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20是按20%交税还是10%交税?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纳税分析
&作者:百丞税务秘书 &&&&&&
一、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等多种形式。上述诸如工程作业、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等劳务需要非居民企业必须到中国境内才能完成,而诸如咨询经纪、设计、技术服务等劳务的提供过程可以完全在境外、完全在境内或者同时在境外境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场所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其劳务所得来源于境外,不涉及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例如,境外A公司为境内某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咨询方式完全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完成,A公司不需要派人到中国境内,则A公司取得的咨询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考虑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1. 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未与中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若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未与中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则判断其是否需要就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提供劳务或者工程作业的场所则应当被划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甲国(未与中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A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B企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100万美元,其中勘察业务60万美元,设计业务4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A企业派人到中国境内进行工程勘察,勘察结束回甲国进行设计工作。就此项业务A企业应当就总收入100万美元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1)构成常设机构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到目前,我国已于世界近90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当国内法律法规与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相冲突时,应当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来处理。根据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才需要在中国交企业所得税,并且仅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交税。以中美税收协定为例: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因此,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若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则需要就其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断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税收协定一般按照12个月内是否超过6个月或者183天停留在中国境内来判断。如中美税收协定规定“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下面将具体介绍如何计算6个月或者183天:
①应当以该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天数。
②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例如,某一非居民企业派遣4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50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50天,而不是按每人50天共200天来计算。
③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非居民企业只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6个月或者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6个月或者183天,仍应判定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针对该企业在中国境内为整个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内提供的劳务。所以,在整个项目进行中,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于其中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6个月或者183天,则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缴纳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并且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或者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若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但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
(一)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当如何纳税
1. 境内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仅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于我们本文讲述的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情形,支付人并非法定扣缴义务人。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进行规定,即当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未进行预缴申报、纳税申报、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 税款的缴纳分为据实申报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相同,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无论采用据实申报还是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均适用2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对于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还需要进行当年度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
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但是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确定标准为: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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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电大电大纳税筹划题库(单选、多选、简答、判断).doc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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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单项选择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A)。
B.征税对象
C.计税依据
D.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具有(D)。
C.非违法性
3.避税最大的特点是他的(C)。
C.非违法性
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重点关注(C)的调整。
A.销售利润
B.销售价格
C.成本费用
D.税率高低
5.按(B)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以分为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
A.不同税种
B.节税原理
C.不同性质企业
D.不同纳税主体
6.相对节税主要考虑的是(C)。
A.费用绝对值
B.利润总额
C.货币时间价值
7.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原则是(A)。
A.守法原则
B.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C.时效性原则
D.风险规避原则
8.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个人是 (B)。
A.实际负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
D.税务机关
9.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并不一定是(A)。
A.实际负税人
B.代扣代缴义务人
C.代收代缴义务人
10.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D)。
A.公司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个体工商户
11.一个课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的税率形式是(C)。
A.定额税率
B.比例税率
C.超累税率
D.全累税率
12.税负转嫁的筹划通常需要借助(A)来实现。
D.计税依据
13.下列税种中属于直接税的是(C)。
14.我国增值税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规定为(C)。
15.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C)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A.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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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如何定义,纳税业务有何不同?
个人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定义如下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业务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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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区分?他们的纳税标准有何区别?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区分?他们的纳税标准有何区别?
 一、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日来华工作,日回国, 日返回中国,日至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日返回中国,后于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范围: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纳税人性质
90日(或183日)以内
90日(183日)~1年
  如马丁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4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则马丁先生应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回答 (1)
从税法角度来讲 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注册地 另一个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 只要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就是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税;非居民企业仅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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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需支付合同价款100万元,应如何缴税?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营改增”试点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该企业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万元);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6%)×10%=9.43(万元);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6×7%=0.4(万元);扣缴教育费附加5.66×3%=0.17(万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4-0.17=84.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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