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欠费的集体企业补交地税养老保险欠费补交吗

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买断补缴政策,2014社保一次性补缴买断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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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买断新政策2014,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2014农村养老保险补缴(补交)措施。
是从2014年开始,想补交拖欠的养老保险,有新政策吗?
记者日前从市社保局获悉,按照我省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断缴费人员年内补缴欠费最划算。
  据介绍,依据《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在日以后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缴费比例仍按20%(即个体人员缴费比例)计算,但欠费期间的各年缴费基数则按欠费年和申请补缴欠费的年度分别计算。具体办法是: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也就是说,中断缴费人员如果在日后再补缴,将需要多缴纳一部分保费,并将多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待遇年龄时,多缴的保费不参与养老金计算。
  同时,按《通知》规定,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向前补缴时也按新政策执行。即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时,按个体营业执照签发时间或用工时间向前补缴欠费超过3年的,要按新政策进行补缴。
  困难群体在年内可申请优先分段缴费。按照《通知》规定,优先分段缴费后仍有3年以上欠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日后补缴欠费的,均按新政策规定予以补齐。
  市社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中断缴费人员,特别是有3年内欠费(含2013年当年保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应在年内将欠费补齐,否则当中断缴费年限超过3年再补缴欠费时,将一律按新政策执行。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
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将未参保城镇大、小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纳入了参保范围,妥善解决了近40万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力保障了这些群体的基本生活。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建立补缴长效机制,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按照《通知》补缴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通知》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四、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职工,能否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
  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职工,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自愿,可参照《通知》规定补缴参保。
  五、曾在我省国有农林水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能否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
  曾经在我省国有农林水单位工作过,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自愿,可按照《通知》规定补缴参保。
  六、怎样理解“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规定?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是指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在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同时,在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
  七、为什么要按统账结合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号文件明确规定,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统账结合制度。为建立补缴长效机制,同时与现行政策相衔接,《通知》规定,补缴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八、为什么按《通知》规定可“补缴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并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相衔接,《通知》规定,符合参保补缴范围人员可补缴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不予办理补缴。
  九、补缴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可补缴日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加上参保后继续缴费年限最少不少于15年。其中,补缴年限最长只能从参保时前补至日。现举例说明如下:
  参保人员杨某,男,1953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60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20年(含日前工作年限,下同)。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补缴年限从日起往前补缴,最多补缴至日,时间为17年3个月,因此补缴年限最长为17年3个月。
  十、日前具有多段重叠工作经历期间,其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符合《通知》规定且日前具有多段重叠交叉工作经历人员,其重叠交叉工作经历期间可按规定补缴,但不能叠加计算补缴年限。
  十一、为什么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明确: 参保人员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缴费至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十二、怎样理解“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的规定?
  按照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为加强政策衔接,《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目前,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有困难的设区市,也可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具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规定。
  十三、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按什么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适当减轻《通知》覆盖范围参保人员缴费负担,鼓励其尽快参保缴费,《通知》明确,对日前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2012年底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对日后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参保补缴后,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现举例说明如下:
  参保人员郑某,按照规定,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2012年底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2013年底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按《通知》规定补缴后,参保人员属灵活就业的,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规定的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
  十四、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根据《通知》规定,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应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参保人员赵某,男,1954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9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12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赵某需补缴日前12年年限加日至日1年6个月,共计13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
  (二)参保人员王某,女,1959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4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10年。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王某需补缴日前10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12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
  (三)参保人员周某,男,1955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8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5年。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赵某需补缴日前5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7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至2020年9月为6年9个月,应按规定逐年缴纳;2020年9月,周某年满65周岁时,可按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十五、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根据《通知》规定,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参保人员孙某,女,1958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5周岁,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11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孙某需补缴日前11年年限加日至日1年6个月,共计12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孙某需补缴日前11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13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
  (二)参保人员吴某,男,1953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60周岁,日前曾在某单位工作5年。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吴某需补缴日前5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7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延长缴费为4年9个月,应按规定逐年缴纳;2018年9月,吴某年满65周岁时,可按2018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参保人员李某,男,1947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66周岁,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5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李某补缴日前5年年限加上日至日1年6个月,共计6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可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如2014年1月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李某可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次性补缴满15年。
  十六、如何理解“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从参加工作起至《通知》规定的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止的年限。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十七、按《通知》规定参保补缴期间,指数如何计算?
  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按《通知》规定参保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按全部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十八、按《通知》规定参保补缴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计发基数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还是按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缴费与计发待遇均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根据《通知》规定,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补缴的,使用的计发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补缴的,使用的计发基数按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今后,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九、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通知》规定参保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十、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一、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规定补缴不满15年应延长缴费的,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二、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后按规定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十三、按《通知》规定参保后死亡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政策规定,按《通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十四、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后,原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我省政策规定,原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现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应在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二十五、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后,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二十六、《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多少?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规定,并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通知》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怎样理解“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的规定?
  《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参保条件,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可按《通知》规定,在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其参保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通知》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年限的具体处理:对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补缴年限办理补缴手续;对日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扣除已参保的年限后,可作为补缴年限办理补缴手续。
  考虑到此类人员原已参保缴费,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时,只需补缴按《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减其个人原已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部分及利息)后的差额部分。达到《通知》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再按《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八、原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能否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原按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后,其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此类人员原已按年龄一次性缴纳10000元至325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时,只需补缴按《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扣减原按年龄一次性缴费金额(含利息)后的差额部分,再按《通知》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九、按《通知》规定参保缴费人员,其出生时间如何确认?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本人档案(或提供的工作原始材料,下同)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档案材料不能反映的,以有效户籍和身份证为准。
  三十、符合《通知》范围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申请?
  符合参保补缴范围条件人员,应按《通知》规定,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三十一、符合《通知》范围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十二、符合《通知》范围的人员申请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原工作单位(现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再报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2.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三十三、按《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参保所在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孝感市出台了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具有孝感城区城镇户籍,且有原始档案或原始资料证明的在市直国有、集体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职工,包括 “家属工”、“长期临时工”被纳入政策范围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可比照执行;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保。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可在2011年2月至号到原工作单位或市劳动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劳动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次申请参保的时间于号截止。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度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开始申报,参保人员可在15档缴费标准中自由选择。
  按照规定,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在12月底之前,前往本人参保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参保人员可在15档缴费标准中自由选择全年缴费额度,分别包括: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凡未在集中申报期限内申报201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经办机构将按参保人员2013年度选择的缴费标准确定。参保人员申报当期缴费标准后,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并需一次性缴纳当年居民养老参保费用。缴费方式可选择现金缴纳,也可选择银行代扣。
  无论参保人员选择哪一档次的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费,即可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但政府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若参保居民因各类原因中断缴纳参保费用的,可以补缴,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相关待遇,这道“槛”让不少断保职工希望通过补缴凑足缴费年限,从而享受相关待遇。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我市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位市民正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林琴 摄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涉及到广大职工,每个企业、甚至每个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这些补缴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解答。
问:欠缴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问: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答:符合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问: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时应按何种基数和补缴比例进行补缴?
答: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应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l00%或60%为基数补缴。缴费比例为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以补缴或趸缴
问: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可以进行补缴或者趸缴吗?
答:按照上述办法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上述办法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l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以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者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办理补缴流程
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补缴,先按照参保登记规定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再办理补缴事宜。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补缴,不得选择性只为部分人员、接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
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 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前先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审定。办理补缴资格审定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资格审定后,补缴人员持签章后的《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补缴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缴金额,打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后反馈补缴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及时到征收机构缴纳核定的费用。过期仍未到征收机构缴费的,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补缴金额。
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后的退休年龄
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应保未保的女职工,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无论补缴年限是否达到10年以上,均需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滞纳金确定
问:补缴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滞纳金怎么计算?
答:单位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日前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l986年10月一l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一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有补缴愿望的,应尽快办理补缴,因滞纳金是按日加收,所以补缴得越晚,滞纳金会越多。&补缴政策 社保买断新政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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