大额借款需要担保的,还要要求担保人签名盖章,然后经借款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欠条写作要注意以下事项,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也是出现纠纷时法院判决的依据?  除了字迹清淅,纸张完整外,借条本身一定要说明借款原因、出借人的姓名。  四。  三。过期后,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要在借条中体现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写清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  3,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对借条没有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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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可以写要求借款人随时还款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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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在借条中写入借款人随时可以还款的条款。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出借人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二年以内,因为借条上写的是随时还款,所以理解为出借以后的任何时间,借款人都有还款义务的,所以超过二年,如果出借人不起诉,法律可能会不管的。如果写上具体的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可在最后的应当还款之日起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约了还款期限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到期前,债权人无权要求。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还款。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在到期时要求还款。
对,只要借条不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借款以后,随时主张。
这取决于你们之间是否约定还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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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仅凭借条能否胜诉?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日,吴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注明借人民币52万元整。2011年6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归还欠款52万及利息。庭审中,吴某辩称从未与陈某发生过借贷行为,出具借条给陈某是因为其向陈的老板借款420万元未及时还款,陈某受老板委托向其催要借款时,要求其出具此张52万元的借条作为利息款,实际上这52万元的利息款已与陈某的老板结清,陈某仅凭一张已还清款项的借条起诉有悖于事实真相,请求驳回陈某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除了出具一张借据外,未提供借款来源依据及给付吴某52万元的其他证据。 【分歧】 对于陈某仅凭借条能否要求吴某还款,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条本身就是作为给付钱款的凭证,陈某的诉讼请求凭借条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仅凭借条并不能其交付钱款的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陈某与吴某之间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被告吴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但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合同双方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本案中,陈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为52万元,属于大额借款,陈某主张是现金交付,但在诉讼中陈某除提供借条外,未能提供借款来源依据及给付吴某52万元的其他证据,仅凭借条并不能证明其交付钱款的事实。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对借条的审查不仅要形式审理更主要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金额,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单凭一张借据是难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综上,陈某要求吴某归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陈某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黄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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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刘三瑞报道:韶关市仁化县居民罗某向黄某借款7万元,到期未还,双方在当地派出所协调下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罗某只需还款4万元即可。协议期满,罗某并未还款,理由是还款协议并非“借条”,自己无需还款。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先生应偿还原告黄某借款7万元。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黄某借款共计7万元,后经黄某多次催讨,罗某均未归还。
  2014年3月,双方在仁化县公安局红山镇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罗某)分二次向乙方(黄某)借款,甲方罗某共欠黄某七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要求甲方尽快归还所欠人民币款项,考虑到甲方经济较紧,同意甲方对所欠款如果在日前一次性归还4万元,剩下3万元不要甲方归还,原所有欠条在收到钱时当面销毁,同时归还甲方罗某的房产证。如果甲方在日前未履行协议,将按原借款数目7万元如数归还。甲方承认所欠人民币款项,并同意保证在日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4万元。”
  协议签订后,罗某并没有在协议截止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被黄某诉至仁化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罗某偿还借款7万元。
  罗某则在法庭上承认,日自己与黄某达成还款协议是事实,但他认为这份协议书不是“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自己并不需要偿还借款。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于日签定的《协议书》来看,罗某对分两次向黄某借款共计7万元及还款时间和数额没有异议,并且保证在约定的时间还款。至于罗某辩称所签协议不是“借条”的问题,因“借条”不是借款的唯一表现形式,在生活中其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只要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黄某要求罗某归还借款7万元,理由及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编辑:竹叶清
除了史上最牛跑路公告,P2P跑路事件中从不乏各色奇闻:有上午开业、下午就跑路的;有公开声明“这点小钱不可能还给你们”的;有注册在菜市场和20层大厦22楼的;也有跑路后又回来的。
“两会”是个大舞台,代表委员角色扮演是好事坏,全看他们是否真正以民为本了。
规律总是颠扑不破。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不管是股票还是房屋,如果价格脱离了实际,市场最终会作出反应。上世纪日本房市的疯狂,本世纪初美国房市的火爆,最终都演变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昂山素季登上自己的政治顶峰,目前来看已经势不可挡,但如何才能方便地操控政权又避免重蹈英迪拉·甘地的覆辙,是一道艰难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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