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的理财公司跑路路怎么办呢?

投资人中途跑路怎么办?
来源:创业邦
&&& 在说好的资金不翼而飞之时,如何从绝望的情绪中走出来,恰到好处地处理这一窘境。
  2013年,同日送达快递服务提供商WeDeliver成立时,风头无两,在创始人Jimmy Odom及其他联合创始人看来,它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家刚一成立便创造了无数话题效应的芝加哥初创企业,赢得了美国创业竞赛Startup Weekend Chicago 的冠军,并迅速壮大成覆盖本地100个不同领域的快递服务公司。此后,该公司还发布了一个名为Locally的独立APP,为电商企业提供同日送达服务。
  今年6月,WeDeliver发布公告称,已被加州公司Deiv收购,两者的业务范围颇为相似,但Deliv体量更大,以众包形式与各承运人合作。被收购的部分原因在于,WeDeliver的一笔即将到手的投资打了水漂,融资失败不得不寻求其他形式的资本支持。
  Odom 坦承:“我们总是渴望打造一家全国性的快递公司,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一直未能成行。天使投资人非常信任我们,但他们却拿不出本该由风投资本支撑的巨大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没有真正赢得风投圈的支持,无异于给自己挖了个坑。”
  Odom不无遗憾地表示,去年曾有一笔A轮融资无限接近成功,对方是一家芝加哥风投机构。但几乎就在同时,另一家本地风投机头向一家美国本土快递公司(业务与Wedeliver相似,非芝加哥公司)进行了一笔同等规模的投资。他回忆称:“我们在寻求一笔两百万美元的A轮融资,在此之前,我们审慎地规划过这笔钱的用途。由于一切进展顺利,我们与所有参投人一一会面,他们也对我们的成长、设定轨迹及未来规划都非常满意。但当他们知道另一笔融资的消息后,就打起了退堂鼓。因为他们觉得那家本地投资机构舍近求远,投资外地同类业务的公司必有蹊跷。”
  此后,Odom和他的团队进行了数场略显尴尬的会谈。“我们不断地解释两家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同,但最终的结果是我们因那笔融资彻底出局了。可悲的是,我们在同一家风投那儿花费了太多的时间,犯了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大忌,未能注意投资方的多样化。而对投资方来说,他们把一家公司查了个底朝天之后,很容易弃之不用,转而投向另一家。”
  即使协议已经签署,香槟斟满酒杯,初创企业的财政赤字危机也不一定就可以瞬时缓解,因为,有一千万个理由让这笔投资产生变数。
  Gr8Code联合创始人及CEO Viginia Barnett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她的这家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初创企业,以提供为期9周的编程训练营为主要业务。而由于在与投资商合作之前,没能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她不得不转让自己的企业。她以进行非合理的资本转移及未能承担相应业务为由,控告自己的投资商及前联合创始人Steven Brickner。
  今年1月,这场诉讼在佛罗里达州开庭。Barnett声称Brickner未及时提供一笔10万美元的种子基金(这是540万美元的承诺风险投资的一部分),并非法将她驱逐出管理团队。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正式签署之前,Barnett便放出一份新闻通稿透露此次合作,这也是令她追悔莫及的地方:“确实太快了”。
  (而Brickner则反驳称她的声明“废话连篇”,并表示,“我们承诺支付10万美元的种子基金是因为她声称参加训练营的学员是学生,但事实却是根本就没有学生。”同时,他认为Barnett急吼吼地提前放出消息,是因为她“想制造一个大爆点。”)
  “这一切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事后Barnett承认,“但我被这个诱人的数字砸晕了,以致于很担心自己如果不快速发布融资的消息,就会失去这笔投资。”现在她赢回了Gr8Code公司独立所有人的身份,但也是徒有虚名罢了。“我不惧怕承认自己犯了错误,现在我也正在寻找更多的创业及融资指导。”
  打铁要趁热
  在WeDeliver短暂的创业征途上,团队积累了一定的Pitch(向投资人或是合作伙伴做简报)经验。Odom和他的团队在完成第一笔融资之后沉淀下来,为了向投资人展示一些有形的成果,他们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开发新的APP(Locally)。
  “当我们埋头做事情时,我们的领投人将手上的资金投向了其他项目,这让其他潜在投资人对我们失去了兴趣。投资人不会在原地等待我们,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 Odom建议,“在你开口向投资人寻求资金支持时,你得做好万全的准备。这意味着前进的号角吹响后你得紧锣密鼓地战斗,跋涉的道路越漫长,你赢得投资的机会就越渺茫。”
  因为融资的延迟,Odom的团队几乎毁于一旦,不过他们并未彻底放弃,而是通过进入破产程序融资。在找到这个解决方案之前,他们阅读了大量书籍、观摩相关视频并倾听每一位有可能提供帮助的人的建议。
  他们原计划融资25万美元的种子基金,最终获得了80万美元,其中的2.5万美元来自Odom之前在苹果零售店工作时结识的天使投资人。尽管这笔融资极大地鼓舞了士气,但接下来的A轮融资并不顺利。即便获得了42.5万美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也未能将WeDeliver打造成一个全国性公司。
  “我们必须诚实地面对自己的处境,” Odom表示,“我们意识到,在芝加哥本地市场稳打稳扎可能是获得成功的最好机会,这样我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并整合Deliv的优势。在创业路上,有时候你不得不调整自己的战略,拥抱变化。”
  远离陌生投资人
  田纳西州首府纳什维尔律师事务所Baker Donelson主要面向新兴产业群提供服务。该律所的主席Chirs Sloan力劝初创企业在与潜在投资方接洽前,展开详尽的尽职调查,做到知己知彼。在他的从业史上,曾见过一些投资方根本没有资金,但却表示出领投的兴趣,只是为了赢得新闻媒体曝光,为自己获得免费公关机会。
  “不要畏惧追问投资方是否真正拥有资本,”他表示,“在投资方已经进行了基金配置、当下没有余钱投资时,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说,他们通常会坦率地承认这一点。”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风投机构都会快速回应这一问题。Ralph Arnheim是加州Palo Alto的新兴产业及风投指导服务机构Perkins Coie的主席。他的看法是:“风投机构不会拒绝任何机会,他们更愿意向各种机会敞开大门。在未进入实质投资环节之前,他们也很难确定最终的投资体量。但是不要羞于询问更多细节问题。原有的学院派风投可能不喜欢被刨根究底,但新一代投资人却并不抗拒,他们已经逐渐接受了&创业者是客户&的理念。”
  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在签署正式协议之前,向与潜在投资方打过交道的创业者询问合作的体会,将能够提供很大的帮助。Sloan 建议:“向创业顾问、孵化员以及其他一切与投资方有过接触的业内人士寻求经验,那么,如果对方有问题,早就能够发现苗头了。”
  不过,他也表示,对天使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有些难度。“除了声望及一些基础的了解外,对天使投资人的没有其他切入点。在这种情况下,创业者需要从常识出发进行考察。如果你的投资人声称自己诚实可信,但住在河边的一架厢式货车里,你就得慎之又慎了。”
  如果一名投资人对一些基础的问题都拒绝回应,并认为你有所冒犯时,你更需要引起重视了。Sloan认为:“在招聘员工时,你也同样进行了类似的筛选工作。对真正有意向的投资方而言,其实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这说明他们的钱交到了可靠的人手上。”
  做好B计划
  2014年,芝加哥人力资源管理平台Hireology从贝恩资本(Bain Capital)获得了一笔1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该平台的联合创始人及CEO Adam Robinson感慨颇多:“在一桩交易达成前,你需要将情感因素刨除在外。在我们启动B轮融资时,我们决定为投资人设立一个准入门槛:双方可接受的而且能够实现的资金。知道我们有第二手计划实际上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沟通。的确有一些投资人给出的计划低于我们设定的门槛,而我们在综合考量之后吸纳了其中的一部分,但同时我们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建议部分投资人重新考虑。有一个进退自如的计划,让我们在面对投资人时更加自信,哪怕这个替代方案并不是我们真正中意的,但总好过将公司置于生死边缘。”
  重视各项条款
  Howard Tullman是芝加哥非营利性创业孵化机构1871的CEO(该机构主要服务于技术初创企业),同时他还是芝加哥早期投资机构G2T3V的执行合伙人。他的忠告是,千万别以为走到与投资方签署相关条款时就万事大吉了。他指出:“任何文字性的东西,都有可能无法保障你免遭违约,很多时候你对那些言而无信或裹足不前的投资者无能为力。”
  不过,你仍然可以开展更多的工作来潜移默化地影响投资方,坚定他们的信心,同时也确保公司利益。在这方面,Sloan 认为,“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聘请一名在早期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你需要一位术业有专攻的人才,正如动脉瘤患者需要的是一名神经外科医生,而非全科执业医师一样。如果你擅长于玩西洋棋而你的潜在投资方喜欢下国际象棋,你们的步调显然无法一致,律师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协议的相关条款零零总总,因此,分清轻重缓急异常重要,哪些事情是必须马上处理的,哪些可以延后再说;哪些是次要的,哪些必须马上沟通等等。”
  Sloan进一步解释称,大多数投资方都有一系列的模板协议,所涉及的项目也都大同小异,此时由专业人士从中找出不寻常之处便十分必要。“倘若投资者给出的条款严重背离当前的市场风向,那么你需要迅速对其进行重新考察。要么他们不清楚自己的下一步规划,要么他们并未获得专业建议。”
  “防稀释条款”(Anti-dilution)也是一项重要议题。有两种方案可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以免他们持有的股票低于当初的投资。其中最常见的、也是对创业者相对友好的方案是 “加权平均条款”(Weighted average),在该条款下,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上一轮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调整为上一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另一种则是“完全棘轮条款”(Full-ratchet),这对优先股权投资人非常有利。在这一条款下,投资者可以当前的低价转换此前投资的所有股权。
  就连见多识广的Sloan听到严苛的 “完全棘轮条款”也会捏一把汗。“这很有可能意味着创始人团队被榨干,所以我认为最好能够进行改变。如果不得不签署这类条款时,创始人团队需要重新考虑这笔融资是否合算。”
  风险投资协议是一种契约,但也涉及到道德方面。Sloan提醒道:“大多数专业的投资者都不会中途放弃一份风险投资协议,除非事出有因。比如,在对你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发现了某些突发问题。”
  当然,在资金真正入账之前,不要急着向公众透露任何消息。Sloan回忆起一桩往事。他的一位客户与投资方签署了风险投资协议,对方反过来要求创业者出具一张支票,支付打款之前的相关费用。“这有些像尼日利亚电邮骗局(Nigerian email scams ,通过电邮等发布中奖或提供资金的信息从而骗取佣金)。”最后,这名客户并未收到任何投资,只能够以非法侵占为由控告投资方。
  “过早地发布融资消息有时候只是一场镜花水月,甚至会带来副作用,给后续吸引投资增加阻力,”Tullman补充道,“你需要等待支票签名、盖章、交付。”
  不到资金结清的那一刻,不能够算真正的融资成功。
(责任编辑: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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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当股票,基金,证券家喻户晓的时候,又出现了一种理财方式,俗称P2P。根据数据,2014全年网贷成交达到3291亿
全国2014年P2P数量达到2358家,尤其是浙江,广东,山东三弟的P2P平台平台更是占据了全国总数是44%
但2014年因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平台高达287家
有人计算过,也统计过,2014年P2P网贷十大问题”平台&,都有几个特征
第一个:郑旭东,通过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杭州国临创投这三个网贷平台大肆吸金7个亿元
特点是,公司装修豪华,气派,但员工十个左右,风险控制老板一人。借款人只有一个,就是大额借款人。
最终每年百分之25的利息,25的奖励,算起来等于50%,资金链断了,最终崩盘,跑路。
第二个:这是一个关联新浪微财富,甚至影响新浪声誉的P2P问题平台。陈艳芳
无法提现影响到超3000名投资者,逾2.6亿元本息无法取回。新浪微财富两款中汇盈理财产品“汇盈宝”和“PP猫外贸贷”“踩雷”。
第三个: 铂利亚,滕海川,跑了又回来,7000万元
四、旺旺贷,百度已赔60例,6000万
五、中宝投资,周辉,立案侦查,4.6亿元
这是一个成立三年的平台,应该是案例中成立时间最久的。在2013年曾是排名前五的P2P网贷平台。
六、恒金贷,打新玩不起,秒标不靠谱
七、网金宝,与央行合作造假,1000万元
八、科讯网,跑了还辩解,5700万元
九、锦融运通,拆标自融,
十、万通财富,股东高中学历,1.4亿元
总结下,为什么都跑路了?
第一点,老板或者股东学历不高,经验不足,P2P网贷平台跟所谓的民间借贷是完全两个概念。
第二点,无真实办公地址,注册一般均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比较简单类型。
第三点,成立时间比较短。一般都是半年,最长的也就是一年,短的甚至可以说几天,一天。
第四点,利息高,很少有P2P公司能够把利息调的那么高。毕竟财富动人心。
第五点,没有第三方托管。
那么问题来了,那么多P2P公司都跑路了,还安全吗?
其实有人曾经说过,没必要把P2P妖魔化,以前美国经济危机的时候,银行都倒闭了几千家,这算什么。
只要认真是去识别,那么作假的P2P公司自然无所遁形。
第一个,正规P2P公司的收益必须是在银行同期收益的四倍以内,不可能再高
第二个,p2p公司不是金融机构,通常而言,P2P公司可以算是中介机构
第三个:没有任何的机构,包括银行,绝对没有保本保息之说。只有风控做的好与坏
第四个:风险准备金,
第五个2P公司指的是个人对个人,就是借款人和出借人
第六个2P公司,就公司而言,公司不吸储,不放贷,p2p公司做的就是帮出借人找到合适的借款人,帮借款人找到合适的出借人。
第7个:第三方监管。所谓第三方监管,在2015年政策出了之后,监管部门,基本都是银行。
P2P公司不能接触出借人的资金,由银行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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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互行,一家真正的P2P公司,行业内的典范,如果对p2p不是很了解的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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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跑路后投资者如何维权?
P2P平台跑路后投资者如何维权?
招财猫编辑:kennywei 发布时间: 10:37 浏览次数:1541
据悉,今年上半年,P2P问题平台达到372家,超过去年全年总和;跑路平台达183家,占问题平台的49.1%;因经营不善提现困难的平台数目达到157家,占比达42.2%。6月份出现了101家问题平台,创下历史新高。截止到7月16日,问题平台就已经达49家。
  据悉,今年上半年,P2P问题平台达到372家,超过去年全年总和;跑路平台达183家,占问题平台的49.1%;因经营不善提现困难的平台数目达到157家,占比达42.2%。6月份出现了101家问题平台,创下历史新高。截止到7月16日,问题平台就已经达49家。  面对p2p平台跑路潮的袭击,部分投资者不知如何维权:有的采取激进投资的做法,不料再次中雷;更有甚者萌生跳楼轻生等极端想法。在此,建议投资者应对跑路不要着急,要积极理性维权。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借P2P网络借贷平台之名,做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资金之实  有些平台,从表面上看是在做P2P网络借贷平台,而实际是为了达到自己吸收资金或运用资金的目的,运用各种虚假资料,或者幕后控制几个平台,以借新还旧,不断吸收资金,当资金吸收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非法之目的已经达到,早就人去楼空。  (三)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四)贷款人或投资人无法进行线上或线下的尽职调查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但是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是无法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尽职调查,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根源所在,信息不对称,信息真假无法查清,无法从法律上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或借款人的利益,风险自然而然是要出现的。  (五)、网贷“打新者”击鼓传花,不可取  2011年开始有专业的网贷投资人从事打新,也就是利用新平台高息揽客的宣传进行快进快出,但是现在的不良平台有的就是针对打新者,跑的更快。事实上,P2P虚假平台有一定共性,即利率高、承诺保本、平台担保等。通过我们扥处理的案件分析,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最好不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太高的话不排除是过度营销与包装,风险很大。  二、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具有极大的市场环境,但是为了防范不良平台的欺诈,中小投资人还是要谨慎行之,做好防范,在此,以我们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商榷: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是: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追究为辅  作为中小投资人务必谨记,首先要分析、调查这个平台的优良性,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资金的使用人是谁?是否有可靠地担保,是否有虚假的资料或宣传?  (二)高利率、自融、做资金池、自我担保的平台要避而远之  实上,央行在去年年底已经界定了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其一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其二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其三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自融、资金池等涉嫌非法集资从而导致非常容易发生卷款逃走事件,也就是老板跑路的事件。  (三)谨慎防范平台的担保及第三方的担保  不少平台在其网站上公开宣称,保本保息、100%安全、0风险等等。在担保上,有些平台又引入了正规的担保公司,并公开宣称绝对保证安全。平台的担保责任,看起来,让投资人的借款变的“安全”起来,消除了投资人的担忧顾虑。但是,这种平台自身的担保是否能够起到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能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长期上,平台因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倒闭、破产将不可避免,使投资者的损失无从追回,又硬伤到了平台的生存发展。担保不是简单的一个承诺,其履行还有赖于平台的责任能力,有赖于其财产状况。现在不少网贷平台,根本就没有责任能力,自有资金非常有限,如何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的担保责任。没有财产,没有责任能力的担保只是口号而已,不具有实质意义。  至于第三方担保仍然存在这这样的问题,我们还是要考察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能力,如果是一般性的担保公司,其担保能力是要具体考察的,除非是金融性担保或银行担保或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具有银行的合作或背景的担保公司。  (四)平台自投资  对中小贷款人或投资人或出借人,一定要分析清楚,资金借给了谁在使用,使用在什么项目上,然后才是分析盈利的可能性,或盈利的大小,如果这个项目本身的盈利很小,而又做出高息的借款,这就势必存在极大风险,网贷平台的发展迎合了市场的需求,平台的注册资金越来越大。刚开始,市场上网贷平台的注册金也就100万左右,500万以上的算多了,发展到现在千万级别注册资金的网站成了主流,亿元级别的网贷都非常多了。这么大的注册资金,这些资金怎么用?能不能自投资?可以自投多少比例的资金?投资的范围有什么限制?这些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所以平台自投资,应当对平台投资的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范围,数量上进行限制,否则也是容易出现问题。  (五)平台自融资  网贷平台自己发标融资,这个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大的将触犯刑事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明确了五种情形的立案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重视网贷合同和抵押合同  网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授权事项管理普遍不规范。这些不规范是网贷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成熟的体现。借款合同主要涉及投资人(出借人)和借款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的合同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是主借贷合同的从合同,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主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另外一方是出借人(投资人)。抵押登记是抵押人持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到有关的登记机关登记,明确抵押物担保债务履行的情况。抵押权人是其债权享有抵押物担保履行的投资人。授权事项管理是对民事合同订立过程中,法定当然的有权签字人将签字承诺的权利授权给他人行使活动的管理。  抵押合同,是对主借贷合同担保履行的从合同。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和主借贷合同有对应关系。目前网贷的抵押合同,主要由抵押物所有权人和网站之间签订。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网站,起着担保借款人行为的作用。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网站按照约定实现抵押权。这种抵押虽和投资者债权的保护没有直接对应,但保护了网站财产的安全实际上也保护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三、违约,非跑路纠纷的处理建议(民事维权)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从法律的角度维权,包括:民事维权、行政维权、刑事维权等,对P2P网贷平台的维权主要涉及到民事维权和刑事维权。  现在网贷的纠纷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借款人违约,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  第二类是提现不能或不及时,网站资金不足不能给投资者提现或不能及时提现;  第三类是他人盗用账号假冒提现后损失承担的争议。  第一、 二类纠纷,责任承担比较清晰,争议比较少,关键点是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  我个人建议,一旦发生网贷平台民事违约的情形,作为投资人或借款人应当采取如下法律维权:  1、 分析网贷合同或抵押合同,以借款人和抵押人为核心目标,采取诉前保全,对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投资损失的扩大;  2、 一旦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不善,或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发现实际控制人有异常作为投资人应当立即联合起来,查清资金的去向或经营情况,然后对该资金或资产实行诉前保全措施。  3、 如果借款人或平台没有彻底垮掉,幕后实际老板没有跑路,那么在投资人发现一些倪端或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根据办案的实际经验,投资人首先要做的事情是:  3.1 立即掌握平台老板及主要成员的财产情况,含房产、车辆、账户、债权和其他实体;  3.2 立即掌握当时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相关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质押权的现状;  3.3 搜集违约的证据,立即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保全查封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的账户、财产。  四、平台跑路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联系不上的刑事案件维权  此类情况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为:  (一)非法经营罪  (二)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从办案的角度来讲,又可以分为: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没有希望或希望比较小的刑事案件,具体分为:  1、 第一类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案件:如果跑路平台的资产及时被投资人进行了诉前保全的查封或冻结,那么,这类案件就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能否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前进行对借款人或平台幕后老板的资产进行彻底摸底彻底保全是关键。  2、 第二类是追回损失不大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平台老板虽然已经触犯刑法,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其名下的资产或资金被消耗殆尽,或做了转移,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投资人或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刑事案件嫌疑人资产的查封;  3、 第三类是,事前预谋的犯罪活动,比如国临创投和中贷信创,中欧温顿的幕后老板,基本上属于将相关资产进行了转移,然后跑了。  4、 从目前网贷平台倒闭的几个案件中,有的投资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查封了平台老板的资产,像这种案件,投资人或借款人应当立即寻找律师,跟踪整个案件刑事程序及民事赔偿程序,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或资产的追回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最后法院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被查封的资产情况,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跟踪和处理案件。  结束语:  从多年实际办案经验和民间借贷的案子中,我个人得出的简单结论是:如果投资人或借款人在投资或借款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担保,就为后来的损失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近年来的网贷平台,更足以说明,一个优质、良好的、真实可靠、禁得起调查的平台和担保才是可以考虑进行借款或投资的平台。从目前发生的跑路案件而言,大多数平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投资人的本金,有的甚至在跑路消失之前已经完全将资产进行了转移或者因为经营不良,资产、资金所剩无几。  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救济为辅,建议引入专业团队,共同防范  平台考察级投资项目考察,从法律角度上讲:尽职调查  作为投资人或贷款人,极为重要的事前防范的措施就是:做好平台的考察及借款人的考察以及借款人所使用项目的考察等等,具体来讲:  1、 要用专业的律师对平台的真实性、平台公开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做法律的调查分析;  2、 要有专业的法律或财务人员对平台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分析,就如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三家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郑旭东,而三个平台的法人确实他的司机,这中平台从一开始就在为跑路做准备;  3、 要对借款人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项目以及资金流向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及财务分析;  4、 对于每笔借款或每个标,用有专业的律师或专业的团队对担保进行分析,以调查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担保能力。很多投资人说,投资人众多,而资产或抵押的东西只有一个,怎么办,怎么保证担保偿还,而担保物又不能分割,其实,这些都不是难题,都是flavor可以解决的,可以从法律上就行约束,以确保投资人的投资偿还。  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真正的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范风险,净化P2P网贷平台,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有专业律师或专业会计师一起,做尽职调查,设计担保的模式,担保环节,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网贷第三方监督平台一起,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分析,防范风险,确保投资本金和利益回收,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防范,目前,我们处理的单个大额借款合同,都是采用的这种模式,这种模式让投资人放心投资,让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有压力,既满足了资金方的资金需求,有活跃的民间资金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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