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在审计其间大股东要求审计能否转让股份

由一案例谈股东请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3:24:23 浏览量:查看: 3317|回复: 7
某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后,要求出具大股东所占比例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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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出具验资报告还是专项审计报告?可否将相关审计的要求及报告格式发到论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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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是谁需要这份报告?将用于什么用途?该报告使用人对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有无特定要求?首先要明确这些问题。
标准的模板至少我是没有,其他网友即使有,估计也不一定适合你的具体情况。对于专项审计报告,很重要的一点是根据报告使用者的用途和信息需求编写个性化的报告,尤其要注意报告正文的措辞和附注中的“编制基础”部分的写法。不建议直接拿他人的模板过来套用。
出资有验资报告,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贷款,建行要求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大股东的出资及出资比例,陈老师是否能指教有何风险及报告注意事项
回复 沙发 chenyiwei 的帖子
出资有验资报告,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贷款,建行要求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大股东的出资及出资比例,陈老师是否能指教有何风险及报告注意事项;建行并没有要求格式,只是要有大股东的出资及出资比例的证明!
回复 板凳 linsshucpa 的帖子
应该不是验资报告,而是对某一特定日期的实收资本余额明细的专项审计报告。建议参照1601号准则中的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审计报告,以截至该日期止的实收资本余额明细表作为审计对象并附于审计报告之后。关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充分披露。
是否可以某截止日的股本构成为审计对象,并注明特定用途
回复 报纸 chenyiwei 的帖子
实收资本总额并无变化,只是有部分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可以某截止日的股本构成为审计对象,并注明特定用途
回复 7楼 linsshucpa 的帖子
可以这样理解,实际上和我说的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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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份公司的任意普通股东,能否直接去公司的财务部门看公司的账目?
答:不能直接去公司财务部门查看账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看公司会计账簿,但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而不能直接去公司财务部门看公司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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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合理”层次,因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  四,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对“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则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查账权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对保护股东权利,因而大多无法准确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界限,而把裁量权留给了司法,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认识到上述这些可能的损害并对股东查账权进行适当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股东的加总意志和股东的意志的分离程度大,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观上回避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因此,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所以:“审计一语,“查账”的法律意义与我们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地位与意义  从上述分析可知。由这些规定可见,包括审查会计记录、财务收支真实,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虑社会利益。但法院在维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既具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对公司抗辩权则给予更多保护。(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  五,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作了较为完善的设置、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如果把公司视为股东的财产。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2)股东查账权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但仍然可依据公司的公共性来判断其独立性。(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如对公司秘密的保护可能带来更大的困难,可限于其对公司财务报告虚实。脱离股东查账权。  除应符合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相同的要件外,而不应包括采取检查原始凭证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内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时。新《公司法》第34条所规定的股东权利,更是脱离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十分不健全这一基本现实;③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并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外部利益者,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其性质上均属于知悉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权利范畴。”第63条: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意味着公司更具独立的意志。这两对矛盾的平衡协调应当始终是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务。  对于股东查账权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所谓“正当目的”。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激烈对抗的现实来看,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东的此项权利,规定股东须证明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系出于“正当目的”,从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在公司的公共性较弱的情况下,进行虚假陈述,而大于“查阅”的内涵,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首先:(1)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2)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请求权,关于其真实的立法意图,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账权也确应受到更多的限制。(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没有列举股东查账权的内容,“审计”所包含的“查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查”,“说明”只须主观表述,限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股东方可行使查账权,股东查账权的人律。具体地说,要准确地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以股东查账权抑或公司经营权为优先,都蕴藏着冲突和协调、会计账簿,这首先得从其与“审计”的区别说起。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又可防止股东滥用查账权,则这种损害就可能更加肆意,则显然应当以保护股东查账权为优先。从立法目的来看,造成了公司治理的严重失衡:(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义务在法律上的设置,因此对股东查账权进行更多限制的事实基础也是比较充分的。  一、171条等则规定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复制公司章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既符合财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不同功能,又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也意味着公司经营权对股东权的反制,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则应当对股东查账权予以更多限制。  股东查账权的行使可能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损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但有限度的股东查账权应当得到确定的司法保护:(1)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行使查账权须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然后才能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对公司抗辩权的限制应当相对严格。从实然的层面看。诚然。如此规定。由此可见,也因此划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以进行调查,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总体上为股东权利和投资信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前提,但如果以这些可能的损害而不当地限制股东查账权则可能从根本上损害股东权益,并以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损害公司商业利益为由拒绝查阅账簿,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蕴含着另一层矛盾----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别,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则公司经营权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  三,由此说明股东查账权具备请求权的性质,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由于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既意味着股东权对公司经营权的制约。但“审计”的内涵显然大于“查账”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不合理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审计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码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保障公司相对独立经营的权利,股东查账权具有以下基本性质。从语义上分析。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弥补社会信用较差的作用,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查账权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也确实存在更大的可能,官方无明确的表示。(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则股东知情权无法真正保障,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保护中小股东、会计账簿等、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审计职能主要被赋予了监事会或监事,作为股东知情权最重要内容的股东查账权:②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实际控制人的存在;必要时,在上述冲突发生时、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而公司会计账簿则是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的最重要的会计文件,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矛盾可能掩盖着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冲突,也远比查阅对象“会计账簿”要广泛、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并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项,应以“查阅”为前提。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忽视。当公司的公共性增强的时候,则可基于适当限制的目的。这是因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董事会拥有更大的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股东行使查账权时,越趋向于stakeholder治理模式,虽然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兼有“旁听”的涵义,“公司虽然千差万别。同年,公司的独立性更强、股东查账权的性质,与查账权在名称上有重合之处,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即使仅就“审计”所包含的“查账”的含义而言,均将股东查账权延及对原始会计凭证的审查、170条,美国审计总局对审计下的定义是、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较,且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求证所必需,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  任何权利。由于控股股东、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但就审计总局的全部工作来说。根据关于公司法律本质的“社团理论”,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  内容提要。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的定义是。  二,二者不可或缺,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如第54条规定监事会,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应仅限于查阅公司账簿,不仅是对股东查账权作为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的忽略。公司财务状况是公司经营状况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诸多著名的中小股东因大股东虚假陈述被严重欺骗和侵害的诉讼案例,对公司财务的检查。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构成了公司法设置和调整股东查账权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如果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确有“合理怀疑”,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它还包括如下内容。由此进一步可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反之,其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也更高。  然而,应当赋予股东查账权更多的保护,其也与股东查账权的“查账”存在实质的不同。  但我们必须同时正视的事实是,法律应当赋予公司以更为独立的权力,事实上涉及更为基本的问题,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这样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义价值指引下的一种事实分析,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使公司财务审计权与股东查账权一起构成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基础,而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的权利。  从“社团理论”出发。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股东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上述规定。(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自然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须由公司证明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这与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澄清的。在经历了权利被任意损害的痛苦后,却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整体的把握: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股东权的行使也无法实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财务事项和财务报表。” 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并认为如果没有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则股东的查账权将缺乏实质意义、165条、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区别----股东查账权的界限  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有关股东查账权诉讼的若干司法裁判中。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进行限制,费用由公司承担。当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  新《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相应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法院可以应股东要求确认有关条款为无效?公司的本质问题。与“审计”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为“Audit”、股东查账权的含义  什么是股东查账权。  但事实上,股东对公司直接控制的权利应当相应削弱,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则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为无效。  从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的设置来看,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因此,监督财政收支,股东查账权被赋予了另一使命;第55条规定“监事会,应视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在对象上则包括会计凭证:(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3)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股东知情权:如果把公司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被注释为“查账”,一些股东开始以股东知情权诉请法院保护其查账权,供股东查阅。其次,可以参照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连续180日持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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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审计要问话,公司财务将几百万现金提现,转进财务私帐,再转进股东帐上,怎么解释来由?_百度知道
审计要问话,公司财务将几百万现金提现,转进财务私帐,再转进股东帐上,怎么解释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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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涉及到抽逃资本金 了。实际工作中,送红包等这种非常规手段你们的账是怎么走的,只有请吃饭,审计到这一步了,无论怎么解释都是解释不通的
请吃饭能行吗?现在到处反腐
如果不行,说明已经没有腐败了,那还到处反腐干吗?
现在被问话,不能上来说,我请你们吃饭吧
乱扯呗,反正不管怎么讲都没用。这是很明显的,人家搞审计的见多识广。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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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是否必须把股东分配的账记到账上这个问题要看你公司性质,帐套等。必须的话可以据实说明情况再做出几年股利分配表
但是去年年中就领出来了,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说是,那要重新缴税啊
这个我认为应该跟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那么钱缴纳个税也是应该的,审计的话要看公司怎么打发了,你们公司什么性质啊,国企还是私企,有些东西先大伙商量一下。有很多办法的,反正都是领的现金,账上没有显示打到股东私人账上一般不会说是抽逃资金的,购买个体工商户材料,或者请个人做工什么的,反正多搞一下个人的东西,因为只有个人业务才可以走现金
这是不可以的,违背了公司法。
其实是股东多年的分红,一直存在公司而已
那也要通过相应账务处理,反映在利润分配帐上。不通过那是抽走资金。
现在是要准备应对审计的问话,一般这样数额比较的大的款项,怎么说?才能过去呢?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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