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成安服装厂(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公司章程

安尔发: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_安尔发(430569)_公告正文
安尔发: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430569
证券简称:安尔发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莞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11月30
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章程修正内容如下:
(1)原文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000元。
修改为: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60,000元。
(2)原文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信息产品、安防
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除国家专营专控);
修改为: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信息产品、安防产
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除国家专营专控) ;现代服务
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开发和服务)。
(3)新增 第二十一条:股东确认并承诺:公司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
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或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其他股东均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4)原文 第二十一条,到第二百零六条,各条序号。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到第二百零七条。
(5)原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席位数的增加、减少;
(七)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委派、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
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
(7)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决定:
1.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对外投资事项;
2.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超过15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3.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20%的借贷合同。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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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记食品(603696)公告正文
安记食品:公司章程(2016修订)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经公司&2012&年&5&月&21&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并经公司&2014&年&4&月&1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7&月
3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5&年
&&&&&&&&&&&&&&&&&&&&&&&度股东大会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1&年&12&月&12&日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厅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安记食品有限公司改制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闽外经贸外资[&号)批准,公司由福建省泉州市安记食品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518。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股,于&2015
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JI&FOODSTUFF&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4-9A。邮政编码:362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调味品;食品研究开发;调
&&&&味品进口、批发。
&&&&&&&&&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经修改本章程,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香港籍林肖芳(LAM,&Chiu&Fong)先生&&&&64,800,000&&&&&&&&&&72%&&&净资产折股&&&2012&年&1&月&20&日
东方联合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18,000,000&&&&&&&&&&20%&&&净资产折股&&&2012&年&1&月&20&日
莆田市康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500,000&&&&&&&&&&&5%&&&&净资产折股&&&2012&年&1&月&20&日
泉州市翔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700,000&&&&&&&&&&&3%&&&&净资产折股&&&2012&年&1&月&20&日
&&&&&&&&&&&&&&合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于&2015
&&&&年&12&月&9&日上市时的股本结构如下:外资股&82,800,000&股,占总股本的&69%,
&&&&其中:林肖芳先生持股&64,800,000&股,占总股本的&54%;东方联合国际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持股&18,000,000&股,占总股本的&15%。内资股&7,200,000&股,占总
&&&&股本的&6%,其中:莆田市康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500,000&股,占总股本的
&&&&3.75%;泉州市翔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700,000&股,占总股本的&2.25%。社
&&&&&&&&&&&&&&&&&&&&&&&&&&&&&&&&&&&&&&&&&&&&&&4
会公众股东持股&30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5%。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
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7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8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生产、经营所
在地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和本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10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1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该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12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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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14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15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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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果控股股东
持股比例在&30%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17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后,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18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上款(一)~(五)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9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
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董
事应当在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21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
换);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
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
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
经理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
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
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
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
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22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结合视频、
电话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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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视经营管理的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五)规定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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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对外担保除外)的决定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根据各自分工,协助总经理做好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五)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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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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