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甲方付款买房产权写一方名字请问离婚了婚前买的房子归谁谁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归谁?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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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不少未婚女子在挑选伴侣时,往往将房子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可是,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不少美女的愿望可能会落空。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即使婚后一起偿还贷款,由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房子还应该归婚前买房的一方。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经升值了4倍多。无奈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大头,这套房子究竟归谁?结果:房子归男方,但男方应支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子,却易伤感情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自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对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且由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使得许多新婚夫妇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而争得不可开交,因此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其实,婚姻中最稳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让房子伤了感情是愚蠢的行为。
延伸阅读:
一、父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人们结婚后都希望能有一个独立的空间,自己的小家,购买房产是必然之举。在结婚前,男方一般都会购买房产。但是近年来,房价飞涨,准备结婚的年轻情侣基本上都没有能力承担高昂的购房款,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结婚容易离婚难,买房容易分......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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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播报
  婚姻期间登记房产
  成都五成夫妻选共同共有
  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相关人员昨日介绍,婚姻期间购房,可约定夫妻双方房产所有权所占份额比例,此为“按份共有”,也可不约定比例,此为“共同共有”。目前成都婚姻期间购房者选择共同共有的情况占到五成左右。如果是约定按份共有,则会明确夫妻双方在房屋所有权中所占比例。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上会有什么影响,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尚在研究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新闻背景
  成都律师举案例:
  有了新解释
  这些案例这样判
  昨日,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通过一些案例对该解释作出深度解读。
  案例一:婚前按揭购房
  甲在结婚前,独自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并办理产权登记。之后,与乙结婚,两人共同还贷。新解释前,房屋产权夫妻共同所有。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此案例根据新解释,房屋产权将认定为男方所有。考虑到婚后女方共同还贷行为,将会按照出资比例等,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案例二:父母出资购房
  在儿子结婚前,父母为其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约5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13万元,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结婚两年后,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判决:房屋市价扣除首付款后,其余部分为两人共同所有。
  刘子豪: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以往多数将这类房屋产权,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此一来,违背了出资父母为子女购房的一些意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三: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婚后因男方出轨,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承诺,将双方共同财产的2/3分割给女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男方2日内将现金交付女方。随后,2人未办理到离婚登记。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实际履行。
  刘子豪:该案最后经法院调解,二人最终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得到解决。但女方当时提出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的要求,让律师、法官均深感困扰。离婚协议书,是签字生效,还是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这是以往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就此规定:当事人离婚未成,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不生效。
  案例四:亲子鉴定谁主张
  男方与女方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恋爱分手后,女方怀孕,二人复合结婚。儿子出生后,男方怀疑非亲生,起诉离婚。法庭上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遭到女方拒绝。因证据不足,诉讼闹了近两年。最后,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
  刘子豪:随着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广泛运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亲子关系诉讼。然而在新解释前,如果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除了调解,只能无可奈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就此规定:亲子关系诉讼纠纷中,甲方要求做DNA鉴定,以确认子女与自己没有父子关系。乙方拿不出与之相反的证据,又不同意做DNA鉴定的,法院可推定甲方的主张,即甲与子女没有父子关系。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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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了房子,但首付款是用一方婚前房子变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04:19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婚后买了房子,但首付款是用一方婚前房子变”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婚后买了房子,但首付款是用一方婚前房子变”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婚后买了房子,但首付款是用一方婚前房子变卖后支付的,离婚的话,该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后购买的房子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算不清楚的话,由对方支付折价款给当初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一方。一方用个人所有的房子变卖所得款项支付了首付款,把具体的房屋价值,则其支付给另一方的房屋折价款应该用房屋现价值减尚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减当初的首付得到的结果除以二。讲起来比较复杂了。算法是这样的,那个折价款就要把上面那个结果再加上当初的首付款;如果反过来,如果得房子的一方就是当初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一方,则在支付折价款的时候应该把这个因素考虑在内、贷款情况、首付情况讲一下我给你算好了
解决方案2:
离婚该房应属于婚前付首付款一方。但婚后还款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以该款所占比例折合市场价进行分割。
解决方案3:
关键看婚后买房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如果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估计就平分吧,如果只写了付首付那一方的名字,没付首付的一方只能拿点赔偿金了,就是所还贷款部分价值的一半补偿。
解决方案4:
婚后买就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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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上午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起实施
婚前按揭买房写谁名字产权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天起正式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川大专家解读:&&新解释&&制约“裸婚”&&昨日,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后,关注《婚姻法》进程已近30个年头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王建平教授针对关于“裸婚”等社会热点话题、及新解释发布后网友们的一些反对声,向成都晚报记者道出了自己独到的理解。&&“最新解释虽然只有19条,但足以解决五六十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王建平教授认为,19条解释涵盖内容十分广泛,都是近些年集中反映出来而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多数热点婚姻法律问题,都可以借此得到解决。&&“无论替人打官司,还是判案子,一定要对当事人进行‘阐明’。”王教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应该向当事人讲述最新解释的内容,以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最新司法解释;再结合解释,对代理行为和判决结果作出说明。&&“很多网友特别是女性网友,对新解释不理解,说‘太不近人情’‘认钱不认人’等等。我认为,中国的婚姻文化,就应该增加一些理性。维系良好的婚姻,需要爱情,也需要明确的法律关系。”王教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至少给了即将步入婚姻或婚后人群三点重要启示。&&“首先要从最高法的解释中,看到国家对婚姻文化所赋予的契约精神。”王教授说,人们从这些司法解释中,应该看出来法院对夫妻财产权、人身权的确认和保护。&&其二,婚姻关系的维系,不但要靠传统婚姻文化中的伦理道德,也要依靠法律。明确的法律关系,将减少夫妻间的物质矛盾。&&第三,新解释会极大地制约“裸婚”现象。王教授说,即将步入婚姻的人们,现在都应该学会用法律去经营爱情、经营婚姻。特别是时下很受关注的“裸婚”群体,在婚后更可能遇到父母的不动产赠与、婚前按揭房屋等情况,并由此产生一些法律问题。&&“‘裸婚’前,读一下新解释,规避一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婚姻关系将更加和谐美好。”王教授说。&&成都晚报记者 程璞&&■关于“房”事&&父母出资买房&&可视为单方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可归产权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一方卖房&&离婚时另一方可索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亲”事&&拒绝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最高法院指出,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解释规定,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同居遵循四原则&&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杜万华介绍,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同居问题时,可遵循四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关于“财”事&&一方财产婚后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法制晚报 北京晚报&&同步播报&&婚姻期间登记房产&&成都五成夫妻选共同共有&&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相关人员昨日介绍,婚姻期间购房,可约定夫妻双方房产所有权所占份额比例,此为“按份共有”,也可不约定比例,此为“共同共有”。目前成都婚姻期间购房者选择共同共有的情况占到五成左右。如果是约定按份共有,则会明确夫妻双方在房屋所有权中所占比例。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上会有什么影响,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尚在研究中。&&成都晚报记者 田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闻背景&&成都律师举案例:&&有了新解释&&这些案例这样判&&昨日,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通过一些案例对该解释作出深度解读。&&案例一:婚前按揭购房&&甲在结婚前,独自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并办理产权登记。之后,与乙结婚,两人共同还贷。新解释前,房屋产权夫妻共同所有。&&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此案例根据新解释,房屋产权将认定为男方所有。考虑到婚后女方共同还贷行为,将会按照出资比例等,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案例二:父母出资购房&&在儿子结婚前,父母为其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约5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13万元,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结婚两年后,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判决:房屋市价扣除首付款后,其余部分为两人共同所有。&&刘子豪: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以往多数将这类房屋产权,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此一来,违背了出资父母为子女购房的一些意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三:离婚协议何时生效&&婚后因男方出轨,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承诺,将双方共同财产的2/3分割给女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男方2日内将现金交付女方。随后,2人未办理到离婚登记。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实际履行。&&刘子豪:该案最后经法院调解,二人最终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得到解决。但女方当时提出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的要求,让律师、法官均深感困扰。离婚协议书,是签字生效,还是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这是以往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就此规定:当事人离婚未成,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不生效。&&案例四:亲子鉴定谁主张&&男方与女方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恋爱分手后,女方怀孕,二人复合结婚。儿子出生后,男方怀疑非亲生,起诉离婚。法庭上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遭到女方拒绝。因证据不足,诉讼闹了近两年。最后,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刘子豪:随着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广泛运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亲子关系诉讼。然而在新解释前,如果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除了调解,只能无可奈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就此规定:亲子关系诉讼纠纷中,甲方要求做DNA鉴定,以确认子女与自己没有父子关系。乙方拿不出与之相反的证据,又不同意做DNA鉴定的,法院可推定甲方的主张,即甲与子女没有父子关系。&&成都晚报记者 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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