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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楚街住宿问题_百度知道
宿迁楚街住宿问题
最好在100以内住2晚一个人只要单间另外楚街离黄河南路多远,有没有吃火锅?
我的意思是100以内一晚,我要住2晚,30号过来
提问者采纳
建议听前台报完价后要还还价,6路公交车3站左右,打车起步价差不多了,100以内环境不错的还是较容易找的,我记得有一家德庄,如果再多出点钱楚街附近的嘉年华,在老工人路上,价格高低都有,一两公里楚街上及附近宾馆很多,黄河南路下去一点就是。楚街上火锅店就很多、万源宾馆档次就提高不少了,宿迁生意最好的火锅店是红芙蓉。欢迎来到楚霸王故里宿迁。楚街据黄河南路不远
提问者评价
谢谢兄弟的精心回答,那么我就住在楚街上找一家吧!到时候还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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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宾馆多的事 都在100内
距离不远 火锅店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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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 - 楚街南门乐都KTV  进入新世纪,改革开放的大潮在苏北平原激荡,受洼地崛起的热浪鼓舞,受独具开拓精神的市委书记仇和人格魅力的感动,以及宿迁干部群众热情好客和淳朴民风感染,2001年7月,张荣康满怀激情,毅然决然带着近2.8亿元的首期投资资金和满腔热情,到宿迁投资,成立了宿迁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政府签下了开发楚街的投资协议。  张荣康在开工典礼上深情地说,是宿迁的投资环境感染了我,是仇和书记的人格魅力感染了我,是宿迁的干部群众的热情感染了我,我一定倾全力把楚街打造成“现代清明上河图”。  到2011年,总投资8亿多元,占地365亩的老城区,一条长1000多米的20多万平方米的仿古一条街楚汉文化建筑,在宿迁老城区崛起,为宿迁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矛盾初现,拆迁纠纷风乍起  3户根本就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属于违法建筑,私自开旅社,其住房不属于营业用房,要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3户居民由于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拒绝搬迁。  2001年金秋,宿迁市最大的商业步行街楚街建设拉开了序幕。  日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富康公司开发的楚街是依法拆迁进行的。  拆迁总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当时住在老街的沈长高、沈新涛、沈新江等3户居民因其住房当时自己用于家庭旅馆经营,于是他们就要求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宿迁市拆迁事务所认为:他们3户的房子根本就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1999年制定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其住房不属于营业用房,不能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沈新江等3户居民由于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拒绝搬迁。因长期协商不成,2002年1月,富康公司将该3户居民诉至宿迁市宿城区法院。  2002年5月,该法院即按照《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发[1999]30号),判令富康公司依据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沈新江等3户居民共95万元。  更多相关精彩图片请进入『国家摄影』浏览  沈新江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并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2002年9月宿迁中院作出裁定,发回宿城区法院法院重审。2003年5月,宿城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对沈新江等人产权调换的要求予以支持,并认定为非住宅用房,判决富康公司补偿拆迁款125万元。富康公司及对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  中院改判,漏洞百出悖常理  仅依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就认定三无房为“合法”的商业用房。把4850元/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价526元/平方米与旧房作价608元/平方米置换;同一时期、同一法院、同一性质的案件,竟然出现二份相反的“阴阳判决”。  日,宿迁中院作出(2003)宿中民终字第374、375、376号终审判决,判决富康公司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补偿3 户共595万元,同时还支持了对方产权调换的请求,使被拆迁的3户得到双重赔偿。  “这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判决,稍微懂得常理的人,都能看出其中有悖法理的常识。”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宿迁中院仅仅依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就认定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根本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一个个体户只有营业执照,没有房屋,他在露天经营,是不是也要赔偿他商业用房拆迁费用?难道你有驾驶证开别人的汽车,那汽车产权就属于你的啦?这个逻辑岂不荒唐!”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调查显示,沈新江3家当时为宿城区古城街道楚苑居委会3组农民,其住房均为农家自建房,宿迁升地级市后2000年,市政府下文对划归市区的农民住宅和农村土地进行“双清”,补办“三证”,沈新江等3家也接到通知,但均逾期没有补办三证手续。时至调查的2010年2月,在宿迁市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仍查不到沈新江3家住房档案及相关资料。这意味着沈新江3 家现有住房至今仍是三无的违章建筑。“为什么宿迁中院在审判时忽视这个住房权属的关键细节,就认定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商业用房?” 张荣康无奈地对记者说。  上述法律界人士指出,更为滑稽的是,宿迁中院不顾历史条件,否定了国务院1991年的条例和市政府“30号文件”,按照2001以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支持了对方产权调换的请求。国务院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的11月1日起施行,而楚街的拆迁是2001年9月,宿迁中院用现在法律审判历史的问题,严重地违背了法律禁忌,用新法溯及既往。  记者了解到,在产权调换的价格认定上,宿迁中院竟然把富康公司新开发的市场价4850元/平方米(现在市价高达14000元/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价526元/平方米,把沈新江等3户居民的旧房按拆迁补偿标准作价608元/平方米,这样进行产权置换,新房要倒贴老房子82元/平方米!  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日,宿迁中院第002号民事判决书,按照2011年前的法律执行,不支持产权置换。张荣康对记者说:“为什么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同一法院,同样案情诉讼的另一起案件,同是在宿迁中院审理,而判决在沈家案件之后两个月,李庆龙拆迁案,为什么判决结果与沈新江3家判决完全不同?同一时期、同一法院、同一性质的案件,竟然出现二份截然相反的"阴阳判决"。”  张荣康告诉记者,原拆迁户沈新成,原住房也是改旅社,性质一样,当初是做工作带头拆的,他按照30号文件补偿。现在却带头到富康公司及拆迁事务所评理,还要到市政府上访。他无奈地感叹,为什么“会哭的孩子总是多吃奶”?带头拆迁为什么总吃亏?法律为什么不保护老实人?  几经周折,多方协调皆无果  更多相关精彩图片请进入『国家摄影』浏览  仇和批示:要认真研究,法院如何为中心城市建设等发展服务?市委、政府认为:应该在全市执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要么执行2001年以前的旧标准,要么执行2001年之后的新标准,不能新旧混用。  宿迁中院判决后,张荣康四处奔走,投诉无门。日,张荣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给当时的市委书记仇和写了一封信。反映楚街拆迁遇到很大阻力,原因是市中院对3户拆迁户错判,引起连锁反映。11月1日,仇和书记看到信后立即批示:请王韬同志、市中院张屹同志立即会处,两天内报结果。要认真研究,法院如何为中心城市建设等发展服务?市委办负责报情况。  宿迁中院如此处理案件引起了党委、政府的不满,宿迁市建设局认为:“市政府30号文件是依据国务院1991年条例,结合宿迁地区实际情况,依法选用货币补偿作为宿迁市拆迁补偿标准。而市中院在判决中把国务院老条例截止时间改为日,以前的案子竟套用新国务院条例规定的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双方市场评估)并由拆迁人优先选择为由,判定市政府30号文件错误(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宿迁市政府在日之前确实没有把拆迁人优先选择写进文件之中)。宿迁中院新旧标准并用,自然就造成巨大的差价与不公平。宿迁市委、政府认为:应该在全市执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要么执行2001年以前的旧标准,要么执行2001年之后的新标准,不能新旧混用。  宿迁中院的判决生效后,账户被封,部分门面房被扣,但是至今也未能实际执行完毕,富康公司不得已到处上访喊冤,并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于日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富康公司已无路可走,正在请求省检察院予以司法监督,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宿中民终字第374、375、376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  追根寻源,徇私铸错法难容  人们不禁要问,宿迁中院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们自己也知道犯的是低级错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荒诞的结果?  其实,这是一场改革与保守的斗争,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错误命题的争论。  以锐意改革著称,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仇和大胆探索“党委执政、人大督政、政府行政、政协参政、百姓评政、司法公正”等方式方法,高度重视“依法、遵规、履程”和制度创新进行经济社会治理,主政宿迁十年是改革创新的十年,但是改革创新不是每个单位、每个领导都能接受的。据了解,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宿迁市委就因为改革上的分歧产生了矛盾,直至到在工作中与党务不配合,直至出现对立状态达一年之久,制造法院与党委对立在全国也是一个典型。  据知情人透露,其实,2002年宿城区法院宿民法81—83号判决书给3户补偿95万元是没有任何干扰的公正判决。到后来就掺进了个人感情和恩怨。宿城区法院再审民重07—09给3户补偿115万元,就是宿迁中院定的调子。  最后也是宿迁中院认定宿迁市政府30号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使得沈新江3家得到重复赔偿,这与事隔40天(4月20号—6月1日)的李庆龙案“被拆迁房屋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不违反国务院和江苏省的法律法规,产权置换不予支持”形成鲜明的对比,事实确认374—376号判决书运用法律不当。  富康公司坚持10年维权,置间接损失近2000万元不顾,坚持以大局为重,以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出发,坚持向上级部门,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鉴于2003宿终民审374—376号判决书,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断章取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公平行为,定调子判决严重违背法律公平,出现侵犯富康公司合法权益的错案。  更多相关精彩图片请进入『国家摄影』浏览  为此,宿迁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省高院确认《2003宿终民审374—376号判决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撤销这一判决书,发回重审,并对2004宿执0432号民事裁定书及睢宁县人民法院传票予以撤销。  谁对谁错,老百姓都看得很清楚。如果对沈新江等3户判决是对的,那么对李庆龙的判决就是错的;那么就应该给沈新成等几千家拆迁户重新补偿。我们拭目以待,等待法律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  更多相关精彩图片请进入『国家摄影』浏览来源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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