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c1驾驶证实习期扣分有事故可以报商业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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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团队近日推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合作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率低、速度快、过程有保障,详情可联系刘艳律师: &&&&郑书宏律师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创始核心合伙人、四川省优秀律师、法学客座教授。现任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代表、成都市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成都市锦江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四川调解中心调解员。郑书宏律师还担任了成都市房管局总法律顾问、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咨询专家、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商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理事会法律顾问。被评选为世界著名评级机构钱伯斯杂志推荐2015亚太地区顶尖律师,四川省高院2014年六起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唯一公司法专业案例两案经办人,入选201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时代先锋人物,受聘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客座教授,参与修改《机动车保险条例》,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参与国家法律出版社的《保险实务案例丛书》编写,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案例精选》一书,先后多次入选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律师年鉴》、法律出版社《2008中国涉外律师》等优秀律师名录。同时,郑书宏律师还特别热心公益,多次参与抗震救灾,其事迹被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刊登于《抗震救灾纪念册》,2011年,集结社会贤达人士发起成立“众善缘”爱心基金会并任会长,每年都会支助不少贫困儿童。以郑书宏律师名义在成都理工大学设立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法学院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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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李亚芯
&&& 一、案情简介
&&& 日,被告A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龙泉驿区境内高速公路时,与死者B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轿车上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A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两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庭审中,律师发现本案被告A的驾驶证尚处于实习期内,根据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本案存在拒赔情形,故针对该问题,各方生产了较大的争议。
&&& 二、律师意见
首先,根据律师查验相关证据发现,被告A的驾驶证显示其增驾车型为A2,实习期至日,也即出险时被告A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根据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因此,被告A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情形符合商业险三者险免赔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本案商业险条款的效力问题,律师认为,第一,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第2条明确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该投保人声明下方的“投保人签章”处加盖了被保险人公司的公章。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因此,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条件,应当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应当生效。
第二,退一步讲,即便原告主张上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被告A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将车辆在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作为免赔事由,符合前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且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也对被保险人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生效。
综上,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当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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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出车祸 保险公司判赔近13万
来源:中国江苏网编辑:
摘要:日,随着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保险理赔款元。
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发生车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以违规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日,随着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保险理赔款元。
孙某系江苏海安一个体户。2013年3月初,孙某领取了C1驾驶证。领证时,教练再三嘱咐孙某,领证后有一年的实习期,尚在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上高速必须有其他驾驶员陪同,否则会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
一个月后,孙某在一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初始时,孙某尚能按照教练要求谨慎驾驶。半年过后,随着车技的日益娴熟,孙某却渐渐地将教练的叮嘱抛之脑后。日,孙某独自驾驶该车进入沈海高速,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孙某所驾小型客车的损失为元。
事故发生后,孙某想起自己购车时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遂翻出保险合同。孙某见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为148320元,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随即兴冲冲拿着合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指着合同上的兜底性免责条款说,孙某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尽管孙某再三争辩,保险公司仍不予理睬。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做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的已经发生效力。孙某主张保险理赔有据可依,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合同兜底性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寻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免责范围过分扩大,以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由于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而不应认定其法律效力。
分析涉案保险合同本身,不难得出相应结论。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三目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哪些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其中并没有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现保险公司以抗辩理由要求免责,实则扩大了其免责范围,明显欠妥。综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保险公司以兜底性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明确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孙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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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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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实习期”驾车出事,保险公司也得赔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付李某保险金12060元日期:&&&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岚山区的李某就摊上了这档子事,刚增驾了A2驾驶证开着重型半挂车跑运输出事故,保险公司说“实习期”拖带挂车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某起诉到法院。岚山区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2060元。&&&&案情:“实习期”驾驶准驾车型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家住日照市岚山区的李某2007年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3年换领了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至2023年7月。2014年9月,通过努力增驾了A2驾驶资格,辞去了物流公司的工作,贷款买了辆重型半挂车跑运输,事业顺水顺风。可是,近来非常恼火,原来是跑运输出事故了,保险公司说“实习期”拖带挂车不予赔偿。&&&&日,原告李某为自己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并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止。虽然是重型半挂车,但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同日,李某交纳了保险费。日15时许,原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虎山镇申张村路段时,为躲避其它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车驶入路南侧绿化带内,致车损坏、绿化带损坏、原告李某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认定处理:原告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本事故所有损失。日,经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肇事重型半挂车 造成的 绿化带 损失为1206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经法院判决赔偿三者经济损失共计款12060元。原告李某向三者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请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某系“实习期”内拖带挂车,为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故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庭辩:驾驶准驾车型出险是否理赔,双方各执一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随后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领取驾驶证后是否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实习期”该做如何认定,拖带挂车免责条款该做如何解释,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完全可以驾驶准驾车型,所谓的“实习期”内不得拖带挂车是指不得另外牵引挂车,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已将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原告李某,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然领取了A2驾驶证但不可以驾驶准驾车型,否则保险不予理赔。&&&&判决:原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因而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虽然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认定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此外,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可原告李某具有半挂牵引车的合法驾驶资格,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在李某增驾实习期内,但该实习期亦是A2准驾车型的实习期,而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应车型车辆的驾驶情况,如果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的意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增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涉案保险单上载明李某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牵引车也属广义的货车,但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投保的主车机动车种类保险公司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货车。&&&&综上所述,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该半挂牵引车未另外牵引挂车,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206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保险公司已于近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法官说法: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是指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理解,或者依照通常的认识,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清楚,可以作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给予的阐释和说明。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与相对方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认识上有分歧时,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对保险人的不利解释,实际上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利解释。&&&&本案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保险法》第31条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适用本案案件。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不利解释原则,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原告持有A2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牵引挂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应理解为被保险机动车是牵引车以外的车型。以上多个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让本案辩法析理深刻透彻,原被告胜败皆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本版主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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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出事故 保险公司或不赔
来源:中国江苏网编辑:
摘要:昨天,一辆挂着临时号牌的新车在机场高速出了交通事故,车门被撞毁。根据规定,实习期驾驶人在没有老司机陪同下不能上高速,因此该司机的车损很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昨天,一辆挂着临时号牌的新车在机场高速出了交通事故,车门被撞毁。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该司机拿驾照还不满1年,是实习期驾驶人,根据规定,实习期驾驶人在没有老司机陪同下不能上高速,因此该司机的车损很有可能遭到拒赔。
上午8点,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队接到报警称,机场高速12公里处一辆白色轿车撞到了护栏。交警赶到现场看到,事故车位于撞击地点500米远处,是一辆挂着临牌的新车,右前门被撞瘪,损坏严重。驾车司机王某说,事发时他发现自己错过了匝道,便紧急刹车,结果雨天路滑车子跑偏撞到了护栏。发生事故后,他竟然没停车,仍继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想转回正确的匝道上,结果因为撞坏的车门卡住了轮胎,没办法才停车报警。
最后,王某因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被罚款200元记12分。王某今年1月才拿驾照,未满1年,他因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驾照将被注销。此外,实习期驾驶人必须在3年以上驾龄老司机陪同下才能上高速,而王某并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公司很有可能拒赔王某的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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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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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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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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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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