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人重伤二级重伤无法理赔如何判刑,有什么案例

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车辆保有量的提升与私家车的不断增加,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诱发了交通肇事案的发案率的提升。其中,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也不断出现。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之一,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机动车保险在交通事故预防、经济补偿和减少损失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国对醉酒驾驶的相关司法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为醉酒驾驶的定性和赔偿问题已初步形成体系,并在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飚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然而由于我国醉酒驾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没有对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赔偿起到积极的作用,更甚至可能成为醉酒驾驶的赔偿实现的阻碍。其中包括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相互矛盾,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法律规定模糊等,由于这些矛盾,国内学界在醉驾行为的定性、保险公司赔不赔等方面争议不断,各有千秋,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醉驾赔不赔的两种判决。
针对我国在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赔偿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不断完善醉酒驾驶的保险赔偿的法律规定。机动车投保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分歧较小,而在涉及交强险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分歧较大。本文通过对邯郸市不同阶层人群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不同年龄与不同职业邯郸市民对醉驾入刑的认知程度与态度、对国家拟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看法、醉驾入刑以及交强险赔偿对邯郸市民生活的影响、保险公司对于醉驾纳入其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看法等,分析出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现状和不足,讨论理论界的分歧,并对完善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判罚提出建议和指导。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D922.284【目录】:
摘要5-6Abstract6-10引言10-13第1章 邯郸市醉酒驾驶致伤的交强险赔付问题调研概述13-18 1.1 调研背景13-14 1.2 调研目标和内容14-15 1.3 调研区域概况15 1.4 调查问卷设计与调查样本15-18
1.4.1 调查问卷设计15-16
1.4.2 关于调查样本16-18第2章 邯郸市醉酒驾驶致伤的交强险赔付问题调研分析18-25 2.1 邯郸市民对醉驾入刑的认知程度18 2.2 醉驾入刑对邯郸市民生活的影响18-20 2.3 邯郸市民对国家规定醉驾致伤后保险公司要赔偿的看法20-22 2.4 保险公司对于醉驾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看法22-25第3章 邯郸市醉酒驾驶致伤的交强险赔付问题评析25-34 3.1 邯郸市醉酒驾驶交强险赔付现状25 3.2 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出现分歧的原因25-29 3.3 社会各界对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中赔偿的看法29-30
3.3.1 争议焦点29
3.3.2 反对者的看法29-30
3.3.3 赞成方的看法30 3.4 醉酒驾驶致人伤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法律理由30-34
3.4.1 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理由来分析醉酒驾驶致人伤害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法律根据30-31
3.4.2 国外的立法经验给我国的一些启示31-32
3.4.3 本文观点32-34第4章 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完善34-40 4.1 完善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34-36
4.1.1 提高醉酒驾驶肇事的交强险立法的效力层次34
4.1.2 矫正和协调醉酒驾驶致伤的交强险的立法内容34-36 4.2 完善政府在醉酒驾驶交强险赔付方面的作用36-38
4.2.1 加强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36-37
4.2.2 加强醉驾相关法律的宣传37
4.2.3 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合作37-38 4.3 醉酒驾驶责任的保险赔偿方案对策38-40结语40-41参考文献41-42致谢42-43附录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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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醉酒男子驾车走起“S”线 撞车致人受伤被处罚_烟台案例_网上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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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驾车走起“S”线 撞车致人受伤被处罚
09:08:09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3月23日讯(通讯员 姜辉) 3月21日22时许,福山区男青年姜某晚上在开发区某酒店与朋友聚会,醉酒后不听劝阻驾车沿开发区五指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五指山路与嘉陵江路交叉路口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不按正常路线行驶,走起“S”线。很多车辆发现问题及时躲闪,在姜某前方与其同向驾驶轿车行驶的刘某也注意到此车不正常,但躲避不及时而被姜某车辆碰撞,致轿车上陈某受皮外伤,两车损坏。刘某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时姜某还迷迷糊糊,民警迅速对姜某进行血样提取,检出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78mg/100ml,为醉酒驾驶,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法给予姜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责任编辑: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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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八级伤残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2万
巴彦淖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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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乌某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不想赔钱。而中旗法院认为,“醉酒不赔”的条款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规定,故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2012 年8月5日 凌晨2时许,乌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云云足浴城门前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张某驾驶的停在道路东边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内乘坐的史某颈部损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乌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史某无责任。经鉴定,史某颈部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因对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史某将乌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张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告到法院。
  经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主持调解,史某与乌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以与乌某签订了协议,赔偿责任均由乌某承担为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险巴市支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交强险设立的宗旨,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立法宗旨相悖。同时,交强险采用格式文本,“合同”并未将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也有冲突,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比例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月12日 ,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判决:此案赔偿数目共计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剩余元,由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1618元,张某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的多次协调,我不可能这么顺利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款!”6月28日,经过中旗法院多次调解,史某领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赔偿款。(巴彦淖尔日报社《巴彦淖尔日报》特约记者 邬文娜 通讯员 王逸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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