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胡继广饺子馆那家送货到门

汶上县郭楼镇政府
汶上县郭楼镇政府附近的公交站:
附近1公里内没有公交。
汶上县郭楼镇政府附近的公交车:
附近1公里内没有公交。
自驾去汶上县郭楼镇政府怎么走:
请输入您的出发点,帮您智能规划驾车线路。
终点:汶上县郭楼镇政府
出行提醒:汶上县郭楼镇政府在汶上县郭楼镇政府附近(方向0.0左右)。
汶上县郭楼镇政府附近的热门地点
请问一下,我在银行,有直达去汶上县郭楼镇政府吗?
|(<span id="ffff4)
从地铁站到汶上县郭楼镇政府怎么走啊?
实用!明了!赞!
|(<span id="aaaa)
顶!顶!顶!顶!顶!
我的看法(20-2000个字)请勿发表反动,色情,暴力等信息
前往论坛发布你的想法!
& 附近地标
& 酒店名称
看这里的人还关注了…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济宁市鱼台县
济宁市嘉祥县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
济宁市市中区
济宁市相关链接济宁汶上县郭楼镇强制拆迁_阳光连线_齐鲁网
济宁汶上县郭楼镇强制拆迁
齐鲁网网友
连线对象: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煤矿强制搬迁拆迁新农村规划  实话实说我是山东省汶上县郭楼镇南五村村民,(南五村包括张坝口韩庄,林庙,王坝口,西李庄关庄)汶上县郭楼镇南五村压煤搬迁,现在县政府,镇政府已使用株连式搬迁,利用本县内和各各村上大小村官去做搬迁工作 。(备注:株连式搬迁指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  )  山东省住建厅4月10日刚在齐鲁晚报发部的紧急通知:严禁株连式搬迁,严禁强制搬迁的法律要求,为什么汶上县镇政府郭楼镇政府还敢用这些勋害老百姓的方式,老百姓给谁去说苦,(百姓该死,政府该亡)老百姓还有关注的吗?老白姓 就该死吗?&  迁区实地调查!揪出贪官,还我民生,重塑当地政府型象!!!!!!&  请大家关注山东汶上县郭楼镇南五村煤矿区强制当地农民搬迁事件,现在政府任何搬迁方案。任何补偿,村民百分之八十都感觉到不合理.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邀"无音讯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与李肖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4042353
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与李肖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终字第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福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顾铭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肖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海啸。
  法定代理人李肖兰,系其母,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梅,农民。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何彦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恩珍,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一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铭心,被上诉人李肖兰、苏芮、苏海啸、张桂梅的委托代理人赵相强,被上诉人汶上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宋恩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1时许,四原告之亲属苏长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阳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汶上县郭楼镇西李庄村时撞到歪倒在路面的一棵杨树上,造成苏长金当场死亡。死者苏长金。为照顾其子女在汶上县城上学,苏长金自2011年租赁汶上县泉河丽景小区22号楼2单元201室居住,其妻李肖兰、其女苏芮、其子苏海潇均在该租赁的房屋居住生活至今。苏长金之母张桂梅有四个儿子。另查明,日早晨,死者苏长金撞在其上的杨树即已倒在路面,但一直至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的管理者仍未进行管理维护。事发路段阳关线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为乡道,该路段的管理维护者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
  原审法院认为,四原告之亲属苏长金驾驶机动车沿阳关线行驶时撞到歪倒在路面的一棵杨树上,造成苏长金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死者苏长金系成年人,其驾驶机动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但其疏于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路段阳关线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为乡道,依法应由郭楼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工作。但在树倒后的合理期限内郭楼镇人民政府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按30%承担。被告郭楼镇人民政府虽辩称应由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汶上县交通运输局不是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者,不应对该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因在事故发生前死者苏长金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事故造成四原告近亲属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531459元、丧葬费21418.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元。依据《》第、第、《》第、《》第、》第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肖兰、苏芮、苏海潇、张桂梅因交通事故造成苏长金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元的30%即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汶上县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7元,由原告李肖兰、苏芮、苏海潇、张桂梅共同承担633元,被告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承担3614元。
  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苏长金是撞到歪倒在路面的一颗杨树上造成当场死亡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者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书第3页载明:“事发路段阳关线在公路网中的地位为乡道,该路段的管理维护者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可见,一审判决认定该路段的管理维护者的原因只是因为该路段是乡道。乡道就属于乡政府管理维护只是一审法院判决时的一种主观推测,并无证据证明。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有违公平,显失公正,一审判决认定苏长金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撞到杨树上,判定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性质上属于私文书。而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汶公交证字(2013)第135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性质上属于公文书。根据《》第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汶上县郭楼镇艳照事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