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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_安达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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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第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第六条 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同类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50%补偿。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部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补偿。对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七条 在拆迁实施前,由拆迁人现场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拟建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房源位置图和户型图等)、拆迁政策要点(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标准、验收程序等)、拆迁服务单位(包括拆迁单位、估价机构、拆除企业名称、自律承诺以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政府安排的项目指挥部现场公示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姓名和原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对上述公示内容,由市棚改办负责监督。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九条 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按1200元/㎡计算,由拆迁人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拆迁保证金。如拆迁中未出现任何问题,则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还。对给予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测算的数额,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使用。第十条 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承办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必须与实际建筑面积相符,以下简称原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二层为营业的,以三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底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原面积小于最小户型45㎡的住宅,偿还时按最小户型安置,补差面积享受每平方米1200元价格。原面积在65㎡以下、扩大面积在5㎡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超出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5%交纳房款。原面积70㎡以上,产权调换时需扩大面积的,不再享受成本价格,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的价格。(二)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且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小门脸、大进深”类的非住宅房屋,超过回迁一层进深的实行立体偿还。需扩大面积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院内用于经营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实际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并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标明营业地点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拆迁人要求安置营业用房的,在小区内一层营业房屋进行安置。合 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回迁时需扩大面积部分,按院内一层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对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予以货币补偿。(三)对房屋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要求产权调换到非住宅房屋的,无论本人经营还是出租他人经营,均应同时具备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对待。(四)临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或宅店合一房屋中,居住面积不超过整体房屋面积30%的,回迁符合非住宅条件的,可以整体回迁非住宅。临主次干道的住宅房屋未用于经营的,在临街予以安置。(五)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由承办单位组织并在拆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抓号。该程序在拆迁区域内95%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到场即可进行,对已通知而被拆迁人未及时到场的,按放弃权利、自动选择末尾顺序号处理,被拆迁人按所抓到的顺序号依次在未被选取的安置房源中选取房屋。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或非住宅不在所有权证面积之内的全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1:1标准补偿安置;半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2:1标准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办法。(一)对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对产权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且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和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三)被拆迁房屋的棚厦为砖结构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其他按30元/㎡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标高超过1.5米的砖围墙、铁制大门、菜窖应给予适当补偿。(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五)住宅房屋承租人未在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减少50%的搬迁补助费。(六)在拆迁区域内的养殖厂、冷冻厂、孵化厂等手续齐全且至少经营一年以上的,以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的,均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确定补偿标准后,给予适当补偿。(七)在棚改区块内,已经关停的国营或集体企业厂房和地面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第十四条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后,达不到最小户型45㎡的,拆迁人无偿为其扩大4㎡面积。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补差面积享受成本价格。还需扩大面积的,5㎡以内享受成本价格,再超出部分,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价格。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确认,以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为准。第十五条 在棚户区内,为满足回迁需要,拆迁人必须设计建筑面积为45㎡、55㎡、65㎡、65㎡以上基本户型。设计图纸确定后,由拆迁人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变更设计图纸。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600元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给付往返的搬迁补助费,即1200元;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户每月300元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回迁的,继续发给临时安置费,自逾期之月起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除外)。房屋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按每户6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第十七条 拆迁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以被拆迁人在税务机关上年缴纳税额为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十八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被拆迁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拆迁人须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或恢复原样。(2)约定回迁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3)约定回迁位置不得改变,如有改变,拆迁人必须根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回迁面积和回迁位置,按楼房销售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复核或复估结果有异议,确需进行技术鉴定而被拆迁人未申请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二十条 对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下达15日后,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拆迁办、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公证处、信访办等进行强制拆迁。市拆迁办牵头组织公证处、拆迁人等清点、登记现场物品,并予公证,拆迁人提供存放场所场地,公证处负责封存。市公安局对拒绝执行强制拆迁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拆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市信访办组织拆迁办、公安局做好强制拆迁后上访问题处理。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二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被拆迁人无法正常居住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严禁拆迁人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扒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代扣各种费用,扣押被拆迁人的款物。如有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 在拆迁过程中,凡是涉及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的,及干涉拆迁工作进行的或支持亲友阻挠拆迁工作的一律免职,并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凡是涉及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本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凡是涉及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第三十条 凡是在拆迁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起
货币补偿给不了多少..........................
没有具体日期,没有发布日期
吉利屯啥时候动迁
安达的平房都动迁吖
我有个房子,有前门脸那种的,现在就后面主房有房照,前门脸和院里的【院里后盖的已经有几年了】都没有房照,主房房照是老样子的,是画图的那种,图上显示前门脸的位置上有房子
但是就没有房照,本人在这边一直就没弄
有懂的大神解释一下
动吧 小激动
看得迷糊啊
谁能告诉我 没有房照的 盖了好多年能住人的房子会怎么给啊?
是一道街动迁吗。
不到45平给最小安置,还用加钱啊?
这是啥时候的文件?
有地上附属苗木补偿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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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收藏
作者:安达市政府 文章来源:安达市政府 更新时间: 9:47:11
安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九条
有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一)有照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并向征收人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结算方式为:回迁楼为多层的,顶层(六层)和底层(一层或二层)住宅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顶层偿还面积的,实行1:1.2进行产权调换。三、四层住宅每平方米结算差价150元,二、五层住宅每平方米结算差价100元;回迁楼为高层的,选择8层以下及顶层住宅的不结算差价,选择9层以上(含9层)楼层住宅的,安置面积按9层为每平方米50元,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元结算差价。(二)有照多层楼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同楼层回迁安置。回迁楼为多层的,按面积比1:1.1进行偿还,同楼层不结算差价。选择调整楼层安置的,每平方米需交纳差价款150元;回迁楼为高层的,按面积比1:1.2进行偿还,同楼层不结算差价。选择调整楼层安置的,按前款高层回迁楼结算差价方式执行。(三)有照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四)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安置面积(不包括购买增加和主动放弃的面积)给付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50元的初装修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人不予给付被征收人初装修费。第十条
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一)临主、次干道且产权证注明为营业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按非住宅予以安置并结算差价。结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交纳500元差价款。被征收房屋超过规划设计进深的部分,实行二楼立体偿还,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交纳300元差价款,也可按1:1.5比例偿还住宅楼房。因规划设计原因,无法按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安置的,超出或减少的面积,按回迁楼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结算价款。如被征收人无能力交差价款,可用相应面积抵顶。(二)临主、次干道且产权证注明是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且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按产权证注明面积,安置非住宅,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产权证注明是住宅,实际未用于经营的,按 1:1.5比例安置住宅,无停产、停业损失。上述两种情形,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内容结算差价款。(三)非临主、次干道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变为营业、车库、仓库等),按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性质安置补偿。(四)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不进行初装修,也不给付初装修费。(五)本条所称“主、次干道”,以规划部门确定为准。第十一条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注明面积的,按产权证注明面积安置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注明面积的,按房屋实际面积安置补偿。同一征收区块内“一名多照”的住宅房屋(含多层),按合计后面积计算。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有就地安置条件的,房屋安置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区块新的规划设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安置。被征收区块因规划设计调整或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如学校、办公楼、广场、公园、道路等),有异地安置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安置,无法就地安置且无异地安置条件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第十三条
仓房檐高2.2米(含2.2米)以下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简易棚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补偿,围墙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按每延长米80元标准给予补偿,围墙低于1.2米不予补偿。菜窖补偿400元;手压井补偿400元。第十四条 对于住宅或非住宅的楼房不在所有权证面积之内的全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1:1标准补偿安置;半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2:1标准补偿安置。第十五条
住宅换非住宅的或非住宅换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安置房屋价格进行等值交换。折算方式为住宅换非住宅,按规定给付初装修费后计算;非住宅换住宅扣除差价款后计算。第十六条
在征收范围内的养殖场、冷冻厂、孵化场、蔬菜大棚、生产加工型企业、废品收购站等手续齐全的,住宅可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第十七条
在征收区块内,已关停的国营或集体企业的厂房和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第十八条 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及相关农业设施,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附件执行)。第十九条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每户600元标准给付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按每户800元标准给付搬迁补偿费,生产加工型企业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付搬迁补偿费。(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每户1200元标准给付往返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按每户1600元标准给付往返搬迁补偿费。(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符合产权调换的无照房屋按折算后面积)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90㎡以下的为400元/月,90㎡(含90㎡)以上的为600元/月。超过回迁过渡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多层为18个月,高层为24个月)的双倍补偿。非住宅安置补偿费含在停产、停业损失内。第二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一)征收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以被征收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以正规劳务合同和养老保险票据为准)结合过渡期限给予补偿。无应纳税所得、无职工养老保险票据,在约定过渡期内,每月补偿2000元。超过回迁期限的继续按原标准补偿。(二)征收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前款标准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偿。(三)征收未营业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抓号。对已通知而被征收人未及时到场的,按放弃权利、自动选择末尾顺序号处理,被征收人按所抓到的顺序号依次在未被选取的安置房源中选取房屋。第二十三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约定安置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第二十四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等内容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对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和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可享受下列奖励政策:(一)有照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如偏厦、搭接房等),给予“征二还一”奖励待遇,否则仍按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二)无照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参照该征收区域内同等结构的有照房屋按评估价格70%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经房产、规划、征收等部门共同认定被征收无照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原房屋面积的80%进行产权调换;无照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无照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按建筑物评估价格的50%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无照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三)原房屋(含多层)面积小于45㎡的唯一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到45㎡的增加部分,享受市场销售价格50%的优惠待遇。(四)原房屋(含多层)面积在45㎡以上65㎡以下的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增加面积在5㎡(含5㎡)以内的,享受市场销售价格50%的优惠待遇,超出5㎡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给予每平方米5%的优惠。(五)原房屋(含多层)面积大于65㎡的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给予每平方米5%的优惠。(六)非住宅房屋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楼房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5%结算。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为低保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小于45㎡的唯一住房,原面积到45㎡的增加部分不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奖励10000元。对低保户的认定,依据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确认。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达成征收协议并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发;10日后20日内达成征收协议并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发;20日后30日内达成征收协议并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超过30日达不成征收协议不进行搬迁的,无任何奖励。第二十八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第二十九条 凡已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政府指定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进行处置。第三十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私建、乱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以及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制止、清理和处罚;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房屋状况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行废止,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及到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制定的安政发〔2013〕6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但未征收完毕的区块,仍继续延用原有安置补偿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对房屋征收中出现的具有共性但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由市征收部门向市政府反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做出解决意见;对特殊个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程序,一事一议酌情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安达市征收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黑林营发[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果树补偿标准(一)李子树、杏树等按照株行距2米×3米计算,每亩棵数不超过111株,补偿标准为:1、1年每株补偿10元;2、2-3年每株补偿50元;3、4-5年每株补偿270元;4、6年以上每株补偿420元。(二)棚室外葡萄树按照株行距2米×1米计算,每亩棵数不超过333株;棚室内葡萄树株距按照1米×1米计算,每亩棵数不超过666株,补偿标准为:1、1年每株补偿10元;2、2-3年每株补偿50元;3、4-5年每株补偿100元;4、6年以上每株补偿150元。(三)已过产果期的果树,不予以补偿。二、乔木(含杨、柳、榆树)补偿标准按照株行距2米×1.5米计算,每亩棵数不超过222株,补偿标准为:1、胸径5公分(不含5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20元;2、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30元;3、胸径10-15公分(不含15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40元;4、胸径15-20公分(不含20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50元;5、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60元;6、胸径30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70元。三、育苗地补偿标准育苗地每平方米补偿30元。 附件2:安达市征收温室、大棚补偿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中温室、大棚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一、温室标准及温室补偿价格  1.温室标准:温室是由地基、柱基础、墙体、拱架、外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的。温室要有完整的墙体、后坡和拱架。后坡由钢拱架或檩子上铺木板和苇帘组成,外抹碱泥或水泥。前屋面拱架完整,相邻拱架间距不得大于1.5米。温室的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的厚度、取暖设备、屋面的坡度、外覆盖物的质量、温室的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温室间应有一定间距,间距不少于温室高度的1.8倍,以不遮光为前提原则。  2.温室价格:温室依据建造标准不同,分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标准普通钢架结构温室、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和简易温室四类。
A类: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后墙体高2.2米以上,墙体厚50厘米以上,墙体上贴有苯板等保温材料,前立柱下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棚架为16毫米钢筋焊制,棚架间距为1米-1.2米,室内配有锅炉,屋面有防寒被、卷帘机,能进行周年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50元。  B类:标准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2.0米以上,有完整后坡、拱架、外盖塑料膜,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10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去拆迁补偿费20元。  C类:普通钢架结构温室。墙体37厘米,后墙体高1.8米以上,有完整后坡、拱架、外盖塑料膜、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60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少拆迁补偿费20元。
D类:简易温室。普通钢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混凝土,墙体厚度24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35元。如木杆结构每平方米减少拆迁补偿费20元。B、C、D类棚室有棉被、苇帘或者卷帘机的,在原棚室补偿的标准上再给予补偿。棉被每平方米补偿40元,苇帘每平方米补偿14元。卷帘机由电机和钢管组成,其中电机每棚一个,补偿1000元;钢管每延长米补偿37.5元(钢管长度为后墙长度)。  二、大棚标准及大棚补偿价格  1.大棚标准: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铁丝。按照大棚的建造标准分为钢架大棚、木架大棚和可移动式大棚。相邻大棚间有1米以上的间距。2.大棚价格:大棚依据建造标准不同,分为钢架大棚、木架大棚、简易大棚三类。  A类:钢架大棚。用12毫米以上的圆钢焊成拱架,跨度在10米以上,高度在2.2米以上,相邻拱架间距为0.9-1.2米,有五道以上的拉筋,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元。  B类:木架大棚。拱架为木架,立柱为水泥杆或木杆,有塑料膜,压线,相邻拱架间距在1.0-1.2米之间,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元。
C类:简易大棚。不符合建棚标准的竹皮、竹杆或直径10mm以下钢筋或空心钢管,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8-10元。以上温室和大棚的补偿标准均含棚膜,如棚上没有覆盖棚膜,则从以上补偿标准中减去棚膜,每亩棚室棚膜作价2300.00元,折合每平方米3.50元。不具备温室标准又不是大棚的,骨架为钢、木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墙体为砖结构,墙体厚度在24厘米,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在公告发布之前所建的不符合标准的温室和大棚,由相关部门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温室”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简易温室补偿标准的50%。“大棚”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相应结构大棚补偿标准的50%。如温室和大棚内种植李子、小苹果等露地栽培的果树或繁育绿化用树,果树(绿化苗木繁育)和棚室不能同时补偿。如温室或大棚被征用一部分,此次补偿按照全棚面积计算,该棚室剩余部份仍由原所有者耕种。如以后政府依法征用该棚室剩余地块,则不再对其进行补偿。
附件3:安达市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覆盖有棚膜,棚内环境整洁,没有杂草,在棚内育有菜苗,或种有叶菜、发芽葱等作物的棚室,执行温室或大棚菜地的青苗补偿标准。二、覆盖有棚膜,棚内环境整洁,没有杂草,但棚内没有菜苗的棚室,如棚内前茬蔬菜的残株未拔除或棚内已进行施农肥、起垄等农事活动,可以认定其从事棚室蔬菜生产,执行温室或大棚菜地的青苗补偿标准。三、除上述两种情况的棚室进行青苗补偿外,其它情况的棚室,如棚内栽有果树、绿化用树、没有棚膜或棚室拱架内杂草丛生的,均不进行青苗补偿。四、露地的青葱、发芽葱、韭菜、草莓等作物执行相应的春秋菜园青苗补偿标准。五、棚内播有露地菜苗的,需提供种子包装袋,按种子价格的2倍补偿。具体标准:标准品种 补
准(元/平方米) 1、春秋菜园
6.00 2、露地经济作物 草莓 4.50 防风 3.00 板蓝根 2.20 3、大
棚 塑料大棚菜地 25.00 普通温室菜地 30.00 节能温室菜地 52.50 4、棚室经济作物 草
莓 20.00 花
卉 标准一 112.44 标准二 子苗每株0.10—0.20元 成苗每株0.8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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